关于印发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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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励政策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政策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九条原则上研究生一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的一项,不能重复获得。

第四章评审方式与条件第十条一年级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并分学科方向评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S)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审。

2022级聊城大学学生手册

2022级聊城大学学生手册

2022级聊城大学学生手册
一、第一部分《教育法规》
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第二部分《学生教育管理》
1.聊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3.聊城大学学生文明公约
4.聊城大学学生行为规范
三.第三部分《奖励与资助》
1.聊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2.聊城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3.关于下发《聊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等文件通知
4.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6.聊城大学学生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修订)
7.聊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8.聊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四.第四部分《学业与就业管理》
1.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2.聊城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
3.聊城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4.聊城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5.聊城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6.聊城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7.聊城大学选拔教师教育类本科专业学生实施办法(试行)
8.聊城大学学生专业分流与调整办法(暂行)
9.聊城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10.聊城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1.聊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2.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
五.第五部分《生活常识》
1.安全交通篇
2.防火灾篇
3.防盗窃篇
4.防诈骗篇。

聊城大学研究生综合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聊城大学研究生综合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聊城大学研究生综合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为做好聊大校发【2014】111号《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研究生综合评定成绩由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得分、思想表现及其它集体活动获奖与违纪处分加减分等三部分组成,它们所占比例分别是40%、30%、30%。

即,综合评定成绩=[(学业成绩×40%)+(科研成果得分×30%)+(思想表现及其它集体活动获奖与违纪处分加减分×30%)]*5/8(百计分表示)。

研究生综合评定均以学院为单位按年级进行排名(排名表述方式为m/z,m为该生年级名次,z为年级总人数)。

一、学业成绩(满分100分)学业成绩指学年内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选修的全部课程的综合成绩,用公式表示为:学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I×该课程学分i)/∑课程学分i。

其中,∑表示求和,I代表单科课程成绩,i代表课程学分。

(1)不及格的课程按考试的实际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计算,考试违纪的按零分记;(2)重修课程的成绩不列入本学年学业成绩考核范围;(3)凡培养方案规定考核成绩按“合格”记的成绩不列入本学年学业成绩考核范围;(4)研究生学业成绩以学院为单位按年级进行排名(排名表述方式为m/z,m为该生年级名次,z为年级总人数)。

二、科研成果得分(满分200分)(1)专利得分①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加50分;②获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加30分;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加10分。

(2)论文得分①论文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每篇加100分;②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每篇加80分;③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学及人文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加60分;④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年度北图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CSSCI引文期刊(以发表论文年度目录为准)、SCD(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上发表的,或被新华文摘摘录、人大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加40分;⑤在以上①-④项之外有ISSN、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增刊除外)及《聊城大学研究生学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加10分;⑥被转载、摘录的论文不得重复加分,但可按最高标准加分;⑦我校研究生独立发表的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方可执行上述加分标准。

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锻炼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三条大学研究生奖励内容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等。

(一)奖学金类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2 .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组成,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3 .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包括单项特色奖学金(含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和学院特色奖学金等组成,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4.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依据《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执行。

(二)荣誉称号类L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校级)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参照《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执行。

2.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校团委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参照《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执行。

3. 优秀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聊城大学奖学金细则公示

聊城大学奖学金细则公示

聊城大学奖学金细则公示1. 奖学金的种类和标准聊城大学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

奖学金的标准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具体标准如下:•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出一批拥有优秀成绩和综合素质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

•校级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

•专项奖学金:根据捐赠方和赞助商的要求设立,奖励对象、数量和金额不尽相同。

2.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为了公平公正地评选奖学金,聊城大学设定了一系列评选条件,具体如下:•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已获得全日制本科教育学籍;–在上一学年内成绩优异,绩点排名在全年级前10%之内;–素质优良,无不良学术记录和违纪情况。

•校级奖学金评选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已获得全日制本科教育学籍;–在上一学年内成绩优异,绩点排名在全年级前20%之内;–素质优良,无不良学术记录和违纪情况。

•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根据不同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要求进行评选,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竞赛获奖、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等。

3. 奖学金的评选程序聊城大学根据评选条件设定了一套完善的奖学金评选程序,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具体程序如下:1.评选条件公示:学校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公示奖学金评选的条件和流程,供学生了解并准备提供相应的材料。

2.申请提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通过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交必要的材料,向所在学院的奖学金评选办公室申请提名。

3.初审核查:奖学金评选办公室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的资格核查,确保申请学生符合评选条件。

4.评审打分:评审专家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和学院提供的绩点排名等信息进行评审与打分,确定奖学金的获奖名单。

5.结果公示:学校在指定时间内公示奖学金的获奖名单,同时通知获奖学生领取奖学金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6.奖学金发放:获奖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学金。

聊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级含级以后的学生

聊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级含级以后的学生

聊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级含级以后的学生聊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聊大校发[]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实践、勇于创新、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奖学金分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综合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校校长奖学金、英才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设专业学习奖学金、学术科研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等。

第四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设立学生奖(助)学金。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设立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评定由各单位负责,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标准与比例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七条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择优评选推荐。

第八条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出众的学业成绩,突出的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2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元。

第九条英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能力强、并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2013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2013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七条普通奖学金评审条件(一)符合教育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1996〕85号文件规定;(二)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40元;(三)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四)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80元;(五)以大学本科同等学力入学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工龄计算方法为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减去二年,标准同前。

第八条优秀奖学金申报条件(一)一等奖学金1.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品学兼优,思想进步,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一级学科研究生前15%;2.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3.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被SCI、EI、ISTP、SS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收录的学术论文,或有突出的学术或应用型成果,并通过省级鉴定(验收),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者(前2位),或者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申报发明专利。

4.在其他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二等奖学金1.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品学兼优,思想进步,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一级学科研究生前30%;2.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3.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完成1份具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并通过校组织的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奖励(位1)。

4.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三等奖学金1.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品学兼优,思想进步,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一级学科研究生前50%;2.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或完成1份具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并通过校组织的成果鉴定,等级为良好;或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奖励(前2位)。

4.在其他方面取得比较突出成绩。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为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助学金,旨在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以下是关于该政策的具体信息:
1.资助对象:该助学金主要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
生。

2.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30000元。

3.发放方式:助学金按月发放,每月1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4.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等。

5.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需要向所在院系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院系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报送至学校审核,最终报送至省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批。

6.政策特点:该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面广,几乎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都可以申请;二是金额较高,能够有效地缓解研究生的经济压力;三是申请流程简单,只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即可。

总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能够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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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文件
聊大校发…2014‟111 号
关于印发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聊城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大学
2014年7月10日
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不断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培养高水平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组成及发放标准
(一)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部分。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按照《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聊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设一、二等奖,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一定比例分配评审指标。

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8000 元(按省财政下达指标评审);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 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30%的比例评审)。

二、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聊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专业实践,成绩突出。

6.按学校要求注册并及时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三、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任主任,相关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参评研究生回避)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审、推
荐等工作。

(三)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安排的评审组织工作。

四、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下发评审工作通知及名额。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传达学校有关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文件精神。

(三)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

(四)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要求组织进行评审,评审推荐名单应在本学院至少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提交推荐名单。

(五)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审议学院推荐名单,研究确定学校奖励名单。

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获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表彰。

五、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一)各类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制作获奖研究生名册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六、其它
(一)同一年度,同一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4 级研究生起实施。

聊城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保证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助学金的组成及发放标准
(一)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

(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拨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 500 元(每生每年 6000 元)。

(三)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拨付专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 400 元(每生每年 4800 元)。

(四)“三助”津贴包括助教津贴、助研津贴、助管津贴。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二、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条件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要求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三、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制作名册,于每月月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二)两年制研究生的助学金按 22 个月发放,三年制研究生的助学金按 34 个月发放。

(三)研究生个人档案按规定在入学报到前转入我校的,其助学金从入学报到当月开始发放。

研究生个人档案未按规定在入学报到前转入我校的,其助学金自档案转入我校当月起开始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四)研究生因肄业、退学、受处分等原因离校的,自批准离校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五)研究生休学,自批准休学日期的下个月起暂时停发助学金。

休学期满,自批准复学日期的当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

(六)研究生毕业(包括提前毕业)、结业,自办理离校手续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研究生延期毕业,自延期之日起不再发放助学金。

(八)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各种原因出国(出境),从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自批准返校日期当月起开始恢复发放助学金。

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足 15 天(含 15 天)的,不予扣发助学金,超过 15 天的按一个月计扣发助学金。

(九)助学金停发结束后,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出恢复助学金申请,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批准后恢复发放。

四、其它
(一)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4 级起实施。

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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