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电商消费者7天退货规则

电商消费者7天退货规则
电商消费者7天退货规则是指在购买电商平台上的商品后,消费者在收到商品的7天内可以申请退货,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并且可以获得全额退款。
这一规则通常适用于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非食品类商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商平台的政策,电商消费者7天退货规则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求和规定:
1.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电商平台上的非食品类商品,例如服装、家居用品、数码产品等。
2. 退货条件: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7天内,可以申请退货,无需提供任何理由。
商品必须保持原始状态,未经使用、损坏或清洗,并且需要保留完好的包装和标签。
3. 退货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退货渠道进行退货申请,通常可以选择快递取件或到指定地点退货。
4. 退款方式: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退货成功后可以选择退款到原支付账户或者退款到电商平台的虚拟账户。
5. 退货费用:如果退货是由于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卖家原因导致的,通常由卖家承担退货运费。
如果是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的退货,可能需要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
需要注意的是,电商消费者7天退货规则可能会因不同的电商平台、商品类型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物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电商平台的退货政策和商品页面的退货说明,了解具体的退货规则和要求。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部分释义与解答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部分释义与解答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释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1.限于为生活需要消费目的2.限于商品3.不包括为生产需要的目的第四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释义】1. 消费者不得滥用后悔权影响网络商品销售者正常经营。
比如,为了临时使用、体验某件高档商品而购买,在使用、体验后将其退回,实现了免费使用、体验的目的。
再比如,消费者因先前的不愉快等出于报复目的得不断通过行使后悔权干扰商家经营。
2. 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做出不利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行使的决定,如让消费者声明放弃或与其约定购买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
3. 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却享有要求退回商品完好的权利。
4.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同样需要遵循遵守商业道德原则。
比如,同业竞争者通过冒充或者雇佣消费者利用后悔权的行使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消费者以不断行使后悔权相胁迫等,这些行为也是违背商业道德的。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1.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中的“确认”是指经营者具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显著提示义务。
在商品上要明确标注,在消费者购买时要显著提示。
2. 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需要“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确认”。
这是一种特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消费者做出特别的、明示的同意,而且同意的时间。
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再次,对于退货的方式和退款的规定方面,该暂行办法也有详细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者直接到经营者所在地进行退货,经营者应
当接受并核实退货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退款时应当采取与购买商品时
相同的支付方式进行退款,如果是货到付款的商品,则应当给予现金退款。
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的
款项,并且禁止限制或者拖延退款。
最后,暂行办法重点加强了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
品之前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告知消费者,明确约定退货的时间和
方式,并且提供退货时所需的凭证。
同时,经营者也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任
何形式的附加条件限制,例如要求购买者承担退货的邮费、快递费等。
如
果经营者违反了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并
要求赔偿。
总结来说,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为消费者在
购买商品后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通过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效防止了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心。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在享受退货权益的同时,遵守购物的基本道德规范,
不要滥用退货权益,以免给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消费者保障服务之“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则》

《消费者保障服务之“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则》消费者保障服务之“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则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保障服务也在日益完善。
其中,“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则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购物的信心和满意度。
本文将对该服务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范围“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则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货,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适用对象:该规则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线上电商平台和线下实体店铺。
所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均享有该服务规则的权益。
2.适用商品: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用品、家电产品、时尚饰品等。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退换货的商品外,消费者均可享受该服务。
二、服务流程2.商品检查:商家收到退换货申请后,会对商品进行检查。
若商品符合退换货条件,商家将受理退换货申请;若商品不符合退换货条件,商家将拒绝退换货申请并给予合理解释。
3.退换货操作:商家受理退换货申请后,消费者需将退换货商品邮寄或送至指定地点,或遵循商家指定的退换货流程进行操作。
商家收到退换货商品后,将进行进一步检查,若符合退换货条件,商家将退还消费者货款或更换商品;若商品不符合退换货条件,商家将给予合理解释。
三、退换货条件1.商品完好:退换货的商品必须保持原始包装完好,并确保无人为损坏、污损或使用痕迹,同时商品附带的所有配件、赠品和购买凭证必须完整。
2.时限要求:退换货的商品必须在购买后的7天内进行申请,并在商家受理退换货申请后的指定时间内完成退换货操作。
3.未使用或损坏:退换货的商品必须保持未使用,并且无质量问题或明显损坏。
对于质量问题或明显损坏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法享受退换货服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定权益。
四、免责条款1.特殊商品:一些商品由于特殊性质,可能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例如,定制商品、个人卫生用品等。
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

(一)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买家应当确保退回商品和相关配(附)件(如吊牌、说明书、三包卡等)齐全,并保持原有品质、功能,无受损、受污、刮开防伪、产生激活(授权)等情形,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不合理的个人数据使用痕迹;
(二)买家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三、在线下载或者买家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网游、话费、数字阅读、网络服务、电子凭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订阅的报纸、期刊;
五、服务类商品;
本地服务、代购服务;
六、闲鱼市场个人闲置类物品;
/
七、二手、竞拍商品;
/
八、人体用药
/
卖家可选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九、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商用商品,或者短期内价值频繁波动的商品;
(若有)商品一次性密封包装未拆封。
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个人护理用品、成人用品、婴儿尿片、图书、音像制品外包装被一次性密封的,不得拆封。
“密封”系指:商品外包装被生产厂商加以了封条(签)或整体塑(密)封的包装措施。
买家存在滥用会员权利行为的,所有运费均由买家承担。
第六条赠品遗失或破损、发票遗失不影响商品退货;赠品破损或遗失作折价处理,发票遗失由买家承担相应税款。
第七条适用情形:
分类
类型
商品举例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买家定作的,定制类商品;
个性定制、设计服务;
二、鲜活易腐类商品;
鲜花绿植、水产肉类、新鲜蔬果、宠物;
[2022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定]网购退货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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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定]网购退货新规定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将实施这几类商品不适用“疯狂扫货之后有没有后悔药卖”每年各种血拼季后,身边总有“剁手族”发出这种感叹。
于是,免不了一波退货潮。
但在退货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消费者与商家各说各有理的情况,造成问题很难解决。
3月15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对网购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等争议较大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哪些商品可以退哪些不能退退货运费该谁承担积分、赠品怎么办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避免消费者和商家打嘴官司。
我们在调解中也容易操作了。
”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介绍说。
2022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解读七类商品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对网购达人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陌生。
淘宝、网易考拉和京东等网购平台早已作出了“无忧退货”或“无理由退货”的承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网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先生去年网购了一套青瓷茶具,图片上鲜嫩欲滴的粉青色和拿到手里的青灰色差别不是一般的大。
“商家明明写着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一说退货,对方立刻变脸甩锅,什么有色差是正常了,光线角度的问题了,总之就是不给退。
”张先生说。
记者查看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去年的网购投诉案例发现,虽然数量比前两年有明显下降,但仍有市民投诉“退货难”,其焦点集中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产品上。
“之前,消法也明确了商家和平台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但是在如何判定商品是否完好,有无影响二次销售上,商家有很多话说。
”周丽娟说,《办法》对“商品完好”进行了说明。
另外,对不适用网购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这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此外,《办法》还明确3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拆掉密封的化妆品、开封食品和保健品,计生用品和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购物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购物指从互联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方式。
第三条消费者购买网络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订单生成7日内无理由进行退换货。
第四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应当经由网络零售商开具发票,并按照网络零售商的规定办理退换货手续。
第五条网络零售商在收到进行退换货的全部货品(除非经双方协商改变)后,应当核对收到的货品,并在确认货品存在完好、及时、完整、没有缺货、正品的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和相关交易费用退还至消费者本人账户中。
第六条消费者退换货时,网络零售商有权不予接受以下情况:
(一)货品的毁损、磨损;
(二)消费者本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坏;
(三)与网络零售商约定的购物特价实物或虚拟商品;
(四)消费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换货手续;
(五)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等。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第八条对本办法有疑义的,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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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
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三章退货程序
第十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
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
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
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