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2020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加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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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建议

疫情期间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建议

疫情期间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建议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多地政府为防控疫情进一步扩散,利用大数据手段对当地来自于武汉、湖北等地的外来人员进行了详细排摸,其中,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做好大数据信息的核查、报告工作,以完成群防群治。

但近期多地都不同程度出现湖北返乡人员、密切接触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名单出现在qq群、微信群,甚至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的隐私信息泄露事件,对当前疫情防控产生较大危害。

一、个人信息泄露易对正常生活造成困扰。

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会经常被陌生人打电话过来,有推销保险的,有推销装修的,有推销婴儿用品的,有的推销房地产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源源不断。

诈骗分子通过个人信息,复制身份证,在网上骗取银行的信用,从银行办理出各种各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

二、引发相关人员强烈情绪对抗,抵制排摸工作。

各地已有众多相关人员投诉表示受到各种电话骚扰、谩骂侮辱,甚至人身威胁。

造成对当地政府和疾控机构开展的后续排摸工作极为不满,更遑论配合管理,有造成疫情扩散甚至失控的风险。

三、个人信息非法泄露,激化社会矛盾。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无疑属于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刑法修正案也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上行为已明显违法。

为此,基层建议:一、严格明确个人信息收集范围。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除被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严格个人信息泄露违法泄漏监管。

对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经手个人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严禁非法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浅析抗“疫”期间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浅析抗“疫”期间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浅析抗“疫”期间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者:庄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8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疫情期间刑法保护2020年春节期间,猝不及防的病毒,迅速扩散的疫情,让我们不得不打响一场阻击疫情蔓延的人民战争。

2月9日开始,全国各省市地区的单位及企业已经开始陆续复工复产,为防止疫情在复工复产过程中蔓延传播,各个单位和企业开始广泛落实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出入小区、超市购物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这样能够帮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切断传播。

但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在各地频现,例如:病毒感染者的个人信息被网民深度挖掘公开、武汉返乡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小区住户职业(医护人员)信息泄露被拒绝回小区等等不和谐事件。

因此在疫情期间公民的个人信息也需穿上“防护服”,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是一种为公民本人所专属的信息。

从直观表现来看,在不同的层面上个人信息的体现方式不同。

一是主体性。

主体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支配权,主体不能是组织或者法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

二是可识别性。

公民个人信息内容上会有很多的形式,利用不同形式的信息可以识别出公民的具体情况。

具体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知,公民个人信息即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等。

具体到本次疫情防控,街道、社区、学校、单位等向公民获取的疫情期间的行程信息、人员接触信息、健康状况等信息以及公民在部分城市自主申報平台填写的信息,笔者认为,这些登记填报的身份信息具备公民个人信息的属性,也应该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1月29日15时许,网民“cora”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严重损害涉疫情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查,网民姚某红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

基层反映:基层建议: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基层反映:基层建议: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基层反映:基层建议: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今天,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建议: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范文,供各人在撰写下层反应、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遭电信诈骗猝死案引起天下存眷。

在为年轻的生命抱恨离世而痛惜,为作案人员就逮而拍手称快的同时,电信诈骗和个人信息泄露题目也再度被遍及讨论。

互联网技能生长至今,个人信息特殊是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基础信息,在流动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均有大概以差别方法泄漏。

一是企业过分获取用户信息。

在收罗业务信息以外,不少企业会超范畴收罗用户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位置等敏感信息。

更有部分手机应用软件在没有相关业务需求的条件下仍会读取、导出用户通讯录,造成大范畴的个人信息泄漏。

二是数据持有方无意间泄漏。

部分企业、教诲机构乃至通讯部分、政府部门对公民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或办理不善,将个人敏感信息随意在网络上流传、公开,无意间就将公民隐私袒露在大众面前目今。

三是长处驱策促成信息交易。

企业为推销业务,对公民个人信息有较大的需求,而购买则是获取信息的高效且便捷的途径。

有了巨大的需求市场,不少人就做起了信息交易的买卖。

四是百姓自身造成信息流出。

由于自我防护意识不敷,不少人较随意地在网络上留个人信息,遇到有些验证要求提供身份信息时,也轻易地就提交,本身造成了信息泄漏。

鉴于个人信息泄漏危害性极大,为强化信息安全掩护和网络安全设置装备摆设,防止惨剧再发生,基层建议:第一,严厉打击侵占百姓个人信息举动。

对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举动零容忍。

无论涉及金额巨细,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并加大处罚力度,以严厉的惩处让人不敢越“雷池”一步;且相对于卖出方,可以赐与购买方更重处罚,让信息倒卖失去市场。

同时,还应注重加强对电信诈骗举动的惩办。

第二,强化监管问责,防止信息泄露。

一方面对企业获取用户信息予以羁系,采取网络实时监管和不定期抽检的方法,规范企业在业务范畴内获取用户信息,对违规者予以重罚,杜绝过分获取所造成的隐患。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疫情期间,各国政府和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疫情,其中涉及到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本文将探讨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一、个人隐私保护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个人隐私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个人隐私是一种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其次,个人隐私泄露可能会导致各种问题,例如身份盗窃、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等。

此外,由于新冠病毒的传播途径和高传染性,对于接触者的隐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社会不稳定。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挑战在疫情期间,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疫情信息的采集和传播,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和使用,如个人健康状况、行程轨迹等。

这就需要政府和机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其次,个人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也是一个挑战,因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工作,个人信息共享的需求也相应增加。

但是,共享过程中必须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缺乏合适的监管和执法机制也是一个挑战,对于违反个人隐私保护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和处罚。

三、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的措施为了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制定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个人隐私的范围和保护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2.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共享和销毁的规范和程序,加强对个人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

3. 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建立安全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和安全防护,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4. 加强个人信息共享的管理和监管,明确个人信息共享的目的和范围,限制和规范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合规使用。

疫情期间如何保护受感染人员的隐私权

疫情期间如何保护受感染人员的隐私权

疫情期间如何保护受感染人员的隐私权在疫情期间,保护受感染人员的隐私权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乎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也对疫情防控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隐私权的重要性。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赋予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的自主控制权。

对于受感染人员来说,他们在承受身体病痛的同时,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如果隐私权得不到保障,他们可能会面临社会歧视、误解和排斥,进一步加重心理负担,甚至影响治疗效果和康复进程。

那么,在疫情期间,哪些行为可能会侵犯受感染人员的隐私权呢?一方面,未经授权公开受感染人员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这是常见的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过度追踪和曝光受感染人员的活动轨迹,甚至详细到每一个细节,也会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此外,对受感染人员的病情进行不实传播或恶意揣测,同样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为了保护受感染人员的隐私权,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政府部门在疫情防控中起着主导作用。

在收集和处理受感染人员的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明确信息收集的目的和范围,只收集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信息,并严格限制信息的使用和传播。

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严格访问控制,防止信息泄露。

医疗机构作为直接接触受感染人员的机构,更应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不随意谈论和传播患者的病情和个人信息。

对于需要上报的信息,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脱敏处理,去除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敏感信息。

媒体在报道疫情时也要保持谨慎和自律。

在报道相关案例时,应避免使用可能暴露受感染人员身份的具体细节,尊重他们的隐私权。

同时,媒体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观念,强调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避免对受感染人员进行过度关注和猜测。

社区作为疫情防控的基层单位,在执行防控措施时也要注意保护受感染人员的隐私权。

如何在疫情期间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如何在疫情期间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如何在疫情期间保护个人隐私安全在疫情期间,个人隐私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以追踪疫情的传播、实施防控措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然而,这也增加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为了在疫情期间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保持高度的警惕。

首先,了解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至关重要。

在提供个人信息之前,我们要明确这些信息将被用于何种目的,是否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

例如,健康码的收集是为了评估个人的健康状况和行动轨迹,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感染风险。

但如果某个应用程序要求提供过多与疫情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就应该谨慎对待,考虑是否存在隐私风险。

在填写各类表格和调查问卷时,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和说明。

有些表格可能会隐藏一些不易察觉的条款,例如默认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所以,一定要认真审查,确保自己清楚知道个人信息的流向和用途。

同时,选择正规可靠的平台和渠道来提供个人信息。

比如,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等官方渠道通常具有较为严格的信息保护措施和规范。

而一些不知名的网站或应用程序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加强个人设备的安全防护也是关键的一环。

确保我们使用的手机、电脑等设备安装了可靠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及时更新系统和应用程序,以修复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此外,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避免使用简单易猜的密码,如生日、电话号码等。

对于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文件和数据,要进行加密处理。

这样即使设备丢失或被他人获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

同时,在公共场合使用无线网络时要谨慎,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传输重要的个人信息。

另外,我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社交隐私。

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疫情相关的经历和信息时,避免透露过于详细的个人身份和行踪等敏感信息。

因为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如果发现个人隐私被侵犯或存在泄露的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

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涉事方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疫情防控个人信息须稳妥管理

疫情防控个人信息须稳妥管理

疫情防控个人信息须稳妥管理作者:周慧虹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5期当前,在疫情防控趋于常态化的形势下,多数场合对于出入人员循例测量体温、实名登记个人信息。

如此防控举措甚为必要,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居民小区以及商场、超市、餐馆、银行等公共场所,对于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保管不够稳妥,个人信息登记表胡乱摆放、无人看管,来往人员随意翻看的情况并不鲜见。

此外,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营销机构采用扫描二维码方式登记个人信息,其使用的软件系统有的是单位、机构自己设计开发,有的由来历不明的第三方提供;对于收集的个人电子信息,有些单位、机构并未建立明确、规范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凡此种种,极易使个人信息这块“肥肉”被不法分子盯上,给个人信息泄露埋下风险隐患。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问题,日前,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全面落实法规制度要求,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必须加强对疫情防控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的监管。

相关部门要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当地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营销机构等建立起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登记、存储、销毁的全链条管理机制。

要适时组织力量,对各个场合疫情防控期间登记的个人信息管理情况开展摸排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依法惩处。

同时,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动员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共同实施监督,确保个人信息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原载人民公安报)如何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在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难度提高的背景下,需要通过技术措施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

66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信息安全Security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关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种类的信息,但匿名和经过处理的信息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分享、删除个人信息等。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存储的任何信息,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以识别特定的个人,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和位置数据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条文也重视对公众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亟需完善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由《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规定。

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点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需要时间来调整个人信息保护行为,并且《个人信息保护法》只规定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刑事条款。

而且《民法典》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条文含义广泛、不够具体,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操作起来困难,导致疫情防控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新冠康复者的个人信息由于被广泛传播,致使他们再就业困难、生活状况下降,甚至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国外法律界提出被遗忘权概念。

被遗忘权,指数据拥有者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数据控制者有义务及时删除其个人数据。

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缺乏关于被遗忘权的详细规定。

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指出,被遗忘权适用于“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不再需要实现处理目的”的情况。

这一规定颇为模糊。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需加强疫情背景下,随着信息化发展,公众出行、购物都频繁使用健康码和行程码,需要录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住址等,然而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较少,也缺乏个人信息监管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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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2020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加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一、个人信息泄露易对正常生活造成困扰。

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会经常被陌生人打电话过来,有推销保险的,有推销装修的,有推销婴儿用品的,有的推销房地产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源源不断。

诈骗分子通过个人信息,复制身份证,在网上骗取银行的信用,从银行办理出各种各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

二、个人信息非法泄露,激化社会矛盾。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无疑属于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刑法修正案也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上行为已明显违法。

三、引发相关人员强烈情绪对抗,抵制排摸工作。

各地已有众多相关人员投诉表示受到各种电话骚扰、谩骂侮辱,甚至人身威胁。

造成对当地政府和疾控机构开展的后续排摸工作极为不满,更遑论配合管理,有造成疫情扩散甚至失控的风险。

为此,基层建议:
一、严格明确个人信息收集范围。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除被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严格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在收集、获取居民个人信息时,严格按照相关合法程序执行,做好登记,以备追查。

统计信息的过程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

在汇总存储环节,应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也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疫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删除。

三、严格个人信息泄露违法泄漏监管。

对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经手个人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严禁非法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严厉追究当前已泄露信息的行为,追踪泄露渠道,确定为相关工作人员故意非法泄露的,要追究其责任,依法惩处。

对于已经泄露的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等个人信息,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制止或阻断,以减少不利影响,避免对合法信息采集工作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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