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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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标 签】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3-06-08

【实施时间】2013-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在现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内容基础上增加燃油附加费、预约叫车服务费和实收金额三个项目内容。新版发票的联次、纸张、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

二、新版发票自6月10日起启用,随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逐步替代旧版发票。在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期内,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含《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并行使用,待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完成后,旧版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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