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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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京财综〔2019〕97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京财综〔2019〕971号各区财政局,各有关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全面提高财政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原有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停止使用。

二、本次启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如下,具体式样见附件。

1.《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101+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10119。

2.《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501+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50119。

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2+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219。

4.《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1+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119。

5.《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701+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70119。

三、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启用后,财政电子票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不变。

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式样换版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宣传财政电子票据,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的社会认知度,做好财政新版统一电子票据式样换版相关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
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成文日期:2011-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
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
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
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适用范围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7.18•【字号】京国税[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23号1995年7月18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在今年三季度内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领购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一律收缴其现存大面额专用发票。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各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07-09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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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divide;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2023年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

2023年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

2023年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一、背景介绍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都会为数不尽的乘客提供服务。

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票据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自2023年起,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将进行更新和统一。

二、发票样式1. 发票名称:2023年出租车定额发票2. 发票抬头:出租车公司名称3. 发票代码:由税务部门统一分配4. 发票号码:由税务部门统一分配5. 收款人:出租车司机尊称6. 乘车人:乘客尊称(可选填)7. 乘车时间:乘客上车时间8. 上车地点:乘客上车地点9. 下车地点:乘客下车地点10. 支付方式:乘客支付方式(现金/移动支付/银行卡)11. 行程里程:乘客乘车里程12. 实际金额:乘客实际支付金额13. 发票金额:出租车定额发票金额14. 开票日期:出租车司机开票日期15. 开票人:出租车司机尊称三、发票使用说明1. 发票使用范围:该发票仅用于出租车服务的票据管理,不能用于其他交易场合。

2. 发票保管要求:出租车司机需妥善保管发票,定期进行开票和报税工作。

3. 发票开具流程:乘客乘车后,出租车司机根据乘车情况开具发票,填写相关信息并交与乘客。

4. 发票作废处理:如发票填写错误或遗失,需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

四、发票管理措施1. 税务部门监管: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出租车定额发票的监管力度,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司机培训:出租车公司将加强对司机的发票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发票填写准确性。

3. 乘客权益保障:乘客可凭出租车定额发票享受相关权益,如报销、投诉等。

五、发票样式意义新的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的推出,将有利于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票据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乘客权益。

也将有助于提升出租车行业的形象,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的更新和统一,是出租车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为乘客提供更加规范、便捷和优质的出行服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标 签】机动车停车收费【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征﹝2002﹞492号【发文日期】2002-10-31【实施时间】2002-10-3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

条款失效。

第一条、附件:《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5种版面)废止。

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注释:第一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式样附后)。

二、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三、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的《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

现按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五、对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的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经营项目填写规定为“长期包租停车收费”,也可使用《专用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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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标 签】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3-06-08
【实施时间】2013-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在现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内容基础上增加燃油附加费、预约叫车服务费和实收金额三个项目内容。

新版发票的联次、纸张、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

二、新版发票自6月10日起启用,随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逐步替代旧版发票。

在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期内,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含《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并行使用,待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完成后,旧版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

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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