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合集下载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篇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金。

原因: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是一种常见的保险法律现象,对于保险合同的中止及其法律后果的了解,对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及原因1. 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险合同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的效力暂停,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2. 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1)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人原因:保险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如保险人破产、解散等情况,导致保险合同中止。

(3)其他原因:如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如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

三、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的效力暂停,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1)被保险人应继续缴纳保险费,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3.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2)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4.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专业基础(435)——险简答

保险专业基础(435)——险简答

保险简答保险学部分:1、风险要素有哪些?关系是怎样的?P1362、可保风险的条件P1353、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P152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P1485、代位追偿的条件P1526、委付的条件P1507、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P1508、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P1259、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定义。

(2)联系:原保险与再保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3)区别:①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人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10、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P20311、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因素P20412、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P20913、自我保险的优点和缺点P12514、对“无风险,则无保险”的认识P13215、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P13316、保险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P13517、保险的作用P13918、“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关系P14119、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1)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shén me)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biàngēng)、中止及终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你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方面(fāngmiàn)的知识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展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中止息的含义保险学

中止息的含义保险学

中止息的含义保险学一、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

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

当然,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二、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

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一)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

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是,基于此条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容易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是合同生命周期中两个重要的阶段。

终止和中止的含义和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将对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进行比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正式终止的行为。

终止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

终止的条件通常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议解除、被保险人死亡等因素。

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并将剩余未领取的保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与终止不同,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合同被迫中止的行为。

中止通常是由于保险标的的丧失、合同条款的违约、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等原因造成的。

中止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被保险人也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在发现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的规定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来进行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和退还已交保费。

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还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合同的效力、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总之,在保险合同的生命周期中,合同的终止和中止是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行为。

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正式结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中止则是因特殊情况导致合同被迫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后续的责任。

双方在合同终止或中止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仍未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普通法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法定如此一来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新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政策性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在,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业务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卸职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其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毁约.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其他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庄学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无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棘手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合同条款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定金.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规律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米洛韦区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中止又称协议补发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未登记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缔约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双方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摘要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
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
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
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
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
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
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
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
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
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
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
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此时,汪先生想拥有保障,是申请保单复效好,还是重新投保更合算呢?
答:申请复效,1、己经交了几年保险费,申请复效对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更有利;2、如果重新投保,得按汪先生36岁时的费率交费,每年保险费大幅上升;3、重新投保依然要重新计算观察期。

3、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别无他法,只能退保!
很多朋友买了保险后,没坚持交费,最后不要“他”了,也不去保险公司办手续,建议去办理退保手续,无论如何,还是有一点点现金价值可退的(己交费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高),可别让保险公司占了这便宜,虽然这钱始终是您的,但保险公司可不给你利息。

宽限期:(60天)出险要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2年):宽限期后才进入中止期(2年),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可申请复效。

终止期:宽限期后,进入终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观察期=等待期: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篇三: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
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
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
目录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
1、宽限期制度3
2、催告制度4
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
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
1、复效的条件6
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
3、保险费补交7
4、可保条件7
5、复效成功的条件8
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
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
性8
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
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
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
结论9
参考文献11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

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
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
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

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
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

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张先生于20XX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
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XX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
生于20XX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
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

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
宽限期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在该期限内可以补交续期保险费,而合同效力在此期间仍得以维持。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交费期中,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临时交费困难或者由于外出、生病、疏忽大意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若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会直接导致保险还合同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失效或减少保险
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