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1)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参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第二章监测报告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八条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提高公众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食源性疾病监测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1.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范围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1.2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主体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1.3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时间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1)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上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预防保健科。
(3)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5 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二、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程序2.1 样品采集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医疗机构应采集相关样品,包括粪便、呕吐物、血液等,并将其保存于冰袋中,尽快送检。
2.2 样品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病原体检测、毒素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2.3 检测结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填写《食源性疾病检测结果报告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 结果反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结果反馈,并提出防控建议。
2.5 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病例追踪、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疾控中心食源性_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2. 设立食源性疾病防控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工作职责1. 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2)指导、协调和监督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3)组织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4)定期听取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 食源性疾病防控管理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计划;(2)协调各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分析工作;(3)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风险警示和预防指南;(4)组织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5)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6)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1. 食源性疾病监测:(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医疗机构、疾控中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2)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收集、整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3)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评估食品安全隐患;(4)对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原因、范围、严重程度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防控建议。
2. 食源性疾病报告:(1)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报告内容和报告途径;(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报告,并根据病情进展及时更新报告内容;(3)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并及时报告调查结果。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1.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评估食品安全隐患;2.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监督实施;3.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4. 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4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指对食品中的病原菌、有害物质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控制食源性疾病的传播。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监测机构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负责具体监测工作的组织策划、调度安排、监测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监测人员。
第八条监测机构应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监测机构应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条监测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监测样品的采集与分析第十一条监测样品的采集应按照相关的采样规范进行,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监测样品的采集应随机选择现场样品,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采集、封存。
第十三条监测样品的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照相关的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监测样品的分析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监测样品的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确保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数据分析与应急处理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的数据库,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
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趋势和疫情变化。
第十八条监测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食源性疾病事件。
第十九条监测机构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报告、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指导临床科室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等。
第六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感染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指导临床科室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检验科负责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九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十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经过、诊断结果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临床科室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和感染科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预防保健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感染科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等。
第十四条感染科应指导临床科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病情恶化。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在饮食和环境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与食物相关的疾病,这些疾病称为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具有传染性高、危害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产生较大的威胁。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开展及时有效的防控措施,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确保食源性疾病的及时报告和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制度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求1.对于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报告内容包括:疾病的名称、发病人数、病例分类、病情严重程度、传播途径、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可能的病原菌和病毒、传播源和传播途径等相关信息。
3.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严禁隐瞒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机构设置与责任1.各级卫生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并明确各级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2.食源性疾病的报告机构应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3.报告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报告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三)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流程管理1.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患者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报告。
2.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确保疾病的传播源和传播途径的封控和排查。
3.卫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报告到上一级卫生部门,并根据相关要求,将信息报送至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4.上级卫生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有效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法规和纪律管理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法规和纪律,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虚报食源性疾病疫情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规程和要求的一套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食源性疾病的及时报告、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范例:1. 责任和权限:-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机构应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专门机构或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报告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疫情;- 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疾控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疫情分析结果。
3. 报告流程:- 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流程:发现疫情后,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医疗机构报告流程: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病例信息;- 疾控机构报告流程:疫情监测、调查和疫情分析结果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4. 数据管理和分析:-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食源性疾病报告数据库,对报告的疫情和病例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公告,向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疫情和控制措施。
5. 监督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各级机构和人员按照制度要求履行报告责任;- 对于未及时报告或虚报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等处理。
以上是一个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简要范例,具体实施细节和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二)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或食品接触引起的传染病。
为了及时报告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 及时了解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1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1.目的与依据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中心卫生院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患者和群众的健康安全。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职责与权限2.1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测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包括发病情况、病原微生物、食品监测及消费者投诉情况等;(2)分析疫情信息,确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4)承担食源性疾病案例的处置工作,做好病例的报告、登记、追踪和隔离治疗工作;(5)指导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防控工作中的职责;(6)与卫生监督部门一起,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2.2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权限如下:(1)有权调查、收集相关食源性疾病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2)有权与其他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享相关信息;(3)有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食品卫生安全数据;(4)有权制定相应的食源性疾病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与人员3.1中心卫生院应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防控工作组织机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专业人员担任成员,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3.2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工作事项。
4.监测与报告4.1中心卫生院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及时记录和归档监测数据,以备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4.2每月对前一月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形成监测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
4.3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工作情况。
5.食品安全宣传教育5.1中心卫生院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可以通过宣传栏、健康教育讲座、传单发放等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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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科
保健科
地市疾控中心
地市疾控中心
省疾控中心
省疾控中心
国家主动监测 上报系统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中心
工作职责
一、要充分认识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 主动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对食品污染的信息,采取预 防为主的监督理念,不但要有量的要求,还要质的保证 ,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上报信息。 二、临床医生负责食源性疾病日常报告工作。 三、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保健科要提高监测培训质量,做好医务人员知识培训、 人员调配。 五、院内配备必要的诊断试剂、抗菌、解毒药品及抢救设 备。 六、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病例的 医疗救治工作。
七、相关负责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分工, 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八、负责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报告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统 一部署和应急人员的调动。 九、培养医务人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 诊断及报告意识。 十、诊疗专家组负责对临床报告的食源性疾病进行会诊、排 查。 十一、对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并填写纸质报 告卡,字迹清晰规范,内度
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2017年食源性 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 报告工作,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及时收 集资料并填写纸质报告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要 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 及时向保健科报告。 四、保健科每周对院内的门诊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五、临床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 要求进行报告,进行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 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黑龙 江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制度汇报 及检验检测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
1、监测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 分析,了解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 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和暴 发线索。
2、报告内容及报告程序 严格按照《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和 《2017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的规定, 临床医生接诊为食源性疾病的病例,立即填 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向保健 科报告,由保健科负责上报区卫计委、区疾 控中心,可视事件严重程度在报告区级主管 部门同时直接上报市卫计局。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1、监测病例定义 食源性疾病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 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 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 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2、病例信息采集 重点监测诊室由肠道门诊、儿科门诊、 急诊内科、脾胃科接诊医师负责,对符合 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填写《食 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例信息表》当天将表 报送保健科。
3、样本采集与运送
各科接诊医师填写《食源性疾病主动 监测病例信息表》后,采集病人的粪便或肛 拭子样本送至检验科细菌室。 阳性样本应尽快送往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进行病原检测。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例登记表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流程
哨点医院检测部分 哨点医院接诊医生 实验室检测部分
医院检验科 刘文秀6021152 骆海涛 6021146、602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