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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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监测点的选择、监测标准的制定、监测方法的选择、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以及监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监测点的选择:确定监测点的范围和数量,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批发市场和零售店等。

2. 监测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标准。

3. 监测方法的选择:确定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分析方法等。

4. 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包括监测结果、监测点的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划分。

5. 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编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发布。

6. 监测机构的管理:建立监测机构的职责和权益,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监测和掌握,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_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____实施;内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现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国家或地区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措施。

这些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或地区制定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要求,以及监督和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措施。

2. 食品监管机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食品安全事务,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

3.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各类食品的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微生物污染标准等,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4. 食品生产许可和注册制度: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实行许可和注册制度,要求其符合相关的卫生、质量和安全要求,经过审核才能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注册资格。

5. 食品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记录和追踪,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能够准确追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 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等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食品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7. 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媒体等渠道,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选择的科学性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建立和执行这些食源性疾病制度,国家或地区可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副组长:副院长副院长成员:临床医生兼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

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在工作中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1、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位、地址、电话。

(2)事故发生或中毒病人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中毒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5)信息报告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

2、通知事发的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的引发事故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3、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披露与和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三)信息报告1、对事故进行初步核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县卫生监督所,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及方式(1)凡中毒人数跨越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2)凡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

3、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4、紧急报告内容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水平、可能时间、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篇: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2017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群众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及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的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第五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并定期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样本库,对食品样本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食品;(二)收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及时传达监测结果;(三)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食品中毒的病因和传播途径。

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主动配合监测工作,提供所需的样品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隔离病例,确保不再继续传播;(二)立即向当地卫生局报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所需的样品和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掌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整理、分析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第十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结果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众公开。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样本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样本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为了加强医院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务人员、后勤人员等涉及或相关的一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2医院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环节,包括供应商选择、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配送和食品安全监测等。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条食品供应商选择3.1医院应编制供应商名录,纳入食品供应商的具备法定资质和食品安全合格证书的企业,具有良好的食品安全记录和信誉。

3.2医院应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并建立供应商评估报告,及时更新供应商名录。

第四条食品储存管理4.1医院食品储存室应符合卫生要求,设备设施完善,防潮防鼠害,温度控制在安全合理范围内。

4.2各类食品应按照不同的特性和要求,储存于对应的储存间。

4.3食品的储存期限应明确标注,过期食品及时清理。

4.4医院应定期对储存环境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食品储存环境卫生安全。

第五条食品加工制作管理5.1各类食品的加工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应严格控制食品安全。

5.2加工制作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

5.3加工制作过程中应注意食品的卫生状况,切实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食品配送管理6.1食品配送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

6.2食品配送过程中应注意食品的卫生状况,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6.3食品配送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并设有保温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途中的温度合适。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测7.1医院应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确定食品安全监测的频率、项目和方法。

7.2医院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实验室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7.3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必要的处置和措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食源性疾病是通过食品、饮用水和环境传播的疾病,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并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管理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监测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的工作人员。

四、基本原则1.及时性: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必须及时,确保信息流通迅速,能够及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2.准确性:监测和报告的数据必须准确,信息内容完整,真实反映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

3.保密性:监测和报告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仅限于需要知悉的人员才能进行查询和使用。

五、责任部门1.食品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卫生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诊断和防控工作。

六、监测实施步骤1.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应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应立即将病例信息报告给卫生部门,并协助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

3.卫生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信息的准确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卫生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分析疫情趋势和风险等级,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七、报告管理流程1.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负责人应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3.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信息的准确性,并对病例进行诊断和调查。

4.卫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将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

5.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全面配合卫生部门的防控措施,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并主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2014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2014年)


群体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医源性感染事件 放射事件 其它公共卫生事件 高温中暑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分级:
根据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及行政区划三项原 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详见《预案分级释义》
传染病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 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 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 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 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 上。
报告时限—如果无网络直报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 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 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举例:甲肝暴发


《应急预案》未予以明确规定,参照乙类传染病定级的总体 原则。 II级: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 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报告规范》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符合该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Ⅳ级。
传染病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总结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总结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总结卫生监督协管,现在卫生状况是公众都十分关心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政府也很重视卫生监督,网为您带来一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全文如下:20XX年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

也是卫生监督改革创新、巩固和完善的重要一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监测水平,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法治意识,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以卫生监督检查为出发点,加强卫生监督监测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规范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执法检查的部署,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加强各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重点抓好医疗秩序整顿、传染病防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调管理,把卫生监督延伸到基层,消除卫生监督空白,努力开创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新局面。

一、加快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管能力按照《国家20xx-20xx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加强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全面落实卫生监督员总监、卫生监督监测紧缺人才和基层复合型人才的培训,加强卫生监督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卫生监督的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提高综合监督水平为重点,统筹规划,加强协调,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督监测和技术支持机构的能力建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努力解决监督监测技术服务需求与实际能力之间的矛盾,建立健全相关公共卫生领域的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完善队伍,提高能力;加强执法检查,规范卫生监督。

开展重点全面专项检查,继续开展卫生监督岗位军训、执法技能竞赛、卫生监督执法案件档案评估等活动,提高卫生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本的卫生监督理念,树立执法为民的整体形象。

二、加强医疗市场监督,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的总体部署,医疗服务市场将在20XX年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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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病例报告
第三章主动监测
第四章信息汇总分析与调查
第五章信息报告与通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管理,配合监管部门加强食源性疾病源头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调查和信息通报等管理工作。

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处置中发现疾病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置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源性疾病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统筹管理,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和信息通报工作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分析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病例报告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根据临床表现和病史,
认为或者怀疑是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
(一)30人以上群体就诊病例;
(二)死亡1人及以上;
(三)肉毒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严重中毒性病例;
(四)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5人以上就诊病例;
(五)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5人以上就诊病例。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首诊医生或者负责报告职责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

暂时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或者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电话报告。

第三章主动监测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安排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在病例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哨点医院开展重点食源性疾病及相关因素主动监测。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会同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拟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指导全国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第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发病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监测哨点医院布局,在每个县级行政区域确定至少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哨点医院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区、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第十二条哨点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和报告重点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病例标本,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原检验和病因性食品调查,对哨点医院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章信息汇总分析与调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信息汇总、分析,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日对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在信息汇总、分析过
程中,如需进一步核实疾病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关联性,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怀疑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关的食源性疾病,可以报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有权进入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

被调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为调查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调查启动和结束时间、以及调查物品、场所和被调查人员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结合病原检验、病因性食品分析等结论,实事求是作出调查结论,妥善保留记录并存档。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应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汇总、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五章信息报告与通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食
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发现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病人达到100例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的,或者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还应当同时直接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跨区域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辖区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会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对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发现跨省的聚集性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源性疾病严重程度和处置需要,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分析本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定期公布食源性疾病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食源性疾病警示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评价等,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相关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负责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负责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源性疾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系统、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信息,通过对疾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核实,以识别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确定疾病发生的基线水平、危险因素和疾病负担。

哨点医院:为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而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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