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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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一、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一)从施工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过错的侵权行为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法律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对于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3、对于被许可进入施工场所的非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对于施工场所以外受施工活动影响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对于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中的法律性质1、危险作业活动——承担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占有、适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2、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地表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活动3、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四、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负全面责任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开工前,施工单位法人要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本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本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各种规程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方面资金到位,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监督和上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6、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拉运、储存和使用制度。

7、严格执行《灭火工程事故汇报程序及管理办法》。

若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法人必须亲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指施工单位法人在施工工程中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法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法人必须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限。

2. 安全生产理念:施工单位法人应树立起安全第一的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的整体管理体系中,确保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步进行。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单位法人应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和事故报告等,以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4. 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法人应聘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

5.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施工单位法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如扣件、安全网、防护栏杆等,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6. 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施工单位法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和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7. 安全培训和教育:施工单位法人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
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
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3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
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
录的。
第四章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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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பைடு நூலகம்
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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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人员、公众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安全稳定。

第四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促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供全体工作人员执行。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施工全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维护施工环境的安全,实施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包工队、分包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确保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供货合同、进货单、检测报告等,对假冒伪劣、次品材料和设备应当严格把关。

第三章安全投入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工作内容等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换。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投入的费用应当不低于施工总投资的3%。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要求,建立专项安全资金,用于应急事件的处置和救援费用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正确的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正确的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正确的1、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如何做??2、问: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错,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三类ABC,A证人员为公司主要安全生产负责人,比如总共、董事长之类,B类为项目负责人,比如项目经理。

C类为安全员,他们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安全负责。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不是安全员?不对。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主管安全的经理、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包括副职)、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车间(分厂)、分公司的安全员。

4、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是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的人员有企业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生产、设备部门的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5、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包括:D、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E、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管理机构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

3、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扩展资料:安全生产的步骤制定有:自1、考虑存在什么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控制风险;2、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流程;3、考虑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也就是5w1h的应用;4、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法律法规的条款转化为制度的zd内容;5、考虑制度中需要被追溯的内容,设置记录。

6、建筑工地有谁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工抄地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经过综合分析,确定以下责任方:
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应当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力、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管理的第三方,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如果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个人责任:具体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与安全培训。

如果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遵守安全规定或未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个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认定,对应的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安全生产责任1.1 本人担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2 本人应当组织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

1.3 本人应当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要求和安全生产标准。

二、安全管理责任2.1 本人应当合理组织施工现场,确保合理布局、通行畅通,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

2.2 本人应当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3 本人应当协调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措施。

2.4 本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三、事故应急责任3.1 本人应当制定和实施施工现场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

3.2 本人应当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3.3 本人应当立即报告和协助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确保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安全生产监督责任4.1 本人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4.2 本人应当主动发现并报告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4.3 本人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违约责任5.1 若本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2 审核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本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即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施工结束。

本人郑重承诺,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坚决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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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是专门性的安全生产罚款行政处罚的特别规章,它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行政处罚进行最为详尽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60%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80%的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建设工程安全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布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紧张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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