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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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时及工资制度

船员工时及工资制度

船员工时及工资制度引言在航运行业中,船员的工时及工资制度是一个关键的管理和组织方面。

船员的工时和工资制度对于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工作积极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船员工时及工资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包括船员的工作时间安排、工资计算方法、福利待遇等方面。

一、船员的工作时间安排船员的工作时间安排是航运行业中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

船员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任务和工作。

在国际船舶行业中,船员的工作时间一般按照国际海员法规定进行安排。

根据国际海员法规定,船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天的14小时,每七天工作时的平均数不得超过一天的72小时。

此外,船员还有每日休息八小时的规定。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可以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任务,避免因工作时间过长而导致疲劳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船员工资的计算方法船员的工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分别是按月计算和按工时计算。

按月计算工资是指船员根据合同规定的工资金额,每月支付固定的工资。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明了,适用于船员工作时间比较稳定的情况。

按工时计算工资是指根据船员实际的工作时数来计算工资,工资按照小时或者日薪来支付。

这种计算方法对于船员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的情况适用。

不同船公司和船舶类型可能采用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应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并与船员签订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

三、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的福利待遇是船组管理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船员在船上长时间工作,福利待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船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伙食补贴: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需要得到良好的饮食保障,因此船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伙食补贴。

2. 休假制度:船员在工作期间需要适当的休息时间,因此船公司应制定合理的休假制度,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3. 医疗保险: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期间可能面临各种健康风险,因此船公司应为船员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险,确保船员在工作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船员休假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休假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员身心健康,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确保船舶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休假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休假类型及天数第四条船员休假类型包括:1. 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可休事假。

2. 病假:因患病需要休息的,经批准可休病假。

3. 工伤假:因工伤需要休息的,按国家规定休工伤假。

4. 年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船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5. 公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节假日。

6. 婚假:船员结婚,可享受婚假。

7. 产假:船员生育,可享受产假。

8. 丧假:船员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

9. 探亲假:船员探望直系亲属,可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休假天数根据船员所享受的休假类型和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船员需提前向船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休假申请,并填写《船员休假申请表》。

第七条船长或部门负责人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休假申请经船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船员应按时休假。

第四章休假期间的管理第九条船员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到。

第十条船员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返回工作岗位,应提前向船长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船员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船舶安全、生产和工作秩序相关的活动。

第五章休假待遇第十二条船员休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船员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休假,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

附件四: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或理解本附件主要是基于AMSA近几年发现的关于海员工作安排及休息时间及记录方面的一些缺陷,以及船东/船舶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等,经本社组织相关审核员结合STCW、MLC,2006公约讨论后形成,供各船东/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管理人员参考。

1、“任何24小时”:(1)公约要求1)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2条: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在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2)MLC,2006标准A2.3.5 (b)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2)相关解释或理解1)ILO FAQ C2.3.c:标准A2.3第(b)款中规定,休息时数在任何24小时期间内不可少于10小时。

因此,任何24小时时段,系指从一天的任何时间开始,必须包含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2)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2014年CIC导则:“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3)中国香港海事处在其DMLCPART I使用导则中:“任何24小时”解释或理解为从一天中的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Any 24-hour period means starting at any moment duringa day must comprise at least ten hours of rest”;4)巴拿马第86号法令:“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

5)中国、新加坡尚未给出任何解释或理解。

(3)操作建议:1)当没有上述导则或明文规定时,24小时可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由公司按船员职务和工作性质确定。

2)从公约为缓解海员疲劳应使海员休息时间安排尽可能长且连续的角度出发,“每个海员的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由船长或具体安排工作的部门长确定,一般应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同岗位海员的起始点可以不一样,但同一海员的起始点一旦确定,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应保持一致,以利于同一海员形成相对固定的生物钟”更为合理且有利于船长安排海员的休息时间。

船员倒班工作制度范本大全

船员倒班工作制度范本大全

船员倒班工作制度范本大全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我国船员倒班工作制度,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工作效率,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船员在国内外航行船舶上的倒班工作。

1.3船员倒班工作应遵循公平、合理、科学、安全的原则。

二、倒班周期与工作时间2.1 倒班周期:船员倒班周期原则上为4小时一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2 工作时间:船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2.3 休息时间:船员每班休息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日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每周休息时间不少于48小时。

2.4 公共节假日:船员在公共节假日有权享受休息,如需加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倒班安排与休息时段3.1 倒班安排:船长应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和船员身体状况合理制定倒班计划,确保船员充分休息。

3.2 休息时段:船员休息时段应安排在夜间或低峰时段,避免在恶劣天气、航行重要时段等因素影响下进行。

3.3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船长可调整倒班安排,要求船员加班,但应确保船员身心健康,避免过度疲劳。

四、船员健康管理4.1 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倒班工作要求。

4.2 船员在船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饮食、锻炼和休息。

4.3 船员在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必要时安排上岸就医。

五、培训与教育5.1 船员应接受有关倒班工作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5.2 船长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急救等知识培训,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监督与考核6.1 船长应对船员倒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倒班工作制度的落实。

6.2 船长应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评估船员倒班工作能力,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调整。

七、违纪与处理7.1 船员违反倒班工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7.2 船员因违纪被处理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理。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1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所有参加工作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能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2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3在紧急情况、演习和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4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

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5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如下:0700 起床0715 早餐0745—1145 工作1200 午餐1300—1700 工作1730 晚餐1800 学习或活动2200 就寝6各船应依据《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表》,填制本船的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

其中甲板部由大副负责填制,轮机部由大管轮负责填制,最后由船长批准执行,并将该表张贴在船舶易见之处。

1职责和记录1.1部门长应提前作好工作安排,填妥“船上工作安排表”(见附录1),经船长签字批准后张贴在显而易见处。

1.2部门长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填妥“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见附录2),每个月结束本月记录后由部门长和船第 1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员本人对该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以备主管机关或港口国检查官的检查。

1.3“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不准用铅笔填写,“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自该船员休假离船后在船保存一年。

1.4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安排应不妨碍船长对船舶、船上人员、货物的安全,以及给予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帮助时,要求船员执行任何必要的工作时间安排的权利,直至恢复正常。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表船舶:编号:HY/ZH -1第 2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机工2000—2400 0000—0800 1700 0700备注7记录《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表》第 3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第 4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第 5 页共 5 页。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海劳[87]10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海劳[87]10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12月7日海劳(87)1066号)
各分局、三所:
局对船员休假问题于一九八六年国海劳(86)189号文件作出规定后,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

为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加强船队管理,保护船员的健康,现将船员休假制度调整补充如下:一,船员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探望父母,以及配偶在当地每四年一次到异地探望父母的,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船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五十二天、法定节日假七天原则上安排休息,如遇在海上工作或因其它任务耽误公休的予以补假。

三,为鼓励船员在海上工作,凡一千二百吨(含)以下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四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一千二百吨以上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六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

四,船员工龄满五年者,开始享受就地年休假五天,此后工龄每满一年加假一天,每人每年就地年休假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局国海劳(86)189号文件规定凡与上述无矛盾的,均可继续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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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

所以,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主要的船员用人单位中船员一般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则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船员在境外船舶上工作时,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可根据境外用人单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船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船东和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工作,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

除紧急或超常工作情况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

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海上的作息时间记录表,用于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

船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

三、船员假期与年休假船东应确保船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和年休假。

我国目前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按照在船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标准安排。

四、船员加班加点时间计算与船员实行的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密切相关的有几个重要的时间概念,《〈船员条例〉释义》解释如下:(1)应休公休期:按每周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同时考虑法定节假日累计计算得到应休公休期。

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1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日天数。

在船工作时间未满1年或超过1年,累计休息日天数应当按照比例折算。

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即获得船员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2)实际公休期:实际公休期起算自船员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的次日,止算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

(3)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派期,具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①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首次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可视为待派期。

也可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约定计算实际公休期。

②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自用人单位指示其上船工作所要求的启程之日起,止算待派期,且可以继续计算实际公休期计入下一个综合计算周期。

③以上待派期未考虑船员年休假期因素。

《船员条例》第31条对船员年休假的计算及其期间工资报酬做出了规定,如果根据该条款考虑船员年休假,其待派期还应当相应顺延。

④船员年休假: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其中,“在船服务期间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

船员的年休假期应该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间不得从船员年休假期中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征得船员同意后,方可将处于年休假期的船员召回。

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船员条例》,结合船舶工作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船员享受年休假期计算、使用、分段与累积、申请与审批等有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延长船员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①在船工作期间加点;②在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③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加点根据我国《劳动法》,即使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也即日工作时间8小时和周工作时间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以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恰逢法定休假节日且不能休息而正常工作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计发不低于其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征之一,是员工“集中休息”以恢复劳动力。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特指船员下船后实际集中休息天数比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短。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应当以船员在船工作时间为基数,综合考虑船员的应休公休期、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计算。

这里提供一个简单的算法以供参考,具体如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应年休假天数(D2)+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下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其中: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每月应公休天数=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公休天数(104天)/12月=n月×104天/12月对比标准工时制,船员每周在船工作5天应休息2天之标准,D1实为折算后在船上应当休息而未休息、下船后补休的公休时间。

根据《船员条例》之规定,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所以,应年休假天数(D2)=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休假5天/2月=n月×5天/2月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在上船期间的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累计到下船后集中休息,其中D1+D2应当分布到下船后的每周的工作日,下船后每周的公休日相当于正常公休,那么在计算船员下船后的集中休息时间时,还应当加上该正常公休时间。

在标准工时制下,每周为5天工作日以及2天正常公休时间,即正常公休时间是工作日的2/5。

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中应当包括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的2/5的时间,作为其下船期间的正常公休时间,即计算公式如下: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D1+D2)×2/5对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船员已经得到了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也不存在补休的说法;但是,在船员下船后集中休息期间,如果期间正好有法定的节假日,由于该节假日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的补休时间,也不应计入年休假时间,故下船集中休息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应在上述三项之外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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