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休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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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拖轮船员休假管理制度范文

拖轮船员休假管理制度范文

拖轮船员休假管理制度范文拖轮船员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员的劳动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船员的休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拖轮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甲板长、水手等。

第三条休假应当尊重船员的合理期望和个人意愿,但同时也要考虑船舶的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休假安排应当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方式逼迫船员放弃休假。

第五条休假期间,船员应当恪守休假纪律,不得因休假而影响船舶正常运行。

第二章休假制度第六条拖轮船员的休假类型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

第七条拖轮船员的年休假以一年为一个休假周期,每个休假周期内,船员享受1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第八条船员须提前向船舶管理公司申请年休假,申请书应当注明休假的起止时间和事由,并且应当由船舶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第九条船员享受年休假期间,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安排相应的替代人员,以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船员工作满一年后,即可申请婚假,婚假的天数不超过7天。

第十一条船员的丧假视情况而定,一般为3至7天。

丧假期间,船舶管理公司应当给予合理的安排和关怀。

第十二条船员的产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产假期间,船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并由船舶管理公司安排替代人员。

第十三条船员的病假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并经医务人员确认后才有效,病假期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船员的事假需提前向船舶管理公司申请,事假期间不得超过3天。

第三章休假管理第十五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休假管理制度,保障船员的休假权益。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在船舶上张贴明确的休假规定和制度,以便船员了解并按照规定行事。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船员的休假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八条船员如需调整已申请的休假时间,应当提前一天向船舶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船舶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对船员的休假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统计。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1987.12.07
•【文号】海劳[87]1066号
•【施行日期】1987.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12月7日海劳(87)1066号)各分局、三所:
局对船员休假问题于一九八六年国海劳(86)189号文件作出规定后,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

为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加强船队管理,保护船员的健康,现将船员休假制度调整补充如下:
一,船员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探望父母,以及配偶在当地每四年一次到异地探望父母的,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船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五十二天、法定节日假七天原则上安排休息,如遇在海上工作或因其它任务耽误公休的予以补假。

三,为鼓励船员在海上工作,凡一千二百吨(含)以下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四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一千二百吨以上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六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

四,船员工龄满五年者,开始享受就地年休假五天,此后工龄每满一年加假一
天,每人每年就地年休假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局国海劳(86)189号文件规定凡与上述无矛盾的,均可继续执行。

2024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

2024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1 休假申请1.2 休假审批1.3 休假时间1.4 休假安排1.5 休假福利1.6 休假前的准备工作1.7 休假期间的职责1.8 休假期间的保障1.9 休假结束后的报道1.10 休假期间的培训1.11 休假期间的薪资待遇1.12 休假期间的保险福利1.13 休假期间的通讯联络1.14 休假违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休假申请1.1.1 船员应在计划休假前至少30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的休假申请,并注明休假的时间、地点和理由。

1.1.2 公司在收到休假申请后,应在15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船员。

1.1.3 船员在获得休假批准后,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休假安排,确保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顺利。

1.2 休假审批1.2.1 公司的休假审批部门负责对船员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和船员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1.2.2 公司审批休假时,应考虑船员的累积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个人健康状况等因素。

1.2.3 公司在审批休假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船员的休假时间和地点。

1.3 休假时间1.3.1 船员的休假时间按照公司制定的年度休假计划执行,年度休假计划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

1.3.2 船员的休假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年假、事假、病假、探亲假等,具体休假类型和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3 船员在休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公司紧急联系。

1.4 休假安排1.4.1 公司在船员休假前,应协助船员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1.4.2 公司在船员休假期间,应负责处理与船员工作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度、工作任务分配等。

1.4.3 船员在休假期间,如需临时召回工作岗位,应立即响应公司的召回通知。

1.5 休假福利1.5.1 船员在休假期间,享有公司规定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健、住宿、交通补贴等。

2024版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

2024版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

2024版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二、合同前言鉴于公司经营需要,乙方作为公司船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良好,为充分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定义与解释1. 合同期内:指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的期间。

2. 请休假:乙方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司申请在合同期内缺勤或暂时离职。

3. 工作时间:乙方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工作安排,执行船员工作任务的时间。

4. 休假时间: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和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福利及奖金。

(2)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3)按照本合同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假。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按照公司的安排,认真履行船员工作职责。

(3)合同期内,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请休假。

(4)合同期内,乙方应当保持与公司的联系,确保随时可以返回工作岗位。

五、履行条件1. 请休假的申请:乙方如需请休假,应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请休假的原因、时间、地点等。

2. 请休假的批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乙方的工作情况,在收到乙方的请休假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 请休假期间:乙方在请休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响应公司的召回。

4. 请休假结束:乙方在请休假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履行船员职责。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签。

3. 如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4.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直至合同到期。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七、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船员休假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休假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员身心健康,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确保船舶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休假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休假类型及天数第四条船员休假类型包括:1. 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可休事假。

2. 病假:因患病需要休息的,经批准可休病假。

3. 工伤假:因工伤需要休息的,按国家规定休工伤假。

4. 年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船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5. 公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节假日。

6. 婚假:船员结婚,可享受婚假。

7. 产假:船员生育,可享受产假。

8. 丧假:船员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

9. 探亲假:船员探望直系亲属,可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休假天数根据船员所享受的休假类型和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船员需提前向船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休假申请,并填写《船员休假申请表》。

第七条船长或部门负责人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休假申请经船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船员应按时休假。

第四章休假期间的管理第九条船员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到。

第十条船员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返回工作岗位,应提前向船长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船员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船舶安全、生产和工作秩序相关的活动。

第五章休假待遇第十二条船员休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船员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休假,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待派期工资,且待派期工资标准不应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待派期工资按月支付,待派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比例支付。

本条所称待派船员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休公休期满后,因船员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船员。

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不视为待派船员。

船员的待派与船员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

目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船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船员不存在待派工资问题。

(一)船员的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船员实行标准工时制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部分船员,如辅助船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部分船员,如运输船员、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24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

2024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

2024公司船员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乙方在合同期内请休假管理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请休假条件1. 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工作满__________个月的,享有带薪年休假__________天。

2. 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工作满__________个月的,享有带薪病假__________天。

3. 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工作满__________个月的,享有带薪产假__________天。

4. 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工作满__________个月的,享有带薪婚假__________天。

5. 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工作满__________个月的,享有带薪丧假__________天。

6. 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工作满__________个月的,享有带薪事假__________天。

二、请休假申请及批准1. 乙方如需请休假,应提前__________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请休假类型、时间、理由及工作安排。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请休假申请后的__________天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乙方。

3. 甲方审批乙方请休假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批准请休假。

4. 乙方请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休假或取消休假的,应提前__________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三、请休假待遇1. 乙方请休假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2. 乙方请休假期间,如有加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 乙方请休假期间,不得享受甲方提供的福利及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补贴、餐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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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1/5
1. 目的 (3)
2. 適用範圍 (3)
3. 依據 (3)
5.1.5船員調度 (3)
4. 名詞定義 (3)
5. 作業流程與說明 (4)
5.1. 船員任用及休假 (4)
6. 附件 (31)
6.1.甲級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卡
6.2.乙級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卡
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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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修改日期核定日期修改內容
1 100.10.20 100.10.25 新增
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3/5
1.目的
規範服務於本公司油品/化學輪海運業務員工之輪休、派任、調度之活動與控管,以確保本公司油品/化學輪海運業務員工之輪休與提升服務品質,進而確保油品/化學輪營運之安全。

2.適用範圍
本司所屬油品/化學輪之船員
3.依據
1)海運業務員工管理手冊(DEM-RTA-01)
5.1.5 船員調度
為保障船員身心健康,代營公司應訂定船員在船最長連續服務期間,並施行船員輪休制度。

代營公司按前述原則,代表本公司辦理船員之調度。

4.名詞定義
1)海員係指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船副(大副、二副及三
副)、輪機長、管輪(大管輪、二管輪及三管輪)、及全體乙級船員。

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4/5 2)船員係指服務於船上之全體人員,包括船長、海員及實習生。

5.作業流程與說明
為保障服務於油化船船員身心健康,訂定船員在船最長連續服務期間,並施行船員輪休制度。

5.1.船員任用及休假
船舶管理部依據駐埠船長或駐埠輪機長就各輪船長函送「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卡」(DEM-RTA-01-16) (DEM-RTA-01-17)進行複審,並將審查作為休假考核之依據。

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下者,列入異常船員資料庫中,作為休假及再派任之參考。

對於不適任之船員,必要時更換。

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列入為中等考績,除給予有給年休津貼(年終獎金)外,不再給予特別休假。

船員休假管理如下:
1.)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6個月者且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者,甲級船員(含泵
匠)給予7至10天有給特別休假。

如經船員同意,可予保留或依據薪資表現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

2.)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6個月者且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者,乙級船員(含大
廚/銅匠)給予4至7天有給特別休假。

如經船員同意,可予保留或依據薪資表現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

3.)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者且考核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乙級船員(含
大廚/銅匠)共給予8至14天有給特別休假(含前6個月考核特別休假,若前6個月考核未有特別休假者,則依第二次考核給予4至7天有給特別休假計算)。

並由公司安排替補人員暫代職務且下船至少須休假4至7天,再行安排回任,應休而未休假期可依據薪資表原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

自回任起始日,再行累計服務日期。

原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超過日期,除經公司同意,不予再累計。

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5/5 4.)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者且考核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甲級船員(含
泵匠)共給予14至20天有給特別休假(含前6個月考核特別休假,若前6個月考核未有特別休假者,則依第二次考核給予7至10天有給特別休假計算)。

並由公司安排替補人員暫代職務且下船至少須休假7至10天,再行安排回任,應休而未休假期可依據薪資表原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

自回任起始日,再行累計服務日期。

原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超過日期,除經公司同意,不予再累計。

5.)不論假甲、乙級船員若下船休假超過核定有給休假日者,超過部分將不予
計算津貼。

6.)不論假甲、乙級船員若休假超過核定有給休假日者,且超過10天以上,除
有特別原因且經過公司同意者,不得要求再回任原船原職。

7.)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6個月者之特別休假,須自行負擔所有交通、代理及
其他因人員交接所產生費用。

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者之特別休假,由公司負擔所有交通、代理及其他因人員交接所產生費用。

8.)特別休假申請上下船地點,除經公司同意外,以台灣港口為限。

台灣以外
港口則須自行負擔所有交通、代理及其他因人員交接所產生費用。

9.)甲、乙級船員考核依據以考核時之在船現任職務為原則。

10.)本辦法經總經理簽核後實施,未盡事宜經公司討論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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