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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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

什么是犯罪?

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引起社会公愤的行为。

然而,犯罪到底包含哪
些行为?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

1.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指施暴者以暴力手段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括但不限于谋杀、伤害、强奸等。

这类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通常将施暴者关押在监狱中以维护社会和谐。

2. 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也开始转移到网络上。

网络
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网络盗窃等。

尤其是身份盗
窃等行为,影响的范围甚至可以扩展到国家安全领域。

3.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或者牟利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贪污受贿、走私、偷税漏税等。

由于经济犯罪不仅对个人造成了损失,同时也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严惩经济犯罪是维护
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4.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等行为。

毒品不仅危害人体健康,同时也会导致社会安定因素的下降,增加犯罪发生率。

因此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也是保障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5. 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指的是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等行为。

这类犯罪的危害程度虽不如暴力犯罪,但却同样不容忽视。

环境污染将对人们的生存环境造成损害,如缺水、空气污染等,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会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

综上所述,犯罪是一种极具危害性的行为。

为了保障国家、强化社会秩序、维护人民安全,打击犯罪、维护公平公正是社会不断努力的目标。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一.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刑法》对走私毒品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禁毒法律法规

禁毒法律法规

禁毒法律法规1、我国有关禁毒的刑事法律有哪些?答: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关毒品犯罪作了进一步规范,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惩治毒品犯罪最完善的刑事立法。

《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2、什么是毒品犯罪?答: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3、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答:(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5、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答:(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3)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名词解释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3、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指触犯刑法,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的案件,包括种植、制造、走私、贩卖、运输、窝藏、非法持有和引诱、教唆、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

5、案情分析:是对案情进行的综合研究、分析和判断。

6、公开查缉:是指执法部门在毒品运输的主要通道上,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飞机、轮船等进行公开检查。

以期查获毒品、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工作。

7、季度特情:是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用以发现、控制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一支秘密侦查力量,是公安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8、金融调查:是禁毒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助下,从涉毒资金的流通环节中追查其来源与去向,达到追缴毒品贩子的非法收益、发现犯罪线索的目的,以彻底地打击毒品犯罪的一种措施手段。

9、毒品犯罪情报:是指为打击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及其分析研究结果。

10、毒品犯罪情报的搜集是指禁毒部门通过公开和秘密的途径与方法,积极主动地寻找、发现、获取、吸收有关毒品犯罪情报的过程。

11、毒品犯罪情报分析,是指搜集获取的毒品犯罪的真假、正误、轻重、缓急等方面进行鉴别、分析、判断的过程,即对毒品犯罪情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加工过程。

12、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常用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普遍采用的,并由侦查人员所必须掌握、使用的侦查措施。

包括:调查访问、侦查讯问、搜查扣押、突袭行动、金融调查、查询冻结。

13、调查访问:是侦查部门为查明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线索,获取毒品犯罪的证据,甄别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员了解、核实、查证与毒品犯罪有关的问题的一项常用措施。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构成要件(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应以本罪论。

”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单位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所构成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罚。

2、主体证据的类别及审查:必须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具有包括:自然人户籍卡及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法人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专业技术等级等;被告人前科材料,劳动教养书、戒毒证明、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书等。

(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1、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

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明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这里的“毒品”,只要贩卖人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人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一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

但被人欺骗、利用,不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支付劳务等形式。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一共十二个罪名,分述如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

须注意的有: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

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

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

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

处罚(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二讲 毒品犯罪概述

第二讲 毒品犯罪概述

第二讲毒品犯罪概述一、毒品犯罪的概念毒品犯罪不仅为各国刑法所规制,同时也为国际公约所禁止,是一类兼具国内和跨国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

因而其概念的外延相当广泛,既是刑法学概念,也是犯罪学概念。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禁毒立法中,对于毒品犯罪的概念仍未有一个通行的定义。

例如,在美国刑事法律中,毒品犯罪的内容包括非法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或非法持有意欲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的;生产、分发、提供假冒毒品的;在无药方配置情况下使用毒品的。

英国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是指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大麻植物罪、非法贩卖、提供、持有毒品罪、为制造或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罪。

认为,毒品犯罪是一项国际性的犯罪,而且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禁毒公约,也承担有关的公约义务。

因此在界定毒品犯罪概念时,不仅应当体现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法规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际禁毒公约的精神。

1.国际公约对毒品犯罪的界定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毒品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其外延涵盖了所有违反1961年和1971年国际禁毒公约之规定而进行的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分销、兜售、出售、交付、发送、经纪、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与上述活动有关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全面而详细的,基本上囊括了所有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缔约国制定有关毒品犯罪的国内立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在此意义上也使得毒品犯罪的概念有了国际通行的认识和界定。

2.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的界定1979年《刑法》第171条仅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三种毒品犯罪;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全面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了法律依据;1997年《刑法》第347条一第355条详细规定了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12个毒品犯罪的具体罪种,对毒品犯罪的界定更为完善和严谨。

毒品犯罪名词解释

毒品犯罪名词解释

一、毒品犯罪名词解释毒品犯罪名词解释: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怎样的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三、毒品走私的法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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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的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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