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采达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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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二)开采的煤层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者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

第九条煤矿企业每年要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评价。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技术与管理制度,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

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直接责任。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十三条经矿井瓦斯等级初步判定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等,符合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和设施内容。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的系统必须一次设计,并保证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

第十五条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时应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施工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确保抽采达标。

第十六条煤层群开采的,煤层的开采顺序应有利于瓦斯抽采达标,要利用采动卸压增流效应,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首采层瓦斯含量(压力)高于《抽采指标》要求时,必须布置巷道和钻孔先对首采层进行瓦斯预抽,使其满足本规定抽采达标的要求;同时抽采首采层开采过程中卸压的邻近层瓦斯,尽可能减少邻近层瓦斯流向首采层的采掘空间。

开采保护层,必须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

第十七条单一煤层开采的,应当实施本煤层抽采工程措施或者

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达标后方可开采。

第十八条瓦斯抽采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保证抽采达标选用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满足保证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煤巷掘

进达标进尺为限,规划和计划开采的煤量及煤巷掘进进尺不得超过预期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达标长度。

抽采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情况

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生产布局协调平衡。对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

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二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配套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抽采瓦斯应当选用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备用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

泵运行绝对压力抽采瓦斯浓度标准大气压力

抽采量????1002

或 ()

泵运行负压标准大气压力抽采瓦斯浓度标准大气压力

抽采量-????1002; 泵运行工况绝对之压力应达到50~60kPa ;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

煤矿企业在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规划时,应保证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满足三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抽采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三专”供电。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管网畅通的措施,抽采管路上应安装足够的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

第二十七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应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计量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并创造条件安设瓦斯抽采监测系统且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实现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报警、断电。

第二十九条使用的瓦斯抽采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日常计量过程中,要经常对计量器具进行准确性检查和对比验证,并及时更换有问题的器具,确保计量的准确。

第三十条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分别在泵站、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布置计量测点。

第三十一条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观测孔,以观测钻孔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要求,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

第三十三条煤矿部署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开拓开采方式、瓦斯涌出形式及涌出量等设计

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抽采达标的要求。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都应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卸压瓦斯抽采时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采用多种方式综合抽采。卸压抽采施工设计应包括钻孔直径与位置(开孔、方位、倾角)、钻孔工程量、巷道断面与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径与开口步距、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瓦斯抽采钻孔(钻井、巷道)设计参数应符合抽采达标的要求,钻孔布孔位置应根据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等确定。

第三十六条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煤矿企业应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

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瓦斯动力现象(如喷孔、卡钻等)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接抽,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钻孔封孔质量,提高瓦斯抽采浓度。穿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顺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采用聚氨脂等封孔时距孔口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m,封孔长度不得小于0.5m。

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第三十八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不满足抽采达标基本要求的矿井,不能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价:

(一)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或抽采系统不投入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的;

(三)无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或抽采钻孔竣工图的;

(四)开拓、开采部署不满足瓦斯抽采达标条件,“抽、掘、采”接替关系紧张,超前抽采时间不足,或应该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而没有采用的;

(五)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台数、抽采管网能力、抽采泵

站供电系统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六)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七)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价用相关测试设备的;

(八)抽采方法不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抽采钻孔负压不足、钻孔封孔质量不达标准。

第四十条预抽煤层瓦斯应对实际抽采效果进行评价,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效果评价参数测定;

(四)抽采达标评价。

经对实际施工的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合格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抽采,可对界定的抽采钻孔控制范围的抽采效果进行评判。抽采达标评判按要求测定抽采效果评价参数,根据测定的参数进行。

第四十一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抽采钻孔有效范围界定采用有效投入抽采钻孔实际控制范围取小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实际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两个钻孔位置及钻孔施工工作面位置确定。取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以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构成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

(二)对穿层钻孔,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作为

其控制范围的边界线,连线所组成的图形为穿层抽采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

预抽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达不到抽采工程钻孔施工设计要求的最小控制范围时,应当补充钻孔,直至达到要求。

第四十二条预抽钻孔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预抽钻孔的竣工间距(孔底间距)在突出煤层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3倍、非突出煤层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5倍;否则,应在两钻孔间补充钻孔。

第四十三条在预抽钻孔布孔均匀程度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2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应对同一评价单元的瓦斯抽采量进行单独计量,统计钻孔累计抽采瓦斯纯量,结合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或压力,按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

第四十四条对突出煤层,当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低于预期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后,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2009)(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按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200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价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

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价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价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 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

测定点实际位置应标注在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四十五条瓦斯抽采达标,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一)对突出煤层,当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及在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情况下,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8m3/t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0.74Mpa(表压),同时,在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则认为已达到了工作面可以进行采掘作业的基本要求;否则,测定点为超标点,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到基本要求。

(二)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与工作面煤炭产量满足表1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可

解吸瓦斯量按《含量测定方法》测定或按附录A4计算。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W/m3/t

j

≤1000t≤8

1001~2500t ≤7

2501~4000t ≤6

4001~6000t ≤5.5

6001~8000t ≤5

8001~10000t ≤4.5

>10000t ≤4

(三)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工作面抽采率/%

Q/m3/min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70

(四)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的,矿井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60

(五)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

第六章监管监察

第四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的日常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在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的监察。

第四十七条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工作中,要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当矿井实际产量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措施的落实到位和“抽、掘、采”平衡。

第四十八条应抽采瓦斯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要同时建设改扩建、改造瓦斯抽采系统。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设计抽采能力不足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和首采区煤层瓦斯抽采未达标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对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察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专项检查监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年度抽采计划的备案。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时发现其规划、计划、设计等不能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时不予备案;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煤矿进行整改或下达停产、限产指令。

第五十条对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检查或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料、抽采计量情况、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资料等。重点对“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计量和指标测定、工作面抽采效果评价等环节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通过调阅资料的形式检查煤矿编制的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审批情况、瓦斯抽采达标各项制度和责任制的制定情况、抽采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情况、抽采工程设计和实际施工情况、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价资料等。

第五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检查和核实矿井“抽、掘、采”关系、抽采达标煤量与煤炭产量的关系、瓦斯抽采系统实际抽采能力与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关系。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无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台数、抽采泵站供电系统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三)“抽、掘、采”关系不平衡,瓦斯抽采超前时间不足的;

(四)矿井无瓦斯抽采方案设计,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的;

(五)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或实施的抽采工程低于设计要求的;

(六)本煤层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孔口负压低于5kPa(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的;

(七)没有建立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矿井先抽后采管理制度,没有抽采效果评价参数测试和计量设备,没有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抽采达标评价指标的测定和计算存在以下情况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相应工作面的作业,进行整改或按照标准要求重新测定:

(一)瓦斯抽采量、风量、瓦斯浓度等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规范要求的;

(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测定不符合《含量测定方法》,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测定不符合《压力测定方法》相关要求的;

(三)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现场测定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瓦斯抽采计量测点满足不了抽采达标评价需要的;

(四)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当月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测定和统计方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可解吸瓦斯量测定或计算方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五条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整顿:

(一)矿井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投入运行的;

(二)矿井瓦斯抽采率不满足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要求的;

(三)未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或抽采不达标仍组织生产的。

第五十六条检查发现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煤矿或矿井严禁进行采掘作业,已进行采掘作业的立即停产整顿:

(一)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评价,抽采效果不达标的;

(二)采掘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评价,抽采效果不达标的;

(三)采煤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评价,抽采效果都不达标的。

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时发现其规划、计划、设计等不能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时应不予备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监察中发现实际工程等与备案资料不符或未进行备案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不予整改者应责令其停产。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

附录 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钻孔的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之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见式(1)所示:

(1)

式中:η——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T max ——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d ;

T min ——预抽时间最短钻孔的抽采天数,d 。

A2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G Q

G W W CY -=0

(2)

式中:CY W ——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 3/t ;

0W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 3/t ;

Q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量,m 3

; G ——评价单元煤炭储量,t 。

评价单元煤炭储量G 的计算方法见公式(3)所示:

()()γm R h h l R H H L G +--+--=21212 (3)

式中:L ——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

l ——评价单元煤层倾向长度,m ;

1H 、2H ——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 。如果无巷道则为0;

1h 、2h ——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 。如果无巷道则为0;

R ——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 ;

m ——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 ;

γ——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 3

。 1H 、2H 、1h 、2h 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表1 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巷道煤壁暴露

时间t (d) 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 无烟煤 瘦煤及焦煤 肥煤、气煤及长焰煤 25 50 100 160 200 250 ≥300 6.5 7.4 9.0 10.5 11.0 12.0 13.0 9.0 10.5 12.4 14.2 15.4 16.9 18.0 11.5

13.0

16.0

18.0

19.7

21.5

23.0

预排瓦斯等值宽度亦可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低变质煤:0.808×t 0.55 高变质煤:(13.85×0.0183t )/(1+0.0183t )

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

煤的残余相对瓦斯压力(表压)按下式计算。

()()a

CY t t n ad ad d CY CY CY P P e M M A P b P ab W s γ1.031.011100100)1.0(11.0)(++?+?--?+++=-π (4)

式中:W CY —残余瓦斯含量,m 3/t ;

b a ,──吸附常数;

CY P ──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 ;

a P ──标准大气压力,0.101325 MPa ;

s t ──试验室进行吸附试验的温度,℃;

t ──煤层温度,℃;

d A ──煤的灰分,%;

ad M ──煤的水分,%;

π──煤的孔隙率,m 3/m 3;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一节总则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节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一、未按《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 /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 /min; 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 /min; 5、矿井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 /min; 6、矿井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

/min;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15 m3 /min。 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三)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 (1)、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 (2)、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 (3)、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 (4)、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 (5)、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 (6)、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 (1)、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2)、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 (3)、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 (4)、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 (5)、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 (6)、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范本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7411-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编制人: 总工程师: 矿长: 完成日期:

7411-2采煤工作面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会审记录

第一章工作面概况 1.1工作面布置 (1)工作面名称:7411-2采煤工作面。 (2)地面情况: 工作面所处位置地面无民房、水库、建筑物、公路等,工作面开采对地表产生影响微弱。 ⑶工作面与周边相邻关系: 7411-2采煤工作面位于矿井一采区东翼,工作面标高+761m~+782m;工作面以西为矿井741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东为矿井一、二采区边界、南为设计7413采煤工作面、北为总回风平巷保护煤柱。 ⑷工作面布置情况: 7411-2采煤工作面为B4煤层回采工作面,走向长度190m、倾斜长度96m,煤层平均厚度1.19m、煤层倾角12°。工作面标高+761m~+782m;埋深400-421m、设计回采工艺为炮采工艺。 附图:7411-2采煤工作面布置简图。 ⑸工作面巷道布置: 巷道名称为+740底板运输巷、7411-2运输巷、7411-2工作面、7411-2回风巷;运输巷、回风巷支护形式为11#工字钢支护;采煤工作面为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梁支护;运输巷设计断面4.8㎡,回风巷设计断面6㎡。 1.2地层与构造 一.含煤地层:含煤地层基本情况;

矿区及其附近出露的地层主要有二叠系下统茅口组(P1m)、二叠系上统宣威组(P2x)、三叠系下统飞仙关组(T1f)及嘉陵江组(T1j),局部还有零星分布的第四系残坡积层。现由老至新将各组岩性特征分述如下: ⑴二叠系下统茅口组(P1m) 在矿山北部外围大面积出露,岩性为灰~深灰色石灰岩、生物碎屑灰岩,夹遂石结核,下部含钙质泥岩及炭质条带,地层厚312m左右。与下伏地层栖霞组整合接触。 ⑵二叠系上统宣威组 (P2x) 出露于矿区北东部边界内及其附近,岩性为灰、深灰色粘土岩、泥岩、粉砂岩,夹细粒岩屑砂岩及煤层、炭质泥岩,上部夹生物碎屑灰岩,底部为硫铁矿层。含煤3~12层,其中可采煤层两层(B3、B4),局部可采煤层1层(A1),厚约146.79m,与下伏茅口组呈平行不整合接触。根据含煤及含矿性将该组划分为四个岩性段(详见矿区煤系地层柱状图),现分述如下: ①二叠系上统宣威组第一段(P2x1) 为含硫段,底部为硫铁矿粘土岩,上为菱铁质粘土岩、粘土岩,A1煤层局部可采,该段厚3.38~6.48m,平均4.79m。 ②二叠系上统宣威组第二加三段(P2x2+3) 为矿区主要含煤段,岩性为灰色粉砂岩,砂质泥岩、粘土岩夹细粒岩,顶部赋存这黄家沟煤矿批准开采的B3、B4煤层,该段厚约99.94~112.18m,平均厚106m。 ③二叠系上统宣威组第四段(P2x4) 岩性为深灰色砂质泥岩、泥岩、粘土岩及生物碎屑灰岩,含多层煤线,产动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公司 普安县三板桥麒麟煤矿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编制单位:麒麟煤矿通防科 编制日期:2018年6月15

麒麟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一章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 第一条瓦斯抽采系统应有专项设计,设计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等要求。瓦斯抽采泵抽采能力不小于50m3/min,且配备用瓦斯抽采泵。抽采泵采用软化水为介质,并有停水断电保护装置。 第二条泵房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软化水处理装置)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软化水药剂至少每六个月添加更换一次。 第三条矿井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设置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同时对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故障报警,并进行断电控制。抽采瓦斯监控系统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区域分支及钻场设置人工测量装置,对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对每个钻孔抽采参数进行计量。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 第四条抽采泵站有专人值班,负责每小时巡检一遍设备运行状况和抽采参数,并做好记录。当泵站抽采负压超过60kPa或低于20kPa 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进行处理。停泵有汇报、有记录,严禁私自停泵。

第五条抽采泵站配专用电话、消防器材、抽采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高低浓光学瓦斯测定器、水银柱计、水柱计、人工观测记录等。 消防器材配置要求:灭火器不少于两台、砂箱不小于0.2m3、消防水桶不少于2个、消防铁锹不少于2把、软管不小于20m等。 第六条地面抽采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00mm,干管直径不得小于250mm、支管直径不得小于159mm。瓦斯抽采管路系统按设计要求选材安装,管路安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每节抽采管至少吊挂(或固定)一次。抽采管路(钢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防腐处理。瓦斯抽采管有明显标志,以示区别。瓦斯抽采干管的每一分支设置控制阀门,以便维修、掐接管路。 所有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等带电物体同侧敷设,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巷道条件差的地段加强管路保护。 地面瓦斯抽采管路与避雷线间距不小于5m,并每隔20m至少接地一次。 第八条抽采管路每隔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设置放水清碴装置,钻场、管道低洼、拐弯、坡度突变处增设放水清碴装置。至少每天对抽采管路巡查一次,清除管路积水、积碴,检查管路气密性等。 第九条建立通防科,通防科配备瓦斯抽采技术员和管理人员满足矿井瓦斯抽采需要;成立专业瓦斯抽采队,瓦斯抽采队配备抽放队

2017年小常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报告

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报告 批准: 审核: 编写: 通风科 2016年10

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报告 第一章矿井概况及瓦斯赋存情况 一、矿井概况 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以下称小常煤业)为地方国有企业。位于市郊区侯北庄镇,行政区划属市郊区。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要求,煤矿各主要生产系统及环节其能力应当满足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以煤矿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最终的核定生产能力。按照实事求是、保障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结合标准档次,就近下靠。根据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晋煤行发〔2013〕1862号)文件,该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210万t/a。 根据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瓦发〔2012〕1239号文件《关于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3号煤层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的批复》,小常煤业以180万t/a 产量开采3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9.99m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75.74m3/min,批复结论为高瓦斯矿井。 二、矿井开拓及开采 矿井为立井开拓。井田共有三个井筒: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 主立井,井口坐标X=4011157.81,Y=19681399.57,Z=922.09。净直径5m,净断面19.625m2,混凝土浇筑,垂深320m。担负全矿井的提煤、回风任务,井筒设梯子间。为矿井一个安全出口。 副立井:X=4011217.10、Y=19681367.97、Z=922.38。井筒净直径5.5m,净断面23.746m2,混凝土浇筑,垂深342.78m。担负全矿井矸石提升和升降

寺河矿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寺河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2015 年我矿井生产能力为9Mt/a 。虽然井田范围内地质条件复杂,构造发育,瓦斯含量高;但煤层透气性较好,瓦斯抽采较为容易,能够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矿井瓦斯抽采浓度、瓦斯抽采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基本保证了生产衔接。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文件,按照国家下发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特制定《寺河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图设计规范》 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3矿井及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指标 根据下表所示,寺河矿年产量在9Mt/a时,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60%以上,具体见表表。 回采工作面要按照生产时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表中相应的的抽采率。 回采工作面要根据日生产情况预先经过抽采,将可解吸瓦斯量达到表的标准。 表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表瓦斯主要来自临近层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过老巷掘绕道第一循环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工作面名称: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2014年7月5日 目录

编制依据 (3) 矿集体审批意见 (4) 一、工作面情况 (5) 二、工作面瓦斯情况 (5) 三、工作面采取的瓦斯抽采措施 (6) 四、工作面施工钻孔及瓦斯抽放情况 (7) 五、工作面抽采率 (7) 六、工作面预抽瓦斯效果评判 (8) 七、抽采达标评判 (9) 八、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结论 (10)

编制依据 1、《116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2、《116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抽采设计》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4、《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集体审批意见 本报告于2014年7月5日早07:30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体会审通过。参加审查人员有: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科成员、掘进区长、防突科长。会审认为,1162回风巷过老巷掘绕道第一循环瓦斯预抽效果、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抽采率等都满足要求,所以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并强调以下几条意见: 1、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区域验证和局部预测,防突考察工进行验证及预测时,掘进施工单位需为其提供压风等服务。 2、日常收集的瓦斯地质数据,及时归档管理,以便进行瓦斯地质分析。 3、遇断层、二合顶等地质构造时需加大局部预测的密度。 4、任何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打钻有喷孔、卡钻现象,工作面瓦斯忽大忽小,瓦斯持续上升,响煤炮,煤粉或煤壁发冷等突出预兆,则以后的掘进过程中均要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模板

XX集团XX公司XX煤矿XX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矿长: 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采煤副总: 地测副总: 通风副总: 通风区工程师: 安检科工程师: 采区工程师:

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兴山煤矿 2014年12月

XX采煤工作面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为扎实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的建设,全面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和遏制瓦斯事故。为保证XX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科学有效治理矿井瓦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依据煤科院提供的《瓦斯抽采基本指标》、XX矿抽采达标竣工验收资料和瓦斯抽采专职人员测定资料,特编制XX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一、XX采煤工作面基本概况: 1、该区为XX采面,平均倾斜长X米,走向长X米,本区煤层结构较复杂,平均煤厚Xm,煤层倾角平均为X°。煤层直接顶板情况,老顶情况,底板情况,煤层情况,煤岩类型情况。 2、本煤层经煤炭科研所鉴定为非突出危险煤层,该煤层单项指标没有全部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因此该煤层不是突出煤层。根据本矿已采过X层和其它煤层均无冲击地压的现象。 3、本矿是煤与瓦斯突矿井,随着矿井的延深、加之地质构造复杂,瓦斯积聚可能性增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条要求,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必抽,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采前对该区进行瓦斯抽采,开采期间做好探放瓦斯工作。本区开采期间预计绝对瓦斯涌出量为Xm3/min,相对瓦斯量为:Xm3/T。 4、该X号煤层瓦斯含量Xm3/T,瓦斯压力XMpa,根据鉴定结果该煤层不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编辑本段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样本

汾西矿业集团贺西煤矿 34K4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贺西煤矿 12月

34K4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编写: 矿大项目部: 审核: 抽放队: 生产组队: 探放区: 生产科: 防突科: 通风区: 安监处: 调度室: 矿长助理: 总工程师: 目录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工作面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工作面概况及井上下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煤层赋存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工作面瓦斯、煤层( 尘) 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 巷道布置与工作面基本参数.................................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矿井抽采系统及瓦斯抽采泵站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矿井瓦斯抽采和年度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工作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2.6 瓦斯抽采监控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 瓦斯抽采效果评判测试技术实验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 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工作面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工作面通风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工作面瓦斯抽采方案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抽采管路安装及能力计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竣工验收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 34K4回采工作面单元的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 工作面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抽采程度及均匀差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9年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

重庆市水溪煤业有限公司 2019年矿井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编制:吴永强 审核:王健 生产副矿长:韦延明 机电副矿长:吴江 安全副矿长:刘垶佺 总工程师:李斌 矿长:程会平 2019年1月2日

重庆市水溪煤业有限公司会审意见

2019年矿井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我矿采用两台高负压抽放泵地面抽放瓦斯,抽放泵安装在锣鼓洞风井。型号:2BEA-252-0;最大气量:25m3/min;功率:37KW;极限压力:33KPa ;转速:660r/min。抽放管路的主管内径为?200mm的钢管,干管内径为?159mm的钢管,分管内径为?108mm的钢管,支管内径为?90mm的PVC 管。穿层网格控制整S3117采面和S3118采面,穿层网格间距为6m至9m。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矿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现进行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一、根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 1.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装机能力核定 按式(1)计算核定年产量: (1) 式中A1—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的年产量,万t/a; Q be—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装机抽采混合量的能力,取25m3/min; q—矿井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取13.0572m3/t; C1—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取0.13%; C2—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年平均抽采瓦斯浓度,取7.0%; —当地大气压力,取94kPa; —标准大气压力,取100kPa;

—单台运行泵的年均运行负压,取24kPa; Q f—矿井最大总回风风量。有多个回风系统的,取所有回风巷风 量的总和,取1918m3/min; 2.0—抽采泵富裕系数; k—抽采系统工况系数。按实际考察取值,一般取≤0.8,本次核定取0.8。 即:A1≤17.8万t/a 2.按矿井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 按式(2)计算核定年产量: (2) 式中D—每套抽采主管道系统瓦斯管实际内径,取0.1m; v—每套管道中混合瓦斯的经济流速,m/s,一般取v =5~12m/s。本次核定取10m/s。 k—富余系数,一般取1-.2~1.8。按照实际考察管道内气体的流速取值,管道内流速大时取大值,流速小时取小值。本次核定取1.8。 即:A1≤21.87万t/a 二、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 按式(3)计算核定年产量: (3) 式中 A4—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年产量,万t/a; Q—瓦斯抽采达标允许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1.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编制指南

XX公司XX煤矿 XX采煤工作面XX区域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 XX公司XX煤矿 X年X月X日

XX采煤工作面(里程:K0+XX~XXm) 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 会审意见 会审时间:年月日 主持人: 会审意见: 1. 2. 3. (如会审意见较多,可另行加页) 会审意见共条 会审人员签字 审批意见:(必须经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 审批人签字:

目录 1. 评估依据 (1) 2. 采煤工作面概况 (1) 2.1 采煤工作面与邻近工作面关系……………………… 2.2 煤层赋存概况………………………………………… 2.3 瓦斯赋存概况………………………………………… 2.4 效果检验区域范围…………………………………… 3. 瓦斯抽采基础评判………………………………………… 4. 效果检验区域预抽概况…………………………………… 4.1 预抽瓦斯设计情况…………………………………… 4.2 预抽瓦斯竣工情况…………………………………… 4.3 效果检验区域预抽瓦斯情况………………………… 5. 抽采达标评判 5.1 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5.2 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5.3 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5.3.1 评价单元划分………………………………… 5.3.2 评判指标确定………………………………… 5.3.3 抽采后评判指标计算………………………… 5.4 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6. 效果检验指标直接测定…………………………………… 7.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论……………………………………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曲靖市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山煤矿 12090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编制单位:曲靖市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山煤矿 评判时间: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1

煤矿会审意见 工程师会审意见 2

12090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一、120902工作面概况 1、地面相对位置 120902工作面地面位置位于48勘探线中部,地面为陡峭的山坡及山峰,无建筑设施影响。 2、井下位置及四邻采掘情况 120902工作面西南方向为1209采区运输巷,东南方向为距 +1847m水平材料巷80米,东北方向为F12-15正断层距20米。 3、煤层赋存及顶、底板情况 120902工作面走向长度150m,倾斜长度79m,工作面储量3.65万吨。自2017年3月1日煤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再次评判,工作面走向长度100m,倾斜长度79m,可采储量2.43万吨;该工作面C9煤层在赋存稳定,煤层厚度为2.2m,煤层倾角8°~11°,煤层中含0~2层微薄层方解石或粉砂质泥岩夹矸;煤层上部属金属光泽,块状结构,不易碎,下部属油脂光泽,磷片状结构,疏松易碎。但12090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开口前80m巷道内在掘进过程中煤层发生变薄现象。煤层顶、底板岩性及特性分析祥见下表。 煤层顶、底板岩性分析表 3

4、地质构造 该工作面巷道揭露证实,区域煤层赋存总体稳定,但在120902 进风巷87米处出现煤层压薄,长有11米,倾向3-8米,最薄处 0.5m,对工作面影响不大。在工作面评判区域无其它断层影响。 5、煤层瓦斯基本参数 结合中国矿业大学提交的《曲靖市麒麟区大山煤矿煤层瓦斯基础 参数测定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和《C9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报告》结果如下: 6、通风情况 根据120902工作面巷道布置情况及通风系统情况,该工作面回 采期间采用U型通风方式,经计算该工作面实际供风量应为 540m3/min,实际配风量为560m3/min,满足生产需求,同时满足《矿井 风量计算细则》要求。该工作面的通风由回风井承担,其主扇型号为FBCDZ№19,电机功率为185KW×2。 二、煤矿自评判机构 专家组(工程师):晏俊(采矿)、席在忠(通风安全)、吴瑞平(机电) 组长:曹有福 副组长:曹宝华、曹小福、曹小干、巴荣华、刘红宾 成员:曹稳兴、曹小法、曹应五、蒋小飞、张存得、曹家德、曹华田。 三、瓦斯抽采方法 4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瓦斯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为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文件,切实做好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抽采达标评判原则 高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二、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五) 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三、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一)被保护层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被保护范围一次性评价。 2、被保护层采掘前,在被保护范围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测定点均匀布置。 3、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 /t以下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15m3/t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5m3 /t以上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60%。 4、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 /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它异常现象。 (二)井巷揭煤(含反揭煤)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2、措施孔孔底间距达到设计要求,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均匀,预抽评价单元内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3、评判测定点至少布置4个,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反揭煤评判测定点按煤巷掘进条带预抽布置。 4、瓦斯预抽率η≥45%。η=瓦斯抽采量/瓦斯储量。瓦斯抽采量:计算η指标值时间段内单元煤体的抽采瓦斯量+评价单元内采取增透措施的钻孔排出瓦斯量(m3)。抽采瓦斯量必须大于排放瓦斯量。瓦斯储量:单元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体储存瓦斯量(m3) 5、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m3 /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6、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 (三)煤巷掘进条带预抽(含小结构煤巷)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

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7.2

郑煤集团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所属突出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郑煤集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郑煤集团公司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二条抽采达标评判是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抽采效果进行综合评判,评判内容包括: (一)矿井抽采达标基础条件 1.抽采系统建设; 2.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3.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4.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5.矿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 6.抽采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二)预抽煤层瓦斯效果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判定;

2.措施执行参数判定; 3.抽采验证孔判定; 4.抽采效果评判指标实测; 5.抽采效果达标报告编制、审批; 6.抽采达标效果验证及补充措施。 第二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评判 第三条采用百分制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进行考核评分(考评标准及办法见附表1),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将突出矿井分三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一)90~100分(包含90分)为A类,抽采基础条件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扣分项由区域公司、直管矿井矿总工程师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二)80~90分(包含80分)为B类,抽采基础条件基本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扣分项由区域公司总经理、直管矿井矿长负责监督整改,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停止采掘作业。 (三)80分以下或具有否决项之一的矿井为C类,不准采掘作业,允许瓦斯治理工程施工。 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考核评定为B类(包含B类)以上,方

2018年度抽采达标规划

`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三板桥麒麟煤矿2018年度瓦斯抽采达标规划 编制单位:麒麟煤矿通防科 编制日期:2018年7月30日

目录 一、开拓开采概况................................................................................................. (一)开拓方式 .................................................................................................... (二)水平及采区划分 ........................................................................................ (三)通风方式和条件 ........................................................................................ 二、矿井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 (一)煤层瓦斯压力 ............................................................................................ (二)瓦斯等级 .................................................................................................... (三)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 ....................................................... (四)瓦斯主要来源分析.................................................................................... 三、瓦斯涌出、储存、可抽量............................................................................. (一)瓦斯涌出预测 ............................................................................................ (二)瓦斯存储、可抽量 (三)瓦斯涌出量计算 (四)瓦斯抽采系统选择及合理分析 (五)建立地面集中瓦斯站 (六)瓦斯抽采难易程度分析...................................... (七)瓦斯抽采率 (八)必须达到的指标 四、2018年瓦斯治理............................................................................................ (一)瓦斯抽采设备设施.................................................................................... (二)目标任务 .................................................................................................... 五、瓦斯抽采规划................................................................................................. (一)井下工作面抽采计划 (二)工作方向 ....................................................................................................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定稿)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抽采瓦斯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一、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1、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1-1-1、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1-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1-1-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1-1-4、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1-1-5、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1-1-6、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1-1-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1-1-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

合理的。 1-2、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1-3、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并建立相关措施和记录: 1-3-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管路系统安装、检修、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1-3-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瓦斯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安装、维护记录;瓦斯抽采管路检查、检测记录等。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15-2《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2017)》

附件1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煤矿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一)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 2.生产能力100-150万t/a年的矿井,大于30m3/min;

3.生产能力60-10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5m3/min; 4.生产能力40-6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0m3/min; 5.生产能力30-40万t/a年的矿井,大于15m3/min; 6.生产能力21-30万t/a的矿井,大于10m3/min ; 7.生产能力9万t/a 以上21万t/a以下的矿井,大于8m3/min; 8.生产能力9万t/a及其以下的矿井,大于6m3/min; 9.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三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备足够的瓦斯抽采工和至少1名煤矿主体专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工作。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抽采瓦斯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五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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