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渝建〔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釆集、认定、量化记分、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
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认定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证书编号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以下是一些实施细则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执法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
执法对象库应包括所有可能
接受行政执法的对象,执法人员库应包括所有可能参与行政执法的人员。
这些库应定期更新,保证库中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建立科学的随机抽取机制。
执法对象和执法人员的随机抽取应基
于科学的抽样方法,确保随机性和公正性。
可以利用电子随机数发生器或
其他随机抽取工具进行抽取。
三、制定明确的公开方式和内容。
公开方式可以采用网站公示、公告、公开信等形式,公开内容应包括执法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结果、执法过
程和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开内容应准确、详尽、及时,方便公众监督
和参与。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官方媒体、社交媒体等平台应加大对双随机一
公开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相关执法部门
应定期组织培训,加强执法人员对双随机一公开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设立监督举报渠道,接受公众对执法
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举报,及时查处行政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
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的维护做出贡献。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全)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全)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原则1】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原则2】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原则3】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统筹机构】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省局及各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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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推动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市城乡建委制定了2014年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功能分区”战略部署,团结一心、攻坚克难,迈出“用心建设、服务民生、支撑发展”的坚实步伐,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新型城镇化统筹推进,城镇化率达58.4%;建设行业稳健发展,完成房地产业投资3012.8亿元、建筑业总产值4731.9亿元,预计实现勘察设计业营业收入305亿元;社会民生不断改善,22项民生实事涉及我委的任务超额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教持续强化;重点项目引领带动,主城十大商务聚居区加快形成;改革创新持续深入,对外开放不断拓展;自身建设切实有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的开局之年,改革发展任务重大而艰巨。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3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1. 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旨在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实施,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
2. 定义和范围2.1 双随机:采用随机数表或随机数生成器,对监管对象和监管行为进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2.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示抽样方法、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地点以及抽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3. 抽查程序3.1 制定抽查计划: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保抽查的公平性和全面性。
3.2 抽查对象确定:监管机构应当从监管对象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保抽查的客观性和随机性。
3.3 抽查通知: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通知发给被抽查对象,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抽查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3.4 抽查实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抽查活动,抽取样本并对相关监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证据。
3.5 抽查结果处理:监管机构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
4. 抽查要求4.1 抽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抽查活动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抽查的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公示,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2 抽查行为要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得有私心或歧视行为。
4.3 抽查结果要准确可信:监管机构应当确保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证据采集和分析。
4.4 抽查信息要全面发布:监管机构应当将抽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抽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结果等信息。
5. 监督机制5.1 内部监督: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抽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抽查的公正和有效。
5.2 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抽查活动有监督权利,监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监督和评价。
5.3 违规追责:对于在抽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并及时公示。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决策和评估过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
该方法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以及公开抽查程序和结果,有效提高了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项目评估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为了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细则。
2. 定义和原则:2.1 双随机:指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的选择必须是随机、无偏差的,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2 一公开:指抽查程序和结果必须对公众透明,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公信力。
2.3 细则的原则: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过程的简便性、效率性和操作性,并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 抽查对象的确定:3.1 根据具体的抽查目的和任务,确定需要抽查的对象范围。
3.2 使用随机数生成器或抽样方法,从抽查对象范围中随机抽取样本,确保抽样过程无偏差,并记录抽样方法和结果。
4. 抽查人员的选择:4.1 根据抽查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确定需要参与抽查的人员范围。
4.2 使用随机数生成器或抽样方法,从人员范围中随机选取抽查人员,确保选择过程无偏差,并记录选择方法和结果。
5. 抽查程序的公开:5.1 在抽查开始之前,向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发布抽查通知,说明抽查的目的、范围和程序,并明确公开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2 在抽查过程中,抽查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标识,以示身份和工作状态。
5.3 抽查人员在实施抽查前,须向抽查对象和目击者说明抽查的目的和程序,并取得相关人员的合法授权和同意。
5.4 抽查过程应当进行录音、拍照或录像等记录,以确保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5 抽查结束后,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的情况和抽查评估的结果,并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投诉渠道。
6. 抽查结果的使用:6.1 根据抽查结果,及时评估抽查对象的合规性和表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改、处罚和奖励措施。
6.2 对于抽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以示警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渝建质安〔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7日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质量安全工作部署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点,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持续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推动“十四五”良好开局、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稳定环境。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培育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8个,培育重庆市优质工程奖30个、巴渝杯优质工程60个、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90个、市政金杯奖20个,培育市级工法80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显著提升,培育市级安全文明工地90个,创建(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410个。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一、引言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通过随机抽取和公开执行的方式,促使监管执法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上进行。
为了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的有效实施,本细则阐述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相关规定。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促进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原则:a. 随机性原则:抽取对象和执行任务应当具有随机性,确保公平性。
b. 公开性原则:执法人员的抽取和执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方便监督和评估。
c. 公正性原则:执法人员抽取和执行任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以双重标准对待不同市场主体。
三、抽取对象1. 抽取范围: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户和其他经营者。
2. 抽取方式:以市场主体为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执行对象。
3. 抽取频率:根据需要和资源情况,可以进行定期抽取或不定期抽取。
四、抽取程序1. 抽取准备:确定抽取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出抽取通知。
2. 抽取方法:a. 随机数生成:采用计算机程序或其他专业工具生成随机数。
b. 抽取人员:由专业人员按照随机数进行抽取操作。
3. 抽取过程:a. 全过程录像:抽取过程应当全程录像,并保存相关记录和材料。
b. 公开见证:抽取过程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可以邀请公证人等第三方见证。
五、执行任务1. 执行通知:抽取完成后,根据抽取结果及时通知执法人员,并明确执行任务的内容和时间。
2. 执行方式:a. 执法监督:执行任务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b. 监督记录:执法行为应当全程录像,并保存相关记录和材料。
六、信息公开1. 信息内容:抽取结果、执行任务和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发布在相关官方媒体或平台上。
2. 信息途径: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网站公告、微信公众号、市场公告牌等。
七、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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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城乡建设领域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检查活动。
第三条开展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适当、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
第四条在委公众信息网开设“双随机一公开”专栏,作为我委开展该项工作的社会公开平台。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
第五条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筑节能、房地产开发等建筑
活动的相关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农村危房改造、美丽宜居村庄(农民新村)建设、特色小(城)镇建设;
(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移交;
(四)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
(五)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禁限技术通告;
(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
第六条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频次等,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随机检查事项应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实现100%覆盖。
每年随机抽查市场主体的比例不得低于市场主体总数的3%,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提高比例。
第三章执法检查名录库
第八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根据人员岗位调整及执法资格期限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第九条执法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执法证号码、岗位职务)和记录信息(抽取记
录、行为记录)两个方面。
第十条实行执法检查人员持证上岗,确保有效履行检查职责。
执法检查人员的履职表现应当记录在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四章检查规则与检查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进行相应行政检查的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不能一次完成的,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十四条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等相关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对正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等的管理对象,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对象,可不通过“双随机”方式立即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任务应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检查人员和抽查对象采用“摇号”等随机抽查方式,责任单位应当召集检查组,进一步明确检查路线、
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须保证2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同时抽取后备人员。
提倡联合检查,市、区县城乡建设部门各自抽派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统一开展检查执法,也可联合多个随机抽查事项并行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从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如发现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经同意后由后备人员补位。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在现场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随机检查表,检查内容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和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的采集,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实现全程留痕。
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
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各级行业公众信息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涉及的违法案件按照执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抽查发现的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批评,提出整改意见,涉及行政处罚的提出执法建议;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三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责任单位应按任务分工开展随机检查工作,紧密结合日常监管形成随机抽查长效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各责任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操作细则。
附件:1. 任务分工表(略)
2. 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检查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