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法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实施。
以下将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减免规定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六次修订。
2. 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 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 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个级距,具体如下:(1)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8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个税计算2024年后

个人所得税,又称个税,是国家对居民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2024年起,中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主要针对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的调整和税率的调整。
以下是2024年后个税计算的一些重要内容:
1.起征点调整:从2024年起,中国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调整为
每月5000元。
这意味着只有当个人月收入超过5000元时,才需要缴纳个
人所得税。
2.税率调整:从2024年起,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
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根据个人收入的不同,逐
级递增缴纳相应的税率。
3.个税扣除: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以根据一定的扣除标准来减少应
纳税额。
例如,每月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
等一系列费用可以进行额外的扣除。
4.年终奖个税计算:年终奖金额超过12个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根
据年终奖金额适用不同的收入税率。
若年终奖金不超过3万元,适用10%
的税率;若超过3万元,适用奖金超出部分的税率。
5.税前工资与税后工资计算:个税计算是基于税前工资进行的。
以税
前工资5000元为例,根据起征点调整,不需要缴纳个税;若税前工资为8000元,则需要减去起征点5000元,剩下3000元需要纳税。
根据税率表,可计算出纳税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1.06.30实施日期: 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初级经济师财税第六章所得税制度(2)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非居民,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个体工商户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的个人。
A.183B.180C.360D.365『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提示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提示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个人的收入进行征税。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不同类型的所得,根据该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按照该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时,会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及时缴纳。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所得,个人需要在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层次,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表,按照递进方式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独立核算和按项目核算三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确定。
第五章减免和退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退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一定的额度进行减免,如计算中可以减去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特定支出。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进行退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追溯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纳税法律规定等行为,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2024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24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依据自己的收入和税法规定,按一定税率缴纳的一种税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不断的和完善,从2024年开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到2024年继续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修正和调整。
以下是2024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以纳税年度为单位计算的。
纳税年度即为按照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的年度。
其次,根据个人的收入情况,需要按照不同的收入档次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档次,分别是0-36,000元,36,001-144,000元,144,001-300,000元,300,001-420,000元,420,001-660,000元,660,001-960,000元和960,001元以上。
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不同。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负数:5%,10%,20%,30%,35%,45%。
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年36,000元。
也就是说,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低于36,000元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首先,计算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将这些收入合计后得到总收入。
2.接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的各项费用、捐赠和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后的金额。
具体的扣除标准和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税法规定。
3.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6,0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的档次之间,则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4.最后,根据计算出的应缴税额,扣除已缴纳的税款、应纳税额减免和已预缴税款,得出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9号发布日期: 2018.08.31实施日期: 2019.01.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一、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一国采用的税收管辖原则。
税收管辖原则通常分两类,即属人主义原则与属地主义原则。
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人主义原则,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
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把这两种征收原则结合起来,对本国公民或居民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征税,对非本国公民或本国非居民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征税。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按照上述两种原则来确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采用了按住所和居住年限来划分居民与非居民的原则,且把居住年限规定为一年。
具体规定如下:(一)居民纳税人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具体包括:(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也不是指在一个特定时期中在何处居住,而是判断税收意义上的居民及非居民的法律概念。
对居民的确定,加上“住所”的条件,就可以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到境外去学习、工作、旅游或者探亲的人员的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既区分了中外籍纳税人,也区分了港、澳、台同胞和侨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
这样规定堵塞了征税漏洞,也符合国际惯例。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所谓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
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贯彻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又把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居民按居住时间长短划分为临时居民和长期居民,并对其境外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计税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即临时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个人即长期居民,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我国征税范围。
上述各项中所谓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也即两者都是从所得来源的角度来说的,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
同时,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依法征税:(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与居民纳税人相同,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也对非居民纳税人按居住时间长短划分为临时非居民与长期非居民。
也就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即临时非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
由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的范围很广,因此各国在征税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
我国采用了列举具体项目、实行分项征收的办法,即凡是列举征税项目才需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
应税所得项目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以下4个项目:(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日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上所说的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上11项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上所说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价证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对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分别设计了不同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见表7—1。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这两项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见表7—2。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上述所得以外的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稿酬所得在适用20%比例税率征税的同时,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优惠。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因而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见表7—3。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三项:免税项目、减税项目和暂免征税项目。
(一)免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社会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
对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征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救济所得。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各项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