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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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共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公共服务工作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收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服务范围1. 现场解答咨询: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2.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员。

3. 法律业务指引:引导申请及受理见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 投诉与建议: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5. 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 调解工作协调:协调指导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等。

三、服务人员1. 公开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2. 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服务承诺1. 即时服务: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 规范服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

3. 高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 廉洁服务: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联系方式公开具体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服务对象咨询和监督。

六、服务流程明确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事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七、管理制度1. 坐班值班制:服务人员按照公布的排班安排到岗坐班值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 岗位责任制:服务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开展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 首问首办制:首位接洽的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首问首办服务,确保服务对象得到及时、准确的指引和帮助。

4. 培训与考核: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分明,确保服务质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篇一: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解答来访群众法律咨询,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约请咨询人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

(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

(三)提供法律服务。

对来访人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来访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所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四)进行法制宣传。

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根据来访人的需求,主动向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等。

(五)提供人民调解。

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指定基层司法所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

中心对简单纠纷且有条件现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纠纷情况疑难复杂但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

(六)接受投诉举报。

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下来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反馈、登记工作。

(七)上报社情民意。

每月一次定期统计、分析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信访或越级上访的苗头情况,及时报送局领导;开展“12348”法律咨询舆情分析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和助手。

(八)其它相关工作。

中心认为其它需要进行的工作。

【篇二:法律服务所章程】法律服务所章程(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戴河法律服务所是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办事处领导下,自筹经费、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由办事处司法所人员及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二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全称是“南戴河法律服务所”。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创办依据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条法律服务所以“维权护法、为大众解难、为公平抗争、为法制拼搏”为宗旨。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1.服务围:(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公共法律服务室管理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室,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室应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室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一)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整体规划、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副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委员:由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组成,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室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具体业务执行。

第七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接待群众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三)开展法律宣传、法治教育;(四)协助调解矛盾纠纷;(五)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法律文书和资料;(六)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信息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室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一)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人民调解:协助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治素养;(五)其他法律服务: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其他法律事务服务。

第九条公共法律服务室服务流程:(一)接待:接待群众咨询,了解群众需求,做好登记工作;(二)咨询: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群众疑问;(三)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四)调解:协助群众解决民间纠纷,调解达成协议;(五)宣传: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群众法治素养;(六)其他: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最新版】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最新版】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最新版】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目录1.首问首接制度 (1)2.一次性告知制度 (3)3.限时办结制度 (5)4.举报投诉制度 (6)5.仪容仪表规范 (8)6.文明用语规范 (9)7.纪律作风规范 (12)首问首接制度一、凡群众来请求解决问题和要求提供服务时,无论涉及哪个窗口的业务,首次接待来电或来访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耐心接待,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窗口。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窗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值班领导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窗口。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能范围的,或确实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解决不了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六、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所提的意见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补)交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出具法律文书告知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要负责到底。

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精心整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一)督查督办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服务内容1. 提供法律咨询;2. 代写法律文书;3. 代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4. 进行法律培训及普法宣传;5. 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三、服务流程1. 接待咨询:接待来访群众,了解其法律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2. 案件受理:对需要代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 案件办理: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期限办理案件;4. 案件结束:案件办理结束后,向客户反馈结果,并提供后续法律建议;5. 归档管理:对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四、服务标准1. 热情接待:对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细致,提供优质服务;2. 严格保密:对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3. 公平公正:办理案件要公平、公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4. 高效便民: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5. 专业素养:律师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五、服务时间1.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2.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本法律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客户明确告知。

七、纪律与监督1. 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接受客户和社会的监督,对客户的投诉要认真处理,及时答复;3.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法律服务大厅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指政府依法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的宗旨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服务规范、服务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遵循法律原则,保障公民权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估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需要社会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第十三条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和组织可以向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以及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公正、便捷地为需要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援助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法律咨询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向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法律咨询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问题咨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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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
1.服务范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
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
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
(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三、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的目的
针对群众对中心内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结合本中心实际,而制定的便民工作制度。

(二)首问负责的要求
1.对来访(来电)者提出的咨询、投诉或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先受到询问的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经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

2.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

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4.答复、介绍或指引时,首问负责的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树立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负责的责任追究
“首问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好“首问负责制”。

在处理来访(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或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或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二)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
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

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3.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
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程序
1.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2.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3.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4.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

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领导汇报。

5.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六、便民服务制度
(一)实行警务公开。

通过公开栏、触摸屏、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法律咨询、公证、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服务承诺。

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申请,即时办理入矫手、援助、公证、鉴定手续。

对于来访、来电法律咨询保证律师现场进行解答,案件
复杂的三日内电话回复。

(三)推行“温馨服务”。

对前来办事群众,受理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实行挂牌上岗,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工作时间不得脱岗。

(四)开通绿色通道。

对急需各项法律服务人员,实行预约服务,最大限度的提高快捷服务,实行班后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值班制度。

七、质量评价制度
(一)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事一卡,办结法律服务事项时由当事人填写交回。

(二)定期回访。

每月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

(三)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有书面口头建议或意见书的,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研究,经调查或调查处理后及时回复。

(四)当事人投诉的,由中心主任接待。

承办人员应当做出服务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

对已调查清楚的投诉,中心主任应当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向司法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局办公会作出决定。

八、服务承诺制度
(一)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二)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五)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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