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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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_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中心_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法律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宗旨法律服务中心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工作原则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原则为依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第四条岗位职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开展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一)解答法律咨询;(二)提供法律援助;(三)提供法律服务;(四)进行法制宣传;(五)提供人民调解;(六)接受投诉举报。

第五条法律咨询(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诉求,认真解答法律问题;(二)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应约请咨询人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三)对于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应引导来访群众寻求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

第六条法律援助(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二)依法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三)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信息,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等。

第七条法律服务(一)根据来访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所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服务;(三)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培训、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八条法制宣传(一)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主动向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二)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三)定期举办法律讲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第九条人民调解(一)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指定基层司法所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三)对简单纠纷且有条件现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纠纷情况疑难复杂但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

第十条投诉举报(一)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下来并及时处理;(二)为投诉人保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规依法作出处理。

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

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

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服务室的建设,提高法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法治服务室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专门机构,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治服务。

第三条法治服务室的工作应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确保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服务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法治服务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法治服务室的全面工作;设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法治服务工作。

第六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法治服务室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各项法治服务活动,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参与法治服务室的各项活动。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法治服务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提供法律咨询。

对来访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二)提供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参与调解、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其他与法治建设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法治服务室应当根据群众需求,定期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突出法治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动机制,为来访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服务。

四、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规范接待流程,确保来访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治服务。

(一)对来访群众进行登记,了解来访事项和需求。

(二)根据来访事项的性质,引导来访群众到相关机构或部门解决。

(三)对属于法治服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服务。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所的运营管理,保障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律服务所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以诚信、专业、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法律服务所应当设立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法律服务所应设立业务部门,负责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包括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

第七条法律服务所应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服务所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法律服务所应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业务规范,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第九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案件资料,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招聘和选拔律师,确保律师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律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律师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所应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公正无私、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所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公开服务费用标准,合理使用收费资金,保障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

法律服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法律服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规范法律服务所的运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律服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法律服务所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服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对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领导。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制度落实。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人员招聘与培训1. 招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聘员工。

2. 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员工考核1. 定期考核: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

2.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员工奖惩1. 表彰: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戒:对违反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职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条业务受理1. 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2. 严格审查案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当事人利益。

第十一条业务开展1. 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 实习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开展业务,不得独立受理案件。

第十二条业务记录1. 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记录。

2. 业务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财务制度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费用收取1. 按照国家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服务内容1. 提供法律咨询;2. 代写法律文书;3. 代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4. 进行法律培训及普法宣传;5. 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三、服务流程1. 接待咨询:接待来访群众,了解其法律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2. 案件受理:对需要代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 案件办理: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期限办理案件;4. 案件结束:案件办理结束后,向客户反馈结果,并提供后续法律建议;5. 归档管理:对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四、服务标准1. 热情接待:对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细致,提供优质服务;2. 严格保密:对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3. 公平公正:办理案件要公平、公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4. 高效便民: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5. 专业素养:律师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五、服务时间1.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2.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本法律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客户明确告知。

七、纪律与监督1. 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接受客户和社会的监督,对客户的投诉要认真处理,及时答复;3.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法律服务大厅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行为,以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展开阐述:一、工作要求1、工作机构应该保证工作环境的优良,让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分配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依照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工作任务,设置科学合理的编制与分配制度。

3、科学规划和组织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全员定责制和法律服务要求的分类。

4、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与生命健康,制定有利于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制度。

二、工作标准1、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其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业绩考核、社会口碑以及法律服务水平等方面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律师或者实习律师签订工作协议或实习协议,并进行相应的工资、奖金等相应的待遇。

2、工作机构的决策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以服务法律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与律师、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广泛而及时的沟通交流,化解和消除各类纠纷和口碑差异。

3、工作机构应当构建和完善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强化服务的规范性与专业性,评估结果应当纳入考核机制中。

4、工作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律师的有效执行能力,公平处理各类纠纷和投诉,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

同时,也必须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专业性,及时为咨询人提供有效、合理的服务。

三、工作内容1、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功能部门,并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部门有财务管理部、人事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律师事务所或者顾问部、办公室管理和行政劳务管理等部门,以及多种类型的业务部门等。

2、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提供法律服务,为群众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纠纷。

提供范围包括:民事、经济、刑事法律案件,以及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各种法律事宜的咨询与代理等。

3、工作机构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行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保护律师的专业机密,遵守律师的保密义务,保护咨询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全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全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全一、总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本工作制度是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适用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工作时间三、休假制度1.年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年假10天。

2.病假:员工如因病需要请假,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提交医生证明。

病假时间根据医生证明的病情判断,一般不超过连续3天。

3.事假:员工如需要请事假,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单。

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超过3天需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四、考勤制度五、奖惩制度1.奖励:对于在岗员工表现优秀,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公司将通过评选和公示等方式进行奖励,奖励内容和形式由公司自行确定。

2.惩罚: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扣发工资、调离岗位、降职等,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合同。

六、安全管理1.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禁止随意乱放易燃物品。

2.紧急情况的处理:如遇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员工须听从领导的指挥,按照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撤离和救援。

七、保密制度八、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组织各类培训。

员工需按时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公司进行安排。

九、绩效考核以上便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所有工作人员能够遵守并执行这些制度,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一、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3、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5、组织调解纠纷;6、开展法律援助工作;7、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二、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1、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3、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5、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1、严格遵守《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不断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努力完成所上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纪律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2、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和执业水平;4、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5、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6、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行水平;7、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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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执业工作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八、例会制度
九、政治学习制度
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法律文书,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

三、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办事处中心工作,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创一流。

四、共同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勤俭节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评议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实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年度考核;审议本所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重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九、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三、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会计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四、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会计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及时向主任反映和报告财务状况,审核和汇总会计凭据,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并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好物价年检、税务登记、年检、申报工作。

六、出纳员负责法律服务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做到收支两条线,收款即存,不得坐支,不得超库存。

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
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

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八、加强收支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统一收款,统一核算。

九、加强支出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履行财务支出手续,实行会计审核,主任签批制。

执业工作制度
一、本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二、收案时首先要设立案件登记簿,做好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三、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五、严格按照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八、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所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整理,专人负责。

三、承办人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四、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装订工作;
五、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六、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按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七、对本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
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八、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所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放任错误,造成严重事故和较大损失;
3、因工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5、其他失职错误。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集体研究制度,由主任主持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

二、以下案件,承办人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办理方案:
1、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案件。

2、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经济发展案件。

3、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人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所主任可另行指派他人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纪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例会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总结本月工作情况,公开财务和民主管理事务,改进工作方法,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二、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三、对重大、疑难案件,随时召开所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结症和方法,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要求全体人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政治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

2、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3、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业务学习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集体学习有记录,个人学习有笔记。

5、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所内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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