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禾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备案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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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浙土资办[2008]218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客观掌握全省重点城市土地价格变化情况,全面建立我省土地市场定期分析和预警机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08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07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开展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体系的重要业务基础。

其主要目的是及时监测城市土地价格变化情况,掌握城市土地市场客观数据,建立和完善地价管理制度,实现城市地价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主要任务为:建立全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网络,全面掌握我省主要城市的年(季)度地价水平、分用地类型地价水平、地价变动指标等信息。

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做好国家级监测城市地价监测成果备案和启动省级监测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

(一)做好国家级监测城市的地价监测成果备案省厅自2009 年起将对国家级监测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备案范围我省列入国家级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范围的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五个城市,以及今后新增纳入国家级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范围的城市。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9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8日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库更新及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等工作,负责省级A级信用单位的评定与报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申报和核定工作。

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激励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获得良好信用评价。

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5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5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5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为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管,切实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对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进行了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概况2015年1月—6月,省矿业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14个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2011年-2013年完成的1041份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查。

按每个资质单位每年度抽取1份报告,基本涵盖所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类型的要求,共抽取报告41份。

抽查工作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对所抽取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打分,确定报告质量等级,并将抽查结果在浙江矿业网上进行了公示。

二、抽查结果从抽查的情况来看,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内部审查管理制度执行比较到位,编制的评估报告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主要体现在,一是基础技术资料比较齐全,投入的工作量和项目组技术力量配置基本能满足评估技术要求程度;二是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现状调查等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到位,确定的评估范围、评估级别基本合理;三是评估内容较全面,分析比较深入,结论基本符合实际,建议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浙土资办[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在贯彻落实《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总结各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一、关于宗地划分和编号1、宗地划分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一个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所有权人的土地(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相应扣除其面积。

2、对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等,以所有权界线为单位划分宗地。

3、对几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土地,应单独划宗,按共用宗地处理;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之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划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浙江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的报告-浙土资[2011]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浙江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的报告-浙土资[2011]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浙江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的报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浙江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的报告(浙土资〔2011〕49号)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 〕19 号)要求,我厅对2011 年4月1日前已受理,且2011年4月1日后未完成审批配号手续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申请项目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后的项目清单报上,请审阅。

附件:1、浙江省采矿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2、浙江省探矿权招拍挂出让项目清单3、浙江省探矿权转让项目清单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联系人:廖福源*************135****6197)附件1:浙江采矿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1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山塘村毛山废弃矿山治理工程湖州农源造地绿化有限公司凝灰岩(宕渣)湖州市国土资源局2湖州市道场机械试验场矿区湖州三一工程机械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湖州市国土资源局3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业路板庄山段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湖州市埭溪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湖州市国土资源局4湖州市开发区杨家埠镇妙云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湖州美卓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湖州市国土资源局5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东林镇菁山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建筑用安山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湖州市开发区杨家埠镇敢山煤矿治理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砂岩)矿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7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镇金斗山建筑用石料整合矿区湖州巨林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8安吉县梅溪镇梅溪村花园山建筑用砂岩矿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建筑用砂岩安吉县国土资源局9安吉天子湖矿业有限公司红庙山膨润土矿安吉天子湖矿业有限公司膨润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浙江兆山新星集团安吉水泥有限公司高禹石矿安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1德清县洛舍镇何家坝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德清县三家村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湖州市国土资源局12德清县三合乡建筑用石料矿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3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青峙村狮子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14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算山码头清凉山场平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15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五期集装箱码头牛岷山场平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16宁波市北仑区白洋线公路局部路段改建工程建筑用石料矿北仑白洋线公路局部路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17奉化市阳光海湾工程裘村镇杨村鸭山采石场奉化市阳光海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奉化市国土资源局18慈溪市东安东一轧石厂矿区慈溪市东安东一轧石厂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慈溪市国土资源局19余姚市梨洲街道竖玉山整合矿王长军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梨洲街道苏家园村林场风车斗山生态治理性矿余姚市风车斗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1梨洲街道苏家园村柴西岩生态治理性矿余姚市江南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2兰江街道筀竹村五雷山生态治理性矿刘汉华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3梨洲街道南庙村鲤鱼山生态治理性矿王其林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余姚市国土资源局24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海盐保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5定海区金塘镇新丰社区东岙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舟山连海石化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舟山市国土资源局26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大浦社区柏塘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宕碴)矿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7定海区马岙镇三星社区馒头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舟山安邦土石方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舟山市国土资源局28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桃夭门社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石矿浙江舟山奇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9浙江省缙云县七里乡龙脚萤石矿丽水市金达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0龙泉市八都青山萤石矿龙泉市八都青山萤石矿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1青田县腊口镇腊溪村砖用粉砂岩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用砂岩青田县国土资源局32庆元上庄砂石发展有限公司周平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33庆元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叶少琴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庆元县国土资源局34遂昌县新路湾镇小马埠萤石矿义乌市矿业煤炭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5遂昌县柘岱口乡横坑坪萤石矿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6遂昌县云峰镇处坞萤石矿浙江遂昌正中萤石精选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7云和县云坛乡外水岗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云和县水岗山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云和县国土资源局38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上畈村万箩山普通建筑石料矿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9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三村金寺山石灰石矿诸暨市永昌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0嵊州市长乐镇辽湾萤石矿邢燕华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1嵊州市甘霖镇四角年岭下萤石矿王欢东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2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白沙外堤加固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陈方河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台州市国土资源局43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凤凰山建筑用凝灰岩宕渣矿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台州市国土资源局44仙居县白塔镇大路岸萤石矿仙居县白塔镇大路岸萤石矿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5浙江省仙居县湫山乡深里坑莹石矿浙江省仙居县湫山乡深里坑莹石矿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6仙居县上山湖玄武岩矿仙居县上山湖玄武岩矿建筑用玄武岩仙居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芦浦镇井头村莲花岙普通建筑用石料(宕渣)采矿权林世文建筑石料凝灰岩(宕碴)玉环县国土资源局48玉环县清港镇徐斗村下岙里建筑用凝灰岩(宕渣)采矿权黄祥军建筑石料凝灰岩(宕碴)玉环县国土资源局49玉环县沙门镇大岙里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张财福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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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临海市桃渚镇后塘村至杜桥镇上墩头村道路建设工程采矿权临海市国省道改造总指挥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3台州鑫捷码头砂石开发有限公司采石场台州九业矿业有限公司凝灰岩三门县国土资源局64杭州德安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砂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65萧山区义桥镇田丰村下洋桥普通建筑石料矿杭州安益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6萧山区义桥镇富春村四姑湾普通建筑石料矿杭州四姑湾石料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7临安市新桥刘余萤石矿浙江鸿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8临安市夏色岭钨矿临安广华矿业有限公司钨矿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9建德市盛泰矿业有限公司里薛方解石矿建德市盛泰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矿建德市国土资源局70建德市玄武矿业有限公司建德市玄武矿业有限公司玄武岩矿建德市国土资源局71淳安县汾口镇富占源页岩矿淳安县郑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用页岩淳安县国土资源局72淳安县汾口镇百亩畈页岩矿杭州明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用页岩淳安县国土资源局73淳安县汾口镇桃花山建筑灰岩矿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砖瓦用页岩淳安县国土资源局74富阳市渌渚镇莲桥村砂岩矿富阳莲桥建材有限公司砂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5富阳市高桥镇坑西村建筑用灰岩矿富阳市坑西建材厂建筑用灰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6富阳市渌渚镇浦中村金山砂岩矿富阳市鑫山矿业有限公司砂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7富阳市新桐乡程浦村砂岩矿富阳市新桐建材有限公司砂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8富阳市金浦石料有限公司砂岩矿富阳市金浦石料有限公司砂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9富阳市湖源乡塔坞萤石矿富阳中科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80杭州市西湖区(之江地区)石龙山南侧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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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洞头县霓屿乡上社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91平阳县昆阳镇垟岙底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平阳县凤垟采石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平阳县国土资源局92平阳县钱仓镇方家村大龙降建筑用花岗岩矿平阳县益建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平阳县国土资源局93平阳县梅溪乡包岙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徐盛如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平阳县国土资源局94苍南县凤池乡垟岙普通建筑用石料矿苍南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温州市国土资源局95文成县二源乡山头辉绿岩矿胡允波建筑用辉绿岩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96泰顺县仕阳镇双神辉绿玢岩矿罗松辉饰面用辉绿岩泰顺县国土资源97长兴中兴石矿(普通合伙)长兴中兴石矿(普通合伙)砂岩长兴县国土资源局98东阳市梧坞砂石料有限公司梧坞采石场东阳市梧坞砂石料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东阳市国土资源局99浙江虎山集团有限公司北蕉石灰石矿江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江山市国土资源局100金华市竹马乡李经堂建筑用花岗岩矿金华市北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金华市国土资源局101缙云县五云镇紫凤村紫凤山建筑用凝灰岩矿缙云县永安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缙云县国土资源局102丽水市青田县阜山乡岭康村金降寨叶蜡石矿青田康岭腊石有限公司叶腊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3龙游县庙下马坞铜矿龙游县庙下马坞铜矿铜矿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西溪乡九龙岭矿区仙里矿段硫铁矿丽水市华府矿业有限公司硫铁矿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5江山市旭峰矿产有限公司阴源萤石矿江山市旭峰矿产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6缙云县前路乡梅树岙莹石矿缙云县莹鑫莹石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7浙江兰溪金昌矿业柏社乡岭坑山萤石矿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8龙泉市埠头莹石矿有限公司龙泉市埠头莹石矿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9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柿树坳萤石矿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10诸暨市璜山镇黄家店村半丘地开石矿诸暨市小野矿业有限公司高岭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111萧山区河上镇里都村普通建筑石料矿杭州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砂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浙江省探矿权招拍挂出让项目清单序号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勘查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1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春林山矿区水泥配料用砂岩矿详查建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配料用砂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浙江省东阳市上村萤石矿普查东阳市上村砩石矿萤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注:1在审批中;2已完成招拍挂程序,签订了探矿权出让合同,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1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1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1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探矿权人,相关地质勘查单位: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已顺利完成。

现将年检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年检项目情况。

截止2014年9月底,全省有效探矿权481个(免检项目23个,应检项目458个),实检项目458个,较去年增加24个。

参检项目中普查项目273个,其中普查工作达7年及以上的139个(占应检项目的30.3%,占应检普查项目的50.9%);普查工作达10年及以上的16个。

全年实检项目勘查总面积5429.85km2,较去年增加409.08km2;勘查总投入2.81亿元,较去年减少0.02亿元;投入技术人员10359人月,较去年增加31人月;缴纳探矿权使用费197.92万元,较去年减少4.2万元。

.应检项目按勘查矿种划分:能源矿产26个(均为地热);黑色金属10个(其中铁矿8个);有色金属161个(其中铜40个、铅锌77个、钼27个);贵金属73个(其中金矿33个);稀有矿产3个(铍1个);非金属矿产185个(其中萤石155个)。

按探矿权人性质划分:国有企业215个,有限责任公司201个,其他企业42个。

按勘查阶段划分:预查16个,普查273个,详查143个,勘探26个。

(二)年检结果。

经年检,448个勘查项目合格(其中28个项目需加强事后监管),10个勘查项目不合格(其中拒绝年检5个,未完成规定最低勘查投入5个)。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企业名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企业名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企业名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股东转让出资或股份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86号(日期:2005-11-07 点击率:1649 )[收藏] [字号:大中小] [打印] [关闭]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原浙江浦江豪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股东后是否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请示》(金土资〔2005〕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二是两个民事主体(即转让方、受让方)之间的转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设立公司、转让出资或股份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因此,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土地使用者)财产时已表现为货币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

而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是将其持有的涵盖土地使用权、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或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发生在一个民事主体(土地使用者)即企业法人内部的行为。

不能孤立或简单地认定为股东(非民事主体)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包括因出资或股份转让引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

此外,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是企业法人称谓的改变,或可视为一个企业法人注销的基础上同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必备条件的两个民事主体未能在一个时点上同时存在,因此,也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

三、基于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以及企业设立、更名、出资或股份转让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厅认为依法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股东转让出资或股份等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范畴,不作为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就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土地登记的主体(1)依照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力。

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不具有土地登记主体资格,不得颁发土地证书。

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必须予以纠正。

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土地登记的,应有书面委托书。

(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是土地登记的一类,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机构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构相一致。

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二、把握土地权属的合法性(3)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与受让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不能作为土地登记确权依据。

(5)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应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取得相应份额土地使用权。

(6)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年限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用途土地出让最高使用期限的规定。

对目前尚未规定使用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一栏可用斜线划去,不能填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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