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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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浙土资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准确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或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依法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办公室、人事、监察、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进行年度考评和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交易机构: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一)加强分区管控。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开发的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类采矿权(以下简称“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二)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

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准意见作为设置的依据。

二、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三)强化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准入。

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准入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区边界基本沿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符合“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原则;省级集中开采区内年生产规模大于300万吨、市级集中开采区内年生产规模大于200万吨、“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年生产规模大于50万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06]4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6.09.27【实施日期】2006.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起草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及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决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性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规范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审查的原则;(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四)权责一致的原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浙江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成果(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提交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数据管理机构和利用单位第五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厅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数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土资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合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构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共同责任机制,具体在年度计划制定、建设项目审批、出让方案编制、批后监管实施、项目复核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主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做好衔接,认真落实年度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共同确保70%的供地结构比例要求落实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着重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步推行露天矿山实施规范的台阶式开采和定期测绘露天开采现状图,地下矿山实施定期测绘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以及按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的制度。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有效治理矿山生态环境。要加强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环境破坏区的治理工作,尤其是城市周边、风景旅游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等环境破坏区的整治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使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全省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非法探采矿和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查处。根据我省实际,重点查处两种行为:一是以承包名义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行为。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或出包矿产资源和采矿权,不得收取与矿产资源和采矿权有关的款项。二是越界开采行为。要依据定点划界的资源对矿山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以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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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浙土资规[2017]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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