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改一拆”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和《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省厅制订了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遏制违法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浙江这条主线,按照“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坚持“依法整治、属地管理、分类推进、注重长效”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扎实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加强依法行政,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社会和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
通过三年努力,实现违法用地处置取得明显成效,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城市功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统筹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违法用地大清查开展全省违法用地大清查,彻底查清违法用地现状和底数,把“三改一拆”工作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与破解农村违法用地治理难结合起来,与破解土地违法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结合起来,与清理处置历史遗留违法违规用地结合起来,提出违法用地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浙自然资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0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规〔2018〕189号)的精神,为深入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现就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总体稳定、布局优化、严格管控”的要求,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优化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按照“全面调查、方案编制、规划引导、项目实施、核准入库”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
(一)全面调查。
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包括图斑数量、面积、地类、分布、粮食等农作物种植情况以及坡度与质量等别、破碎图斑分布等情况。
全面查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数量、质量和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具体情况等,全面查清工程项目区内新增耕地潜力数量和具体地块位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29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较好地推进了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快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但是,从项目审查报批工作和实施情况来看,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前期工作没有扎实到位、报批周期长环节多审批慢、项目征求农户意见不够充分、农户搬迁没有及时到位、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项目区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致富、农村环境整治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集中连片有序开展整村整片整治,科学设置项目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要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要优先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撤并、改造的村庄和废弃工矿建设用地,作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旧区。
不得将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区。
要按照拆旧与建新相对应的原则设置建新区,建新区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面积。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规范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管理,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5月23日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进一步提高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工作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须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恢复属性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入”。
(一)“耕地转出”情形。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可以转出的情形:1.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符合标准的绿化带、绿色通道)工程;2.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特色农业项目或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3.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等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经批准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农业项目;4.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农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设施、农田防护林等工程;5.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6.按规定可以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政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为缓解这一矛盾,各地在盘活存量、节约用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农用地转用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GDP的增幅,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量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造成了大量土地浪费,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粗放增长已难以为继。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
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严格开发区(园区)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浙土资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的规定(试行)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 〕121 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一、报批条件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力争通过3-5年基本解决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的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管控,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各地要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总目标,抓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为优先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允许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在因实施城市(镇)建设规划而控制农民建房的区域,各地要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先行划定农房安置建设区块用于安排农民建房用地,或者加快实施农房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农民合理住房需求。
(二)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各地要努力克服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做法,按照“整治空心村、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的原则,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着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各地要统筹使用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各项指标,确有不足的,要在省切块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2015年5月26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央农办组织召开的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占优补优”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水田。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的水田。
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医疗、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军事项目,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直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允许采取“补改结合”方式,以补充耕地项目新增的旱地和“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增加的水田共同落实占水田补水田任务,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占用可调整农用地的,应查清地类变更的历史情况,从水田变更为可调整农用地的,按水田认定,从其他地类变更为可调整农用地的,按旱地认定。
二、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护论证工作,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占用耕地审查;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