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耕地占用税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

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上虞财税》政策法规专刊电子版时间:2008-12-15 16:21:21 发布:法规科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7号 2008年10月27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本办法统称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按照《条例》、《细则》和《通知》的规定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以及其他园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处难”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土地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局还有待完善,保护耕地红线任务还十分艰巨。
建立耕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机关部门、社会公众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性;有利于破解土地执法难题、促进依法依规廉洁高效执法,不断提高土地执法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耕地资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源、坚守耕地红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上来,统一到省委、远大计。
近年来,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不断创新耕地保护举措,敢于负责,真抓实干,努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力实现耕地保护向主动保护、综合保护、重点保护、永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不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久保护、共同保护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确保了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定良好的基础。
展。
但是,浙江是资源小省,人均耕地面积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耕地匮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同时,我省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居高不下,耕地占优补劣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保障建设与保护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耕地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充分利用非耕地、未利用一、充分认识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一)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6地、低丘缓坡、滩涂和存量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各类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代农业设占用耕地,避让、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对占用基本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补建补划工作,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要按现有非农建设占用进一步优化1500万亩标准农田的结构和布局,建设高耕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切实做到严格保护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浙土资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作出的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规定,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认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垦造耕地项目的落实。
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是有效组织垦造耕地,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二、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是: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查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评估耕地垦造潜力,编制可开发复垦耕地的具体项目,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
凡是土地更新调查基本完成(通过预检)的县(市、区)都要及时研究部署开展建立辖区内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并按照《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辖区内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编报垦造耕地储备项目要按照《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实事求是地查清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的状况,在全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近、中、远期垦造耕地储备项目,以及垦造项目所需投资预测成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
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
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
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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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683c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cb.png)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两富”现代化浙江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浙委〔2012〕11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做好设施农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对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新创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设施农用地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缓坡、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设施农业建设,要保护好耕地耕作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一)限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浙价费[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296号)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
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各水行政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以下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地的市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省级7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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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
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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