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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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浙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5日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区域(流域)管理,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领域。

非空间性专项规划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或规划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规划协同机制等方式,研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各类项目的国土空间适配等问题。

县级以上政府或总体规划明确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

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1 基准地价简介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是一项应用性强的工作。

城市基准地价是由政府土地管理的有关部门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作用:1、显示中国城镇土地在已有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同时也按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劣程度。

2、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时提供参考依据。

3、各地价区段及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水平,也对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用创造了条件。

4、为政府征收土地税费提供客观依据。

基准地价既可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提供主要依据.也可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提供计算增值量的重要方法。

5、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出灵活的地价政策,通过地价的差别和调整引导或控制各类经济社会活动,落实城市规则、经济发展战赂和产业政策。

6、基准地价的确立可进一步促进我国地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民经济统计和核算体系。

2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基本公式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价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对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利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或同一区域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如下:V=V1b×(1±∑Ki) ×Kj 式中:V:土地价格V1b:某一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级上的基准地价∑Ki:宗地地价修正系数Kj: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它修正系数程序a.收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b.确定待估宗地所处级别(区域)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c.分析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编制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条件说明表;d.依据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表 ,确定待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e.进行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它修正;f.求出待估宗地地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浙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评价各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推进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落实,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评价考核工作遵循“统一标准、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365”节约集约用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四条评价考核内容包括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年度综合评价和“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一)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年度综合评价。

从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二)“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中的“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三大战略目标、六大重点工程和五大主要抓手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第五条评价考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浙土资党[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党〔2013〕3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2013年12月6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落脚点,是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关键环节。

为扎实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针对前一阶段反映和查摆的重点问题,围绕“整改有目标、落实有责任、推进有措施、行动有平台、实现有保障”的要求,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整改工作的主要目标(一)宗旨意识牢固树立。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把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融入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和行动之中。

(二)突出问题切实解决。

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着力加强作风建设,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振广大党员干部的精气神;着力提升管理能力,破解国土资源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三)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把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为推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厅函[2009]2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函〔2009〕23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2010 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0 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要点
2010 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坚持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总体框架>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33 号)为指导,突出信息化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按照“统一平台、强化监管、服务公众、保障安全” 的总要求,加快以市为单位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突出业务系统应用与整合;完成业务内网和加快数据中心基础建设;推进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集群化;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远程会商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构建安全、稳定的信息化运行环境。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稳步推进市级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矿政部分)试运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矿政
部分)试运行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矿政部分)试运行的通知
厅开发处、储量处、地勘处、地环处:
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矿政部分)的软件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

经厅领导同意,定于11月1日起进行试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矿政部分)的试运行工作由厅开发处、地勘处、储量处、地环处负责,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开展。

厅信息中心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二、厅信息中心要抓紧做好试运行的人员培训和数据核对工作,于10月15日前完成人员培训工作,10月25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确保已有数据的正确性。

三、各地矿业务处室要高度重视试运行工作,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认真核对相关数据,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积极试用新系统,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时告诉厅信息中心。

厅信息中心对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0月9日
——结束——。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杭土资[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的通知(杭土资[2007]63号)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二○○七年三月二十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库建设,适应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市场化的要求,加强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以下简称空间数据)是指杭州市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用来表示国土资源基础业务相关空间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其分布特征诸多方面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空间数据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称数据提供人)负责空间数据提供、保管、维护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空间数据使用者(以下称数据使用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国土资源相关调查、测绘工作的测绘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利用空间数据的单位或个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涉外使用空间数据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空间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空间数据使用实行协议许可制度。

数据使用人可以按时间或者项目两种方式与数据提供人签订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协议应注明数据内容、使用范围、使用费用、知识产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数据使用人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数据提供人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第七条数据使用人应当在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空间数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07]14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7.09.26【实施日期】2007.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已经浙江省档案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正确界定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各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土资源文件材料是指在国土资源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本省国土资源各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查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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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6]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12.14
【实施日期】201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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