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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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21〕8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明确记载抵押担保相关约定1.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情况,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2.明确记载抵押不动产的转让约定情况。

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可一并记载禁止或限制的内容,没有约定的填写“否”。

3.规范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区分一般抵押担保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二)规范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1.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民法典》实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抵押双方申请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移登记除外。

2.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

《民法典》实行后,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的约定办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国土资源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十三五”国土资源工作“一个目标、两大战略、三场硬仗”的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发展实际,深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期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工作定位,服务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以“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一图六网”为抓手,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和保障能力,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目标任务。

基本建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初步满足土地资源“批、供、用、补、查”和矿产资源“勘、采、储、用、查”需求。

省厅建立了遥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供应、信访、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等35类数据库,建立了“一张图”服务平台,为各类业务系统提供19类符合OGC国际标准的数据服务、10类基础空间服务和58类业务应用服务,在规划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方面得到了应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促进不动产登记人员融合,强化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为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服务、便民利民,加强不动产登记特色文化建设,现就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需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治思维和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团结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保障,是确保《条例》、《细则》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人员融合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确保原来从事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骨干人员落实到岗,继续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持续提升业务水平,成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中坚力量,形成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最大合力。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一窗受理”平台的构建思路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一窗受理”平台的构建思路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一窗受理”平台的构建思路作者:黄炎张芸等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第11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黄炎张芸张毅南胡向荣路雄英徐伟栋浙江臻善科技有限公司裴晓阳2017 年3 月22 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协同推进全省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7〕144 号),明确了国土、住建、税务部门“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要求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和“放管服”改革,坚持效果、需求、问题导向,充分运用“互联网+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全面推进房屋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身改革,各地在2017 年3 月底前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的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第二次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7〕76 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可信电子证照库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0 号)等要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为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业务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全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一窗受理”平台统一模式,建设“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业务平台”,统一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一窗受理”平台的对接。

不动产登记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为确保各地登记系统与政务服务网“一窗受理”平台平稳、及时对接,避免各地标准不一、重复建设,研发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业务平台,统一与政务服务网“一窗受理”平台对接,实现与省数据管理中心的数据共享,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系统分步接入,最终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政务服务网“一窗受理”平台对接。

一、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业务平台研发为全面实现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业务平台,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重点开发了一个门户,三个子系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浙自然资厅函〔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地勘局、省林业局,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3月19日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构建以数字化改革推动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的体制机制,现就加快推进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聚焦精准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精准支撑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两大目标,紧扣一体化、全方位、制度重塑、数字赋能和现代化五大关键,坚持“一码管一空间”理念,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串联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国土空间治理的“核心码”,全面加强数据集成、流程再造、业务场景协同,迭代升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方位、系统性推进方式流程、手段工具重构和体制机制、组织架构重塑,全力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内外联通的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架构——“数字国土空间”,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履职、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强劲服务保障,助力推动全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努力打造“重要窗口”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任务围绕迭代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核心业务流程再造、多场景协同应用,以数字化重塑自然资源全域全要素治理“数字空间”,协同支撑全省数字化改革“152”工作体系,重点落实以下五大任务:——数据大归集。

聚焦自然资源涉密涉敏数据归集应用,建立健全脱密脱敏应用技术规范和数据安全管理举措,重点破解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空间规划、国土三调、三线三区、地质地勘、海域海岛、不动产登记等基底数据的应用问题,推进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建设,确保在安全前提下最大程度共享应用数据资源。

浙江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落地同步实现五项全覆盖

浙江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落地同步实现五项全覆盖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329月30日,随着浙江东部海岛城区——温州市洞头区不动产权证书首发仪式的举行,浙江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前3个月全部落地,并且同步实现五项“全覆盖”。

一、浙江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步实现五项全覆盖1.完成职责机构人员整合全覆盖全省11个市、90个县(市、区)全部完成职责整合,各地均组建了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两个机构,其中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行政副局级设置。

截至9月30日,全省不动产登记人员总数5526人,比原土地登记人员净增137%;全省共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2023个,比原土地登记窗口增加150%。

2.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全覆盖自2015年6月26日义乌市颁发全省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以来,全省各地相继颁发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9月30日,全省11个市、90个县(市、区)全部实现停发土地证、房产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全省已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50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36万份。

3.启用2.x 版本信息平台全覆盖依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等技术规范,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开发的“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基本功能2.0版)”,各地快速搭建了集权调审核、登记业务、信息汇交、信息共享、档案管理等“五位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2.x 版)”,完全摆脱了原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2.x 版本)独立支撑。

4.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汇交全覆盖依托已经全面应用的浙江省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升级改造完成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并部署应用,实现了全省不动产登记业务全省统一配号,信息实时汇交国土资源部。

截至9月30日,已实时上报信息111万条。

5.房屋权属证明网上申请全覆盖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十项民生实事部署,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开发部署了“房屋权属证明”网上申请系统,9月26日在全省全面上线运行,实现了“房屋权属证明”网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群众可以足不出户取得“房屋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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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
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浙土资函[2015]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土资函〔2015〕17号)
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在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挂牌的省土地权属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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