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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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交易避税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论关联交易避税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产 生关 联 交易 避税 行 为 的主要 原 因
造 成 企 业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避 税 最 根 本的原 因, 在于纳税 人追求利 润最 大化 。 企 业在追求利 润最大化 的动机驱使下 ,往 往 会通过少列 收入 、多列成 本费用 的办 法来 达到少交税 、 多增利 的 目的 。在跨 国公司 、 企 业集 团及上 市公司 中 ,利 用各 国或地 区 税 率 的差异 及关联 交 易行为 逃避税 收 、 转 移或虚增利润 、 粉饰业绩 的现 象很普遍 。 根 据 20 0 5年 国家 税务 总局 国际 司反 避税处 公 布的数字显示 ,跨 国公 司每年在我 国避 让 税收达 3 0亿元 ,这约相 当于 中央财政 0 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这仅仅是 跨 国企业 的 避 税 , 加上 内资企业 的避税 , 若 数字将更加 惊人 。而 目前税 法漏洞和缺 陷的存在也从 客 观 上 为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避 税 这 种 行 为 成 为 可能 。 比如 , 政府 为了鼓励某些地 区 , 行业 和企业 发展 ,规 定了各种减免 税收的优惠 政 策 ,导致企业集 团 内部各企业 问也存在 税 收差 异 。由于跨 国公司或集 团公司 的追 求 目标 是集 团整体利 益最大化 , 因此 , 母公 司 常 常 利 用 对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关 系 ,达 到 从 总体上 逃避 国家税 收 ,实现整 体利益最大 化 的 目的 。
企业家天地 2 1 0 2年 第联交易避税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口林 字
内容摘要 关联 交易避税引发 了一 系列 问题 , 其负面影响 已经 引起高度重 视 。 目前 。 关 联 交易 避 税 的 法 律 规 制 尚未 有 统 一 和 明晰 的认 识 。 业 集 团关 联 对 企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规制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规制

硕士电子版论文保密级别内部学位级别硕士论文提交日期:2002年4月论文答辩日期:2002年5月22日论文中文题名: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规制论文英文题名:Legal Restriction of Tax Avoidance of Associated Enterprises作者及所在单位:李莺歌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冯彦君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分类标识:DF432中文主题标识:关联企业避税英文主题标识:Tax Avoidance Associated Enterprises中文文摘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规制问题,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关联企业避税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

目前各国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遵循两条标准:一是存在控制关系,即一个企业有权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

二是存在重大影响关系,主要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会派驻代表或有权选任经理人员等。

在我国,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

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避税概念的界定也不完全相同,其共识是避税的不违法性和少缴税款的目的性。

笔者将避税定义为是一种纳税人利用不违法的手段和形式,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目的的经济行为。

关联企业避税的独特性在于它利用了关联企业内部特殊的关系,这也是它与其他避税行为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它是纳税人精心研究税法及有关法律之后故意采取的行为,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方法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

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关联企业往往利用其跨越国境的经营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避税方法以达到目的。

关联企业避税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均,减损税法权威。

避税的法律规定(3篇)

避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避税,即通过合法手段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是纳税人基于税法规定和自身经济利益考虑的一种普遍现象。

避税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界限,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就可能构成逃税。

本文将详细阐述避税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避税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界限。

二、避税的法律概念1. 避税的定义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不足,采取合法手段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

2. 避税与逃税的区别避税与逃税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合法性。

避税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而逃税则是通过隐瞒、谎报等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三、避税的法律规定1. 税法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关系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必须依法行事。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纳税人。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应尽可能高效。

2. 避税行为的合法性(1)税法允许的避税手段① 税收优惠: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发展,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

② 税收抵扣:纳税人可以依法扣除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

③ 税收筹划:纳税人通过合理规划生产经营活动,降低税负。

(2)税法不允许的避税手段① 利用税法漏洞: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中的漏洞进行避税。

② 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

③ 虚假申报:纳税人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3. 避税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逃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避税的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某企业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将生产经营地迁至税收优惠地区,实际生产经营地并未迁移。

税务机关经调查后,认定该企业构成避税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 案例二: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某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低价出售产品,高价购买原材料,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企业合理避税有哪些方法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企业合理避税有哪些方法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企业合理避税有哪些方法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一、企业合理避税有哪些方法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減少税务上的支出。

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她是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

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较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关于关联方交易中避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关联方交易中避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关联方交易中避税问题的探讨论文关键词:关联方交易;避税;计谋论文摘要:避税活动是商品经济进展到一按时期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切和经济的快速进展,关联企业在交易中规避法律,不合理避税愈来愈成为我国现行税制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方式常见的有转移定价、收购亏损关联企业等六种方式。规制关联方交易不合理避税的计谋能够从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税收制度等方面入手。一、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概念界定我国的新准那么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那么规定:“一方操纵、一起操纵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阻碍,和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操纵、一起操纵三或重大阻碍的,组成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操纵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操纵,和同受某一企业操纵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受要紧投资者、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的其他企业。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不是收取价款,要紧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同意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治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交易量达到必然的要求才以为是关联交易;而有些国家那么要求交易行为对该公司具有重要阻碍;或二者兼而有之;或二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视为关联交易。对此,《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露》归纳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彼此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不是收取价款。”二、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形式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法的手腕和方式,利用税法的某些不完善的地方,通过资金、费用、本钱、利润转移等方式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能够同意的避税,指纳税人依照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以减轻税收负担,这使得纳税人实现其避税愿望成为可能,亦即当税法等规定纰漏过量或不够周密时,纳税人纳税的愿望就有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中的不足的地方的利用得以实现;另一类是不能够同意的避税,即狭义的避税,指纳税人违抗国家的纳税用意,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含糊的地方,歪曲税法的含义,其实质是违法的,是以不违法或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属于逃税行为。避税的实质确实是纳税人把纳税对象在不违抗税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从而使它的适用税率降低,或使其应税所得额减少,进而达到少纳税或排除纳税的目的。1.转移定价避税这是关联交易避税最要紧的方式,或是关联交易避税中的核心问题,即利用不同地域、不同性质的企业间的税率不同,通过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降低税负。转移定价,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彼此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转移定价避税有多种形式: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贷款业务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等。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应该说,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确实是避税。企业集团常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举高或降低交易价钱来调剂各关联企业的本钱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税和流转税(关税、增值税)领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最为严峻的是一些外资企业。这些外资企业账面持续连年亏损但却不断增资。之因此如此,确实是因为一部份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或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入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或二者兼而有之。这严峻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2.收购亏损关联企业避税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能够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资产,能够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也能够是母子公司之间相互置换资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能够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能够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若是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就能够够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逐年弥补盈利,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合法避税。3.利用优惠条款避税我国属于进展中国家,在经济进展进程中存在着经济进展不平稳、资金欠缺、技术掉队等问题,因此我国要紧利用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方向、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依照税法规定:对向能源、交通设施和“老少边穷”地域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域的,免征所得税。为此,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额而尽力挂靠上述行业和地域。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变更企业名称,从头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租赁方式避税从避税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式,对承租人来讲,其益处在于既能够幸免因长期拥有机械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又能够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尔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获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讲,租赁也给他带来益处,他没必要为如何利用或利用这些设备款而费心,同时,还能够轻而易举地取得租金收入。另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样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方法。5.信托方式避税信托避税法是通过在某一专门税收优惠地域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区信托机构下,利用税收优惠避税的方式。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械、设备、房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部份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三、规制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税的计谋1.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而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必需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那么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增强治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全面,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和该项交易对公司的阻碍,对关联交易定价基础的披露没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对这次关联交易的公平性提出意见。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推行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成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已经普遍关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爱惜等问题。可是在执行进程中,由于企业对独立董事的鼓励通常较小,企业并无最大限度地调动独立董事的踊跃性来行使其职责。因此,我国要强化标准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发表独立的意见。3.标准关联企业关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进展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效劳,很多企业上市采纳控股的子公司上市这种“剥离上市”和关联企业自身行为的不标准,使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之间发生关联方交易的频率太高。为了幸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进程中,应该标准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给、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如此会大大地减少关联方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妥关联方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4.完善税收制度,增强反避税立法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在不同地域、部门、行业、税收主体之间的税收待遇上存在必然不同,如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国内企业所得税,可是,仍然存在着国内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种不同的所得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机遇。因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外国反避税体会,制定符合我国情形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实施规那么,以操纵转让定价为重点,标准和增进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深切开展5.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人员素养我国100万的税务人员中,反避税人员不足200人,人材不足在专门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进度。相关于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关联交易来讲,反避税人员更是远远不足,应增强专业反避税人员的培育。参考文献:[1]张中秀.税收征管与反避税[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2]马兆瑞.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及其防范[J].现代财经,2000(3).[3]赵魁媛.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的避税问题[J].经济问题探讨,2005(3).[4]王继鹏.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试探[J].商业研究,2000(4).。

最新-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思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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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思考一、关联企业的界定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

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和子属公司。

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

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

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和关联公司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

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

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

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

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即关联企业-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

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该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

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

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

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之企业联合的统称。

立法也径直以关系企业作为其关系企业法的正式名称。

注施天涛《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最新 关联企业合法避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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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合法避税关键词合法避税偷税债务筹资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港“合法避税”又称“税收筹划”。

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

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

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

”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合法避税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合法避税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可。

各国在经济发展上都存在不同的倾向性,在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及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也为合法避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

而对于避税,世界各国众说纷纭,看法不一。

严格来讲,避税有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之区别。

正当避税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它又称税收筹划。

而不正当避税则是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为违背的。

如有的国家对烟酒征收较高的税收,有的人采取少喝酒少抽烟的方法,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因此它是一种正当避税,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综合性、整体性、目的性和普遍性。

可见合法避税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很大的税收利益,而作为执法部门,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为国家所鼓励和倡导。

1概念及特点合法避税(税收筹划),是指应纳税义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其真正的目的是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2合法避税与节税、避税、偷税的异同对于“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而对“避税”的合法性,由于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

有的国家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节税。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思考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思考

关联企业避税的影响
降低国家税收收入
关联企业避税会导致国家税收 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
状况。
不公平竞争
关联企业避税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 ,因为它们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增 加利润,从而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 竞争优势。
法律风险
关联企业避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因为它们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税 收法律法规。
02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 规制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框架
01
关联企业避税的定义
关联企业避税是指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通过价格手段或者其
他方式,转移或分配收入和成本,以达到规避税收义务的目的。
02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构成要件
关联企业避税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包括主体
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关联企业避税常常被视为一种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但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 风险。
关联企业避税的途径
01
02
03
转移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协商制 定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以 实现利润的转移和税收的 规避。
费用分摊
关联企业之间将费用进行 不合理地分摊,以实现税 收的规避。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联企业利用国家或地区 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 税收的减免。
预测3
未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将为税务 监管提供更加全面和精准的信息,有助于发现和 打击关联企业避税行为。
关联企业避税的监管建议
建议1
01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关联企业避税行为,制定更加完
善的国际税收规则和合作机制。
建议2
02
提高税务监管水平,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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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纳税人举证制度。在反避税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由于不了解纳税人在国外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而难以确定其活动的性质。如果由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则使税务机关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因此,在我国税法中应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既要求纳税人来证明其交易的合法性。如果纳税人不能证明或争名不符合要求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核定纳税人与外国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并据此进行调整。
3.通过法律阻止在避税地或避税港设立以避税为目的的公司。比如英国是通过制裁来阻止基地公司的设立,其税法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居民公司不得擅自迁出英国,对于违反此规定者,不仅按居民公司征税,还要给予相应处罚;比利时是用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建立,其税法规定向国外关联企业转移的利润,如属于非正常情况,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一律不予扣除。我国也应该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阻止关联企业以避税为目的在避税地或避税港设立公司,同时加大对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调查和处罚力度。
4.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我国的税法并不完善,也为外资企业的避税提供了空间。例如:外资企业将分公司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均按照分公司的资产额占公司总资产额的比例进行分摊。但从公司的实际业务来看,在四家分公司中,有两家均只生产气体,不发生运输费用和销售费用(直接用管道输给客户),另外两家仅有发生液态气体的运输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上的相关性原则和费用分摊的收益性原则,该笔销售费用根本不能在前两家分公司进行分摊。但所得税法上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并收回为分支机构垫付的费用"。这个规定看似清楚,但仔细分析,"管理费"的范围包括哪些,税法没有做进一步规定,这就给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空间。
2.通过资本弱化避税
资本弱化,通常是指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或其它目的,在投资于企业的资本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国融资中,通过高负债、低投资,增加利息支出,转移应税所得,而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政策,利息收入与经营利润相比,往往税率较低,加上有的国家对国外获得的利息收入缺乏一定的控制,因而很多跨国企业将利润转变成关联方的利息,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美国安然公司利用位于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的两家公司(汉森投资公司和纽曼投资公司),通过贷款和股票交易,把魁北克锯木厂支付的大笔费用转成了利息。加拿大规定,资本支出不得扣除,而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安然公司通过这一伎俩骗取了加拿大政府约9300万加元的税款。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私法赋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和权利、税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提供了可选择的法律空间,使其成为可能。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有:
1.通过转让定价避税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活动时,不按正常交易价格,而是通过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使利润转移的手段,以达到避税的目。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不仅产生同一税收管辖权下的税收规避问题,同时这种情况会出现在两个甚至多个税收管辖权下。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跨国公司利用不同的区位优势在不同的东道国设立功能不同的关联企业,对这些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规划,从而规避母国或东道国的税收。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关联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时,主要通过以下手法进行转让定价:①在购销业务中,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商利用我方缺乏国际供销渠道,又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往往需要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件,出口制成品的缺点,抬高进口料件的价格,压低制成品的价格,致使不少企业的产品销售价与进口料件的价格相等,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产品价低于进口料件价格的情况,导致企业亏损。②在投资或承包工程时,抬高设备或工程造价,从中牟利。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常以设备出资。由于中方不了解进口设备的国际行情,设备作价过高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一些在香港和外国被淘汰的设备也以新设备作价,这不但使外商增加在企业中所占的股份,还可以通过折旧增大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一些外商在承包工程项目时,同样通过抬高工程作价和设备材料来获取额外利益。③在贷款业务中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贷款是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投资的一种常见形式,在我国投资的一些外商常常有意使注册资本偏低或使注册资本不能马上到位,所需资金则由外方以信贷形式提供,并收取高利率。以此在短期内将利润转回。④在提供劳务和无形资产中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和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情况,在收取或支付劳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时,常常发生转让定价。在我国常见的做法是,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公司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不收费或低收费,境外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则高收费。由于劳务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难以恰当地得到估计,因此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一)完善反避税相关法律法规
1.进一步完善《规程》中各种转让定价方法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应参考的可比因素等。目前我国《规程》关于三种传统转让定价的规定,只有成本加价法的概念与国际上的通常概念相一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与再销售价格法均存在需要完善之处。至于几种利润定价方法的概念,《规程》就根本没有规定,更需要补充完善。
(二)建立反避税机构体系,加强税收征管
1.首先要重视反避税机构的设置。应该允许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各地涉外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反避税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由上级批准后适时设立专职反避税机构。明确调查机构的定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工作的职责权限。现行的模式造成不清楚执法主体为税务局抑或是税务局下辖的稽查局,应当从机构上明确其独立的执法地位和职责。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调查机构设置于较高的层次上,并且独立执法,减少地方保护对反避税工作的干扰。
近年来,关联企业避税问题日趋严重,已引起各国税收界和税法界的关注。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所有企业中,有一半以上的处于亏损状态。国内研究税法的专家指出,这些处于亏损状态的外商投资企业有相当部分是为了避税制造的人为亏损。据估算,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因此,对关联企业避税进行规制乃当务之急。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一种日益常见的经济现象。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 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近年来,象“公司体系”(company system)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都缺少具体的法律内容,仅仅表明企业之间的相对紧密联系。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 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之间有联合关系。而在日本,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是在财务诸表规则中却作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该规则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持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3.利用避税地避税
所谓避税地,又称避税港,通常是指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税率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也可指一些虽然采用正常税率,却提供某些特殊的税收豁免项目以及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即通过提供普遍的税收优惠而使纳税人借以从事经常性的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们的主要特点是:国家或地区较小,地理位置特殊,财政规模小并有其它财源,而可以大量的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金融制度较为完善,政局较为稳定,从而使跨国纳税人可以放心地将其确定为自己的避税地。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避税地大致有:巴哈马、百慕大、凯曼群岛、香港、等35个国际避税地。另外,其它一些国家设立的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经济特区,如菲律宾的出口加工区、荷兰的保税仓库,我国沿海设立的一些保税区等,这些特殊区域无论设立名称、形式如何,都为到该地的投资者和从事经营的企业提供了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优惠。
三、法律对策和建议
关联企业避税,不仅造成了我国财政税收的严重流失,而且,涉外关联企业避税会使本应有我国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流失到国外,损害了我国的征税权力和财政利益。其次,关联企业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竞争、税负平等"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平的无差别税收待遇被人为的因素干扰和扭曲,造成了避税企业和如实纳税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影响其它企业的积极性和竞争地位,进而波及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两方面对其进行规制:
在我国大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第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所拥有或控制;第三,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解释。
综上所述,如何界定上述“关联关系”成为认定关联企业的关键,也是解决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前提,是实践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观察各国税法及税收协定的规定,一般都没有用简单的语言对关联企业定义,只是给出了一些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至于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则应根据个案而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其有两大标准:其一是股权控制标准;其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此外,有些国家还采用其他一些标准,如资金、技术上的依赖标准等。概括地讲,关联企业是指相互有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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