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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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是国家用来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

通过设立反避税规则,国家能够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经济失衡以及公共财政缺口的出现。

以下是一般的反避税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法律规定: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反避税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和界定了逃税行为和相应处罚。

比如,明确规定逃税行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等。

2. 合理确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明确申报和确权所有收入,包括各类收入和资产的来源、性质和金额,确保所有纳税义务都被纳入税收体系。

同时,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减少虚假申报和隐瞒收入的行为。

3. 预防逃税行为:税务机关通过监管和信息收集,预防逃税行为的发生。

例如,通过税务系统的建设和信息共享,实现对纳税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为。

4. 跨境税收合作:国际上普遍采用信息交换和合作的方式,对跨国企业和个人的跨境税务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减少利用跨境避税行为。

如签署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定,处罚跨国企业和个人的避税行为,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合作等。

5. 关联交易规则:通过设立关联交易规则,防止企业通过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来进行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关联交易规则要求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按照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定价,并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6. 反逃税查询权:税务机关拥有相应的调查和查询权力,可以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税务信息和财务记录。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进行复核、核查和审计,确保纳税人的申报真实性和合规性。

7. 惩罚措施:针对违反反避税规则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

这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刑事责任追究等,力图对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保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总之,反避税规则的出台和执行是保障税收公正、合理和有效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强化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审计,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避税的法律规制(DOC6)

避税的法律规制(DOC6)

避税的法律规制避税涉及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税收实质公平与税收法定主义乃至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等根本关系,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一、关于避税的法律界定由于纳税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对人民财产自由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是其“经济人”性格的必然选择。

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并非每个公民均须承担纳税义务,只有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是具备了税收负担能力,公民与国家才产生税收债务关系。

可见,公民无主动为国家创造税收的积极法律义务,国家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加劳动、创办公司、参与投资以创造税源。

因此,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理性决策、合理筹划,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释、回避税法所规范的课税事实、利用税收优惠调整行为方式等,应当为法律所允许。

问题的核心生于,在上述行为中哪些属于国家所鼓励的节税行为,哪些是国家欲予否认其效力的避税,还有哪些是国家税法明令禁止的偷税行为。

从理论上明晰界定三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才能彰显税法鼓励节税、否认避税、打击偷税的指引作用。

由于避税介于节税与偷税之间模糊地带,有必要首先澄清避税的法律概念。

对于何为避税的问题,理论界一般从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是否滥用私法形成权、是否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等方面加以认识,但各种观点之间又各有侧重。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已把各种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类型化,这些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规制下,可以自行选择某种法律形式以达成一定经济目的或实现一定经济性成果。

如果纳税人选择通常所不用的法律形式不但实质上实现了所预想的经济目的乃至经济性成果的目的,而且还回避掉了通常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相对应的课税要件,使其税收负担减轻或排除了他们的税收负担,此称为避税。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捐规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私法上法形式之选择可能性,从私经济交易之正常观点来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选择通常所不使用之法律形式,于结果上实现所意图之经济目的或经济成果,但因不具备对应于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课税要件,因此减轻或排除税捐负担。

我国个人跨境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个人跨境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个人跨境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个人跨境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如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跨境交易和投资已经成为常态。

然而,个人跨境避税行为却是一种挑战,不仅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因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来遏制和打击这种不法行为。

首先,我国立法对个人跨境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跨境避税行为涉及通过操纵交易、虚构业务、避免税收申报等手段,规避应交纳的税款或减少支付的税收金额。

根据该法的规定,这些行为都是非法的,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我国税务机关加大了对个人跨境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

税务机关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个人跨境交易的审查力度,通过纳税申报、税务调查等手段,对潜在的个人跨境避税行为进行监控和执法。

税务机关不仅与金融机构和海关等合作,分享信息和数据,也与国际税务合作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打击个人跨境避税行为。

此外,我国还通过加强税收信息透明度来打击个人跨境避税行为。

我国已经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税收信息交换协议,要求我国纳税人将个人境外资产、境外收入等信息报告给税务机关。

同时,我国也参加了全球共同推动的“自动信息交换”(AEOI)计划,在国际上与其他国家分享个人跨境纳税信息,增强了全球范围内的纳税信息共享。

另外,我国加强了执法的力度和手段。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税务调查、责令提供协助、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的个人跨境避税行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刑事追究,以威慑和打击此类行为。

最后,我国还倡导公众参与个人跨境避税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税务机关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等手段,引导公众了解个人跨境避税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从而形成公众监督的力量。

同时,税务机关也鼓励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跨境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越来越完善,通过立法、监管、信息透明、执法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和打击个人跨境避税行为。

私人账户避税法律规定(3篇)

私人账户避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财富积累日益丰富。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如何合理避税也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私人账户作为一种常见的理财方式,在避税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本文将针对私人账户避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避税。

二、私人账户的定义私人账户,即个人账户,是指个人在我国境内开设的、用于存储、提取、支付等金融业务的账户。

私人账户主要包括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保险账户等。

三、私人账户避税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核心法律,对个人所得的征收范围、税率、税收减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征税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

(2)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⑥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⑦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税收减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公对私避税的法律规定(3篇)

公对私避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采取了公对私避税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打击公对私避税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公对私避税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公对私避税的定义公对私避税,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隐瞒收入、滥用优惠政策等手段,将本应计入应税收入的部分转移到非应税收入或税后收入,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税收的目的。

二、公对私避税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公对私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公对私避税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等进行了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公对私避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公对私避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偷税、逃税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公对私避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虚构交易避税案例某企业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与关联企业虚构一笔交易,将部分收入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经税务机关调查,该企业虚构交易行为构成偷税,被依法处罚。

2. 虚开发票避税案例某企业为逃避增值税,虚开发票给客户,将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调查,该企业虚开发票行为构成偷税,被依法处罚。

避税的法律规定(3篇)

避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避税,即通过合法手段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是纳税人基于税法规定和自身经济利益考虑的一种普遍现象。

避税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界限,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就可能构成逃税。

本文将详细阐述避税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避税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界限。

二、避税的法律概念1. 避税的定义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不足,采取合法手段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

2. 避税与逃税的区别避税与逃税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合法性。

避税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而逃税则是通过隐瞒、谎报等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三、避税的法律规定1. 税法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关系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必须依法行事。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纳税人。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应尽可能高效。

2. 避税行为的合法性(1)税法允许的避税手段① 税收优惠: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发展,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

② 税收抵扣:纳税人可以依法扣除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

③ 税收筹划:纳税人通过合理规划生产经营活动,降低税负。

(2)税法不允许的避税手段① 利用税法漏洞: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中的漏洞进行避税。

② 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

③ 虚假申报:纳税人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3. 避税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逃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避税的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某企业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将生产经营地迁至税收优惠地区,实际生产经营地并未迁移。

税务机关经调查后,认定该企业构成避税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 案例二: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某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低价出售产品,高价购买原材料,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避税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税收领域关注的焦点。

避税行为不仅影响了国家间的税收公平与正义,也阻碍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因此,对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不仅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具有重要价值,也是完善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课题。

二、避税行为的定义及现状分析(一)避税行为定义避税行为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税制差异,采取各种方式减轻或逃避应纳税额的行为。

(二)避税行为现状当前,避税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进行避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三、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一)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反避税法律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避税行为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导致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不均衡分配。

(二)国际税收合作原则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是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制定反避税的国际公约等方式,可以有效地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四、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发展及完善(一)国内外反避税法律规制的演变从国内法来看,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反避税法律规制,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法来看,OECD等国际组织也在推动制定反避税的国际准则和标准。

(二)我国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在反避税法律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收法规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

(三)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税收法规体系,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五、具体反避税法律措施分析(一)加强税收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通过完善税收法规体系,填补税法漏洞,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同时,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确保税收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建立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是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的关键。

避税的法律制度规范(DOC 6)

避税的法律制度规范(DOC 6)

避税的法律制度规范(DOC 6)避税的法律规制避税涉及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税收实质公平与税收法定主义乃至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等根本关系,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一、关于避税的法律界定由于纳税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对人民财产自由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是其“经济人”性格的必然选择。

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并非每个公民均须承担纳税义务,只有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是具备了税收负担能力,公民与国家才产生税收债务关系。

可见,公民无主动为国家创造税收的积极法律义务,国家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加劳动、创办公司、参与投资以创造税源。

因此,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理性决策、合理筹划,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释、回避税法所规范的课税事实、利用税收优惠调整行为方式等,应当为法律所允许。

问题的核心生于,在上述行为中哪些属于国家所鼓励的节税行为,哪些是国家欲予否认其效力的避税,还有哪些是国家税法明令禁止的偷税行为。

从理论上明晰界定三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才能彰显税法鼓励节税、否认避税、打击偷税的指引作用。

由于避税介于节税与偷税之间模糊地带,有必要首先澄清避税的法律概念。

对于何为避税的问题,理论界一般从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是否滥用私法形成权、是否以取得等因素而未能将某种“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所表现的所有法律形式全部涵盖,以致纳税人所选择的私法形式与立法者设定的类型化法律形式所对应的课税要件之间发生断裂,此时即构成避税。

避税与偷税(tax evasion)的区别在于,偷税是全部或部分地把课税要件的充足的事实给隐瞒下来的行为,而避税是把课税要件的充足本身给回避掉的行为。

也就是说,偷税是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构成要件,在偷税行为发生时,税收债务已经产生,只是由于纳税人以带有违法性之事实或虚构性之诈欺行为回避了课税要件,比如,纳税人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篡改课税事实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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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的法律规制
避税涉及税法的基本,涉及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税收实质公平与税收法定主义乃至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等根本关系,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一、关于避税的界定由于纳税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对人民财产自由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是其“人”性格的必然选择。

按照法治国家的理念,并非每个公民均须承担纳税义务,只有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是具备了税收负担能力,公民与国家才产生税收债务关系。

可见,公民无主动为国家创造税收的积极法律义务,国家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加劳动、创办公司、参与投资以创造税源。

因此,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理性决策、合理筹划,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释、回避税法所规范的课税事实、利用税收优惠调整行为方式等,应当为法律所允许。

问题的核心生于,在上述行为中哪些属于国家所鼓励的节税行为,哪些是国家欲予否认其效力的避税,还有哪些是国家税法明令禁止的偷税行为。

从理论上明晰界定三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才能彰显税法鼓励节税、否认避税、打击偷税的指引作用。

由于避税介于节税与偷税之间模糊地带,有必要首先澄清避税的法律概念。

对于何为避税的问题,理论界一般从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是否滥用私法形成权、是否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等方面加以认识,但各种观点之间又各有侧重。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已把各种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类型化,这些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规制下,
可以自行选择某种法律形式以达成一定经济目的或实现一定经济性成果。

如果纳税人选择通常所不用的法律形式不但实质上实现了所预想的经济目的乃至经济性成果的目的,而且还回避掉了通常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相对应的课税要件,使其税收负担减轻或排除了他们的税收负担,此称为避税。

”我国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捐规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私法上法形式之选择可能性,从私经济交易之正常观点来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选择通常所不使用之法律形式,于结果上实现所意图之经济目的或经济成果,但因不具备对应于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课税要件,因此减轻或排除税捐负担。

”从上述学者对避税概念的可以看出,避税必须具有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与课税要件相连结的类型化法律形式,无法涵盖经济实质的各种具体表现。

由于经济生活复杂多样,且人民拥有广泛的私法形成权,往往课税要件所类型化的法律形式不可能完全涵盖经济事实关系,于是产生了避税。

二是纳税人滥用了私法上的形成权。

所谓滥用。

即选择与其经济实质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比如股东以“借款”形式行“分红”之实质(所谓“不相当”,是指纳税人选择某种法律形式并非基于实现经济目的,或者根本欠缺合理的经济理由,或者此种法律形式在经济上根本毫无作用)。

所谓形成权不仅指法律行为,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内,比如为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注册地或者重新注册等。

三是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因果承接关系。

即不相当的法律形式必须被选择用以达成规避税法之目的。

由于避税仅存在于法律目的与法律文义发生分歧的情形,因此必须事先审查根据法律目的是否
欲使其负担税收或者不欲使其减免税收,方能确定是否规避了税法。

四是必须经由规避行为在结果上获得税法上的利益。

这种税收利益表现在,经由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比经由相当的法律形式产生更少的税收。

五是纳税人必须存在避税意图。

换言之,避税必须是具有规避意图(有故意的、欺瞒的)的行为,如果人们因为误解法律、欠缺经验等,而选择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时,则不属于避税所把握的范围。

从上述避税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避税与节税、避税与偷税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

节税与避税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立法目的是否欲将某种“经济上的给付能力”设定为课税对象。

立法者在立法时往往将某种“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所对应的法律形式类型化,并将这种类型化的法律形式与课税要件相连结。

当某种经济事实满足了课税要件,一般情况下也符合了立法目的,即产生了税收债务。

如果公民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避免了课税要件,即避免了税务债务的发生,公民这一行为选择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节税或税收策划。

比如,在投资经营时选择引进外资的方式,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减轻税负之目的。

如果公民滥用私法权,虽然回避了法律文义上所可能包涵的课税要件,但是依然属于立法目的所欲规制的对象,只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无法预见等因素而未能将某种“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所表现的所有法律形式全部涵盖,以致纳税人所选择的私法形式与立法者设定的类型化法律形式所对应的课税要件之间发生断裂,此时即构成避税。

避税与偷税(tax evasion)的区别在于,偷税是全部或部分地把课税要件的充足的事实给隐瞒下来的行为,而避税是把课税要件的充足本身给回避掉的行为。

也就是
说,偷税是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构成要件,在偷税行为发生时,税收债务已经产生,只是由于纳税人以带有违法性之事实或虚构性之诈欺行为回避了课税要件,比如,纳税人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篡改课税事实减轻税收负担。

而避税行为不同于税收偷逃,它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私法上合法有效之行为。

至于在避税时,税收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或在多大范围内成立,尚是一个未知数。

一般情况下,避税不构成偷税,只有当纳税人为了隐匿避税之存在,而违反协力义务作不完整的或不正确的陈述时,才构成偷税。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税务机关为查明纳税义务而提出询问的情形。

只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阐明其构成私法滥用的事实关系,而未隐匿重大情况时,税务机关即可正确核定税收,毋需以偷税行为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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