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
oecd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的详细注释

oecd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的详细注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支柱二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主要旨在解决跨国公司避税问题,并推动全球税收体系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该规则的立法模板包括一系列措施,用于防止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行为。
下面是对该模板的详细注释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1. 引入全球最低税率标准:该条款强调了对全球最低税率的设定,以避免国际间存在的税收竞争。
这可以通过国际税收立法来实现,例如制定国际税收准则或税法修订等。
参考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合作组织(IOTA)的《全球最低税率的设定和实施指南》等。
2. 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该条款旨在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和利润转移等手段,将利润在低税率国家间进行转移,从而降低纳税义务。
相关参考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准则、《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等。
3. 强化国际税收透明度:该条款要求跨国公司向各相关国家披露其全球税务筹划和交易情况,增强税收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相关参考内容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企业税收透明度规范》等。
4. 防止避税的反滥用条款:该条款旨在防止滥用法律和规则,通过合理的税务安排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参考内容包括各国相关的反避税法律和规定等。
5.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机制:该条款要求各国加强合作,通过信息交换和合作调查等手段,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相关参考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合作组织(IOTA)的《国际税收合作指南》等。
6. 税收问责机制:该条款强调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问责制度,包括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
参考内容包括各国相关的税收监管机构以及国际税收合作组织(IOTA)的《跨国公司税收问责制度指南》等。
7. 制定国家税收政策的协调机制:该条款要求各国协调国内税收政策,以避免税收竞争和利润转移的发生。
相关参考内容包括各国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法修订等。
8. 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该条款要求各国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现象,保障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权益。
信托避税——跨国公司国际避税又一出

越受到跨 国集 团公司 的青睐 。 出于不 同的避税 目的, 其
采取的具体避税措施也不 同。
f 享 受延 期 纳税 的措 施 一1
直接将 借贷资金作为信托财产也是可行 的) 指定子公 , 司为受益人 , 这样子公司将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 由于
子公 司所在 国的税 负较 低,所 以即使子公 司收到这 笔
f 掩 饰 对子 公 司真 实所 有 权 的 措 施 四)
一
办法 来摆脱居住国对信托的控制 , 通过对各具特色的避 税地 的巧妙利用也可以获得 比较大的避税效果 。
跨 国公 司 利 用 信 托 避 税
应 注 意 的 其 他 问题
利用信 托避税 可 以带来 巨大 的税 收利 益 ,但 毕竟 是与不 同的法律制度打交道 ,这就要 求在 信托设立时 十分谨慎 , 了前面谈到 的问题外 , 除 还要在 以下方面引 起注意 。
的做 法 。
( ) 保 信 托 的合 法性 二 确
般 来说 , 国公司通常会在避税地 建立控股公 跨
司 ,然后通过转 让定价等方式将来 自于全球 的利润汇 集到避税地 , 以逃避其他高税国的相关税 负, 这正是 但 各国反 国际避税的重点打击 对象,所 以跨 国公司通过 这种方式进行避税所维持的时间一般不会很长 。然而 通过信托却可 以在一定程度 上为跨 国纳税人掩护此类 避税提供便利 ,即 以另一种更隐蔽的避税方式来遮掩 原本 比较明显的避税方式。其主要手段有 : 一是通过 自 益信托 的方式把 自己所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 的信 托机构进行管理 ,这样信 托机 构就成 了关联公 司 法律上 的所有人 ,从而有 效地 隐藏 了该关联公 司的真 实所有权 ,跨 国纳税人 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税务 机关对其与该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的追查 , 从而 “ 光 明正大 ” 地与该关联 公司进行各种非正常交易 。 是跨 二 国纳税人在避税地直接建立信托公司 ,然后将 各控股 公司的股权 交由信托公司拥有 ,而真正经营信 托公司 的可能就 是母公司本身 ,以这种方式跨 国公 司不仅 可 以隐瞒其对各受控子公司 的真实所有权 ,而且还 可以 很好地通过信托公司贯彻母公司 的全球战略计划 。这 类信 托的创建地最好选择在纯 粹避税港 , 其优势在于 :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税收政策是调控宏观经济、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企业和个人对税收法规的深入了解,避税行为逐渐增多,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对社会公平造成了挑战。
因此,理解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的概念及其实践意义,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避税的定义与形式避税通常指利用法律漏洞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
避税行为虽然在技术上不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收立法的初衷,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常见的避税方式包括转移定价、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跨境税务筹划等。
1. 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避税策略,通过调整关联公司间的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特定行业等方式,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
3. 跨境税务筹划跨境税务筹划涉及将资金、资产或业务转移到税收环境更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以规避原居住国的高税率。
反避税的措施与挑战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避税行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堵塞税法漏洞,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
1. 强化国内立法许多国家通过修订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如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对避税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2.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信息交换,共同打击跨国避税和逃税行为。
例如,OECD的BEPS计划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
3. 提高透明度要求要求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提高税务透明度,便于监管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尽管反避税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不少挑战,如如何平衡税收征管效率与个人隐私保护、如何避免对商业活动的过度干预等问题。
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的避税手段不断涌现,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总之,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摘要:在国家之间经济不断融合的世界经济大潮流中,当代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组织者。
为了实现其全球范围内的经营目标,其往往会采用多种手段及方法,在这之中税收筹划已成为其经营管理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字:跨国公司;税收筹划;跨国经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迅速加快,阻碍国与国之间商品、资本、技术和人员流动的各种人为障碍不断被清除或减少,交通与通讯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又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国际经济活动的开展创造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正如一些经济学家所指出的,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地球村”的时代已经来临。
在国家之间经济不断融合的世界经济大潮流中,当代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组织者。
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通过无所不包的公司战略和错综复杂的网络结构,将世界各国的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目前国际市场变幻莫测,竞争激烈,税负的轻重成为影响他们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
这说明税收筹划已成为当代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的一种有效工具。
当前,随着我国已正式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走上跨国经营之道。
在此情况下,对当代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及其特点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则是指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留存空间,通过对跨国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使全球税负相对最轻,从而实现对外经济活动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国际理财活动,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有三个目标:一是使跨国公司总体税负最小化,在不违背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前提下,尽可能减轻税负。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2

思考:
什么是避税? 避税的成因? 避税的手段? 跨国公司为什么是跨国避税的主要实施者? 各国为什么要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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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调查苹果避税的七个惊人发现
1、几乎所有的海外业务都由一家没有一个员工的爱尔 兰企业经办。
2、苹果在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超过2%。 3、2009-2011年,30%的苹果全球净利润来自AOI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
中占有重要地位;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2、日本国国际避税地的界定 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实
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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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这一定义,日本的税务当局 列举出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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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偷税
相近概念,主要区别: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 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 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
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
3、偷税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作假帐、 伪造凭证等,避税披着不违法的外衣,手段更多样 化、涉及范围更广泛;
首先,它扭曲了商业竞争:如果从事跨国业务 的企业因为运用BEPS策略而获利,那么相对 于仅从事国内业务的企业,他们就具有了不正 当竞争优势。
其次,它将导致资源分配的浪费,投资决策会 向那些税前回报率很低,但是税后收益很高的 活动倾斜。
最后,关乎于公平性:当纳税人(包括普通个 人)看到跨国公司可以合法避税,这会破坏所 有纳税人自愿遵从税务合规的意愿。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国际税法原则是指用于指导国际间税收征管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些原则主要应用于跨国企业及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旨在维护公平合理的税收秩序、防止避税和逃税行为、促进国际贸易等。
以下是国际税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独立原则:国际税法将国家视为独立的税收实体,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满足国内经济和社会需求。
这意味着每个国家有权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各种类型的税收。
2. 非歧视原则:国际税法主张不对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的税收进行歧视性对待。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并且不歧视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和交易。
3. 公平原则:国际税法强调税收制度应该公平合理,既要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也要兼顾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这可以通过建立公正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提供合理的税务纳税人权益保护措施来实现。
4. 避税和逃税原则:国际税法致力于防止跨国企业和个人通过利用税法漏洞和差异,避免或减少应纳税额。
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国际税法要求各国合作打击跨国避税和逃税行为,并设立信息交换机制以提供金融账户、企业交易等相关信息。
5. 税收可预测性原则:国际税法认为纳税人需要对他们的税务义务有充分的预测能力。
因此,各国应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并提供清晰的法律解释和指导,以帮助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
6. 合作原则:国际税法要求各国之间进行合作与协商,以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这可以通过分享税收信息、协调税收政策、解决双重征税等方式实现,以减少国际税收争议和税收抵触。
7. 条约优先原则:国际税法认可国际税收条约的优先性。
当两个国家之间存在税收条约时,条约规定的税收规则将优于国内税法规定。
这有助于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并提供了一种解决税收争议的机制。
总结起来,国际税法原则旨在确保税收公平、可预测性和合理性,防止和打击跨国避税和逃税行为,并促进国际合作与协商,以实现全球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如何处理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转让定价争议,涉及国际税收法律、转让定价规则以及两国税法的适用问题。
二、案件概述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主要负责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由于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采取了转让定价策略,即将高利润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子公司,而将低利润的产品销售给美国总部。
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了税务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逃避了中国的税收。
公司则认为,其转让定价策略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不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
三、争议焦点1.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2.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导致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3. 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四、案件分析1. 转让定价策略的合法性根据《联合国转让定价指南》和《OECD转让定价准则》,转让定价策略本身并非非法。
关键在于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转让定价应该与市场条件下的独立交易价格相一致。
在本案中,公司需要证明其转让定价策略是基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而非单纯为了避税。
2. 利润转移的认定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要证明这一点,税务机关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显著差异;(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存在差异;(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存在差异。
公司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反驳税务机关的指控:(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差异是由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导致的;(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差异是由于两国税法规定导致的;(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与独立交易原则相一致。
法律规避的国际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法规。
美国公司跨国避税案便是此类法律规避行为的典型代表。
二、案情简介美国公司跨国避税案主要涉及美国跨国公司A公司。
A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高科技公司,其业务遍布全球各地。
为了降低税收负担,A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规避手段,将大量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海外子公司,从而减少了在美国国内的税收。
1. 税收筹划A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税收筹划:(1)设立避税地子公司。
A公司在税率较低的避税地设立子公司,将部分业务和利润转移到这些子公司,从而降低整体税收负担。
(2)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A公司通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如高买低卖、高价租赁等,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减少在美国国内的税收。
(3)利用税收协定。
A公司利用与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通过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等手段,降低在避税地的税收负担。
2. 法律规避A公司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规避手段,包括:(1)隐瞒真实交易。
A公司通过隐瞒真实交易,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利润,从而逃避税收。
(2)利用法律漏洞。
A公司利用税收法规中的漏洞,通过巧妙设计交易结构,规避税收。
(3)贿赂官员。
A公司通过贿赂官员,使税务机关对其税收筹划行为视而不见。
三、判决结果1. 美国法院判决美国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定A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构成法律规避,违反了美国税法。
法院判决A公司补缴税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国际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也认定A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违反了国际税收规则。
法院要求A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其在避税地子公司的利润进行重新分配。
四、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行为的危害美国公司跨国避税案揭示了法律规避行为的危害。
首先,法律规避行为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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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在国际上日趋严重。如何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一直是各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税收难题。尤其是避税港的建立,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本文从国际避税的概念和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的现状入手,进而分析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的原因及表现方式,并尝试提出反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应采取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避税 避税港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当代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角色。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跨国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但同时跨国公司成为国际上主要的纳税义务主体。国际上大量避税行为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各国的国家利益,使得各国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还扭曲了国际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税负不平,从而影响了国际收支的平衡。因此,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其必要性,本文仅从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的避税行为进行探讨,并提出国际上应对此类行为的一些防范策略。
1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概述 1.1 国际避税 研究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首先要明确的是国际避税的含义。国际避税,是指国际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疏漏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行为,达到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目的。国际避税可以说是国内避税的延伸和发展,其特殊性表现为:首先是主体的延伸,进行避税的主体具有跨国性。其次是跨国纳税人所逃避的法律既可以是一国国内法,也可以是各国间的国际税收协定。
1.2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考验之下,跨国公司现已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核心主体。当前国际社会,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途径包括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利用电子商务、金融衍生工具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等形式。但由于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越来越严密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日益困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空间有限且操作困难,加上已经形成反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规范,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相对较少。1因此,通过避税港避税进行避税呈现出日益增长趋势。
1.3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原因分析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像拉丁美洲的巴哈马、开曼群岛,澳洲的瓦努阿图、瑙鲁,欧洲的瑞士等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22000年6月26日,经合组织发布了一份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列出了35个国际避税地。列入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名义的有效税率;(2)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3)缺乏透明度;(4)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3跨国公司之所以采用国际避税地的方式进行避税,主要要以下几个原因:
(1)客观原因:各国税收征管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由于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很难在内容和标准上达到完全一致,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机可乘。此外,跨国公司本身结构上的特殊性,为其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大的可行性。
(2)主观原因:追寻利益最大化是为商之道的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核心载体,如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之根本。
(3)避税港的存在,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众多的跨国公司的垂青,甚至有人将避税港称之为“避税天堂”。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避税地本身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环境。主要表现为:(1)提供免税及低税待遇;一般而言,在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税收上避税地采取零税率或低税率,这就减少了跨国公司的税收成本开销,这是跨国公司选择这种方式避税最主要的原因。(2)制度保障;跨国公司寻求海外投资市场时,政治因素也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稳定的政治局势,可以减小跨国公司海外投资风险。此外,避税地实行较为宽松的外汇管制措施,货币兑换自由,为跨国公司实现转移经济资源、资本的自由流转提供了保障。(3)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在避税港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有较严格的保护性制度,确保了跨国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同时,避税地国家大体上都有一个良好的交通、通信等便利的服务设施,有利于投资者持续、稳定、高效的经营。
2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表现形式 由于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其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经济组织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的跨国性、经营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和公司内部的关联性等特点,决定了其避税工作的复杂性。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往往采用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实施避税行为,基地公司是指设立在避税港实际由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4跨国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2.1 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这种方式是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实现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来逃避母公司所在国的税负。这种形式一般要求境外的子公司将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基地公司,这样也就减轻了整体税负。 2.2 以基地公司作为中转公司 通过设在避税港的中转公司将高税国利润转移其下,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这些中转公司被形象的称之为“信箱公司”、“招牌公司”、“离岸公司”,它们大都表现为保险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这类公司的设立受到跨国公司股东的操控,且其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地境外进行。这类信箱公司的主要作用,就是把公司集团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量收入,通过中介业务而归在自己的名下,在低税或无税的条件下积累资金。可见,利用避税地的基地公司开展中介业务,也就是虚买虚卖的中介业务,并借助于转让定价手段,就可以实现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借以逃避承受高税居住国中较高税负的目的。5跨国公司一般通过这种在避税地虚构纳税实体,大量制造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假象迷惑各国税收机关,来逃避税务的缴纳。
2.3 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 此外,避税主体还可通过对征税对象的移动,但公司、个人不迁移的形式进行资产信托来避税。纳税人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信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收益。纳税人也可以不改变自己所在国的居民身份,而运用各种方式将自己的收入或财产转移到避税地,以逃避原居住国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这种避税方法,一般要通过一个虚设的“信托投资”来实现,通常是在避税地设立信托子公司或与避税地的银行签订信托或委托协议,在法律形式上使这部分收入或财产与原所有人分离。跨国纳税人可以利用避税地不征或少征所得税、遗产税,以及对信托组织的税收优惠等条件,合法地逃避其财产应承担的所得税额,如果该纳税人去世,其信托财产还可免交遗产税或赠与税。6这种方式有效的避免了外国政府对其财务上的限制与干涉。
3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防范策略 国际避税行为造成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表面上是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深层次而言,该行为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甚而会影响到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各国有必要积极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抑制并减少跨国公司的利用避税地实施避税行为增长的趋势。由于,跨国纳税人所采取的国际避税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反避税行为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3.1 加强完善立法 国际避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存在法律漏洞,所以,不仅需要各国尽快完善相关反避税港避税的法律规定,而且需要健全国际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差异性越少,跨国公司避税的可能就越小。如何防止跨国经济实体利用法律的漏洞,这就需要借鉴国际上先进国家的反避税的制度和技术成果,全面构造反避税法律制度。税收国际化的客观要求需要世界范围内的税制改革,这并不是表明用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对全世界的税收统一规定,而是需要一定的国际协调,一定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和国际间的相互协作。除了各国间的税收协调之外,国内也应建立一套专门的、可行性较强的反避税法,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3.2 严格执法监督 跨国公司通过改变其住所或通过转移财产等税收连结点,达到规避原来高税收国家的法律适用,以求适用避税地的税收管制,所以就必须想办法堵塞跨国公司可能成为避税主体的通道。从跨国公司的成立、经营、破产或是终止都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各国。有必要加强税务机关现代化管理水平,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和调查、调整税款入库制度。在反避税港避税工作中,由于避税港对跨国避税主体实施严格的保密制度,这就使得搜集信息成为最大的难题。跨国纳税人通过利用“基地”建立控股、中转、信托等公司的检查、审计,涉及诸多的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宜,一个国家很难掌握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所以,除了本国需要建立严格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外,国际上建立一个反避税信息中心。有效利用国际双边或是多边税收协定中关于情报交换的规定,扩大查询范围和内容,及时掌握有关大型的跨国公司的建立基地公司,变动经营地址、注册资金,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其他关联交易的信息和翔实情况,提高国际反避税工作的工作效率。 3.3 明确举证责任 各国国际税收案件的处理不仅会影响税收的公平性,而且体现了税收的正义性。涉及国际逃税案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规定纳税人举证的法律责任。应包括纳税人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及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比利时《所得税法》和法国《税收法典》规定,除非纳税人能够证明有相反事实,否则,其中的某些支付,特别是对避税港所作的支付将被推定为虚假支付,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7笔者认为,由跨国纳税义务人承担证明自己的交易是正常的责任是合理的。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理应拥有关于公司缴纳税款的必要账目及其他资料信息,相对于国家税务主管机构而言,他们自身更容易搜集资料,提供完整的信息证明自身经营的合法性。此外,在处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争议的案件时,建议将采取协商、仲裁等多元化、灵活的解决方式,既要保障国家税收的调整结果更加公正和有效,而且也要维护跨国公司的企业权利。
参考文献 [1]杨斌.国际税收制度规则和管理方法的比较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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