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弱化资本资本弱化及其税制研究

弱化资本资本弱化及其税制研究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面对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有关国家纷纷建立起资本弱化税制加以规避。
英国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美国1976年也建立起资本弱化税制,其后,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引入和制定了这一税制;日本于1992年税制改革时,正式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
目前,国际上防止资本弱化通行的做法有正常交易法(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比率法(安全港规则)两种。
由于安全港规则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相对于正常交易法而言,它具有刚性强、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优点,因而,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多数国家都采用安全港规则,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而税收资本弱化产生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1/ 7税问题。
所谓税收资本弱化,是指税收干扰公司筹资融资的方式选择,歧视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种形式借款,鼓励负债经营,从而引起资本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的一种现象。
由于目前在各国税制中,利息负担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使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二、资本弱化的理论基础1、经济学基础196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发表了MM定理的命题二,是在MM定理的基础上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VU+TD。
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时,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投资这种资本结构,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这种行为减少了本国税收收入,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限制。
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我国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
标签:跨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资本弱化与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资本的比重。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资本弱化解释为:公司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从表面上看,资本弱化是一种企业行为,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税收上的限制。
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为了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税款流向国外。
根据各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公司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又征收预提所税。
而公司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结果是减少了公司所得税。
当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时,需要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投资这种资本结构,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政策,利息收入与经营利润相比,往往按较低的税率纳税。
这促使跨国公司将利润转变成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
可见,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Andrew M.C.1995年):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交纳所得税;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设在别国其他子公司的损失抵补;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避税的法律规制(DOC6)

避税的法律规制避税涉及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税收实质公平与税收法定主义乃至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等根本关系,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一、关于避税的法律界定由于纳税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对人民财产自由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是其“经济人”性格的必然选择。
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并非每个公民均须承担纳税义务,只有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是具备了税收负担能力,公民与国家才产生税收债务关系。
可见,公民无主动为国家创造税收的积极法律义务,国家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加劳动、创办公司、参与投资以创造税源。
因此,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理性决策、合理筹划,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释、回避税法所规范的课税事实、利用税收优惠调整行为方式等,应当为法律所允许。
问题的核心生于,在上述行为中哪些属于国家所鼓励的节税行为,哪些是国家欲予否认其效力的避税,还有哪些是国家税法明令禁止的偷税行为。
从理论上明晰界定三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才能彰显税法鼓励节税、否认避税、打击偷税的指引作用。
由于避税介于节税与偷税之间模糊地带,有必要首先澄清避税的法律概念。
对于何为避税的问题,理论界一般从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是否滥用私法形成权、是否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等方面加以认识,但各种观点之间又各有侧重。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已把各种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类型化,这些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规制下,可以自行选择某种法律形式以达成一定经济目的或实现一定经济性成果。
如果纳税人选择通常所不用的法律形式不但实质上实现了所预想的经济目的乃至经济性成果的目的,而且还回避掉了通常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相对应的课税要件,使其税收负担减轻或排除了他们的税收负担,此称为避税。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捐规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私法上法形式之选择可能性,从私经济交易之正常观点来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选择通常所不使用之法律形式,于结果上实现所意图之经济目的或经济成果,但因不具备对应于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课税要件,因此减轻或排除税捐负担。
浅议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法律完善

浅议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法律完善【摘要】资本弱化已成为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防范企业资本弱化的条文仅是原则性规定,使其不能很好地发挥防范资本弱化的作用。
文章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拟对完善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法律提供相关建议,以期在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防范;资本弱化;法律完善;企业利益一、资本弱化的涵义资本弱化某个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资本隐藏、收益抽取或股份隐藏,指的是这样一种投资或融资,企业投资者在选择企业融资方式时,为了达到避税的或其他目的,用贷款的方式代替募股的方式以提高贷款比重,降低股本比重。
[1]依据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原理,权益资本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是以股息的形式,一般来说,权益资本在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前要按照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不用承担税收,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从应缴纳的税额中扣除,这就是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即减少股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加的利息。
因此,许多企业投资者会通过债务资本的途径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减少股权投资来减少应缴纳的税额,并利用高负债的方式增加企业的利息支出,以此来达到为也节税或者避税的目的。
[2]二、国外规制资本弱化的立法实践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了“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等税制方法来反对资本弱化。
(一)正常交易法目前,利用正常交易法来应对资本弱化的国家很少,比较典型的当属英国。
正常交易法主要指的是按照没有关联关系、非受控的和独立企业间相互交易或者市场公平交易来计算和分摊企业间资金借贷费用的一种方法。
也可以说关联方的贷款条件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是否相同是判断关联企业间的自己往来是否适用资本弱化税收条款的关键。
如果关联方的贷款条件不同于非关联方的贷款,那么关联方的贷款就要被征收利息税,视为隐蔽的募股按资本弱化条款来处理。
[3]正常交易法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来考虑利息费用的合理标准,有利于排除由于企业关联关系导致的对于市场的破坏,但在市场条件下,正常交易法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这是因为企业融资选择方式和条件存在不确定性,判断企业间的利息费用是否合理不能仅仅依靠企业交易原则。
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

一
、
问题 的提 出
从税 收角度看 , 贷款融资和股本融资最主要的区别是 , 借款公 司支付给贷款人 的贷款利息 , 可
以作为费用在计算公司的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 ; 而股本融资方式下公 司以税后利润分 配形式支付 给投资 股东 的股 息 是不 能在 税 前扣 除 的 。除此 之外 , 采用 贷 款融 资还 可 以避免 经济 性双依据正常的融资市场交易情况 , 对交易双 方之间已发生 的具体融资交易安排进行事后审查 , 结合交易双方当事人 的事实情况 和交易条件内
容 , 断该项 融资 交易 的实 际 性质 到底是 债权 投资 还是 股 权 投资 。如 果 此 项 融 资交 易 被 认定 为 是 判
为了管制纳税人弱化资本的行为 , 国目前采用的方法大体分为两类 : 各 第一类是 以一般性的反 避税法律原则进行管制。这类一般性的反避税法律原则 , 如禁止滥用 法律行为原则 、 反规避税法原
则、 关联 企业转 移定价 的 正常 交易 原则 和实 质优先 于 形式 原 则 等 皆属 之 。运 用 这类 一般 性反 避 税
股本融资下的股息 , 不仅要在借款公司这一层面上被征收一次公司所得税 , 而且作为股东投资的收 益还要在 股 东层 面 被再征 收 一 次所 得税 。 ①
收稿 日期 -0 6 6— 7 ' 0 —0 0 2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研 究项 目(3F 07 ; 0B X4)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 目(3F20) 0SB06 作者简介: 廖益新( 5 一)男, 1 7 , 湖南郴州人 , 9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陈红彦(98 , 安徽芜 1 一)女, 7
湖人 . 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厦
① 有关股息和利 息在税 收待遇 上的差异 , 详见 O C M dl a ovn o nIcm n nC pa。 o m Ⅱ, E D: oeT xCnet nO o ead0 ail V l e i n t u
禁止反避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频繁,跨国纳税人在享受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采取各种避税手段,规避税负。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财政收入,各国纷纷制定禁止反避税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禁止反避税的法律规定概述、具体规定、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禁止反避税的法律规定概述1. 概念界定禁止反避税,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进行限制,确保其税负公平,防止税收流失的法律制度。
2. 禁止反避税的法律体系禁止反避税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律法规等。
(1)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联合国协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
(2)双边协定:如中国与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3)国内法律法规: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三、禁止反避税的具体规定1. 避税行为的认定(1)滥用税收协定:指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协定中的条款,规避税负。
(2)滥用税法规定:指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规避税负。
(3)虚构交易:指跨国纳税人虚构交易,以达到避税目的。
(4)资本弱化:指跨国纳税人通过降低股息、利息等收益分配比例,降低税负。
(5)转移定价:指跨国纳税人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规避税负。
2. 禁止反避税的措施(1)加强税收协定管理:对税收协定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我国利益,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
(2)完善税法规定:针对税法漏洞,及时修订和完善税法,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
(3)加强转让定价管理:对跨国企业内部交易进行审核,确保其价格合理,防止跨国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规避税负。
(4)实施资本弱化管理:对跨国企业资本结构进行审查,防止其通过资本弱化规避税负。
(5)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纳税人避税行为。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摘要]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本文在探讨资本弱化避税原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资本弱化税制,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弱化;反避税;MM理论;安全港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蓬勃发展,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考虑目的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外,还会试图通过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谋取更多的利益,主要方式包括转让定价、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等,其中,资本弱化近年来变得越来越流行。
我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国际贸易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同时,也在税收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 资本弱化定义及原理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例大大超过权益资本的比例。
经合组织(OECD)将此解释为:公司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应为1∶1,如果某一公司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大于1,就称为资本弱化。
许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负债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的分配则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大于债务的利率,这就给企业提供了通过增加债务资本来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
对于资本弱化的经济学解释主要来源于穆迪格里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MM理论。
穆迪格里安尼和米勒在1953年提出了无税情况下的MM理论,他们认为,如果市场无摩擦,并且投资者具有同质期望,公司价值与公司的资本结构无关,仅仅取决于公司的获利能力。
一家公司无论是否采用债务融资,都不会增加企业的价值。
如果存在税收,情况则与此不同,因为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举债会降低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价值,这就是所谓的税盾效应。
这种效应会使得在相同情况下,负债企业的价值大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负债越多,差异越大,当企业负债100%时,企业价值最大。
财税(2008)121号:解读资本弱化

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
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
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投资总额税息前所得利息税前所得注册资本借款1 2 3 4 5=3*5% 6方案一200 100 0 100方案二100 100 100 5 95方案三50 150 100 7.5 92.5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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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
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
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
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
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
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
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
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
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
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
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我国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选择上,采取了折中法,以安全港模式为主,兼采正常交易模式。
2008年我国在规定资本弱化避税时,一方面考虑到国内对资本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在制定法律时,对资本弱化
避税关键要素的规定采用了抽象性概括。
随后国家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资本弱化避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执法部门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关键要素进行了量化规定,但都是出现在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法规与规章中,且十分的分散,彼此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的体系。
历经10年的积累和摸索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原有的规制资本弱化的法律已经难以胜任,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定已然迫在眉睫。
论文从一般资本弱化结构理论出发,进而对企业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
从企业纳税人的利用资本弱化的避税意图,到资本弱化避税的外在表现,确认资本弱化避税法律识别的量化标准,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执法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在总结归纳我国现行资本弱化避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法律在规制资本弱化避税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部分发达国家法律在资本弱化避税上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评析,提出对我国的参考和借鉴,对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
论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避税的基础理论和资本弱化的一般理论,阐述资本弱化避税的概念,包括资本弱化的内涵和外延;分析阐述资本弱化的形成的原因;资本弱化避税的影响;资本弱化避税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归纳我国法律对资本弱化避税具体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通过评析英、美、德、法四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定,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对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意义。
第四部分通过上文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