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第二十四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 三、资本弱化:即隐蔽的股份投资,是 指跨国投资人利用股份融资与贷款融资 的国际税负差异,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 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 而达到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 负的目的。 • 四、套用税收协定 • 五、基地公司
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 (一)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 施 1. 实行税务登记制度。2.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 制度3.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 实行所得评估 制度。 (二)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 1. 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 摊成本费用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2. 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逃税与避税的 法律措施。
掌握主要定义
• 一、跨国联属企业:又称跨国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分 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彼此间在资金、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 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 • 二、转移定价:转让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进行 交易时,为了集团利益或出于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 易定价和费用分摊方面,不是根据独立竞争市场原则 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 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关联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 到另一实体的帐上。
• 在国际避税情形下,避税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但还不构成直接的违法行为。国际避税行为是 公开地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漏洞和含糊, 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减轻或解除纳税责任的效果。 • 由于国际逃税行为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所以, 一旦为有关当局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各国税法上,根据逃税 的情节的轻重,有关当局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 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
[案例3]
•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 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 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 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 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 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 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 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 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 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国际税收学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PPT 86张)

在母公司与其在其他国家的所得来源之间插入
一个中间环节 (图4-1) 在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中插入一个中间环节(图4-2)
基地公司利用积累起来的资金向母公司或 本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进行贷款或再投资。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图4-1
高 税 国 ( 甲 国 ) 母 公 司A公 司 控 制 避 税 地 ( 乙 国 ) 子 公 司 ( 基 地 公 司B 公 司 ) 股 息 、 利 息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所 得 所 得 来 源 ( 丙 国C 公 司 ) 股 息 、 利 息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所 得 所 得 来 源 ( 丁 国D公 司 )
临时纳税人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被视 为非居民,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其在 原居住国也已不再具有居民身份,不必承 担相应的无限纳税义务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公司居住国的避免和选择
避免在某国注册; 不在某国设立总机构; 不在某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 不在某国保管公司帐册; 避免从某国发出电话或其它电讯指示; 选用某国的非居民担任管理人员; 具有某国居民身份的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 份与控制公司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收取股息、 参与分红的权利。
典型的基地公司 和非典型的基地公司
典型的基地公司
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发生在母公司居住国和基地
国以外的第三国
非典型的基地公司
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发生在母公司的居住国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
母公司通过开展中介业务和转让定价等方 式将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国际避税地的特点 避税地模式对经济的积极作用 避税地模式的局限性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防止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虽然在性质上不相同,但其危害却是相同的,都严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扰了正常的国际资⾦流通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各国都努⼒通过国内⽴法和加强国际合作等⽅式防⽌国际逃避税。
1.在国内⽴法⽅⾯。
国内法防⽌国际逃税和避税⽅⾯主要有⼀般国内法律措施和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般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式征税等。
特别国内法律措施是除⼀般国内法律措施外,针对惯常的⼏类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采取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主要包括:(1)规制⾃然⼈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了防⽌⾃然⼈的避税性移居,运⽤⾃由流动原则的例外,规定禁⽌离境。
例如,⼀些国家规定⽋税者不得出境。
(2)规制法⼈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防⽌法⼈向避税地实体转移营业和资产,许多国家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要求此种转移必须经财政部批准,否则将受处罚等。
(3)采取“正常交易原则”。
针对跨国纳税⼈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避税的⾏为,各国主要采取“正常交易原则”来处理。
依该原则,关联企业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均应依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计算。
如有⼈为抬价或压价等不符合该原则的现象发⽣,有关税务机关可依公平市场价格,重新调整其应得收⼊和应承担的费⽤。
(4)防⽌利⽤避税港的措施。
针对跨国纳税⼈利⽤国际避税港逃避税的⾏为,各国采取的法律管制措施有:通过法律禁⽌纳税⼈在避税港设⽴基地公司;禁⽌⾮正常的利润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等。
2.国际合作。
单纯依靠各国国内法措施,很难有效地管制⽇益严重的国际逃税和避税⾏为,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综合运⽤国内法和国际法措施,才能有效地制⽌这种现象。
各国主要通过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税款征收⽅⾯相互协助、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协定条款等国际合作⽅法来防⽌国际逃避税。
V1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二十四、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原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且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规准则,对各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截至1999年10月底共有成员134个。
五十三、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五十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五十五、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二十一、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种制度,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是一咱权利的转移,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
二十二、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
三十七、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三十八、跨国经常性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
三十九、跨国资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
国际逃税与避税ppt课件

HK Parent company
5%
equity control
Dutch Holding company
22
2.避税港的特征 (1)避税港都有独立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
范围。 (2)大多数避税港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
密的法律制度,避税港政府对商业活动干预甚少。 (3)绝大多数避税港都拥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发达
12
四种定价方法: a.比较非受控价格法 b.转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其他合理方法
13
正常交易原则的不足 -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独立企业交易价格 -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税收的成本较高 -可能造成新的双重征税,违背税负公平原则
14
(3)预约定价
► 预约定价是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解决转让定价问题 比较先进的做法,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受控的交 易进行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如方法,类似 财产和适当的调整措施以及关键的假设)用以确定 某一特定时间内哪些交易具有转让定价行为而达成 的书面协议。
State c Company c
State D Company D
32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
20
► To illustrate:
US
parent
UK
100
Bermuda
subsidiary
sales company
140 Unaffiliated
200
France
subsidiary
130
21
To illustrate:
30% tax rate
US subsidiary
1
第四节 国际避税及规制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及规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避税港的特征
• 避税港都有独立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 大多数避税港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制度,避税港政府对商业活动干预甚少 • 绝大多数避税港都拥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
讯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
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方式
• 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 国转移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概念
“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或取得收入而不必 承担税收,或者仅承担比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三类: 1、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 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 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
<国际经济法>
目录
•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逃税的主要方式 法律管制
• 国际避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范
单边模式 国际合作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指跨国纳 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 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 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法律管制方式
1、税务处罚
一针对漏税行为或较轻微的偷税行为,包括罚款、征收滞纳 金、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法人资格等措施。
2、刑事处罚
一对逃税行为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的跨国纳税人,一般采 取两罚原则:对直接责任人处于有期徒刑、罚款或两者并处,对有关 公司则处于罚金。
避税的主要方式
• 一、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滥用税收协定
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 居民,为获取某一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 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 传输公司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
• 直接中介公司 • 进阶中介公司
直接中介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ies)
各国的法律管制措施
1、移居国外前需税款缴清 2、对纯粹出自税收目的的移居国外行为制定特别 规定 3、在法律中对法人居所的判定规定双重标准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转让定价
又称转移定价,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如同一母公司控 制下的两个子公司之间或股权控制达到一定程度的母子公司之间。 转移定价通常通过两个或多个关联企业之间人为设定交易价格, 利用不同企业所在国的不同税收政策最终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B国与C国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给予B国居民包括根 据B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来自于C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A国和C 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者A 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A 国居民有限的税收优惠。同时,A国和B国之间有税收协定, 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B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者是A国国内 法给予这样的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A国居民就在B国设 立一家公司,设在B国的这家公司可以从C国的所得就可以享 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B国公司再把所得汇 回A国居民,同样A国居民能够享受A国与B国之间的税收协 定给予的优惠。这样,A国居民就通过在B国设立一家中介公 司减轻了其在C国所得税收负担。
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 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 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规制国际转让定价的方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再销售价格法 • 成本加成法 • 利润分割法
规制国际转让定价的征管程序
根据预约定价协议制度事先加以确认 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The 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的核心在 于税务部门对跨国联属企业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 一般程序是:跨国联属企业在开始内部交易之前向税务部门提 交有关申请,并报送必要的材料。税务部门经过认真审查,确定联属 企业间交易的价格,国联属企业应遵照此价格开展交易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成因
从主观上看
税法本身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一种对纳税人所得及财 产价值进行无偿分配的财政收入形式,而这种分配制度与跨国纳 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观动机和经济目的存在着严重的对抗和 冲突。一些跨国纳税人为增加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实现跨 国利润的最大化,主观上必然存在着逃避税以减轻税负的动机。
5、APA的失效或取消。 6、APA的修订和续签。
中国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制
1991.4.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契约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199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契约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第52-58条
1992.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 1992.9《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2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2002.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56 条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待遇 • 进行国际合作,取消避税港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 业减少股权资本而增加债权性资本在企业资产中占比,以达 到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依据各国通行的财政制度,企业为 股权资本支出的股息在纳税前不得扣除,而为债权支出的利 息则可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跨国企业为加大税前 扣除,在筹资时多采用贷款投资形式而不是募集股份形式, 且大多规定较高的贷款利息,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性质不同
国际逃税属于征税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明确禁止的违法 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国际避税行为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 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区别
实现的手段不同
由于国际逃税具有直接违法性,因而其实现的手段往往是隐 蔽的。国际避税虽然也是出自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因没有违犯法 律,所以其实现的手段可以是公开的。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成因
从客观上看
现代各国涉外税制和国际税制存在的诸多差异和国际税收管 理合作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障碍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了国际逃避税的 前提和可利用的条件。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差异
差异包括以下方面:
• 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依据的差异
•
各国的税种、征收范围和税基计算上存在差异
• 各国税率的差异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国际上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最通常的办法是将住所(居所)与居 留时间两者结合。
中国便是同时采用住所与居留时间两项标准。 正是因为各国对于自然人纳税主体资格的认定采用不同模式, 跨国自然人纳税主体往往可以通过移居国外、减少居留时间或改 变国籍等方式来规避作为某一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同理,跨国法人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改变注册地或改变主要机 构所在地等方式来逃避作为某国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达到利 润最大化之目的。
进阶中介公司(stepping-stone conduit companies)
规制滥用税收协定的国内法措施
司法措施(Judicial measures)
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税收协定的内容进行解释可以避 免税收协定被滥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是指"商 业目的检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作"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叫 法虽然各异,但都包含有相同的内容,即透过公司合法交易的面 纱来看该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不是仅仅为了避税。
• 各国关于避免重复征税方法的不同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危害
跨国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逃避税的安排逃 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不仅会导致居住国和所得来 源国的财政损失,造成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损 害和国际收支的失衡,而且严重破坏了国际经济范围内 的正常竞争秩序,对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 国际经济交往的各方面带来消极影响;同时也将损害各 主权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尊严。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避税则是一种法律规避的行为,是指跨国纳税 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法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 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和非流动等方法来 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 负担的行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区别
直接中介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ies)
进阶中介公司(stepping-stone conduit
companies)
与直接中介公司的状况相似,A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 定或税收协定只给予有限的税收优惠,但A国与D国之间缔结 有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D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 者A国国内法给予税收优惠。D国的税收制度对所有公司或者 是某一类型的公司是优惠的。在B国,向外国公司支付的费 用可以作为成本扣除,而来自于C国的所得可以享受B国与C 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在这种情况下,A国居民就可 以在D国设立一个公司,该公司在C国实现其利润并可享受B 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这样,来自于C国的利 润就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转移到D国。由于这 笔利润在D过免税或税很低,这样来自于C国的所得最终可以 有机会在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返回到A国。
程序
纳税人申请--预备会议--成立APA小组--举行首次会议--谈判并 达成协议
APA的实行与管理 1、年度报告。在APA覆盖的各个年度,纳税人都必须提出年度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