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2]4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对部机关本级及直属预算单位申请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超前谋划、统筹协调;规划先行、细化规范;科学论证、确保质量;绩效管理、透明公开。
第四条项目储备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各单位开展项目储备至少比预算编制年度提前一年。
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年度预算。
第五条项目储备的主要程序是:项目申报、审查、入库以及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新增的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申请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新增项目以及延续项目有新增经费需求或主要工作内容变动的应申报储备。
第七条项目储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储备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项目储备的相关具体工作。
部机关及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方向;(三)符合国家及水利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已实行预算项目规划管理的必须依据预算项目规划进行申报;(四)符合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需要;(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17•【文号】财建[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17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专项 资金 的使用效益 , 更好地 资金控制额度。 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 田水利建设 , 财政
中央财 政补助 资金可用 于中央补
民主决策通过。
( ) 二 因地制宜的原则 。 根据 当地水
小型农田水平 专项资金“ J 『 以奖代补” 机制 , (1 6- 0 5年 ) , 21 - 2 1 ) ' )- 》 坚持 水源 、 干工 骨 通过“ 民力公助” 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 程 和田问工程配套建设 , 水利措施要与 设专项资金的方式,x-, ,] j 型农田水利工程 农业措施相结合 ,确保工程建成后 , J 充
部、 水利部结合一年来《 办法》 的实施 情 助项 目的论 证审 在 、 划编制 、 规 工程设 资源条件 、 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 , 况, 对其部分 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 计 , 技术 咨询和信息 服务支 出 , 但最 高 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 、规模 和形式 , 订后的《 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建 比例不 超过 中央 补助 资金 总额 的 3 % 做 到经济上合 理 , 技术上可行 , 杜绝重 设补助专项 资金管 理办法( 试行)印发 ( 》 其中 中央 提取安排 比例 不超过 1 , 复投 资和形象工程。 %) 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建设补助专项 资金 管理办法( 试行 )
[0 5 1 ) 2 0 ] 号 的精 神 , 中央财 政设 立 了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本》《 、小型农 田水利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
( ) 三 村组集体。
第七条
包括:
告》 进行审查, 并对项目审查结论负责。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7.15•【文号】国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二000年七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二000年五月二十日)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
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
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水利部预算编制管理的工程规程完整

水利部预算编制管理工程规程(2009)目录一、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 (1)(一)部门预算编制准备 (1)(二)对新增项目进行立项审查(上年12月10日—6月15日) (2)(三)“一上”预算编制(6月初—7月31日) (3)(四)“一下”控制数下达(10月20日—10月25日) (7)(五)“二上”预算编制(10月26日—12月10日) (8)(六)“二下预算批复”(3月中旬—4月30日) (10)二、部门预算调整 (10)(一)调整预算申请 (10)(二)调整预算资金来源 (11)(三)细化年初预算 (11)(四)调整预算的批复 (12)三、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12)(一)结余资金的报送和确认 (12)(二)预算执行阶段结余资金管理 (13)(三)预算编制阶段结余资金管理 (13)四、支出绩效考评 (15)(一)绩效考评项目的报送和确认 (15)(二)绩效考评的实施 (15)(三)绩效考评结果的报送 (16)五、预算的要求 (16)一、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一)部门预算编制准备部门预算编制准备主要是对预算单位、项目库和本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提出滚动列入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的前三类项目和打捆项目。
1、清理水利部项目库(本年度“一下”以后)。
将本年度未安排项目退回“备选库”,将不应再申报的项目清出“备选库”,将已安排项目转入“立项库”。
2、开展项目清理工作(4月底—5月15日)。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围、标准对所有本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部门预算项目清理表”,4月底前报部。
填报“前三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财政部批复文件)、项目总投资、项目执行期限、项目分年度预算等;对于确实不能提供立项依据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要详细说明理由,并逐项说明项目支出围。
我部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财政部(5月15日前)。
3、预算单位清理(5月底前)预算单位增减变化,需办文经部报财政部审批,在下发预算编制软件和项目清理结果的同时,下发预算单位基本信息。
水利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以及水利系统各级单位。
第三条水利部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二)民主集中原则:坚持民主决策,集中统一管理。
(三)权责分明原则:明确各级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四)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水利部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水利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水利部年度预算,审批预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管理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以及水利系统各级单位的财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协调处理财务纠纷和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水利部财务预算实行年度预算制度,按年度编制、执行和决算。
第七条水利部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以及水利系统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年度财务预算经水利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审批。
第九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结束后,水利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决算报告,报水利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水利部财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计划和用途。
(二)安全合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
(三)高效节约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
第十二条水利部财务资金管理包括:(一)预算内资金管理:按照年度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财农〔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7年4月18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12.10•【文号】办规计〔2024〕278号•【施行日期】2024.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24〕278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12月10日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规范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充分发挥水利规划在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中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科学评估实施情况,为如期完成规划目标任务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权限,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部负责国家层面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对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区域重大战略水安全保障规划、流域水利专业(专项)规划、区域水网建设规划等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完整)《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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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预算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按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二)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三)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第八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一)完善项目预算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本单位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预算管理各阶段的职责;(二)按照规定要求储备项目,对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负责;(三)编制本单位项目预算并组织实施,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负责;(四)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资金安全、效益负责等。
第九条项目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一)财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
具体包括: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2、建立和管理单位项目库;3、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及本单位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组织编制本级项目预算,提出项目申报排序建议;4、根据财经法规办理项目资金申请和核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或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对项目进行业务管理,具体是:1、负责制定本单位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标准;2、搜集基础业务资料,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储备项目:3、协助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项目预算的执行:4、参与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项目单位承担项目任务,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具体负责,其职责是:(一)制定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控制制度,并组织落实;(二)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成员;(三)确定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四)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并对项目支出负责;(五)提交项目成果或工作报告,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验收;(六)配合上级部门审计、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立项条件如下:(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二)符合社会发展和水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三)符合水利行业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符合单位发展规划和单项事业规划。
(四)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符合本单位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与本单位有效行使职能、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或改善单位办公生活环境密切相关。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或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项目建议,经商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
重大项目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必要时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单位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预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社会经济效益),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项目进度、经费需求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测算应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定额为依据,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逐项测算所需的费用,形成项目总体预算。
没有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可参照合理的市场相关价格。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测算的内容范围包括项目实施需要的人工费、物料消耗费用、设备费、考察培训费、业务组织费、外部协作费、其他费用等。
人工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的劳务费、咨询费等。
物料消耗费用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
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置租用的仪器、设备、工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运行维护费用。
考察培训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考察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业务组织费包括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和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费等。
外部协作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委托其他单位协作完成而支付的费用。
其它费用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跨年度的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
在项目延续期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总投资变化大于 1 0%),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
第十八条对于数额较大(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1 0 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 0 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不足5 0 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
各单位开展专家评审应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
专冢组的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和项目涉及专业的业务专家。
第二十条水利项目专家评审可以召开评审会,也可以函审。
采取函审方式的。
,由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代为征求专家意见,并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项目评审结果。
对水利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评审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计划实施可行性(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能力与主客观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审必须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出具“优先选择”、“可选择”或“慎重选择”的明确意见。
对于专家出具慎重选择意见的项目,除非内容有重大改善,项目单位一般不得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水利部设立预算项目库,对二级预算单位欲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具备储备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已完成立项准备工作的项目可随时申报进入项目库。
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应在建议预算上报前正式申报并纳入项目库。
其中,应由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申报预算年度的前一年6月30日前正式申报进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应包括已签字盖章的文本及其必要补充材料外,还应包括相关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水利部项目库设“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和“已立项项目库”等子库。
项目库的管理原则如下:(一)各二级预算单位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
(二)经研究、筛选纳入水利部建议预算(“一上”)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备选项目库”转至“上报财政项目库”。
(三)经审批统一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二上”)的项目,由“上报财政项目库”转至“已立项项目库”:剩余项目返回“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清零。
(四)水利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返回“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在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当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每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水利部项目库都应进行清理,对不再申报的项目和到期项目予以撤消: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可按管理需要设立本单位项目库。
项目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二十九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即项目预算建议(“一上”)、项目预算控制数下达(“一下”)、项目预算草案(“二上”)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
第三十条“一上”时,各单位应将选定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纳入单位项目预算。
二级预算单位应从水利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申报。
水利项目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预算中优先排序。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只能申报项目当年经费,不得跨年申请。
跨年度项目只能按当年需要完成的内容申请项目金额,应由以后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在本年申请经费。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前,应进行全面的内部审核和重点复核,重点复核的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项目目标、工作内容描述的准确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四条对于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各级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一)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符合所申请相应财政经费的开支范围规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三)项目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项目的工作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超标现象;(五)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并按照规范要求设计:(六)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实施方案有无明显漏洞或不合理:(七)项目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条件等。
第三十五条在项目预算申报过程中,主管单位可以对所属单位内容相同的项目打捆申报。
控制数下达和批复时按照谁打捆,谁拆捆,并负监管责任的原则逐级分解,分解过程中应以原申报预算为依据,不得重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