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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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将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产购置预算。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当与财务核算相互衔接,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关注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二、资产的范围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3、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等。

三、资产的配置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1、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结合资产存量状况,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3、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安排资产购置资金。

四、资产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1、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流动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可连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全部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全部、使用和处理的各类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

2.国有资产管理: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活动。

3.资产管理部门:指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的特地机构或岗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

4.资产管理人员: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被委派或指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设置资产管理部门1.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置资产管理部门或实在岗位,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2.资产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知识和专业背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全面管理、监督和督促各部门遵守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职责1.订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各部门合规地进行资产使用,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3.负责编制国有资产年度计划,并进行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资产的验收、登记、折旧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5.订立和更新资产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资产登记与验收1.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编制国有资产清册。

2.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全部新增和更新的资产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七条资产调拨与借用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资产调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资产管理部门应记录全部资产调拨和借用的事项,并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八条资产处理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一、系统概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是一款专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量身打造的资产管理软件。

该系统紧密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需求,旨在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确保资产安全,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

二、系统功能1. 资产台账管理系统支持对单位各类资产进行台账管理,包括资产新增、修改、查询、删除等功能。

用户可根据资产类别、使用状态、购置时间等条件进行筛选,快速查找所需资产信息。

2. 资产盘点系统提供在线盘点功能,支持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性。

盘点结果可实时同步至系统,便于资产管理部门掌握资产状况。

3. 资产折旧系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动计算资产折旧,并折旧报表。

用户可随时查看资产折旧情况,为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折旧数据。

4. 资产维修保养系统支持对资产维修保养情况进行记录,提醒用户及时进行资产维护,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5. 资产报废系统提供资产报废申请、审批流程,确保资产报废工作规范、高效。

报废资产信息将自动转入报废台账,便于查询和管理。

6. 统计分析系统内置丰富的统计分析报表,包括资产总额、资产分类、使用状态等,为单位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三、系统优势1. 符合政策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2. 操作简便系统界面友好,操作简便,易于上手。

培训成本低,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3. 数据安全系统采用加密技术,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同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

4. 智能提醒系统设置智能提醒功能,包括资产报废、维修保养等,避免因疏忽导致资产管理不善。

5. 拓展性强系统可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集成,满足单位不断发展的资产管理需求。

四、实施步骤1. 需求分析在系统实施前,我们将与单位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单位的具体需求,为系统定制提供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流程、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流转等。

首先,资产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时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其次,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具体岗位的职责划分。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具体岗位的职责划分包括资产采购、资产登记、资产处置、资产监督和资产评估等。

再次,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主要包括资产建设、资产使用、资产维修、资产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采购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核。

在资产使用方面,要求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和验收,避免资产的滥用和浪费。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资产维修和保护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此外,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是保证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监督和考核应由上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过定期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对于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最后,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流转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合理的投资和经营,增加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同时,对不再需要或过度利用的资产,应进行合理的处置,实现资产的有效流转。

然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如擅自处置资产、弄虚作假等。

另一方面,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资产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够。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建议加强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增强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实现资产信息化的全面覆盖和精细化管理。

2.实现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提高工作的协调性和一体化管理。

3.提升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预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工作内容1.制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以及各项任务的分工和时间节点。

2.建立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资产数据的录入、更新和统计分析功能,实现对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3.完善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登记、调拨、处置等各项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4.开展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5.加强对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维护,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和难题,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6.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系统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并建立相应的数据接口,实现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和分析。

7.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预警工作,建立资产管理运行的监测指标和预警机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8.定期对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工作措施1.建立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负责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任务的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3.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和资源,实现对资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4.加强对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系统升级,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5.开展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财教[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10]42号)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现将这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系统实施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建设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对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目标1、以资产清查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

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解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解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解读一主讲老师赵海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简介一、系统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履行各项职能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其特点包括:数量巨大、分布广泛、涉及单位众多;虽然经过多年的梳理,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种问题,如账实不符、存量不清、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率不科学等;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从而进一步从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和收益管理等方面规范和加强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自身占有和使用资产的管理,并加大了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概念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本系统紧密围绕财政部两个办法研发,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实际业务,通过系统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预算管理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有机的结合到一体;并通过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维护、申报、审批等多个环节的全程跟踪,实现了针对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系统特点归纳如下:1紧密围绕两个办法研发;2强大的业务构建平台,丰富的基础组件,能根据用户需要,构建业务实体,实现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可定制的数据录入界面,灵活的数据存取、采集、检验,能够快捷采集复杂业务数据;4支持多用户协同处理相关业务,并在工作流引擎的支持下实现工作流与业务流的一体化管理;5灵活、可定制的信息门户,作为管理机构统一信息窗口;6动态预警同辅助决策功能并用,为管理层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7可实现有针对性的监管,实时掌握重点资产或关注资产分布情况及变动信息;8多维度全方位自定义查询,所有查询数据支持多种格式文件导出;9通过条码管理机制,实现了资产一物一码的管理方式,落实资产管理问责制;10成熟多样的系统部署模式,能够实现多分布的广域部署方式,通过实现资产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版系统特点有: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简单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清晰明了;采用符合手工操作习惯的卡片式管理方式,通过各种分类查询一目了然;2功能完备系统可以随时与账务进行对账,保证系统间数据的一致性;提供自定义卡片功能;3强大的查询功能资产卡片记录相关的各种信息,用户可以随时分部门、分类别以及按照卡片的任一项目进行方便快捷的查询;二、系统功能构架一应用层次系统按照业务应用层次的不同划分为上级财政和下级财政,各级财政按资产数据管理和分布的不同划分为单位资产数据库、主管部门资产数据库、财政部门资产数据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层次划分的结构图如下: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资产使用单位,主要的应用内容为资产日常管理,包括资产领用、资产查询、内部审批等;主管单位为资产的监督部门,它主要是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单位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等,同时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总量监管;财政部门为资产的核心监管部门,从全局的角度对所辖资产进行监控管理,包括资产业务的审批、决策支持、预警与查询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从资产管理职能角度来看基本类似,均是实现对本级或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全面动态监管,行使对资产配置、处置、使用审批监督职能;从功能需求角度来讲,均需要提供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预警分析、动态查询、统计、分析和监控功能;提供在线审核或审批单位上报的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决策支持等;因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为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和行政事业单位版两个版本;二基本功能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基本功能如下图所示:行政事业单位版基本功能如下图所示:三系统界面财政及主管部门版用户界面如下图所示:行政事业单位版用户界面如下图所示:三、数据交换平台系统交换平台围绕着资产管理的全过程,面向单位版、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完成各级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实现与外部系统的交换;交换数据定义:定义数据交换的内容及范围;基础数据接口:通过该接口可以获取本系统的所有基础数据信息;业务数据接口:通过该接口可以获取交换数据定义功能中定义的业务数据;交换中心:根据定义好的数据交换内容及范围进行数据同步;数据上报接收:在网络状况不能保障数据协同时,通过文件方式进行交换;外部系统接口调用:外部系统如果提供了访问接口,则通过该方式访问数据;访问外部系统中间数据:外部系统如果提供了中间数据,则通过该方式访问数据;一完成系统内部数据交换系统内部的数据交换可分为两类:基础数据信息、业务数据信息;基础数据信息包括业务流程、表单、勾稽公式等内容;业务数据信息包括资产卡片数据、业务管理数据及汇总数据;上传的数据包括资产数据和申报单据等,下行的数据包括审批的意见等;下级财政通过系统上传资产汇总数据,同时接收的是重要控制数据和批复数据;二完成与外部系统数据交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应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数据交换中心,并进行扩展建设,使其能满足资产管理内部数据协同的业务需求,同时完成与财政其他应用系统的业务交换;其数据交换如图所示:第二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一、背景与总论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二制定依据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三适用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四总体部署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五细节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六基础工作支持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基础管理一系统初始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1.系统初始化——软件安装安装步骤:1将光盘放到光驱中之后可以选择安装数据库;自动默认安装完成就重新起动计算机;2将光盘放到光驱中之后可以选择安装软件,点击安装软件;3直接点击测试连接,查看数据库是否可能进行连接,如果不能连接.请查看一下,是否安装完数据库后是否已经重起;4连接测试成功之后,点击继续;5添写单位名称;6添写资产管理员名称;7汇总账套一定不能选择;8点击继续安装完成;注意:1安装完数据库后需重启计算机;2在该计算机中有工资系统的,别安装本系统;2.系统初始化——单位情况表系统初始化——单位情况表填报单位情况表的添写一定要按照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单位情况表的重点:单位层次代码要按照单位预算级次代码来进行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就按照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填写;单位类型:分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两种情况,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影响审批流程和预警参数管理办法:分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同级财政单位层次代码:填写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代码;所属财政关系: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影响决策分析中数据的正确性编制人数: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影响指标预警注意:1单位名称:以单位公章为准2单位层次代码:以下发单位层次代码为准3组织机构代码:唯一,以X结尾的必须要进行大写9位码4预算级次代码:市级5行政区划代码:市辖区6所属财政关系:市直属7同级财政单位层次代码:3402000158编制人数:与指标预警有关系3.系统初始化——基础数据基础数据主要是指部门编码,人员以及存入地点;使用/管理部门:填写实际使用部门人员:根据部门填写相应的人员存放地点:填写实际的存放地点注意:1一定要先写部门再写人员,人员是依附于部门而存在的;输入编码时一定要在使用半角形式输入;2一定要先写部门再写人员,人员是依附于部门而存在的;4.系统初始化——资产数据初始化资产数据初始化分为三种方式,分别为手工录入,数据模板导入,中财信数据导入;1资产卡片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解读二2数据初始化方法①数据初始化方法一:手工输入数据初始化注意:保存但没有入账资产可以进行修改、删除和批量;保存且已经入账资产不可以进行修改、删除和批量;批量时输入的数量,包含当前的记录;如批量5条,实际增加4条打印功能可以对资产的条码打印也可以对卡片进行打印;入库资产的使用状况为未使用;使用人为空不可填写;红色字段为必填项;价值=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资金使用部门,使用人,管理人,存放地点都从基础数据中选择得到;手工输入卡片录入注意:产权形式:有产权证的就算是有产权,当产权形式为有产权时,权属证明、权属证号、发证时间必填;土地面积:使用方向及面积=土地面积当出租出借单位有面积时,请填写出租出借单位信息;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方向及面积=建筑面积实际办公面积+会议室+车库+食堂+配电房+机房≤建筑面积当出租出借单位有面积时,请填写出租出借单位信息;交通运输设备:当车牌号填写后,厂牌型号、车架号、排气量建议填写;关于数量字段: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数量字段可不为1;在资产配置界面中的相关查询中,当有资产不知道应该选择哪个类别的时候,可以通过资产分类代码检索功能进行查找;具体如下:选择资产配置→相关查询→资产分类代码检索;将资产名称输入到资产分类代码名称的文本框中;点击确定,系统针将所有的名称中包含你所输入的类别全部显示出来;②数据初始化方法三:中财信导入数据初始化数据导入过程:第一步:导入资产清查数并审核说明:如果本机就是资产清查系统的机器,并且卡片数据存在于本机中.那么就直接点击数据的下接菜单,直接选择数据库;卡片导入方式:选择清空导入;经费来源方式: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导入盘盈资产是否自动拆分:选择否;第二步:调整基础数据——取得方式、使用人、存放地点第三步:维护基础数据——使用部门、人员、存放地点固定资产汇总查询查看明细方法:双击该小计项→点击展开双击该小计项:点击展开:批量入账与批量删除内容显示区:内容显示区针对不同的条件,显示不同的数据;显示为单据的基本信息;当双击某条记录时,系统会自动关联到卡片中;单位状态区:单据状态分为未确认与已确认两种,根据不同的选择界面中所显示的内容有所不同;页签向导区:可能通过手工输入或控件按钮来对界面显示数据进行变化;功能列表菜单区:全部入账:对所有记录全部执行入账操作;入账:对所选择数据进行入账操作;单据:对选择数据进行卡片联查功能;全选:选择当前页面全部资产;全清:清除当前页面全部资产;3日常管理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①日常管理信息流程——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功能及流程资产配置——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的填报注意:填报该单据之前一定保证已获取审批参数;取得上级的审批结果分为三种状态:等待上级单位审批,驳回,审批通过;重新填报:取得结果中为驳回,就可以直接对已经驳回的申报表进行修改使用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张新的申报单;在填写计划申报表时,首先要选择填报的资产大类,才可以进行其它操作;资产数据可以不为1,计划总额=数量×计划单价=资金来源渠道之和;当某一行进行填写错误的时候,可以使用删行功能进行删除所选行;资产配置——资产卡片的录入和登记②日常管理信息流程——内部使用内部使用——单笔变动注意:如果卡片已经入账因某种原因需要发生变化可以使用单项变动;如果卡片没有入账可以直接对卡片进行修改;单项变动只能对一条记录进行变动,但可以对多个项目进行变动;内部使用——批量变动注意:批量变动可以对多张卡片的共有项目进行变动,而单笔变动只能对一张卡片的多个项目进行变动;内部使用——资产回收入库注意:确认有效;资产回收入库时,点击卡片能选择到的资产都是非入库已经使用的资产;回收入库后的资产为入库资产,使用方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内部使用——资产领用注意:在资产内部领用时,点击卡片能选择到的资产都是已经入库的资产;领用后的资产为非入库资产,使用状况为在用,使用方向为自用,管理人,使用人,使用部门等相关信息都要进行相应的填写;内部使用——卡片拆分注意:只针对数量不为一的资产卡片进行拆分如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当对部分资产进行报废、领用或回收入库时,需要对卡片进行拆分;拆分后只需要对数量进行调整,价值与经费来源系统会自动发生变化;内部使用——资产盘点③日常管理信息流程——外部使用外部使用——出租出借申报审批注意:卡片中能选择到的资产是所选择大类中的已经入账的资产;使用形式必须进行填写,影响到后续业务流程;出租出借资产中的账面价值是所选择明细资产中的账面价值自动汇总所得;申请完成之后;可以通过获取结果取得上级审批结果;等待上级审批,驳回,审批通过;驳回申报审批表可以通过修改后保存,选择重新填报;上级审批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已经通过审批获得审批结果:外部使用——资产出租注意:在外部使用时,一定要先选择单据;相应信息会通过单据自动同步到外部使用信息中;选择的单据是已经审批通过的单据;红色方框中的相关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填写完整;合同/协议金额中的价值与后期的资产收益管理有直接关系;④日常管理信息流程——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调出、出售、报废、置换和转让等;判断需处置的资产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处置形式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写:资产处置——资产报废报损注意:在自行处置金额之内的可以直接选择卡片进行处置入库资产;经上级审批同意之后,通过选择单据的方式选择到单据中的资产;处置收入=处置资产各明细收益之合处置收入与后期的资产收益管理有直接关系;⑤日常管理信息流程——收益管理收益管理——处置收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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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四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

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

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
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名称、级次、组织机构代码、人员编制、审批(审核)权限等基础信息需要调整的,行政
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内容。

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

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

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

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通过非涉密的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核签后的本年度资产报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
当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至财政部。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级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一)新增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五)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认收益后,于规定时限内将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系统申请、审核和审批应当与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并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

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和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纸化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录入资产基础数据及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或者资产管理事项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理的,同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报送材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的,有关审核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逐级退还。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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