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刑法(一)》
《法律基础》刑法

(3)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 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 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 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 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4)针对侵害人防卫 甲为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打成重伤。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 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 特 征 罪 既 遂 以 前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 的 发 生
案例: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 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末能将保险柜打开, 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 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 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 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 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预备、 未遂、既遂或者中止?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 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
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 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 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 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 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 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 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 业义务。
初中政治认识刑法的教案

初中政治认识刑法的教案课时:2课时年级:八年级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刑法的定义、特征和作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 培养学生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情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引导学生认识犯罪行为及其危害,预防违法犯罪。
教学重点:1. 刑法的定义、特征和作用。
2. 犯罪行为及其危害。
教学难点:1. 刑法与犯罪的关系。
2. 预防犯罪的方法。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新课1. 教师播放刑法相关短片,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刑法?2.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二、自主学习1. 学生阅读教材,了解刑法的定义、特征和作用。
2. 教师提问,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
三、课堂讲解1. 教师详细讲解刑法的定义、特征和作用。
2. 学生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四、案例分析1. 教师呈现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犯罪行为及其危害。
2. 学生分组讨论,提出预防犯罪的方法。
3. 各组汇报,教师总结。
五、课堂小结1. 教师引导学生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
2. 学生分享学习收获。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教师提问,检查学生对刑法知识的掌握。
2.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二、课堂讲解1. 教师讲解刑法与犯罪的关系。
2. 学生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三、小组讨论1. 教师提出讨论话题:如何预防犯罪?2. 学生分组讨论,提出具体措施。
3. 各组汇报,教师总结。
四、案例分析1. 教师呈现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犯罪行为及其危害。
2. 学生提出预防犯罪的方法。
五、课堂小结1. 教师引导学生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
2. 学生分享学习收获。
六、课后作业1. 学生编写刑法知识手抄报。
2. 家长签字,教师批改。
教学评价:1. 学生对刑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2. 学生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预防能力的提高。
3. 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
大学法律基础教案

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掌握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熟悉法律的基本原则。
2.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3. 情感目标: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培养正确的法律信仰。
教学重点:1. 法律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2.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3. 法律的基本原则教学难点:1. 法律与道德、习惯等社会规范的区别2. 法律体系各部分的相互关系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1. 提问:什么是法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什么角色?2. 引导学生思考法律的重要性,为新课的学习做好铺垫。
二、讲授新课1. 法律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 介绍法律的定义,强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约束力。
- 分析法律的特征,如规范性、强制性、公正性等。
- 阐述法律的作用,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等。
2.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介绍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 分析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部门都源于宪法。
3. 法律的基本原则- 介绍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
- 分析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如合同法、刑法等。
三、课堂讨论1. 法律与道德、习惯等社会规范的区别2. 法律体系各部分的相互关系四、案例分析1. 分析一个与法律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
2. 引导学生思考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五、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所学内容,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观念的树立。
2. 鼓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六、课后作业1. 阅读相关法律文献,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2. 撰写一篇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文。
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讲解法律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使学生初步了解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环节,学生积极参与,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
高等教育法律基础课程大纲2024年版

高等教育法律基础课程大纲2024年版第一部分:课程介绍在高等教育法律基础课程中,学生将学习有关法律系统、法律原则和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
本课程将探讨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领域的法律内容,并深入了解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法律专业领域的伦理标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获得发展批判性思维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学习目标和教学方法本课程的学习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掌握法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框架结构;2. 理解主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3. 熟悉宪法、刑法、民法等领域的核心法律知识;4. 培养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 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意识。
为了实现这些学习目标,本课程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1. 讲授法律基本概念和原则;2. 分析和讨论案例研究;3. 小组讨论和合作学习;4. 角色扮演和模拟法庭练习;5. 阅读和分析法律文献。
第三部分:课程内容3.1 法律系统和法律原则3.1.1 法律系统的概念和组成3.1.2 法律的层级结构和适用原则3.1.3 司法制度和判例法的作用3.2 宪法与行政法3.2.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效力3.2.2 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程序3.2.3 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原则3.3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3.3.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责划分3.3.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3.3.3 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收集规则3.4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3.4.1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关系3.4.2 契约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规则3.4.3 民事诉讼程序和争议解决机制3.5 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标准3.5.1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3.5.2 法官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原则3.5.3 法律专业人员的伦理标准和职业责任第四部分:评估方式为了评估学生对本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本课程将采用多种评估方式,包括:1. 课堂小测验和作业2. 个人或小组项目报告3. 口头演讲和辩论4. 期末考试第五部分:参考文献1. 《宪法》2. 《刑法》3. 《民法典》4. 《法律职业道德准则》5. 相关法律案例和学术文章通过对高等教育法律基础课程大纲2024年版的学习,学生将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系统和法律原则的基本知识,并具备解决法律问题和分析法律案例的能力。
初中政治认识刑法教案

初中政治认识刑法教案1. 让学生了解刑法的定义、特征和作用,明确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律武器。
2. 让学生知道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的危害。
3.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自觉抵制犯罪行为。
二、教学内容1. 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 刑法的特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明确性和稳定性。
3. 刑法的作用: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4. 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受到刑罚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5.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造成破坏,对家庭造成伤害,对个人造成损失。
三、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提问方式引导学生思考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引出本课主题——认识刑法。
2. 基本概念:介绍刑法的定义、特征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
3. 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特点,让学生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危害。
4. 法律后果:讲解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让学生知道犯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5.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
6. 遵纪守法:引导学生树立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犯罪行为。
7. 课堂小结:总结本课重点内容,强化学生对刑法的基本认识。
8.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作业,巩固学生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刑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和犯罪行为的特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犯罪行为的危害。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法律观念。
4. 情境模拟法:创设情境,让学生扮演角色,亲身体验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表现,评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 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 课后作业:检查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巩固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刑法(二)》

一、刑罚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征: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课时授课计划
教
学
过
程
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3、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课时授课计划
授课日期
授课节次
授课班级
教学
目的
掌握刑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教学
重点
刑罚的具体运用
教学
难点
死刑、数罪并罚、时效等问题
教学
准备
教案教参
教学
方法
讲述法
教
刑法学(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梅胜第一章刑法概述本章重点:刑法的概念、性质(尤其是法律性质)、任务、体系和解释。
本章的难点在于: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外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刑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导致解释效果的不同。
本章的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基本属性、创制及完善过程;全面掌握刑法的体系和各种解释方法。
本章的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掌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政治和经济统治,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和刑事责任,以及对罪犯的惩罚,这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外,刑法又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点和事件的刑法,包括单独的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合法性。
1、刑法的阶级性。
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
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犯罪,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它呈现出刑法的独特性。
首先,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重。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一、刑法的创设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
表现为:1、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就先后制定了《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腐败条例》等单独的刑法,为制定刑法奠定了基础。
2、1950年――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
---罪刑法定原则还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举例: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人的生命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其中,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举例
1998年5月12日晚上9点,小王携带大号水果刀一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 路,对一中年妇女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780元。 要确定小王是否构成抢劫罪,就要考察小王是否具备下列事实要件:
1、小王年满14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 2、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 3、小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小王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上述事实特征如都具备,则可认定小王构成抢劫罪。如缺少一项或有一项不 符,都不能认定小王犯了抢劫罪。与此相反,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还具 有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工具等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小王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抢劫罪都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们仅仅对量刑具有一 定的影响。所以,这些特征均不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
小王是小学教师(25岁),一日带数名小学生外 出游玩。途中一同学不慎落入一臭水坑中。小 王拿一小竹竿量了一下水深,量得水深约120 公分。小王高声呼救,但却不肯下水救人。等 到附近的农民赶到将小学生救起时,小学生已 被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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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第二节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
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总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
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的基本特征
A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课时授课计划
授课日期
授课节次
授课班级
教学
目的
1掌握刑法的含义、任务、功能及其基本原则
2犯罪的概念及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
教学
难点
犯罪的形态
教学
准备
教案案例
教学
方法
讲述法
教
学
过
程
1、课堂组织:5分钟
2、复习旧课,导入新课:15分钟
3、讲授新课:60分钟
第一节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一刑法的含义
1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任务
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3刑法的功能
①规制功能,约束公民行为;
②保护功能,保护社会不受犯罪的侵害;
③保障功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课时授课计划
教
学
过
程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只讲社会危害性而不讲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罪刑擅断主义。但是,如果只讲刑事违法性而不讲社会危害性,也会掩盖犯罪的社会政治相质,陷入法律形式主义中。应当看到,一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一个行为一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也就表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只有当一个行为既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C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含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地将“应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写进了犯罪定义,表明应受刑法惩罚性是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