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

合集下载

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备案制度的总结与建议

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备案制度的总结与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

一是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积极做好进出口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

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培训指导,辅导企业掌握出口税收的日常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对存续企业及时宣传培训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督促企业加快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回收速度,保障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积极做好出口税收管理的风险防范工作。

按照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出口单证备案实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求纳税人加以改进和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好的做法在全区出口企业中加以推广,同时要求在风险核查、纳税评估中强化单证的抽查,防止税收风险的发生,并督促企业建章立制。

三是与落实政策相结合,积极做好备案单证检查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退(免)税工作规范》中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核查参考办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国家出口税收相关政策,强化备案单证抽查检查力度,加强函调工作,及时开展出口退税提醒业务,强化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的作用,规范操作流程,推进征退税衔接,堵漏增收。

在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局出口企业相关出口退(免)税资料缺失、装订散乱、单证内容逻辑关系不符等情况虽已大大减少,但仍有少数企业偶有发生,极易引发骗税风险。

针对这些情况,我局从规范和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继续提升宣传提醒力度不断加强宣传、培训和辅导,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提高认识,规范内控管理,把单证备案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尽可能减少认识上偏差,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单证备案制度落实不力给企业退税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调研、组织座谈会,邀请出口企业代表、货代公司代表共同探讨规范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的有效做法。

(二)建议实行表单填报管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关键环节是收齐企业退税备案单证。

鉴于目前企业提交单证往往是一整叠数十上百页资料,对于人工审核的基层税务人员而言工作难度较大,也难免因单证数量过多遗漏部分核查信息。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标 签】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出口货物退税【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6﹞110号【发文日期】2006-06-26【实施时间】2006-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对落实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正式受理退(免)税申报日)后15天内,将相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出口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范围备案各项单证。

如因业务特殊确实无法备案其中一项或几项单证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与其他单证一并备案。

税务机关在调取单证检查核对时认为合理的,可视为其备案单证齐全。

三、按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应返回企业保存,在备案单证上税务机关不加盖印章。

四、通知规定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暂按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确定:“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暂按近三年来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确定。

五、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

税收管理员每年对出口企业至少应检查一次出口备案单证的情况(稽查局查过的可不重复检查)。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有哪些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有哪些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有哪些备案单证须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和专柜保管;如有遗失,核查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你退换已退税款。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须备案的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电子口岸打印);出口货物明细清单(申报退税软件生成);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又称为“关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出具“海运提单”,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邮政运输出具“运单”;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注:以上资料不能造假)。

(以下简称五种资料)。

2、上述五种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填写“与原件相符”、“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和“加盖企业公章”。

(各地要求不一,以各地税务要求为准)3、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要求一致;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要求一致。

4、上述五种为主要资料,税务局如有其它资料需要提供,以税务要求为准。

二、保管要求。

1、非无纸化企业备案时间最迟应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备齐,并提交到分管国税;无纸化企业按照国税装订要求,自行留底备查,保存时间最少为5年。

2、留底备案单证统一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其他部门、企业业务员或个人保存)。

3、备案单证须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和专柜保管;如有遗失,核查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你退换已退税款。

三、装订要求。

按月用线装订成册。

并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封面》上填写好出口企业名称和年月。

封皮格式条理清晰即可,税务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税局要求制定封皮内容。

四、关于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

03-21-09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XX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订定2017.08.10修订2018.01.01 2018.04.17第一条本公司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悉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依国家税务总局「2012 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需收齐如下备案资料: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即场站收据,为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无纸化报关后对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的,由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代替。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我司离岸出口货物以海运提单为单证凭据,物流园区或保税园区之出口货物以货物客户签收单为单证凭据。

四、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第三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提供及整理时限:一、在出口货物在ERP上结案当月,由销售组于出口当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二、在出口货物后之第二个月月底前,由购运组提供出口物流园区货物户签收单;由销售组提供离岸出口货物之海运提单。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月底前,由会计组按申报顺序填写整理以上备案单证资料,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公司章用印后存档。

四、第二条第四款所述合同由销售单位自行保管以备查核。

第四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保存时限: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备案单证由会计组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条本处理程序经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第1页共1页。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维普资讯
管理 的单证 以及企业 自制 电子单证 等 .出口企业可提出书 画申请并经 主管税 抒机关 批准后 . 可 以采用电子单 证备案管理 , 电子数据 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 口企业虚保证 电 于单证 即以 备案的真实性 . 定期将 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 份 ,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 调取 备案 单证时 , 应按 税 务 机关 要求 如实提供 电子数 据或将 电子数据打 印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纸制单证 四、 对于外 商投 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 、 机电 : 中标 品退税 、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 税等 没有 货物 出 口的特殊退 税政策业务 。 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 《 知》 对于 通 下发后 单证备案不齐 的 . ] 业 町以在 20 年 l 月 3 出r企 06 J 0日之前按 本


以上五类商品共 lO l 个税 目 ( 见附件 2 。 ) 三、 本通知 自2 0 年 l 月 1 06 1 日起执行。 附件 :、 口暂定 税率调整表 ( ) I 进 略 2 出 口暂定税率凋整表 ( ) 、 略
二0 0六年十月二十七 日
关于出口货物退 ( )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维普资讯
调整部分商品进 口暂定税 率 ( ) 一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 、 纺织机械零 部件 、 具有变流功能 的半 导体模块 等 7 设备 项 或零部件实施 0 3 - %的进 口暂定税率 ; ( ) 二 对煤炭、 成品油、 氧化铝等2 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 3 6 -%的进口 暂定税率; ( ) 三 对肥料用硝酸钾 、 重过磷酸钙等 l 项化肥类产 品实施 1 6 %的进 口暂 定税率 . 尿素等 3 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 l %; ( ) 四 对蓝湿牛皮 、 蓝湿马皮等 6 项蓝湿皮革类 产品实施 5 1%的进 口暂定税率 -2 以上四类商品共 5 个税 日, 8 其中 6 个税 目只涉 及该 目中的部分商品 ( 见附件 1 。 ) 二、 调整部分商品出 口暂定税率 ( ) 一 对磷灰石 、 稀士金属矿 、 金属矿砂 等 4 项矿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4 0 (。) : 对煤炭 、 、 焦炭 原油等 4 项能 源类产 品,施 5 实 %的出 口暂定税率 ; ( ) 三 对铜 电解铝等 l 项有色金属 初级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镍 l 5 ( ) 四 对铁合金 、 生铁 、 钢坯等 3 O项钢铁 及铁 合金幸级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J J 0 ( ) 五 对稀 土化合物 、 木地板 、 一次性筷 子等 2 项产品实施 1%的出 V暂定税率 l 0 - I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通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546号【发文日期】2008-06-02【实施时间】2008-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适知》(国税函[2007]69号)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力,克服了时问紧、任务重的困难,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14.09万户出口企业(其中外贸企业3.58万户,生产企业10.51万户)申报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共4609. 77亿元(其中外贸企业144l.75亿元,生产企业3168.02亿元)。

此次检查,各地共抽查出口企业4.97万户(其中外贸企业1.69万户,生产企业3.28万户),抽查企业申报退(免)税额为2123.39亿元(其中外贸企业703.49亿元,生产企业1419.9亿元)。

抽查企业面达到35.3%(其中外贸企业抽查面达到47.1%,生产企业抽查面达到31.2%),抽查企业申报退(免)税额占全部申报退(免)税额比例达到46.1%,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分别达到了48.8%和44.8%。

西藏、云南、江西、四川、广西、内蒙古、甘肃、宁夏7个地区抽查企业户数以及抽查申报退(免)税额均超过了60%。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提供的备案单证不够齐全,有漏备的情况。

(二)部分企业存在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备案单证。

个别企业将四种单证分别装订成册,未按当月申报顺序或出口货物明细表对应装订;个别企业未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也未按要求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备案。

出口退(免)税申报及单证备案管理

出口退(免)税申报及单证备案管理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 )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 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 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 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 “备注”中。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免抵销 售累计、不得抵扣累计 审核端只体现当期项,无累计项 汇总表上月无表差,本月出现,且值 与相应的累计项值对应,很可能是 企业误操作将以上两项累计项清零 。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明细申报――业务类型代码(总局 公告2013年第12、65号) 2.明细申报―― 申报商品代码[出口 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 退(免)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 品代码。]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明细申报――备注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 物 “备注”标注“KJ”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 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应 在 “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 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 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 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 案。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 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 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 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 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 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
为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嗣后该制度几经补充调整,其内容渐趋完善,但是分散于多个文件,不便学习使用。

小编特作如下归纳整理,以飨读者。

一、备案单证的对象
出口货物,不包括出口劳务、出口服务。

二、备案单证的种类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出口货物装货单”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
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2.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3.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4.货物承运收据,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5.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6.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三、不实行或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情形
(一)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三)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四)横琴、平潭区内购买企业购进货物(含水、蒸汽、电力、燃气)退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四、备案方式
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五、备案时限、期限和地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上列单证备案,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六、备案单证的核查
退税机关调查评估岗对《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中所列的审核疑点可采取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或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核实。

退税机关调查评估岗在疑点处理、退税评估、日常检查时,可根据需要结合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核查企业的备案单证。

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调查评估岗应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七、违章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纳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范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实、处理,不受5个工作日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3.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
造、虚假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3.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拒绝提供有备案单证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备案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