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信息服务市场机制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4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维护通信信息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规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通信短信息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网接入服务提供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安全检查。
第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合理的服务资费,并按规定向用户提供服务明细。
第二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第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官方网站、APP等渠道上公示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发送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上级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运行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攻击。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查已发布信息内容,对违法、有害或不良信息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
第十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要求提供用户通信记录,并妥善保管用户通信信息。
第三章通信短信息服务安全保障第十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及流程。
第十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信息管理,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二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通信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短信息服务的主体机构、个人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干扰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个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经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和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分类和定义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按照服务类型可分为验证码类、推广类、订阅类和查询类等。
第七条验证码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指发送验证码等短信息,用于验证用户身份和进行安全验证。
第八条推广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指向用户发送广告、推销信息等短信息。
第九条订阅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指用户向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申请订阅某一类特定信息,并接收相关短信息。
第十条查询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指用户向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发送查询请求,获取特定信息或服务。
第三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实施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应当按照用户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并保障用户通信秘密。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其他隐私,不得用于商业推销、诈骗等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需要将用户个人信息发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经用户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保障通信短信息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应当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防止系统被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事件。
第十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体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十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及时查处和处理违规行为。
行政组织理论(00319)第十三章

简述当代美国行政组织改革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一、美国行政组织改革的背景:1、从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张引起公众的不满。
2、美国政府规制过多过滥,抑制了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行政组织的变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4、国际环境的变化也促使美国行政组织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二、美国行政组织改革的主要内容:1、政府职能市场化。
所谓政府职能市场化,是指在对敢府职能重新界定后,将原来属于政府的一部分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或民间团体去承担,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公共服务民营化。
(2)政府业务合同化。
2、放松规制:(1)消减陈旧规制:一是实施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二是建立审查委员会。
(2)改革预算制度。
一是改年度预算制度为两年期预算制度,增加预算时间的灵活性。
二是在核定预算的基础上,鼓励各组织部门以最小的成本办最多的事,节约的成本可以保留50%自用,并将预算管理办从过去的以控制审批项目为主,转为注重结果为主。
三是在制定预算时综合考虑其他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实行跨部门预算。
(3)简化政府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不去干预具体的采购方式、采购的品种与品牌,只从采购资金方面予以控制。
如,1993年的《戈尔报告》就提出六条建议:重新起草采购条例、简化采购过程、通过“电子市场”简化采购程序、小额采购由部门自主决策、更多地依赖商业市场、制定新的联邦采购法等。
(4)改革人事制度。
减轻对公务员过分的规制,简化职位分类规制,简化公务员辞退制度,废除l万余页的联邦人事手册。
3、放权与分权并行。
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实际拥有的权力,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宪法原则的总体框架下发生着变化。
一是授权于州与地方政府。
二是分权给下级行政组织和部门主管人员,让其有聘雇人员、核定薪资的权力,以调动其积极性,强化激励。
4、精简机构(1)合并机构、精简人员,减少财政支出。
当时,美国也给自己定出了行政机构改革的目标:在2000午前,联邦政府公务员减少25%,机构也大幅度减少。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三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通信短信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通信短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中的通信短信服务是指通过短信网关和短信平台,以无线全局业务和无线网间漫游签约业务为基础,向用户提供广播、点对点、彩信,以及涉及到通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的其他短信服务。
第四条中立性原则。
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应当在不歧视、不劝诱、不扣压用户短信的原则下,根据用户的合法需求提供服务。
第二章服务管理机构第五条通信短信服务管理机构。
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短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通信短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职责。
通信短信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通信短信服务的管理规定;(二)审核和批准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的申请;(三)监督和检查通信短信服务的运营情况;(四)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五)对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第七条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的资格。
从事通信短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提供通信短信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四)经过通信短信服务管理机构的审核和批准;(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八条申请和审批。
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应按照通信短信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核。
通信短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登记和备案。
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十条资费和结算。
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资费标准,并及时进行结算。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用户权益保障。
通信短信服务提供商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二)保障用户的短信发送和接收的正常运营;(三)保障用户的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解决;(四)保障用户的资费透明和公平;(五)其他相关权益。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发展经济学第十三章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
添加标题
一、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1.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一般原理
经济是税收的源泉,而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理论上,如果不考虑税收使用只考虑税收汲取,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为负。若考虑其使用,税收又会促进经济增长。因此,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双向的。 宏观税负理论、税收弹性理论和平衡预算理论是阐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重要理论。 通过征税可影响纳税人的消费、储蓄和投资行为,使其作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进而影响资源配置。
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的特点
添加标题
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国家税收结构中,商品劳务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三足鼎立之势明显。三项合计超过80%,分别为32%、31%、21%、其他类似。
添加标题
不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呈现以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特征。两者比重接近,合计超过80%。之后是国际贸易税、财产税和其他税。
01
02
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途径
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 规范工资制度 加强税收调节 通过转移性支出,改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三、稳定经济和发展的职能
稳定经济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充分就业、稳定物价水平、平衡国际收支是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的三个方面。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须即时变动财政收入政策(如积极的、消极的、稳健的和扩张的财政政策)以减缓经济的波动。
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最不重要的是财产税。在发展中国家中提高财产和土地税率的潜力很大。而且从征税效率角度来说,财产和土地容易估算,征税比较容易。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困难,主要是财产所有者的强大政治经济势力,可以阻止财产税率的提高,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逃税。
心怀梦想路致远方
(3)改善税务管理
行政组织理论第十三章 当代中外行政组织的改革实践

第十三章当代中外行政组织的改革实践一、单项选择题1.为美国行政组织的变革创造了有利条件的是A.政府职能的扩大B.政府机构的精简C.信息技术的发展D.人员素质的提高【解析】C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美国行政组织的变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2.西方国家中,被认为是当代行政改革先驱的是A.美国B.英国C.德国D.法国【解析】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当代行政改革的先驱——英国。
英国是推行市场化改革最早的国家,是当代西方行政改革的先驱。
3.于1988年推行“下一步行动方案”的国家是A.中国B.日本C.英国D.美国【解析】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英国行政组织改革的主要内容。
1988年,英国政府开始推行“下一步行动方案”,其主旨是将决策与执行分离,主要形式是在部门内部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履行政策执行和服务提供职能。
4.布莱尔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A.竞争性政府B.职能型政府C.合作型政府D.市场化政府【解析】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布莱尔的“合作型政府”改革。
英国首相布莱尔所代表的工党认为,全球化带来的新的问题如果仍是沿用先前的行政改革思路是无法应对的,必须寻求新的方法。
只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又积极创造政府内部和政府之间的各种合作,才能迎接全球化时代的挑战,由此建立了“合作型政府”。
5.日本在1955年完全确立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是A.政府主导型B.市场主导型C.计划型D.开放型【解析】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日本行政组织改革的背景,日本现代行政体制发端于明治维新时期,到1955年完全确立了日本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发展模式。
6.我国在行政组织与社会事业单位关系上,长期以来存在着A.宏观控制不严B.微观控制不严C.事业单位自主权过大D.机关法规、法律过多【解析】A 我国在行政组织与社会事业单位关系上,长期以来存在着宏观控制不严的问题。
7.为纠正条条行政的弊端,日本政府建立了A.缩减公务员编制制度B.“加一减一”控制制度C.地方分权制度D.公务员交流制度【解析】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日本行政组织改革的主要内容。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修订)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电子信息正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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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市场与信息服务市场活动
3.与物质商品比较,信息商品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与物质商品比较,信息商品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信息商品的非物质性。 ②信息商品的超流动特性。 ③信息商品消费的无损耗性。 ④信息商品的共享性和非惟一占性。
二.信息市场与信息服务市场活动
1.信息市场活动伴随着物质性市场和知识市场活动而 存在 信息市场与其他市场的有机联系说明了两方面问题: 其一,物质性市场、知识市场和服务市场依赖于信 息市场活动,它们需要信息来启动; 其二,信息市场有着专门的社会分工和相对独立 性,可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市场活动。 就市场结构而论,信息服务市场是信息市场的核, 它所提供的商品是信息资源、知识商品和相关物质商品 的深加工产品。
二.信息服务商品市场价格的形成
在包括信息商品在内的商品价格的形成并不直接以价 值为基础,而是以商品生产价格为基础。生产价格作为价 值的转化形式,其数值为生产的成本价格与按资本计算的 平均利润之和。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以生产价格为基准 的受市场调节的波动价格。
二.信息服务商品市场价格的形成
市场供求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在价值决定价 格的前提下,信息商品的供求是影响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 如果某种信息商品的市场供给量不变,市场价格将按照和 市场需求相同的方向变动; 如果某种信息商品的市场需求量不变,市场价格将按 照和市场供给相反的方向变动。与此同时,市场价格调节 着供求关系。在市场外部条件稳定的情况下,需求量按照 和价格相反的方向变动,供给量按照和价格相同的方向变 动。市场供求和价格之间的相互作用最终将导致供求与价 格的均衡,此时的价格为相对稳定的平衡价格。
第十三章 信息服务市场机制
§13.1 §13.2 §13.3 §13.4 13.4 §13.5 13.5
信息商品流通与信息服务市场活动 信息服务市场类型与市场运行 信息服务商品的市场价格 信息服务商品的定价与市场经营 信息服务市场管理与调控
§13.1信息商品流通与信息服务市场活动 13.1信息商品流通与信息服务市场活动
二.信息市场与信息服务市场活动
信息服务市场的主要功能如下: 主要功能如下 信息服务市场的主要功能如下: ①媒介功能 ②价值转化功能 ③社会联系功能 ④经济调节功能 ⑤社会监督功能 ⑥知识、文化功能
§13.2
信息服务市场类型与市场运行
一.信息服务市场的类型 二.信息服务市场的运行及其基本关系
一.信息服务市场的类型
§13.4信息服务商品的定价与市场经营 13.4信息服务商品的定价与市场经营
一.信息服务商品的定价方法 二.市场对信息服务价格的影响 三.信息服务定价与经营
一.信息服务商品的定价方法
信息服务商品的基本定价方法有如下几种: 信息服务商品的基本定价方法有如下几种: (1)按信息服务劳动工资盈利率定价 这是一种按劳动工资盈利率确定信息商品生产与流通 服务的盈利额,并据此制定价格的方法。 信息服务商品及流通服务的定价为:
一.信息服务市场的类型
5 根据信息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结合规模和服务情况,G. 安 德勒(G. Anderla)区分了四种关键市场:超级市场,专门市 场,业务市场,家庭市场。超级市场内进行的多为大规模的信 息交易活动,经营者提供诸如联机数据库之类十分广泛的服务, 如DIALOG、系统开发公司(SDC)、书目检索服务公司(BRS) 等。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的信息服务市场划分,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的信息服务市场划分,一是从社会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二是考虑与国际信息服务市场的接轨。 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二是考虑与国际信息服务市场的接轨。 据此,可以在划分一、二、三次信息服务市场的前提下,将信 据此,可以在划分一、 三次信息服务市场的前提下, 息服务市场区分为综合市场和各种专门市场, 息服务市场区分为综合市场和各种专门市场,以便按业务关系 和性质进行管理。 和性质进行管理。
二.市场对信息服务价格的影响
(2)垄断竞争市场中信息服务的价格 在垄断竞争的市场中,由于每一种信息服务及其产品都可 以凭借自己的特色在一部分用户中形成垄断地位,这样的信息 企业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换言之, 当企业提高商品价格时,不至于一件商品也卖不出去;而降低 商品价格时对需求的增加也是有限的。所以,这时信息企业面 临着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D,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MR也向 右下倾斜且位于需求曲线的下方。同时,处于垄断竞争市场中 的信息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势力,但这不意味着他们能赚高 利润,相反,由于新企业及新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因此某 项在短期内赚取了垄断利润的产品或服务会吸引新企业的加入, 竞争会将原有企业可以获得的垄断利润压低。
二.信息服务市场的运行及其基本关系
从市场动态运行角度看,一定经济体制下的信息商品供求 关系和中介管理关系是两种基本的关系,由此决定进入市场交 换的信息服务商品种类、数量、价格、交换形式和监督方式等 机制,即决定市场的运行状态。图13-1概括性地反映了这些基 本关系。 管理中介
商品 货币 货币 商品
P = C0+C1 + KIQ K的取值由信息商品与服务的社会效益和市场式中,C0为 固定成本,C1为除去劳动工资的变动成本,K为工资盈利 系数;I为信息劳动工资额指数,Q为社会劳动平均工资等
因素决定。K<1,所定价格是一种亏损价格;K=1,所定 价格为无盈利定价;K>1,所定价格为正常的盈利定价。
二.市场对信息服务价格的影响
(3)寡头垄断市场中信息服务的价格 在某一类信息服务的市场中,如果有几家信息企业占有大 部分或全部产量,并且“进入的障碍”(包括技术条件、资金 条件、知识产权的限制等)使得新企业加入该市场很困难,或 者完全不可能加入,这时的信息服务市场就形成了一个寡头垄 断的市场。 如在网络浏览器市场中,1995年以前网景公司的Netscape 占据了80%以上的市场份额,当微软公司推出IE之后,出现了 IE和Netscape的激烈竞争,IE现已占上风。在操作系统市场, 微软的WINDOWS系统占据了台式计算机96%的市场,现在又 出现了Linux操作系统的强烈竞争等。
一.信息商品的构成及其市场流通
二.信息市场与信息服务市场活动
一.信息商品的构成及其市场流通
1.信息商品泛指提供市场交换的一切信息产品及服务。 信息商品泛指提供市场交换的一切信息产品及服务。 我们所指的信息商品仅限于信息服务业的各种可 供 市场交换的产品与服务。 2.进入信息市场流通、交换的商品包括: 进入信息市场流通、交换的商品包括: ①资料提供型信息产品与服务。 ②大众传播型信息产品与服务。 ③定向查询型信息服务。 ④研究、咨询型信息产品与服务。 ⑤技术开发型产品与服务。 ⑥中介、经纪型信息服务。
一.信息服务市场的类型
4 按市场类型,美国信息产业协会将信息服务经营实体分为六 类:①一次信息公司,专门从事信息源经营和服务;②二次 信息公司,专门从事信息检索服务;③基于计算机系统的信 息公司,进行一次、二次综合服务和技术服务;④信息零售 商(专门信息服务公司),针对单一用户的特殊需求(信息 查询、搜集、咨询)问题进行专门服务;⑤学、协会服务, 结合专业、行业特点开展多样化信息服务;⑥信息支持服务 公司,开展支持用户部门业务的系统化信息服务,如分时服 务、计算机利用服务等。
二.市场对信息服务价格的影响
(4)完全垄断市场中信息服务的价格 ) 完全垄断分卖方完全垄断和买方完全垄断两种情况。卖方 完全垄断是市场中只有一个卖方,但有许多买方:而买方完全 垄断则是市场中有多个卖方但只有一个买方。 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每种定价策略的基本目标都是实现 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他们利用定价方式尽可能地侵占消 费者剩余并将它转化为企业的额外利润。
供 方
市 场
求 方
图13-1 信息服务市场运.信息的商品形式与商品价格 二.信息服务商品市场价格的形成
一.信息的商品形式与商品价格
1.信息劳动是一种社会性劳动,信息劳动的社会性 必然通过信息产品的社会性表现出来,而信息产品的社会性又必 须以社会交换的形式(包括市场与非市场交换)来体现。 信息劳动及其产品是否为社会承认,是以信息产品与服务的交换 及其利用情况来衡量的。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分析信息商品价值应着重于两个基本 方面:信息的价值实体;信息商品的价值量。
P = C + KH 式中,P为信息服务商品与服务定价,C为固定成本C0和可 变成本C1之和,H为信息生产与服务中占用的资金,K为资 金盈利系数。K<0时为亏损定价,K=0时为非盈利定价, K>0时为正常的盈利定价。
一.信息服务商品的定价方法
(4)按信息服务产品与服务(商品)价值定价 )按信息服务产品与服务(商品) 按信息服务商品(包括产品与服务)价值定价是一种 有别于传统定价方法的独特方法,多用于知识性、创造性 劳动成果的定价。 结合信息服务商品的价值转换效果进行定价,其基本计算 为:
一.信息服务商品的定价方法
(2)按信息服务成本盈利率定价 ) 这种定价的优势在于,按成本盈利率定价能够较全面地反映价 值动态,其计算比较简单;其不足之处是不能反映资金的使 用效益,且转移价值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成本及盈利。 按下列公式计算:
P = C + KC 式中,C为固定成本Co和变动成本C1之和,K为信息服务成 本盈利系数。与信息服务劳动工资盈利定价相类似,K的取
三.信息服务定价与经营
在信息服务的定价和经营中, 在信息服务的定价和经营中,必须考虑到服务需求方的效 用和信息服务商品的消费特征。 用和信息服务商品的消费特征。 ①信息服务产品效用的非消耗性使其可以进行多次交换, 且每次交换时的价格既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②信息服务效用实现的间接性使得信息服务的效用往往要 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体现出来,对效用估价的偏差不可避免 地会直接影响价格的形成。 ③信息服务效用实现的差异性使得信息服务的价格常常是 与买方所得到的收益密切挂钩,即买方获利大,信息服务的价 格就高:反之,如果信息服务对买方没有用处,其价格再低买 方也不会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