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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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效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察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勤勉尽责,廉洁自律,认真履行监察职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条件:(一)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正派,品行端正;(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三)关心特种设备安全事业,具备较强的监察和管理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效沟通合作;(五)具备较强的执行力,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六)具备一定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能够科学、准确地判断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及其他相关单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知识和监察能力。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二)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依法采取措施催促整改;(三)依法处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特种设备安全;(四)收集、统计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信息,编制特种设备安全报告;(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评审和审批工作;(六)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任务。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专业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工作中的职责、权益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细化的法规文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相关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检查特种设备的合法性和安全运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
2. 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依法调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证据,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履行工作中的保密义务,对其服务对象和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以上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旨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和权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力量,其职责和权力包括以下方面: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2.收集、整理、分析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的信息,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协助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安装、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的监督检查。

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和相关技能。

5.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处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三、工作程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立案调查: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隐患的报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立即组织调查,并责令有关单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检查核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安装、改造单位进行检查,核实设备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处理意见和建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根据调查和检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立案处罚、责令整改、暂停使用等。

4.执行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法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政治素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忠诚于党的事业,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业务能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制度。

3.廉洁自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收受特种设备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礼金、贿赂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作业秩序。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对所操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具有危险性并在使用时要求特别注意安全的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

在该系统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主要责任是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本文档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资质、执法程序、考核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和报废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时,要及时予以处理;2.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实际运行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责任人提出整改建议;3.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4.配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如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安全操作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罚建议;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普及和提高。

资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需要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目前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1.初级监察员。

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初级监察员培训并通过考试;2.中级监察员。

要求具有五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参加中级监察员培训并通过考试;3.高级监察员。

要求具有十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参加高级监察员培训并通过考试;4.首席监察员。

要求具有十五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口碑,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授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资质认证是每三年一次,认证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未通过认证的人员将被取消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资格。

执法程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执行监察任务时,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下面将对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条件和资格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考试,并获得监察员资格证书;2. 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记录;3. 身体健康,具备胜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身体条件。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1. 负责对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验检测、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工作;2. 可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进行调查和核实;3.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4. 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流程1.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合规运行;2.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记录监察工作的过程和结果;3. 对特种设备所属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认识和能力;4.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视和认知;5.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意见。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和奖惩1.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和检查其工作成绩和工作能力;2. 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予以奖励和表彰;3. 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等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权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行使职权,依法享有安全监察的职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检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享有法定的权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B类(管理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考核、管理及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

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监察员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万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2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1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其中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30%,低于30%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出增加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特殊使用条件以及需要专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设备。

例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监督和检查特种设备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任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包括检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评估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要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发现并及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提供特种设备安全咨询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要向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相关人员提供安全咨询服务,指导他们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

其资质要求包括:1.专业知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需要具备相关特种设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和使用要求,能够正确判断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2.安全管理经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监察技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需要具备有效的监察技能,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和事故调查等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的,具体管理方式包括:1.培训和考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需要参加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定期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升,确保其专业能力的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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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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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7899-3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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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B类(管理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考核、管理及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


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监察员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万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2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1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其中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30%,低于30%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出增加的要求。

第五条各类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

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知识。

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知识。


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四)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五)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中第(三)、(四)、(五)项工作应由A类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八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
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指定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五)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八)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九条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监察员: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监察员: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50学时。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一式2份,提供着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盖章后1份留存,1份另附1张照片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

换证应当通过笔试考核。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
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所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请国家质检总局补发证件。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员调离安全监察岗位、辞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安全监察员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年底应将上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注销证件汇总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保持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稳定,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员应当从监察员中选调,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调动时,应当征求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各地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作情况,对安全监察员给予适当现场补贴。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暂扣安全监察员证件期限为30天。

被暂扣证件人员应当向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扣证期满后,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将安全监察员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第十八条安全监察员证被吊销2年之内,原持证人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在特定行业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在乡、镇、社区、以及特种设备使用较为集中的单位,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

聘任安全监察协管员的应当符合当地安全监察实际工作需要,每100台(套)特种设备可聘任安全监察协管员1名。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由县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培训,由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以下简称协管员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工作。

协管员证有效期四年。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换证时只需通过发证部门的复核即可换证。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协助、配合质检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二)对生产、使用单位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提出停止特种设备违章操作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及时向质检部门报告;
(三)执行质检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不得以质检部门的名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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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做出具体行政决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和协管员证书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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