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南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办法介绍及检查要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办法》及现场检查要点介绍
一、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介绍
1、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部为加强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工作专门制定的部门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认定数据异常 仪器及相关物资送检
在线仪器自检
CNEMC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1)查:历史记录、运维台帐 (2)看:仪器运行情况 (3)测:现场测试 (4)听:听取介绍 (5)问:询问运维单位 (6)录:填写检查清单和现场调查笔录
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技术指南》进行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 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 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检查形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 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九条第一款
5、定期督查下级监督检查情况,并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6、定期开展例行检查,对涉嫌违法单位进行重点 第十四条、十五
检查,并依法处罚
条
7、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十五 条
第十三条【检查内容】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 况;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例行检查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要点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监督检查要点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第一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深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及现场检查技术指引.doc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及现场检查技术指引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8年08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5)4.1 建设、验收要求 (5)4.2 管理要求 (5)4.3 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7)4.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双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
(7)4.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7)5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9)5.1 标识标志检查 (9)5.2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 (9)5.3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9)5.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10)5.5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10)5.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10)5.7 资质检查 (10)5.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11)5.9 现场快速监测 (11)6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12)6.1 数据异常 (12)6.2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异常 (12)6.3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12)6.4 现场快速监测结果不正常 (12)7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内容 (13)7.1 废水采样系统检查 (13)7.2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13)7.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14)7.4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15)7.5 总氮、总磷水质自动监测仪 (16)7.6 重金属离子自动监测仪 (17)7.7 流量计 (18)8 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内容 (20)8.1 采样单元 (20)8.2 仪器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21)8.3 分析单元(颗粒物) (21)8.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22)9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内容 (23)9.1 仪器参数检查 (23)9.2 线路连接检查 (23)9.3 数据一致性检查 (23)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核查表 (24)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快速核查表 (29)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规范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指引。
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环保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1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通过查、看、测、听、问、录等,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状况。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数据,通过表观现象发现问题;(3)测:视情进行必要监测,现场可用快速测试仪器,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陈述;(5)问:针对有关情况,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6)录:填写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和重点检查表和收集影音资料等。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2.1 了解排污单位有关情况(1)排污申报登记表;(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2.2 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相关资料(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资料;(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资料;(4)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
2.3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1)现场采样设备;(2)便携式快速分析设备;(3)配置无线宽带上网卡的便携式电脑;(4)录音、照相、摄像器材;(5)强聚光手电;(6)望远镜;(7)电流发生器;(8)其他。
3 例行检查3.1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检查排污口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及时变更。
排污口变更的项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
3.2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3.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化,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越来越重要。
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导,以保障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督检查前准备工作1.检查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知识;2.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包括产业类型、规模、排放物种类等;3.了解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过程控制参数、数据监测频率等;4.准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三、现场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控制参数是否符合要求;b)检查监测仪器的准确性,是否经过校准;c)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d)检查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2.检查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监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b)检查监测数据的时效性,是否及时报送;c)检查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备案情况;3.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污染源的应急预案是否编制完善;b)检查应急设备的完好性;c)检查应急人员的培训情况。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方法和要点1.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如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手册、检测报告、维护记录等;2.进行设施的实地检查,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记录、信息传输是否畅通等;3.进行监测数据的抽样检查,包括对比不同时段的数据、与实际排放物的采样对照等;4.进行应急设备和应急预案的检查,以及应急人员的随机询问和技术演练;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6.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后,要及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和意见反馈,并将记录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现场监督检查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1.运行异常:如设备异常运行、监测数据波动大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设备维护记录并整改;2.监测数据不准确:如数据超标、无法解释的异常数据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校准记录并核查数据准确性;3.时效问题:如报送数据不及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报送记录并检查报送流程;4.设备维护不到位:如设备维护记录不全面、维护人员技术不过关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确保设备的维护保养;5.应急措施不到位:如应急设备损坏、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整改并进行应急演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与监督管理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2007年开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对全国的国控污染企业部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至2009年底,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
但建成后的应用和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就是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西北督查中心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过不同类型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先后两次向环保部进行过专题报告,引起了部领导的关注。
2010年3月15日,环保部环监局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研讨会。
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决定委托西北督查中心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后,环保部环监局向部领导汇报了会议情况,张力军副部长作了批示,同意实施。
按照环保部领导的批示,西北督查中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办法”。
二、编制过程西北督查中心成立了“办法”编制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技术组和专家顾问组。
技术组由西北督查中心和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业务骨干组成,专家顾问组由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和苏州科技大学有关专家组成。
编制工作历时6个月,历经三个阶段: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思路,提出“办法”的结构框架;二是制订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划分任务单元;三是汇集编撰形成初稿,开展先期试点,广泛征求意见。
从3月至6月,先后赴浙江省苏州市、嘉兴市、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北京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掌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现状,收集第一手资料;对国家和部分省(区)、市相关的办法、规定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研究,起草“办法”初稿。
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并先后五次征求环保部环监局的意见。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1. 引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环境、确保污染源排放达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对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是必要的。
本技术指南旨在给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流程和要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护环境。
2. 现场监督检查流程现场监督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下面是一般的现场监督检查流程:1.检查前准备:–预约检查时间和地点;–准备检查所需工具和仪器;–熟悉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检查步骤:–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包括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检查数据记录的时间、频率、准确性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同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对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记录进行检查,包括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检查现场环境,包括设备周围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检查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操作人员资质等;–与设施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结果评估:–根据检查结果,评估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改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监督检查报告,记录检查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3. 现场监督检查要点现场监督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设备的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数据漏报、误报等情况。
•报警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
•日常维护和维修情况:检查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记录,了解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历史。
•环境卫生状况:检查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状况,包括设备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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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4 例行检查例行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3.5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是针对例行检查中初步判断涉嫌不正常运行情形,而又不能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需要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3.6 不正常运行违反自动监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3.7 弄虚作假通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致使自动监控设施不能发挥其正常作用的行为。
3.8 擅自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拆除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9 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闲置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10 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关停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11 排污口规范化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要求设置3.12 采样点位规范化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13 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予以登记的活动。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通过查、看、测、听、问、录等,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状况。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数据,通过表观现象发现问题;(3)测:视情进行必要监测,现场可用快速测试仪器,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陈述;(5)问:针对有关情况,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6)录:填写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和重点检查表和收集影音资料等。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了解排污单位有关情况(1)排污申报登记表;(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5.2 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相关资料(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资料;(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资料;(4)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
5.3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1)现场采样设备;(2)便携式快速分析设备;(3)配置无线宽带上网卡的便携式电脑;(4)录音、照相、摄像器材;(5)强聚光手电;(6)望远镜;(7)电流发生器;(8)其他。
5.4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现场检查必须由包括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在内的人员实施。
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取得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应当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 例行检查6.1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检查排污口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及时变更。
排污口变更的项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
6.2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4)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4.0 m2,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低于1.5m,爬梯的宽度范围为600~800 m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51度。
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 字梯/旋梯/升降梯。
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220V三相电源插座4个或以上。
(5)采样点应设置在污染净化设施下游。
6.3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4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3)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是否一致。
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5.1 工作状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
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应有专门回收装置。
6.5.2 监测数据(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应完整,缺失率应低于1%。
6.5.3台账检查(1)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维护、运行台账,应齐全,遗漏率应低于10%;(2)检查故障处理情况记录,应完整,遗漏率应低于10%;6.5.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5.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其应与申报登记内容一致。
6.6 资质检查6.6.1 社会化运行单位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6.2 人员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资质,其应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6.6.3 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2)进口仪器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3)具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6.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逻辑一致。
6.8 现场快速监测在上述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可通过现场快速监测进一步加以分析判断。
6.8.1 检验采样单元(1)水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检查水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
可在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处同时人工取样,用快速分析仪对两处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应在15%以内。
(2)气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检查气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
可在烟气采样管采样口和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同时用便携式废气快速分析仪检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的浓度应不小于烟气采样口浓度的80%。
6.8.2 检验分析单元(1)检查分析单元是否限制最大值。
可采用与在线监测相同的标准曲线,用80%量程和超过被检查企业排放限值一倍浓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应在10%以内。
(2)核对并记录标准曲线参数。
如果存在一条以上曲线,可分别使用标样判断各标准曲线准确性,其偏差应小于10%。
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1)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小于5%以上且在一个固定范围内波动;(2)监督性监测数值大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30%以上的。
7.2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异常(1)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不一致;(2)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
7.3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致使污染物排放量或浓度发生明显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出现逻辑不一致性。
7.4 现场快速监测结果不正常(1)通过现场快速监测,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两端采集的样品数值误差大于15%;烟气采样管采样口和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两端监测浓度误差大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