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与刘香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与刘香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浙07行终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刘香娟;胡昌林;胡昌忠;胡昌民;胡昌华【当事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刘香娟胡昌林胡昌忠胡昌民胡昌华【当事人-个人】刘香娟胡昌林胡昌忠胡昌民胡昌华【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英豪、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骆海江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英豪、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骆海江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英豪、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骆海江【代理律所】王英豪、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胡昌林;胡昌忠;胡昌民;胡昌华【被告】刘香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典期届满已逾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3:59:57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与刘香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07行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丹溪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科,主任。
行政负责人朱有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英豪、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

84.5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义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地保障) 按照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并按规划完成应拆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2章 实施程序第六条(底数调查) 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第七条(自愿申请) 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
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
第八条(日期截止和人口统计) 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
第九条(规模测算) 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蒋晨晓、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晨晓、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蒋晨晓;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蒋晨晓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蒋晨晓【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刘伟涛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涛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伟涛【代理律所】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晨晓【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蒋晨晓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其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廿三里街道城乡新社区集聚建“宅基地换住房"置换协议》,要求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晨晓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其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廿三里街道城乡新社区集聚建“宅基地换住房"置换协议》,要求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该协议系被上诉人出于廿三里街道新社区集聚建设的需要与上诉人签订,依法属行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是应先行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村民建房住宅用地申请,但本案并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建房用地审批职责之诉,且即便协议约定的相关履职条件尚不具备,亦不影响上诉人基于案涉行政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二审行政判决书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浙07行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彦金飘莉虞行【审理法官】朱红彦金飘莉虞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胡某1【当事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胡某1【当事人-个人】胡某2胡某1【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英豪王虎华【代理律所】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业已生效的原审法院(2018)浙078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胡某1系云溪村在册农业户口,随其母亲胡某2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原审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认定胡某1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并据此撤销福田街道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福田街道重新作出审批,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已生效的原审法院(2018)浙078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胡某1系云溪村在册农业户口,随其母亲胡某2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原审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认定胡某1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并据此撤销福田街道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福田街道重新作出审批,并无不当。
上诉人福田街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义乌市城乡集聚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义乌市城乡集聚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钟骁勇
【期刊名称】《当代经济》
【年(卷),期】2015(000)016
【摘要】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现阶段义乌市土地利用政策的核心内容,"重集聚"、"促转型"、"保权益"是该政策的主要特点.本文在评析该政策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当
地实践提炼出相关政策经验做法,并进一步对政策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从
强化法律红线、规范权益交易、做好风险防控、打造典型社区、做好政策衔接等五个方面提出政策改进建议.
【总页数】2页(P86-87)
【作者】钟骁勇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 06520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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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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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立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建设办根据需要及时召集召开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农办、发改、行政执法、环保、民政、农业、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审批、监管服务、政策扶持等工作。
第九条街道主要做好分户审批、土地征迁、房产分配以及与村级组织和农户的对接工作,具体为:(一)宣传落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有关政策;(二)负责制订本街道集聚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报社区建设办备案;(三)负责审批分户置换权益面积,审核确定分户置换方式,并报社区建设办备案;(四)负责集聚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征迁;(五)全程参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农户、村级组织的对接工作;(七)负责制订集聚建设房产的置换分配方案,报社区建设办备案,并组织实施;(八)承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级组织主要做好群众发动、组织旧房拆除等与农户的对接工作,具体为:(一)向广大村民宣传落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收集、整理建议和意见;(二)负责初步确定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和置换方式,并报街道审批;(三)负责组织拆除本村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做好奖励资金的统筹安排;(四)负责处理本村有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五)认真做好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指导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集聚小区规划。
专项规划要体现功能区块清晰、人口集聚适度、服务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要求,体现地理位置优化、尽量予民于利的选址原则。
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集聚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详规编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凸现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合理配置社区管理、商业服务、教育卫生、文体活动等公共配套设施,并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在规划建设集聚小区的同时,统筹编制全市产业用房、商务楼宇等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社区建设办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
社区建设办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置换方式第十六条集聚建设对象。
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2. 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3. 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4. 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5. 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中第2、3、4 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人益。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置换标准。
集聚建设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年满20 周岁人员可以单独立户),按以下标准确定置换权益面积: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40 平方米),按1:5 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 为高层公寓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2/5 为产业用房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人175 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 为高层公寓面积,2/5 为产业用房面积。
2. 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26 平方米),按1:5 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 为高层公寓面积,2/5 为产业用房面积。
3. 因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集聚建设对象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人均少于35 平方米的,以实际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按1:5 确定置换权益面积(不得选择按每人175 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 为高层公寓面积,2/5 为产业用房面积。
第十八条置换方式。
集聚建设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高层公寓的同时,剩余可置换权益面积还可以在相应地段继续选择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置换。
产业用房一般指全市统筹规划建设的多层厂房和仓储物流用房等,商业用房一般指高层公寓集聚小区的裙楼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一般指全市统筹规划建设的商务办公用房。
高层公寓用于保障集聚建设对象基本住房需求,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用于增加集聚建设对象的财产性收入。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高层公寓的面积最少不低于人均30 平方米。
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之间可以按比例置换,其中:高层公寓置换产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2;高层公寓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高层公寓置换商务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1;产业用房不得置换高层公寓;产业用房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产业用房置换商务楼宇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
集聚建设对象也可以选择货币置换方式,由政府按高层公寓权益保护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跨区块置换。
在同一街道范围内选择跨区块置换的,由属地街道根据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置换标准,报社区建设办核准。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跨区块置换的,由社区建设办根据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置换标准,只允许由价值低的区块向价值高的区块置换。
鼓励可置换权益流转交易,方便集聚建设对象筹集建设资金,打破村域概念,优化集聚新社区居住人口结构。
第二十条置换价格。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产置换价格分别采用优惠价、项目综合成本价(含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建配套等)和市场评估价,高层公寓面积按人均30 平方米享受优惠价(为项目综合成本价的80%)置换,其余部分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 因户型关系超出部分(最高不超过置换标准的8%)按市场评估价置换。
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按照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
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置换房产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因户型关系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置换。
第二十一条优先置换顺序。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庄,优先参加集聚建设:(一)重点工程项目涉及需整体搬迁的村庄;(二)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庄;(三)土地已基本被征收的村庄;(四)其他确需部分予以置换的村庄。
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拆除原有房屋的集聚建设对象,可以优先选择置换房产。
对于线性工程建设需拆迁置换的部分农户,或确属 D 级危房、住房困难的,可以实行异地置换,由社区建设办会同属地街道根据土地级差确定不同的置换标准。
第五章实施程序第二十二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按下列程序实施:1. 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报批。
村级组织提出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的初审意见,报街道审批;街道审批后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2. 初步确定置换方式。
根据农户的选择意向,街道负责初步确定集聚建设项目的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等各类置换面积,以及货币置换金额。
3. 制订方案。
社区建设办根据年度计划和参加集聚建设村庄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集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集聚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实施时间、投融资计划等。
社区建设办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组织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城乡新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需经过专家、部门认证,并在现场、媒体、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30 天。
4. 签订置换协议。
街道与集聚建设对象签订置换协议。
协议需载明:农民以宅基地用益物权置换集聚建设项目内的房产;参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后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 置换地点、建筑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旧房拆除时间等。
5. 项目规划建设。
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项目的开发建设,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建。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不涉及农房拆除的,可先行启动项目规划建设。
6. 房屋拆除。
根据置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有房屋。
相关权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
7. 收回宅基地。
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政府根据规划需要对参加集聚建设农户的宅基地进行复垦,或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8. 房产置换。
城乡新社区集聚项目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街道组织房产置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