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企业出口销售收入确认及其财税处理

企业出口销售收入确认及其财税处理企业出口销售收入确认及其财税处理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申报退(免)税。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在新的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的点问题是许多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这个问题涉及到会计、税务、财务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的经营和个人的财务规划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的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
这个原则被称为“完成原则”,它要求企业在完成合同中的义务后才能确认收入。
这个原则与传统的“时点原则”有所不同,后者要求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就立即确认收入。
这种差异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有着重要的影响。
那么,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情况呢?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来判断合同的履行情况。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关键信息,那么企业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履行。
企业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付的时间、地点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影响到收入的确认时点。
在确定了收入的实现时间之后,企业还需要考虑如何报告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销售成本、毛利率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企业还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报告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这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和税务风险管理都非常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的点问题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有些合同可能涉及到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跨境交易,这会给合同的履行情况判断带来更大的难度。
由于新收入准则的要求比较严格,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障碍。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机制。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的点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IPO案例】差错更正:变更出口销售DAP、DDP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

【IPO案例】差错更正:变更出口销售DAP、DDP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版权声明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由会计雅苑综合整理。
问询函发行人外销存在 FOB、DAP、DDP 三种交货方式,发行人未区分交货方式,统一采用报关完成时点以报关单确认收入。
对于DAP 及DDP 两种交货方式,可比公司通常在产品运送到目的地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在DA 及DDP交货方式下,报关完成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回复(一)在 DAP 及 DDP 交货方式下,报关完成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AP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DDP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根据贸易术语的相关风险承担的规定,在 DAP、DDP 交货方式下,完成报关出口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尚未完全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公司在 DAP、DDP 交货方式下,完成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的原因在 DAP、DDP 等结算方式下,公司在商品经报关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后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主要原因如下:1、客户稳定且交易及结算方式稳定报告期内,采用DAP、DDP 等结算方式的主要客户为和泰电子(所在地马来西亚)、SanDisk Storage Malaysia SDN. BHD.(所在地马来西亚,系晟碟(西部数据)下属企业)、伟创力(所在地香港)和日月光(马来西亚)(所在地马来西亚),以上4 家客户一直采用DAP、DDP 等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报告期内,以上 4 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 DAP、DDP 等结算方式下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43%、89.05%、90.85%和 93.31%。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在财务会计中,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是非常关键的。
收入确认时点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地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判断标准。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时点是指企业开始确认相关交易产生的收入的时间点。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在交付商品或服务后,确定相关的收入数额,并将其确认为收入。
企业必须确定准确的收入确认时点,以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
那么,如何判断收入确认时点呢?以下是一些判断标准:第一、交付商品或服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入确认时点是在企业交付商品或服务后确定的。
如果企业的业务是销售产品,那么只有在产品交付给客户后,企业才能确认相关的收入。
同样,如果企业提供服务,那么只有在服务完成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第二、风险与责任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商品或服务还没有交付,企业也可以确认相关的收入。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在风险和责任转移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在某些合同中,企业可能需要承担与货物运输相关的风险,如果货物在运输期间损坏了,企业必须进行修理或替换。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收入可能在货物发货后,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被确认。
第三、收费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根据收费规定来确认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根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确认相关的收入。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里程数来计算服务费用。
第四、实质上的所有权转移。
有时企业可能会在商品或服务交付前,确认相关的收入。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在实质上的所有权转移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在某些合同中,企业可能需要先收取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客户会按时支付余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根据定金金额来确认相关的收入。
在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时,企业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因素。
企业也应该确保判断标准和审计政策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与法规,并将相应准则和政策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办妥银行委托收款手续,应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应及时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并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收入。
待企业收齐出口单证,再向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发票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年份(发票代码的第7位)+批次(发票代码的末位)+发票号码(全部的8位),合计10位。
例如:一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代码为:132050910770,号码为:12345678,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9012345678”。
提醒:一份出口发票开具多条纪录,只须合计数申报一条免税。
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编号的最后9位+三位商品项号。
合计12位。
其中,商品项号是报关单上记录的出口货物条数,第1条为001,第2条为002,依此类推。
举例1: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项号为1,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
举例2: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有项号1,有项号2,有项号3,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123456789002,123456789003。
提醒:举例1,退税申报时,只有一条退税记录。
举例2,退税申报时,应有三条退税记录。
出口日期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
不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申报日期”。
不是企业申报退免税日期。
不是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商品代码库(SH编码)国家公布新商品代码库,企业应在擎天申报软件中及时更新。
商品代码库可以从擎天公司或税务机关等相关网站上下载。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址:关联号15位,年度(4位)+月份(2位)+批次(2位)+顺序号(7位),这是进货记录与出口记录建立关联的纽带,即进货明细必须与其对应的出口明细关联号保持一致;进货凭证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位+项号3位(001,002…),项号顺序与专用发票的顺序相同,如果同一项号的货物出口商品代码不同,则必须拆分登录,但拆分后的项号保持不变。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是拟上市公司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公司的业务和技术以及盈利模式,同时影响公司财务数据,更关乎公司盈利情况,是IPO上市过程中最为基本也异常重要的一个关注点。
一、相关案例1、万和电气本公司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如下:(1)出口销售:根据出口销售合同约定,在所有权和管理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在出口业务办妥报关出口手续,并交付船运机构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2)国内销售:国内销售分为经销商模式和自营模式,分别的收入确认原则如下:经销商模式:根据合同约定在所有权和管理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产品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发出、并由客户确认后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自营模式:由于公司自营零售业务规模小、单据数量较多等原因,收入确认时点为按当月实际销货清单一次性确认当月销售收入。
报告期内,经销商渠道为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占绝大部分的销售份额,经销商渠道下不存在委托客户代销业务。
2、爱仕达本公司目前国内销售主要通过大型卖场、连锁超市进行,同时也正在通过培育区域经销商等方式拓展国内二、三级城市和农村市场,这两种不同的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如下:(1)大型卖场和连锁超市收入确认时点本公司按客户的要求将商品交付客户,并在约定时间双方对帐(核对各品种规格的数量、单价、金额),取得客户对商品数量、单价与质量无异议的确认回单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购货方,以此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2)经销商收入确认时点本公司按客户的要求将商品交付客户,取得客户对商品数量、单价与质量无异议的确认回单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购货方,以此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
3、老板电气在代销模式下,公司目前采用两种结算方式:(1)公司与代理商结算: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出厂价格向区域总代理发货,区域总代理以终端价格向终端渠道分销,公司在收到区域总代理销售清单汇总表后按出厂价格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导言: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选择和应用合适的确认方法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本篇文章将探讨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进行确认,并分析各种方法的优劣势。
一、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出口销售收入的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即以收到货款为实现条件的确认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来自出口销售的货款后,才能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确保了收入的实际存在和实现,避免了确认不存在的收入。
然而,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可能导致收入的延迟确认,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货权转移确认方法货权转移确认方法是指在货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这种方法,当出口商品的拥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企业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准确反映企业交付商品后的经济利益转移,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货权的转移可能难以确定,例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等情况。
三、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是指将出口销售合同的执行程度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根据这种方法,企业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已发生的成本,计算出合同的实际完成度,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较长周期或复杂的出口销售合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口销售项目的进展情况。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如何准确确定合同的执行程度、计算百分比完成度等问题。
四、应收账款确认方法应收账款确认方法是指以收到出口销售货款的预期性高于50%为确认依据。
按照这种方法,当企业预测到货款收回的概率较高时,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平衡实际收现和确认延迟之间的关系,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风险,因为预测未来货款回收的准确性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结论:综上所述,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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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
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
有一些特殊规定:
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