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作者:陈玉杰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06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申报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果,保证成本控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长期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比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大多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并不完全一致,有些甚至因为衡量标准的差异而存在较大的差距。
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体系进行明确的区分。
在当下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时代,税务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能够更快捷的进行协同工作,联合其他部门实现线上办公,并将部门之间的税收数据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共享。
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系统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能够更加灵活和精准的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况能及时予以纠正或弥补。
此外,企业更应注重自我审查,通过更加严密的管理方式对增值税及所得税的收入申报情况进行细致的流程梳理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措施规避税收过程中蕴含的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确认收入方面的差异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经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实际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这是一个网友问的问题,我回答说当然不是必须的。
他说他咨询过几个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给他的回复是说必须一致。
这让他感到很困惑。
大家对税会差异耳熟能详,但很多人对税税差异则不太熟悉,其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
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第二种情况:委托代销销售货物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
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第三种情况:先开发票后发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其下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交易额来计算税额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利润来计算税额的。
在增值税下,只有当交易实际发生时,即使收入未实际收到,也需要确认为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下,只有当利润实际发生时,即使收入实际收到了,也需要重新调整为收入。
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是以交易实质为准的,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是以交易形式为准的。
在增值税下,只要交易实质是销售,就需要确认为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下,只有当交易形式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形式,才能计入当期的利润。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时点、确认单位、确认准则等方面,这些差异是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对象、税率和税务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法规定,合理确定计入收入的时点和金额,确保遵守税法的要求。
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日前,在镇江国税三分局风险团队的统一协调安排下,三分局对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出现的2009年度增值税总收入与所得税总收入的收入差异问题进行了检查。
在全面评估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增值税销售额收入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异,破解各个疑点,确保了堵漏增收。
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如何加强日常管理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一、两项收入各自包涵的项目内容差异分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收入包括以下四项内容:一是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二是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三是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四是免税货物及劳务销税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营业收入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三是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从以上两项收入各自包括的项目内容可以看出,两者内涵不同,既有不同应税项目收入的差异,也有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只有仅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一般业务,而不发生其他特殊业务的理想状态下,二者才能一致。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是时常发生的,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销售额收入一般不会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因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外延大于增值税销售额收入的外延。
在分局实际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是增值税销售额收入正确,所得税营业收入错误。
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深化和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增值税销售收入额的管理日趋完善,增值税销售收入额相对真实可靠,有些纳税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人为少计所得税收入。
检查中发现,有不少企业把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租赁方付给企业电费,企业在财务处理中直接作费用转出或作其他业务收入,此部分不影响税收,但会造成增值税销售收入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额两者数据不平。
新准则、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分析和政策依据

新准则、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分析和政策依据财会研析财会研析 2022-12-27 20:25 发表于安徽前言:新收入会计准则中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则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
政策层面,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更偏向“归纳化”,因此需要结合会计准则及官方案例综合分析,更加依赖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实操中的经验。
我们整理了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并尽可能全面的对比不同政策依据下不同业务场景的收入确认时点,欢迎各位朋友们多交流。
【目录】一、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在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对比二、新收入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政策依据四、税会时间差异的处理【正文】一、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在不同业务场景的对比二、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一)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具体对收入确认和计量采用五步法,规定在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并分两种情况:一是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二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的管理效果,成本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因为标准的异而存在较的距o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明确的区分o在和的时,税部和企业的会计统的同工作,联其部实现,并将部门之的税收在共。
涉税统对纳税和统,和准的现企业在纳税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及时以。
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对比
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对比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对比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国家税务总局2021-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21]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国税函[2021]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21)》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
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唐筱仪 华北电力大学摘要: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可能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从三种差异出发,分析三种差异的简要会计处理,和三种情况对应的可能的销售方式。
并且分析两者在时点上的差异成因,提出应对我国在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确认时点差异的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会计;财务会计;差异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230-02一、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会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差异情况财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依照权责发生制来衡量的,以权力与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要求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而纳税会计在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在确认收入时点时,更倾向收付实现制。
所以,在确认时点的计量上,两者的差异会导致以下三种情况:(一)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处理为:将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等到纳税义务真实发生时点时再将该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模式下,会出现会计收入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情况。
会计上确认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赊销和分期只是结算方式。
而纳税时点通常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可见,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时点上产生了差异,会计分录也有不同。
(二)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同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销售业务发生时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同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没有时点上的差异。
此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为:收入确认的同时把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的贷方。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比较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比较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06 )》财税差异:基本规定第一条规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
不同的法人主体之间货物的转移发生了所有权的改变,必需确认收入。
所以只要强调所有权是否改变,不必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里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立法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大家注意与流转税中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异。
比如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以收到的全额来计税。
增值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总的原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收视同销售的差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