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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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2023年新会计准则(ASC 606)将会对收入税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基的改变,二是税率的影响。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税基的改变ASC 606要求企业按照合同完成度对收入进行确认,并在摊销期间内计提相应的成本,这就导致了税基的改变。

在旧的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现金收入确认,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还没实际收到现金的情况下,就可以确认收入,从而降低了税基。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如果企业确认的收入无法在一年内收到现金,企业则需要通过余额表来确认税基,并在后续确定收入时,再逐步确认相应的税基。

这就能够保证企业不会将不存在的收入计入当期纳税基础,实现纳税基础的保持稳定和准确,从而避免因收入确认不当而导致的纳税争议和罚款。

二、税率的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的税率不仅受到国家税种的税率变化的影响,也受到企业自身的经营变化的影响。

因为根据新准则,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完成度来确认收入,并按照摊销期间来计提成本。

因此,如果企业项目的完成度或摊销时间变化,导致当期收入或成本的额度变化,这就将会影响企业所在纳税区的税率。

相比于旧准则下的税率,新准则下的税率更加动态化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产生差异,主要是税基的变化和税率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新准则下的改变将有助于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高纳税申报的精确性和公信力。

这将让公司更加透明化,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经济状况,同时也能增强税务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合理、健康发展。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导言:新的收入准则标准(ASC 606)已经在2018年1月1日生效,而与旧的收入准则标准(ASC 605)相比,它为企业在收入确认和报告方面带来了一些变化。

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税务处理,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份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以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这些变化带来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1. 时间点:在ASC 605标准下,收入的确认主要依据是传统的销售发生原则,即在产品或服务被交付或完成时确认收入。

而在ASC 606标准下,收入的确认则侧重于控制权的转移,即在客户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 合同成本:在ASC 605标准下,企业通常需将合同成本资本化,然后在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收入确认时进行成本匹配。

而在ASC 606标准下,企业需将合同成本与相关的收入认可进行匹配,从而产生更加准确的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关联。

3. 收入来源:在ASC 605标准下,一些特殊的收入来源可能被分类为服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

而在ASC 606标准下,企业需要更加细致地考虑与该收入相关的履约义务,并结合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情况进行确认。

二、税会差异分析1. 时间点的差异:由于新旧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点上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税务处理上出现差异。

在ASC 605标准下,企业可能在销售发生时确认收入,从而带来相应的税收负担。

而在ASC 606标准下,由于更加侧重于控制权的转移,导致企业需考虑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规划和缴纳。

三、应对措施1. 及时了解税会差异: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尤其是在收入确认时间点、合同成本和收入来源等方面的差异,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可能的税务处理差异。

2. 改进税务处理和筹划:企业需要根据新的收入准则,改进相关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尤其是在收入确认时间点和相关的成本抵扣方面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新的准则。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作者:周晓天来源:《财讯》2018年第03期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同时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法与会计间差异。

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具体规定详见新收入准则第四条、十三条、三十二条)。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先判断该履约义务是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

如果是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其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规定与旧准则中的建造合同类似,其税会差异也与旧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变化不大。

如果是某一时点内的履约义务,则新旧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较大差异,并将带来新的税会差异。

因此,以下重点分析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下,其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

增值税1.如上所述,新收入准则要求客户取得控制权为确认收入时点,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则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货款或收到销售款凭证当天,企业在收款时。

如果客户尚未收到该商品,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已发生。

北注协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北注协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发文机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12.21生效日期2017.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同时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法与会计间差异(以下简称税会差异)。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涉税报表项目的审计风险,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予以特别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理解新收入准则带来的税会差异,严格把控财务报表审计中涉税项目的风险,税务咨询专家委员会针对收入确认时点所产生的税会差异做出如下提示。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注1: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除特殊情况(房地产预售房屋、金融企业贴息票据、预付卡类业务等)外,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计上虽未确认收入但已发货(包括对方未签收)的记录。

如存在,则需汇总上述记录并根据商品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补计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将补计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托收承付/预收款方式下,企业在会计上虽未确认收入但已发货(包括对方未签收)的记录。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作者:田媛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35期摘要:我国财政部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改变了以“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对区分总额与净额确认收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造成所得税、确认时点的税与会计产生差异。

本文主要阐述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希望能够为企业应对税会差异提供有效调整对策,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所得税;确认时点一、所得税税会差异( 一) 多项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多项履约义务和时段履约,它规定企业自合同生效日起,就要对合同进行评估,并且明确区分向客户承诺的商品。

对此,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两点必要条件:第一,保证客户能够从合同规定商品本身、其他与商品有关的易获取资源中受益;第二,保证客户能够将转让合同商品的承诺、其他单独承诺进行单独区分。

如果满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能够被清晰识别,且评估该履约义务的行为是在某一时间段内进行,从客户可获取的经济利益、商品控制权、款项收取权利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判断”这一要求,则可以认为该履约义务属于时段履约,如果不能满足该要求,则认为是时点履约。

( 二) 售后回购售后回购主要一种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客户承诺日后有权选择是否对该商品进行回购的销售方式,新收入准则针对售后回购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想要降低因税会差异引起的经济风险就应当遵循以下两点会计处理方式:第一,对于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的商品,企业有权进行回购,若客户在某一销售时点并为取得有关该商品的控制权,那么企业可以将其作为融资交易或租赁交易实行会计处理。

对于回购价格低于原价的商品,要将其视为租赁交易,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有关规定开展会计处理工作,对于回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原价的商品,可视为融资交易,收到客户款项后要对金融负债进行确认。

第二,对于原本就因客户要求而负有回购义务的商品,企业应当在合同生效起始日便对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项权利的经济动因进行评估。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的收入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会计报告和税务报告。

本文将针对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进行分析。

1. 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旧的准则下,企业的收入确认是基于实现原则的。

只有当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货物或服务已经得到或可得到时,收入才能确认。

在新的准则下,企业需要使用控制原则来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当企业控制货物或服务并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这种差异会造成企业在确定收入时的时间不同。

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收入水平、应收账款和现金流。

2. 成本与匹配的差异
旧的准则下,企业普遍使用“货物已售出”成本的计算方法。

这意味着在售出货物之前,所有相关的成本都被记录为存货成本。

在新的准则下,企业必须使用控制原则,并且向应确认的收入分配成本。

这种计算方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其利润与现金流量报告中出现偏差。

此外,在新的准则下,企业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可实现减值的成本。

3. 报告应收账款和利润的领先差异
在旧的准则下,企业通常是在收到付款后才确认销售收入。

这意味着收入确认与现金收入同步。

在新的准则下,由于收入确认是基于控制原则,因此可能会出现收入同步于发货而非收到付款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企业报告的应收账款和利润的领先差异。

总之,新的收入准则对企业的会计和税务报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在收入确认和成本方法方面。

因此,企业需要深入了解新收入准则,并适应它带来的变化,以确保其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摘要:收入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也是维系企业生存的基础。

所以,收入对于企业而言意义重大。

为了使收入确认更加合理,规范企业的账务处理,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2021年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进行了重大调整, 主要表现在收入确认时点有了很大地变化。

收入准则的修订会对企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账务处理方面,同时也体现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方面。

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分析税务与财务在收入确认时点方面的差异, 并针对此种差异提出审计师在进行收入项LI审计时,应该如何降低审计风险,避免发表不正确的审计意见。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税会差异1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与意义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中的心脏,没有了收入,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

而且收入也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一项财务指标,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正是山于收入对企业如此重要,所以收入准则必须严格规范收入的确认时点,避免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肆意操纵收入的确认,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 企业的交易形式逐渐多元化。

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以及适应我国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财政部于2021年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规定了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时间,以留给企业足够的缓冲空间,使新收入准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确认模型。

新收入准则规范了收入确认的步骤,企业所有的业务类型都应按照此项模型进行收入确认。

二是变更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变更为“控制权的转移”。

从而使收入确认更符合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收入确认风险。

三是收入确认金额山合同金额变为实际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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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同时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法与会计间差异(以下简称税会差异)。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涉税报表项目的审计风险,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予以特别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
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理解新收入准则带来的税会差异,严格把控财务报表审计中涉税项目的风险,税务咨询专家委员会针对收入确认时点所产生的税会差异做出如下提示。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
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具体规定详见新收入准则
注1: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除特殊情况(房地产预售房屋、金融企业贴息票据、预付卡类业务等)外,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
权的迹象。

三、实务中的审计重点及应对
(一)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会计上尚未确认收入的情形
1.审计重点
对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会计上尚未确认收入的情形,由于企业通常是根据会计数据计提税金,故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少计提风险。

2.应对措施
(1)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是否存在先开票后发货,以及预收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委托代销等方式下,企业在会计上虽未确认收入但已发货(包括对方未签收)的记录。

如存在,则需汇总上述记录并根据商品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补计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将补计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托收承付/预收款方式下,企业在会计上虽未确认收入但已发货(包括对方未签收)的记录。

如存在,则需汇总这些记录,并直接调增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收入。

(二)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
1.审计重点
对于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多缴纳增值税或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该种情形较少,主要体现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判断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应分解为销售和融资两项业务,即在按照销售商品的交易价格全
额确认收入,未来分期收回的总额与商品价格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

而税法上,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来分期确认收入,不考虑融资利率的影响。

2.应对措施
(1)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分期收款方式下,存货已发出且对方已收货,企业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票未提前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应列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报表中转入“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分期确认收入以及相应的成本及财务费用项目。

(三)销售退回条款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
1.审计重点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预估销售退回概率及金额,将预期销售退回的金额作为负债处理,其退回商品的成本(扣除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作为资产处理。

但增值税则要求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

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会计上作冲减负债和收回库存商品处理,而增值税则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或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与增值税一致。

2.应对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复核会计收入确认时、货物实际退回时、货物退货期满时,会计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量的收入差异是否正确,其金额差异在整个退货期逐年调整是否计算正确。

(1)会计收入确认时,是否存在因会计预估退货,导致会计收入小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情况,如有应补提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2)货物实际退回时,是否存在未冲减当期收入或销项税额的情况,如有,则应冲减收入并滚动调整前期补提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3)货物退货期满时,是否存在会计上调增收入,而相应的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四、企业减少税会差异的考虑
为准确核算税金并缩小税会差异,降低因税会差异带来的纳税金额不准确与存在跨期的风险。

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为便于准确计算税会间的时间差异,企业应完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增加是否开具发票、结算方式、约定收款日期、对方签收日期、是否退货、退货时间、是否换货、是否已确认收入等统计信息。

(二)企业可根据税法及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调整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结算方式、支付条款、商品的交接形式、交易的商业模式、定价的安排等合同条款,力求达到新收入准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最大可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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