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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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经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细则
 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
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销售合同的确认收入时间

销售合同的确认收入时间

一、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原则1. 实际销售原则: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应以销售方实际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的时间为准。

2. 收到货款原则: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应以销售方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为准。

3. 合同约定原则:销售合同中如有明确约定收入确认时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具体规定1. 商品销售:(1)交货后确认:销售方在商品交付给买方后,买方验收合格并签收,视为收入确认。

(2)预收款销售:销售方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比例确认收入。

(3)分期收款销售:销售方在收到买方每期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比例确认收入。

2. 服务销售:(1)完成服务后确认:销售方在完成服务后,买方验收合格并签收,视为收入确认。

(2)预收款销售:销售方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比例确认收入。

(3)分期收款销售:销售方在收到买方每期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比例确认收入。

三、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1. 延期收款:如合同约定延期收款,销售方应在买方支付款项后确认收入。

2. 退货:如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退货,销售方应在收到退货通知后,将已确认的收入予以冲减。

3. 降价销售:如合同约定销售方有权降价销售,销售方应在降价销售后确认收入。

四、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注意事项1.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收入确认时间,避免后续纠纷。

2. 及时沟通:销售方与买方应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双方对收入确认时间达成共识。

3. 合理运用会计政策:销售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合理确定收入确认时间。

总之,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确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一般销售方式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方法

一般销售方式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方法

一般销售方式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方法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和方法因公司和行业而异,但一般而言,收入确认取决于销售合同的性质和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销售方式和相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和方法。

1.实物销售:实物销售是指公司以现金或信用销售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收入通常在商品转移给买方时确认。

商品转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发货:当商品发出并由买方承担运输风险时,收入即可确认。

-运输:当商品交付给承运人并承担物流责任时,收入可以确认。

-到货:当商品到达买方指定的地点并验收合格时,收入可以确认。

2.服务销售:服务销售是指公司提供劳务或专业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服务销售的收入确认通常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完工百分比法:按照项目的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将完成的百分比乘以合同总价值来确认收入。

-里程碑法:根据合同中约定的里程碑来确认收入。

当项目达到特定的阶段或目标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确认收入。

-时间比例法:根据服务提供的时间来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周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来确认相应比例的收入。

3.订阅销售:订阅销售是指公司以定期收费的方式提供订阅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收入通常根据以下几种方式确认:-时间比例法:根据服务提供的时间周期来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订阅期限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来确认相应比例的收入。

-先付款:当订阅服务开始时,收入可以确认。

也就是说,收入确认时间是在客户支付订阅费之前。

4.租赁销售:租赁销售是指公司以租赁方式提供资产,并根据租约规定收取租金。

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方法取决于租约的类型:-财务租赁:根据租约规定的支付时间表和资产转让条款来确认收入。

通常在租赁期开始时确认整个租金。

-经营租赁:根据租约规定的支付时间表来确认收入。

根据时间比例、资产价值、租赁期限等因素来确定每期的租金确认时间。

总之,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和方法是根据销售合同的具体条件和条款而定。

公司应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行业实践,确保收入确认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并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

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是指企业应当确认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的时间点。

一般来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交货后立即确认收入:对于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常是在交货后立即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一旦商品交付给客户,企业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2. 完成服务后确认收入:对于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确认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常是在完成服务后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完成所提供的服务后,才能确认收入。

3. 分期确认收入:对于一些长期合同的销售或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式。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将收入分摊到不同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4. 预收款确认收入:对于客户预付款的收入确认,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常是在客户付款后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只有当客户付款后,企业才能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和可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点确认收入,避免在财务报表中出现虚高收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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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的相关内容

关于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的相关内容
举例:某公司2011年1月接受捐赠商品一批,商品的市场公允价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受赠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7×25%=29.25(万元)。
关于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的相关内容项目确认时间金额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关于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的相关内容
(不考虑其他税费)
(税会差异)
税法上面规定:
要将1000万元分五年分期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万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产品分成方式
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
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举例:某商场买一台冰箱送一台吸尘器,正常销售价格分别是5000元和1000元(均为不含税价格),成本分别为2000元和400元。
冰箱收入=5000*5000/(5000+1000)=4166.67(元)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利息收入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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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
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交易中形成的收入应否和何时确认作了规范,基本上适应了企业错综复
杂、多样化经营方式和不确定性经营环境的要求。

就工商企业来说,销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应否和何时确认在销售商品中形成的收入对
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影响。准则对此提出了四个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人
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条件(1)和(2)主要解决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条件(3)
和(4)主要解决应否确认收人问题,四个条件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与判断。从实施
中反馈的意见来看,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最复杂也最难判断。因此,笔者拟从相关法律中寻求
依据,对国内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在
实务中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两个条件分析
条件(1)规定企业只有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才能确认收入。风险
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报酬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
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常情况下,根据权利与义
务对等的原则,商品所有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有报酬,两者同时转移(特殊情况下,风
险和报酬可能出现分离,但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条件(1)可转化为卖方只有
在买方承担风险时才能确认收入。这里的承担风险是指由谁来担负因风险而产生的标的物价
值损失的后果,风险发生后,买方仍须支付价款,即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再支付价款,
即风险由卖方承担。

条件(2)规定企业只有在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
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时才能确认收入。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
处分权等权能的集合体。当企业保留了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时,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因
此,条件(2)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所有权实质转移给买方时才能确认收入。

可见,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时间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
即风险和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一致,也
可以不一致。一般地说,风险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
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交付时,所有权和风险同时转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两
者转移时间也会出现不同步。例如,卖方将劣质商品出售给买方,虽然在交付后,劣质商品
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买方有权退货,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这时风险并末转移
给买方。因此,本文下面的分析均从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两方面展开。

二、国内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这既是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也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根据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准依下列原则确定:(1)依合同约定时间。当
事人可以花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约定的时间既可以是某一时间界点,也可
以是附转移条件,待条件成就时,所有权转移。(2)交付完成时间。若合同末约定标的物所
有权转移的时间,则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3)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法律、法规要
求所有权转移须履行特殊手续的,则以该特殊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风险转移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转移时间(风险承担的规则)
确定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买方的过错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方应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卖方出卖运输途
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承担。
(4)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
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交
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把。
(5)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6)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
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与
国内货物买卖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目前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三类:(1)各国国内立法,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2)国际公约,如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称《公约》;(3)国际商
业惯例,如国际商会编纂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1990年通则》)。1998年
我国加入《公约》凡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
可以选择《公约》作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对于公约的末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公约》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未作规定。归纳起来,国际
上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
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对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
有权转移;(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5)所有权于交货时转移。

(二)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
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川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确定了以下三
个原则:

1、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之前
风险不发生转移。

2、以客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川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
移给买方承担。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责任,否则不适用。《公约》还将交货分为
以下几类分别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2)

(1)涉及运输的交货。A、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
转移给买方;b、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
买方。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A、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
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B、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
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时间有自己的规
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1990年通则》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
F、C、D四组:
(l)E组。只有1个贸易术语;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
将货物交给买方前的风险。

(2)F组。包括3个贸易术语: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俗称离岸价)、FCA
(货交承运人)。双方风险的划分是:FAS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为界
限;FOB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界限;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限。

(3)C组。包括4个贸易术语: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俗称
到岸价)、Cm(运费到付)、CIP(运费、保险费到付)。在CFR和CIF术语中,卖方承担货物
茬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在CFR和CIF术语中,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

(4)D组。包括5个贸易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
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在该组术语中,卖方承
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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