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税收收入时间的确认
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如何做账

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如何做账
会计确认收入、税务确认收入(申报纳税)是不一致的,当我们遇到这种不一致应该如何做账呢?
1、预收货款,未发货,先开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满足会计收入确认市场条件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未收货款,未发货,先开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满足会计利润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采取赊销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结账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如:3月发出货物,并满足会计收入确定条件,约定4月12日收款
3、满足会计收入知悉条件,绝不满足税法收入确认条件。
3月: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月: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货物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满足收入确认状况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小结:
1、满足税收收入知悉确认条件时确认销项税额;
2、货物不会发出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计入发出商品;
3、达致税收收入确认条件,未发票,申报计入未开奖收入。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别】一、概念:1、增值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营业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5、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1、增值税:(占全国的60%税收)项目一般纳税人(销项税-进项税) 小规模(销售额×税率)划分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或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17%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征收率3%(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3)进口货物应缴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进口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①不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②应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2、消费税:(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3)税率:①单一比例税率: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②单一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③复合税率:卷烟、白酒(4)计算方法 :①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②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税率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税率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率备注居民25%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20%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4、个人所得税:(1)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三、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1、增值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具体规定:1、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新收入准则净额法确认收入税额的依据

新收入准则净额法确认收入税额的依据随着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新的收入准则逐渐成为企业确认收入税额的依据。
其中,净额法作为一种新的确认收入税额的方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从净额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具体计算方法及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净额法的概念净额法是指在确认收入税额时,将企业实际收入和支出相减,取得的净额作为确认税务所得额的依据的一种方法。
通过净额法,企业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其真实的经营状况,避免了通过其他方法可能出现的漏报和多报情况,从而更好地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二、净额法的适用范围净额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收入税额确认。
无论是生产企业、服务企业还是贸易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选择采用净额法进行收入税额的确认。
而对于那些在经济活动中产生严重亏损的企业,净额法更是能够起到一定的减免税负的作用。
三、净额法的具体计算方法具体而言,净额法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收入:企业需要确定自身的实际收入情况,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2. 确定支出:企业需要核算自身的各项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营销成本、管理成本等。
3. 相减取净:将确定的收入减去支出,得到的净额即为确认税务所得额的依据。
四、净额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净额法作为一种新的确认收入税额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净额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了收入和支出可能导致的差错。
净额法能够增强企业的税收合规意识,使企业更加重视财务会计的规范操作。
再次,净额法有助于税收征管部门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
净额法对于那些经济活动较为萧条的企业,能够起到一定的减免税负的作用,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净额法作为一种新的确认收入税额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要求,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确认方法,合理履行税收义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收入核算制度及实施细则

收入核算制度及实施细则一、背景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其收入是业绩评价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税务部门审计的重点对象。
因此,建立健全的收入核算制度,对于公司的管理、经营和税务筹划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建立原则在建立收入核算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合规:收入核算制度需要严格遵循税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财务责任制:明确财务部门的核算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时效性: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收入核算制度需要及时更新完善。
4.统一性:对于不同业务部门和项目,在核算原则上需要保持统一。
三、收入核算制度的主要内容1.收入分类明确:按照税法的要求,将收入分为销售收入、服务收入、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等类别,同时明确各种收入的核算方法和时间点。
2.业务确认规则:对于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需要确认业务的,应建立明确的确认规则,包括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等要素,以避免漏报、错报情况发生。
3.收入计量基础确定:确定不同类型收入的收入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时间点、计算公式、计算依据等。
4.收入核算程序:建立收入核算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流程,从开具发票、收款到记账等环节都应有严格的规定和控制,防止收入内部流失和侵占。
5.记账处理规则:根据不同类型收入采用不同的记账处理规则,明确科目设置和会计分录。
6.收入统计和报表制作:定期进行收入统计和报表制作,明确各个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及时对收入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
四、实施细则针对以上制度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对于涉及到现金收入的部门,需要建立相应的收入台账和发票管理制度,并进行电子化管理。
2.收入确认规则应建立合理的变更机制,并与业务实际情况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过度约束和影响业务推进的问题。
3.收入计量依据的确定需考虑业务实际情况,保证准确性和合理性。
4.收入核算程序中,各部门职责的划分要明确,避免重复职责和盲区出现。
5.记账处理规则根据不同收入类别和资金流向设置不同的科目,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调整和修改需要。
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

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会计和税收上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主要有如下差异:一是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配比,而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的。
会计上强调收入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上不承认,只要是应税收入,不论金额大小,是否重要,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二是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基本条件则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商品发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三是收入确认的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
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
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
四是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
税法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五是收入确认选择方式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做出职业的判断。
但税法在确认收入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同时,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在实际房屋租赁活动中,大多会有租赁开始一次性收到一年或者多年租金的情况;而即使“一年”,通常也不会是“1月1日——12月31日”,这种概念并不大。
也就是说,无论一年还是多年,都会出现跨年度预收租金的情形。
这种业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不相同。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如果公司一次性预收租金,则应就所预收租金全额依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至于附加税费,则其征收环节与增值税相同。
二、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通常,合同多半会在租赁开始之前已经签订,则合同签订时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三、房产税实事求是地讲,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一次性预收房租,房产税如何缴纳,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会有明细办法;具体把握口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另外,若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形,一般会在代开发票时一次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对于收取跨年房租,企业所得税规定相对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关于发票开具现行税收文件对于开具发票的时点,主要有两个规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注意时间节点

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注意时间节点周云红【摘要】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直接决定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条例与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大项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应纳税所得额;节点;权责发生制;应纳税额【作者】周云红【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直接决定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条例与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大项组成,具体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权利或支付现金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具体来说,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根据货币收支与否作为收入与费用确认和记录的收付实现制。
下面以上述九大项收入内容分别说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的节点。
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浅析“五步法”收入确认计量模型的纳税影响

浅析“五步法”收入确认计量模型的纳税影响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的关系变得愈发紧密。
而收入确认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表现和税务纳税。
如何正确应用收入确认原则并正确计量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都采用了“五步法”作为收入确认的计量模型,其中包括确定合同、识别履行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和确认收入。
这一模型旨在确保收入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内、合适的金额和合适的相关方之间确认,以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
在实际运用“五步法”过程中,纳税影响往往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可能导致不同的税务后果,因此企业需要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同时考虑税务合规性。
本文将对“五步法”收入确认计量模型的纳税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务管理中的挑战。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五步法”收入确认计量模型在纳税方面的影响,分析该模型在纳税政策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对企业纳税策略产生的影响。
通过对五步法中各步骤的纳税影响进行分析,揭示其中可能存在的税收优惠或风险,并探讨纳税政策与五步法的契合度。
还将考察其他因素对纳税影响的影响,并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分析五步法在实际应用中的纳税情况。
最终旨在对五步法对纳税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相关企业在遵守税收法规、优化纳税策略提供参考,并为税务管理部门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提供决策依据。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在进行研究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两种形式。
我们将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收集整理相关的理论文献和实证研究,深入了解五步法收入确认计量模型的基本原理、纳税影响及其与纳税政策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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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房产税
★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车辆购置税
★
自×××60日内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船税
★★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烟叶税
★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供劳务收入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另有规定除外)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确认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个人所得税
★★★
计税方法
征税项目
费用扣除方法
按月计征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
★★
销售货物收入
采用托收承付的
工资、薪金所得
定额
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按规定允许据实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按次
劳务报酬所得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按规定允许据实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不得扣除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船舶吨税
★
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特殊情况: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业税
★
一般情况: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特殊情况: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资源税
★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特殊点】。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
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性确认收入
经济法基础各种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种
内容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改增业务:
1.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消费税
★
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同一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初级会计实务收入确认的时间(收入)
项目
确认收入时间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3、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
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销售商品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