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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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在财务会计中,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是非常关键的。

收入确认时点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地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判断标准。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时点是指企业开始确认相关交易产生的收入的时间点。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在交付商品或服务后,确定相关的收入数额,并将其确认为收入。

企业必须确定准确的收入确认时点,以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

那么,如何判断收入确认时点呢?以下是一些判断标准:第一、交付商品或服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入确认时点是在企业交付商品或服务后确定的。

如果企业的业务是销售产品,那么只有在产品交付给客户后,企业才能确认相关的收入。

同样,如果企业提供服务,那么只有在服务完成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第二、风险与责任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商品或服务还没有交付,企业也可以确认相关的收入。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在风险和责任转移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在某些合同中,企业可能需要承担与货物运输相关的风险,如果货物在运输期间损坏了,企业必须进行修理或替换。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收入可能在货物发货后,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被确认。

第三、收费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根据收费规定来确认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根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确认相关的收入。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里程数来计算服务费用。

第四、实质上的所有权转移。

有时企业可能会在商品或服务交付前,确认相关的收入。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在实质上的所有权转移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在某些合同中,企业可能需要先收取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客户会按时支付余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根据定金金额来确认相关的收入。

在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时,企业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因素。

企业也应该确保判断标准和审计政策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与法规,并将相应准则和政策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标题:收入确认的时机与重要性首先,收入确认是会计核算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涉及到企业或个人在特定时间段内所获得的收入金额,对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收入确认的时机以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是指在特定的时点上,企业确认其所获得的收入并计入财务报表中。

收入认定准则通常根据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以及合同约定来确定。

二、收入确认的时机1.销售商品和服务后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后即可确认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收入确认时机,也是最易理解的一种情况。

例如,当一家企业售出产品后,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确认相关收入。

2.订立合同后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在订立合同后即可确认收入。

这主要是在合同约定中明确提及的情况下,如订金支付等。

此时,收入确认是基于合同的签署日期。

3.实施完毕并满足所有条件后有些项目需要经过一系列步骤,直到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确认收入。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确认可能需要等到项目完工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后。

4.分期收入确认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确认可以分期进行。

这意味着企业将收入分摊到不同的时间段内。

例如,长期合同项目可以根据工程进度来分期确认收入。

三、收入确认的重要性1.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收入确认对于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至关重要。

准确确认收入可以提供经营业绩的真实反映,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2.合规性与透明度准确确认收入可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同时,它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使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更清晰的认识。

3.评估经营绩效收入确认是评估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可以帮助企业了解销售情况、市场份额以及盈利能力,为企业未来的决策制定提供依据。

4.维护商誉与信誉准确确认收入有助于企业维护商誉和信誉。

它可以建立企业的信任度,并增加与合作伙伴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收入确认的时机与重要性不能被忽视。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一般收入确认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在新的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准确或者延误。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一、理论方面的探讨1.1 收入确认时点的定义收入确认时点是指企业应当何时确认其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根据其合同约定和客户支付条件来确定收入确认时点。

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收款日期,则企业应当按照该日期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没有明确的收款日期,则企业应当根据客户的支付条件来判断何时进行收入确认。

1.2 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的因素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信用状况:如果客户信用状况较差,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收到款项,从而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2)交付方式:不同的交付方式会对收入确认时点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是现金交易,则企业可以立即确认收入;如果是赊销交易,则需要等待客户付款后才能确认收入。

(3)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中的收款条件也会对收入确认时点产生影响。

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收款日期,则企业应当按照该日期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没有明确的收款日期,则需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何时进行收入确认。

1.3 常见的收入确认时点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常常会遇到一些与收入确认时点相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问题: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赊销合同,但是客户一直未能按时付款。

此时,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解决方案:企业可以先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其未付款的原因,并要求其尽快付款。

如果客户仍然未能按时付款,则企业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问题: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现金交易的合同,但是客户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时间。

此时,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解决方案:企业可以先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其拖延付款的原因,并要求其尽快付款。

如果客户仍然未能按时付款,则企业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销售点价合同收入的确认

销售点价合同收入的确认

一、概述销售点价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按照一定的规则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并在该价格基础上结算货款的合同。

销售点价合同收入确认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将销售点价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所对应的收入予以确认。

二、销售点价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来确定收入确认,而非仅仅依据合同的形式。

2. 收入确认五要素原则:收入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素:收入的确定性、收入的可计量性、收入的可实现性、收入的收入性、收入的完整性。

3. 收入实现原则:企业应当在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经承担相关风险和收益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点价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1. 预收货款法:在合同签订后,企业根据约定预收买方部分或全部货款,待确定最终价格后,再结算剩余货款。

在此方法下,企业应在预收货款时确认收入。

2. 部分确认法:在合同签订后,企业根据约定分阶段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在每个阶段交付时确认相应收入。

在此方法下,企业应按照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的比例确认收入。

3. 完全确认法:在合同签订后,企业根据约定一次性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在交付时确认全部收入。

在此方法下,企业应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确认收入。

4. 点价法:在合同签订后,企业根据约定在约定的时间点确定最终价格,并在该价格基础上结算货款。

在此方法下,企业应在确定最终价格时确认收入。

四、销售点价合同收入确认的注意事项1. 收入确认的时点:企业应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合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2. 收入确认的金额:企业应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准确计算收入确认的金额。

3. 收入确认的相关凭证:企业应保留收入确认的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收据等,以备查验。

4. 风险和收益的转移:企业应在收入确认时,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的转移情况,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五、结论销售点价合同收入的确认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时点是指确定收入应计入财务报表
的时间点。

新收入准则强调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确认收入,这与
旧有的收入确认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时点通常
是在以下情况下之一,1. 当交易发生时,即产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
并且客户已经支付或有能力支付;2. 当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转移时,这意味着客户已经可以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和获取收益;
3. 当特定条件得到满足时,比如客户对产品的验收或服务的完成。

这些条件的满足可以被视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此外,新准则还强调
了收入确认与绩效义务的匹配,即收入应当与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产
品或服务的绩效义务相匹配。

这意味着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提供的服务来确认,而不是一次
性确认整个收入。

因此,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在交易发
生时或特定条件得到满足时,并且需要与绩效义务相匹配。

这样的
规定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使投资者更好地理
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表现。

收入、费用确认时间

收入、费用确认时间

增值税确认收入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视同销售: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1、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收入操作指南

会计准则收入操作指南

会计准则收入操作指南
一、收入确认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收入应在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可靠计量时确认。

二、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时点
1. 商品销售收入: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时点。

2. 建设合同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3. 提供劳务收入:按实际劳务投入比例确认。

4. 利息收入:根据时间推移法确认。

5. 股息收入:在股东决定分配时确认。

三、收入核算程序
1. 开立具体收入项目对应的收入账户。

2. 录入收入业务,并对照相关单据核实收入金额。

3. 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判断本期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记入收入账户。

4. 每月提出收入明细表,对收入金额进行核对。

5. 周期对匹配原始单据进行抽查。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收回以前确认的收入情况如何处理?
2. 收入中是否包含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3. 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正常业务过程?
以上内容旨在根据您提供的标题概括性制定一份公司收入确认操作流程指南,如有需要请您进一步指出,以便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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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

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

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

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

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购买方才支付余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

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

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七)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

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

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二)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作为小企业与外部发生的交易,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视同销售商品,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三)企业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内部部门领用所生产的产成品、原材料等,应当作为小企业内部发生的经济事项,属于小企业内部不同资产之间相互转换,不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不应确认收入,应当按照成本进行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采用了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

【例5-1】2×13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702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00贷:库存商420 000【例5-2】2×13年4月5日,甲公司与购货单位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购货单位销售一批商品。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

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 000元;购货单位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收到60%货款时:借:银行存款480 000贷:预收账款480 000(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并交付商品时:借:预收账款480000 银行存款456000 贷:主营业务收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贷:库存商品600000【例5-3】2×13年5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

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

当年,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收到。

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2 000贷:库存商品12 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1 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贷:委托代销商 6 000借:销售费用 1 000贷:应收账款 1 000(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0 700贷:应收账款10 700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2)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 700贷:受托代销商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贷:应付账款 1 7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贷:受托代销商10000(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11 700贷:银行存款10 700其他业务收 1 000正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

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

正保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为主营业务。

2005年12月,正保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

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5万元。

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金额后的款项,并存入银行。

(2)12月2日,收到B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2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正保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并收到款项)。

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

正保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

当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折让款项。

(3)12月14,与D公司签订合同,以现销方式向D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实际成本75万元,提货单已交D公司。

款项已于当日收到,存入银行。

(4)12月15日,与E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

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6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于维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

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E 公司验收合格。

正保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20万元(均为维修人员工资)。

12月31日,鉴于E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正保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17.55万元(含增值税额)。

(5)12月25日,与F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

根据代销协议,正保公司按代销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

该批商品的协议价2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180万元。

商品已运往F公司。

12月31日,正保公司收到F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20%,款项尚未收到。

(6)12月31日,与G公司签订一份特制商品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

合同签订日,收到C公司预付的款项40万元,并存入银行。

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

(7)12月31日,收到A公司退回的当月1日所购全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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