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1.5.10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经理部在与施工队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署民工工资支付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上报公司工程部、纪检监察室备案。

二、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经理部必须要求劳务队伍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注册,经理部要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

三、要求劳务队伍提供每位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项目经理部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存折,每月向项目经理部提供一份发放工资的详细清单,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扣下劳务队伍工程款,委托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部要求各劳务队伍交纳合同工程价款的3 %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队伍付清农民工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之后,返还全部保证金。如果没有能力付清工资,项目部将保证金扣下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五、经理部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设立拖欠民工工资举报箱,公布清欠举报电话。

六、各项目部必须成立一个拖欠民工工资清查小组,每月对务工的民工进行一次详细调查,对劳务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该项工作也将作为公司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

七、监督劳务队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八、监督劳务队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资发放情况,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并上报经理部备案。

九、未按照本办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务队伍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册。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工注册登记表

附件(二):承诺书

附件一

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

民工注册登记表

附件(二)

承诺书

致:

我单位在劳务施工中,若有幸中标,则在这项工程中,我们除了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内容外,并郑重承诺:

一、不拖欠民工工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计划的支付民工工资,在甲方付清我方工程款后,付清民工工资(包括当地民工工资),决不出现民工上访、阻拦工程施工等现象,向贵项目经理部提供每位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为每位劳务人员在项目经理部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存折的存折号。每月向项目经理部提供一份发放工资的详细清单并委托经理部直接扣下我方的工程款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如我方在民工人员名单和工资额上弄虚作假,我方将自动撤场,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同意项目经理部在网上暴光并告知其他同行单位。

二、不拖欠当地材料款、当地征地费、房租等相关费用,如我方因上述情况影响工程施工,我方将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并同意委托经理部直接扣下我方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当地。

三、在此项过程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精心组织,确保工期和质量,并保证不转包、分包中标工程,并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我方的监督。为保证工程资金合理、有效地用于本工程建设,确保本项目资金不外流,我方承诺在你方指定银行开设工程项目资金专户,愿意与你方、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遵守合同条款关于资金使用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你方及银行对工程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决不挪用、挤占工程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不以任何一种方式转移资金,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用资金时,必须书面报你方同意。若我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食其言,出现非法分包或转包中标工程现象,出现资金外流,造成项目资金短缺,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则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违约金交予你方,并自动撤出场,两年内放弃在你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四、严格遵守贵公司或贵公司派出项目部的财务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理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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