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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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

供电监管办法

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关于福建省大力实施居民用电满意工程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关于福建省大力实施居民用电满意工程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关于福建省大力实施居民用电满意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8•【字号】闽政办[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关于福建省大力实施居民用电满意工程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制定的《福建省大力实施居民用电满意工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8日福建省大力实施居民用电满意工程方案(福建电监办、省电力公司2012年7月)为切实有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提升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的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电监供电〔2011〕38号)的要求和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民生优先原则。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用电问题,进一步加强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得上电、用得起电、用得好电。

依法监管原则。

严格执行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未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未能履行供电服务责任的供电企业,电力监管机构要及时披露并依法依规处理。

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电网结构以及负荷特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各供电企业要制定完善的保障人民生活用电措施。

(二)工作目标切实做到“一个维护”、“四个保障”、“六个落实”、“六个必须”,规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行为,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供电服务。

一个维护: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电权益的公共服务体系。

莆田电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10千伏电力用户业扩流程的通知

莆田电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10千伏电力用户业扩流程的通知

莆田电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10千伏电力用户业扩流程的通知营销部、生技部、安监部、配电中心、各供电局:根据《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闽电营销〔2011〕524 号)和《莆田电业局“三指定”深化治理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纪要〔2011〕 25 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局10千伏用户业扩报装流程,确保对各类客户工程建设采取一致的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提升我局高压业扩报装服务水平,局营销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10 千伏用户受电工程建设中引起的计量互感器校验、保护定值计算、用户设备异动办理、停(带)电申请、工作票办理、现场安全交底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制定了《莆田电业局10千伏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施工作业流程实施细则》、《莆田电业局10千伏电力用户定值整定和计量互感器校验流程实施细则》等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我局颁发的文件与《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闽电营销〔2011〕 524 号)及本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局营销部反映。

在近期省电力公司发布最新的业扩管理制度后,局营销部将全面对我局已发布的相关业扩管理制度进行整合修订和规范。

仙游县供电有限公司应结合本文件精神,根据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内部关键业扩流程,确保流程顺畅、管理规范。

附件1 《莆田电业局10千伏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施工作业流程实施细则》附件2 《莆田电业局10千伏电力用户定值整定和计量互感器校验流程实施细则》附件3 莆田电业局10千伏电力用户业扩项目流程图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1莆田电业局10千伏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施工作业流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莆田直供区10千伏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施工作业流程,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营销〔2010〕 1247 号)、《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闽电营销〔2011〕 524 号)、《供电营业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国家能源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

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是落实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能源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各项监管任务落实落细。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综合监管由监管司牵头负责,专项监管由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重点监管由相关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监管任务的统筹设计、整体推进、问题督促整改、监管报告编制等事项。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别由牵头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由监管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编制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要根据《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监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成果形式,确保监管任务有序开展。

工作安排上可分为“启动部署、业务培训、监管对象自查、现场监管、督导整改、总结通报”等阶段;考虑疫情影响,在确保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时间安排可有一定弹性。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牵头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派出机构意见,派出机构制定的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应抄报相关司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务求监管实效。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影响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监管力量,精准发力。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闽价服〔2016〕335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335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供用电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关供用电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一)对零散低压新装用户工料费、迁移用电地址工料费、移动表位工料费、电能表检定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下浮收费标准。

(二)对线路及变压器代维护费、变压器出租费、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费、电能表赔偿费等市场竞争充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用户变更用电性质或变更户名等手续属于供电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接电前检查复查、初勘等属于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均不向用户另行收费。

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标准,对所属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材料设备、施工技术、配置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保证高质量的供用电服务。

四、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其中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供用电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非片区(园区)用户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非片区(园区)用户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非片区(园区)用户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非片区(园区)用户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火炬、自贸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各配售电公司:为落实《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厦门市非片区(园区)用户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工信投资函〔2022〕121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重大片区指挥部运行机制的通知》(厦委发〔2023〕9号)文件要求,现将非片区(园区)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未列入重大片区指挥部范围的区域,按非片区(园区)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建设执行,市区(管委会)按财政分成体制分担投资,由市工信局负责对接实施。

二、适用对象(一)非片区(园区)用户电力外线工程项目适用于2021年3月1日(含)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021年3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此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非片区(园区)电力外线申请主体须为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纳入我市负面清单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报装方式为新装或增容永久性用电用户,电源配置应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并按照《福建省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多回路供电、非缆化规划区域的缆化需求或其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

备注: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三、实行非片区(园区)电力外线工程分级审核机制非片区(园区)电力外线工程采取投资全额补助方式,实行分级审核机制。

电力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考核内容2013.6.27

电力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考核内容2013.6.27

一、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依据岗位业务需要,要求掌握专业应知应会知识熟练程度进行分级评定:1、掌握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业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法定业务流程管理知识2、熟练掌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规定(含两票实施细节管理知识)3、电缆管网和工井土建工程及设备基础土建工程建设规范专业技术知识4、配网线路建设规范专业技术知识5、系统掌握电力建设《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规定的专业知识6、变配电系统二次保护故障解决方案专业技术知识(含通信及其自动化)7、能够独立完成各项目概(预、决)算编制工作8、内业资料格式标准化编制(含能独立完成竣工等技术图纸CAD制作)二、薪酬由三部分构成并挂钩考核1、基本工资【法定最低劳动保障】。

2、岗位劳动责任工资【由实际工作能力构成;即:专业技能知识、业务管理知识、工作态度、年限及经验…其包括个税及各类补偿、证件补贴、安全生产责任、质量管理责任、经济管理责任、指导管理责任、过失损害程度、制度建设与维护责任、资金回笼达标等‟】组成。

3、绩效奖【由津贴、福利补贴、奖励等】组成。

绩效考评内容:1)主要核心是考评当事人对项目的综合管理能力,其包含工程项目的管理体系建设:a报装及涉网业务流程办理执行(闽电监供电[2010]127号)《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及(闽电营销[2011]524号)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电监供电[2012] 182号》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及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项目工期进度计划节点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成本及费用管理…包括人工、车辆、机械台班及其材料精准计划及节约情况等(因计划失缺出现辅材及工器具准备不周导致车辆反复跑趟和误工成本增加),工艺质量控制、返工率(验收一次性通过)、企业经营风险比率、对施工班组后勤保障‟等。

b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设:必须按月、周、日以不同形式组织项目管理和施工全体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法》《闽电监安全[2010] 91号》《闽电监安全[2010] 139号》《闽电监安全[2011]44号》《闽电监安全[2011]61号》《闽电监安全[2011]97号》《闽电监安全[2011]10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及其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进网作业两票管理实施细节》有关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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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闽电营销〔2011〕 524 号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电业局、县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受电工程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受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限以及责任,现根据《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经福建电监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梳理、规范和完善有关的业务流程,切实落实“三不指定”的要求。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受电工程市场监管细则通知抄送:福建电监办。

本部:安监部,生产部,基建部,经法部(产业部),卫中、敬东同志。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1 日印发–3–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监管办法》、《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10kV及以上高压用户受电工程建设。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用户、电力监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尊重用户对业扩报装相关政策、信息的知情权,对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监督评价权,杜绝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五条供电企业服务人员在办理受电工程业务过程中,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对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用户以及设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受电工程各参建单位应遵循“诚信、责任”的原则,主动遵守有关规定,规范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用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及咨询服务第七条受电工程市场各主体应主动在“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按照要求录入并公开相关信息,参与评价活动,并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办事公开”的原则,公布统一的业扩报装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用户查询业务办理进程;为用户查询具备资质的受电工程设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息以及有关政策提供帮助。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分别于每年1 月 31 日和7月 31 日之前,公开本地区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开闭所的供电容量、专用间隔约束及外部供电条件受限情况信息。

–5–第十条因供电能力不足或外部供电条件受限造成局部区域用电申请暂缓受理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省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公开相关信息除应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和更新外,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营业厅、 95598 客户服务热线、 95598 客户服务网站(网上营业厅)、受电工程信息系统、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用电宣传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除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时,用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价格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用户申请用电,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用户受电工程建设业务和技术标准咨询服务。

第三章供电企业业务办理第十五条接到用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提供《用户业扩报装办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清单。

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应以《缺件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要求用户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应根据《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及程序认定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七条受理用电申请,应审查用户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用户本人或用户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正式受理后应向用户提供带申请编号的《用电申请书(用户联)》。

存在下列情况的供电企业可不受理:(一)用户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二)用户存在欠电费及违约金情况的;(三)用户本人或用户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对于设计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等参建单位人员应用户要求参加现场勘测的,应要求用户提供选定建设单位的书面说明(或委托书)及资质材料。

第十九条确定供电方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合理、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度。

(二)应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满足用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满足用户需求的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的电能质量。

(四)应符合相关国家、电力行业及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程,适度考虑技术先进要求;必要时宜对多种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最佳方案。

第二十条确定供电方案应当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根据电网条件以及用户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供电方式和受电方式。

(二)根据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结合负荷分级的情况确定供电电源及数量、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确定电气主接线方式和运行方式等配置要求。

(三)根据确定的供电方式及国家电价政策确定电能计量方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8–(四)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和国家电价政策确定计费方案。

(五)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的配置、谐波负序治理的措施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六)按照产权分界划分的原则,确定双方工程建设出资界面。

第二十一条高压供电用户供电方案的基本内容:用户基本用电信息:户名、用电地址、行业、用电性质、负荷分级及容量、保安负荷容量,核定的用电容量,拟定的电力用户分级;供电电压等级、频率、供电电源数量、供电回路数及每路进线的供电容量;供电线路及接入点、敷设方式等要求;用户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受电装置的容量及电气参数配置要求;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计费方案,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无功补偿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配置要求,谐波治理、调度通信、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要求;配电站房选址要求;受电工程建设投资界面;供电方案的有效期及其它需说明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用户的电源配置标准应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用户不同意供电企业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及有关规定提出的电源配置方案,或者电力用户的自备电源配置不符合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应书面通知用户终止其用电办理流程,并抄报电力监管机构及当地电力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应按规定明确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的划分,不得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四条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因用户原因或现场客观条件制约等原因无法制订供电方案的,也应在前述规定时限内向用户书面答复具体原因。

因用户不同意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需重新拟订的,按照接受用户的书面回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供电方案答复时限。

已确认的供电方案确需变更的,因供电企业原因引起的以用户书面确认同意变更要求之日起,因用户原因引起的以接受用户书面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供电方案答复时限。

原则上供电方案答复次数不超过 3 次。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 1 年,逾期可注销并终止流程;用户需继续用电的,应重新办理用电申请。

用户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可视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办理。

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用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向规划部门办理管线、管沟规划审批手续,如需要供电企业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在用户规划白图上划出线路走径并加盖公章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受理用户设计资料审核申请时,应查验、确认设计企业资质材料、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齐全、合格,并要求用户提交委托设计企业承接本工程的书面说明材料。

设计企业资质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用户,并退回设计文件不予审核。

第二十八条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应依照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确认的供电方案,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开展。

审核结果及修改意见应以《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结果通知单》书面一次性告知用户。

用户整改后提出复审申请的,应予以复审,原则上复审次数不超过 3 次。

设计审核合格后,应交还用户至少一份加盖供电企业业务公章的设计图纸,作为施工依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合格用户就据以施工的,不得予以竣工检验、送电。

第二十九条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有效期,以供电企业和用户所确认的对应供电方案答复书的有效期为限。

第三十条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复审)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受理用户中间检查、停电(带电)施工作业或竣工检验申请时,应查验、确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资质材料、有关工程资料齐全、合格,并要求用户提交委托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承接本工程的书面说明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资质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用户,并暂停后续流程办理。

对用户提交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资质材料应妥善保存,无特殊原因不得重复要求用户提交。

第三十二条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埋设高压电缆设计长度超过 150 米的电缆管沟;(二)铁塔基础、 35kV及以上线路电杆基坑;(三)高压配电站房接地装置埋设情况;(四)高压配电站房土建工程;(五)其它隐蔽工程必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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