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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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上 为私人 目的 , 一私 人船只 对另一船 只 的人员或财产 或 由反叛船 “ 吁请 所有 国家 , 特别 是船 旗 国、 口国 和沿岸 国 、 港 海盗 和武装 抢 员或 其乘 客对所在 船只 的人员或财 产实施 的掠夺 、 扣押或 动用暴 劫 行为受 害者 和施 行者 的 国籍 国 以及 国际法 和 国内立 法规 定拥
犯罪 主观方 面表现 为犯罪 故意, 罪 目的是出于 私人 目的, 其 中财物 的行 为。 () 且犯 1 犯罪 客体为 海上 交通运 输安 全 。() 2 犯罪 这 种私 人 目的主要 体现 为意 图抢 劫和掠 夺 另一船 只或 飞机 上 的
财 物 。 些学 者呼 吁将犯 罪主 观方面 不仅 限于 私人 目的 , 包括 何 国家管辖 范围 以外 的地方 对船舶 、 ~ 还 飞机及 其所载 的人或物 实施
力的任 何非 法行为 ” 。
有相 关管辖权 的 国家 , 按照适 用的 国际法… …调 查和起诉 对索马 里沿 岸海 盗和武 装抢 劫行 为负有 责任 的人” 中 国正足 这样 的受 , 害者 。中 国的护 航 行动 , 是在 行使 国际 公约赋 予的 正 当权 利 , 此
( ) 二 国际法上 海盗 罪构 成 的特征 分析
胁迫 及其他 使人 不敢 反抗或 不 能反抗 的手段 , 行 塌 提 出政 治要求 笔者认 为公约 将依 照政府 命令 而 行事的 含有复 非法 的暴 力、 。
杂政 治 因素 的“ 治海盗 ” 政 行为排除 在外 , 免 了因各 国政 府之 间 避 较大 的有 效性和 可接 受性 。
的外延 , 以更 好的 打击海 盗行 为, 可 某些 国家 的水上 执法 人员与 完全 符合 国际法 。 海 盗相 勾结 ,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的执法 人员 也参 与海盗 行 为 。水

海盗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的国际法规制

试论海盗的国际法规制【摘要】近年来,海盗活动猖獗,严重威胁国际海洋和海上航运安全,给各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笔者拟从国际法的视角,以索马里海盗为例,分析海盗行为的起因与特点,研究打击海盗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建议加强国际合作,依法防控海盗犯罪,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及远洋运输业和谐发展。

【关键词】远洋运输;海盗犯罪;国际法规范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犯罪,对远洋运输、海上贸易及海上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中国籍或中方租用商船被海盗劫持的事件屡屡发生。

与以往的海盗相比,现代的海盗装备更为先进,作案手法也更为“高明”,有些海盗活动已逐渐演变成有组织的犯罪,在某些案件还带有政治或恐怖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依法规制海盗犯罪活动不仅有利于维护各国远洋运输安全、促进海上贸易,而且有助于国际法学理论的发展。

一、索马里海盗问题溯源(一)海盗的历史索马里海盗由来已久,良好的地理位置为索马里海盗提供了方便。

“非洲之角”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东部,环抱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是印度洋通往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索马里海盗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

1991年1月,索马里国内陷入无政府状态和部族间流血冲突之中。

国内派别分化,逐渐形成多个政局并存的局面。

随后,索马里当地土匪武装纷纷乘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今天索马里海盗的前身。

除当地土匪武装外,失业渔民也是索马里海盗前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2004年12月,索马里过渡政府成立。

由于过渡政府缺乏实力,境内的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反政府武装肆意走私武器,扩充武装力量,与索马里过渡政府或其他派别反政府武装对抗。

2006年10月,美国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亚出兵入侵索马里,推翻了当时的索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亚军队的帮助下,索马里成立了临时政府。

贫穷和战乱让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致使其30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处于“失控”状态,使得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日益猖獗。

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维护 备方 的共同利益或 使航程继续 完成 , 船方有 意识地合理地采
l 恐怖 袭击事 件 、 买 I 月 2 l 孟 1 6日大规模 恐怖 袭击事 件等 , 其背 取抢救 措施所 直接造 成的某 些特殊 的牺牲 或支 出的额 外费用 。 后有政治 目的和政 治意 图 。因此 , 国际社 会上各 个国家 , 包括 国 其构成 要件 为: 1导 致共 同海 损 的危险必须 是真实 存在的或不 ()
的 , 东通常不 得不选择 支付赎金 以获 得船货 和船员 的安全 。 船 在 支付赎金获得船 、 人员 的安 全后, 货、 船东 的赎金 如何得到
17 年制定 的《 88 建立 国际私 法统 一规 则的利 马条约》 定 了 规 , 对海 补偿。根据传统海商法下的法律制度 , 船东可 以为了船、 货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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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索马里海盗事件" 引发的法律l' 思考 I 司 题
姚 磊 黄春霞
摘 要 索马里海盗, 是一群专门在海上抢劫其他国船只的犯罪者 l9 年索马里内战的爆发, 91 令亚丁湾这一带海盗活动 更趋 频繁 , 多次发 生劫持 暴力伤 害船 员事件 。面对 日 猖獗 的海盗行 为 , 曾 益 需要 国际社会积极 予以 重视 和打 击。本文 试
盗罪要进 行惩治和 打击 。1 8 年 的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10 员获释放 而支付 的海盗赎 金选择 以下两个 方法进行 补偿 。 第 0
条更 是重 申了要 惩治和打击海 盗 , 予了各国对海盗 行为的普遍 授 管辖权 以及最大程度 合作 的要 求 , 以制止 在公海上或在任 何国家

试论海盗罪的惩治

试论海盗罪的惩治
对 于 海 盗 罪 的打 击 ,9 8年 《 内瓦 公 海 公 约 》 15 日 以及 18 至 一 国领 海 以 内 , 击 船 舶 必 须 停 止 追 击 。 是 由 于领 海 和 内 92 追 这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均对此做 了原则性规定。而《 联合国海 海 是 沿 海 国的 完 全 主权 海 域 。I 此 海 域 内 。 击 船 舶 的 普 遍 3 1 在 追 洋法 公 约 》 15条 确认 将 打 击 海 盗 的 权 利 交付 给 世 界 各 国 。 管 辖 权 必 须 让 位 于 沿 海 国 的 属地 优 越 权 .致 使 对 海 盗 的 打 击 第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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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 化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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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海盗罪 的惩治

( 商丘 师范学 院

河南 商丘 46 0 ) 70 0
内 。I r 发 生 在 这 些 海 域 的 海 盗行 为 . 际上 称 之 为 “ 上 武 I]  ̄- X于 国 海
装抢 劫 ” 由 沿 海 国 国 内法 管 辖 。然 而 , 海 国虽 有 管 辖 权 。 , 沿 但
是 它 并 无 义 务 一 定 行 使 ,况 且 。相 关 沿海 国 国 内法 制 是 否 健 全 ,是 否 有 相 应 罪 名 以及 国 内政 权 是 否 稳 定 等 因素 都 会 影 响 对其 上 的人 员 或 财 物 所 从 事 的任 何 非 法 暴 力 、扣 留或 掠 夺 行 其 管 辖 权 的 行 使 。 据 统 计 。 盗 行 为 7 %一 0 海 0 8 %均 发 生 在 领 海 为 , 成 海盗 行 为 。根 据 此 概 念 , 们 不 难 看 出 , 据 现 有 国 际 以内 。 因 此 。 多 数 情 况 下 , 遍 管 辖 权 对其 束手 无 策 。1 构 我 依 大 普 ' - 2 1 法 规 则 , 于 海 盗 罪 的认 定 , 以说 主 体 上 限 制 并 不 大 , 对 可 主要 其次 。 即便 是 有 的 海 盗 行 为 发 生 在 公 海 , 们 也 大 多 采 取 他 在于其行 为 , 即故 意 的 、 于 私 人 目的 , 公 海 上 或 者 任 何 国 游 击 作 战 的方 式 ,从 公 海 上 实施 海 盗 行 为 一 旦 得 手 则 立 即 逃 出 在 家管 辖范 围 以外 的地 方 对 另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及 其 上 的人 或 物进 向公 海 以外 的其 他 海域 。这 时 , 公 海上 发现 海 盗 而 实 施 普 遍 在 行抢 劫 、 掠夺 。 管 辖 权 的 相 关 船 舶 必 然 会 对 其 进 行追 击 ,但 是 一 旦 海盗 逃 窜

国际法下东南亚海盗之分析的开题报告

国际法下东南亚海盗之分析的开题报告

国际法下东南亚海盗之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近年来,东南亚海盗严重威胁了该地区国际海上贸易和航运的安全,严重损害了地区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中,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海域最为频繁发生海盗袭击。

虽然这些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强巡逻和执法、加强合作和协调等措施,但治理效果仍不理想。

本文将探讨东南亚海盗的现状、原因、影响以及国际法下对其的分析和治理措施。

二、研究目的:1.分析东南亚海盗现状,了解海盗行为的特点;2.探究东南亚海盗的形成原因,分析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地缘政治等因素;3.分析海盗行为对地区和国家安全、经济利益所造成的影响;4.研究国际法在国际海上治理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国际法如何规范和保障海上贸易、航行自由等权利和利益;5.探讨各国采取的海上治理措施、国际合作和协调的机制和实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获取并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文献。

通过对这些数据、资料和文献的梳理和归纳,得出东南亚海盗的现状、原因、影响以及国际法下对其的分析和治理措施。

四、研究内容: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和目的1.2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解释1.3研究方法和意义第二章:东南亚海盗的现状和特点2.1东南亚海盗的分布和活动特点2.2东南亚海盗的组织形式和作案方式2.3东南亚海盗的受害者和损失情况第三章:东南亚海盗的形成原因分析3.1经济动因3.2社会动因3.3地缘政治动因第四章:东南亚海盗的影响分析4.1对地区国家安全的威胁4.2对国际航运安全的威胁4.3对地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害第五章:国际法下对东南亚海盗的分析和治理措施5.1国际法规范和保障国际海上贸易和航运自由权利和利益5.2国际法对海盗和海上安全的规定和要求5.3国际合作和协调的机制和实践第六章:各国海上治理措施分析6.1东南亚国家的海上治理措施6.2其他国家的海上治理措施第七章:结论7.1研究成果总结7.2研究不足和展望五、研究意义:本文从东南亚海盗的现状、原因、影响、国际法下分析和治理措施等方面综合探讨了东南亚海盗问题,为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加强海上治理和安全,保护国际海上贸易和航行自由权利和利益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参考和借鉴。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摘要:近年来,索马里地区军阀割据,社会动荡不安,以致海盗四起,他们劫持来往商船,绑架过往船员,勒索巨额赎金,严重威胁着国际间的贸易。

2010年11月10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新加坡籍货轮“金福号”上19名中国船员回国,索马里海盗问题再次升温,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从索马里局势入手,以国际法的角度阐述了何谓海盗,分析了索马里海盗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关于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血酬;解决方针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国内一直战火纷飞,沿海地区也因为海盗的频繁出没而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2008年11月沙特超级油轮“天狼星”号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009年11月29日,一艘30万吨希腊油轮在印度洋海域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据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海盗袭击事件214起,至少47艘船只被劫持。

而2010年共发生445件袭击案,被劫持了53只船,1 181名船员,比2009年上升10% [1]。

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本质性的问题——索马里问题近几年在持续不断的升温,严重危害着国际海上贸易的发展,威胁着局部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为了从本质上弄清索马里海盗的问题,本文首先定义何谓海盗。

何谓海盗?远在古希腊时代,历史学家普鲁塔克(Plutarch)就对海盗行为作了这样一个定义,即海盗行为是指非法袭击轮船或沿海城镇,不具有战争性质,只以抢劫钱财为唯一目的的活动。

由此也作出了对海盗最早的定义,即非法袭击轮船或沿海城镇,不具有战争性质,只以抢劫钱财为唯一目的而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

由于经济全球化,各国海上理论和实务的水平提高,公海等概念的提出,现代在国际法上所认同的海盗,是指在非管辖的地带以私人目的对船舶或者飞机及其乘务员进行任何非法形式的扣押或者暴力行为的私人或私人组织。

1958年《公海公约》明确阐述了海盗的定义,1982世界各国签署的《海洋法公约》也仍旧沿袭了这一定义。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徐子怡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

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

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

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

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

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

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 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 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囫 政理 管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冯晓丹 杭艳 红 东北农业大学 沈姝 哈尔滨工业大学
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பைடு நூலகம்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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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问题对于国际法在打击海盗问题上有哪些规定,各国的护航行动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关系到能否打好组合拳的关键问题。

因此立足于国际法,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确认打击行动的台法性,为实现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体系下的协调合作,促进海洋和谐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日益猖獗的海盗行径使得索马里海盗问题成为当今国际政治焦点之一。

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近来,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就在各国领导人忙于采取措施应付经济下滑的同时,非洲索马里的海盗问题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打击海盗行动的法律性质分析由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惩治与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对于“海盗行为”的界定,主要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按照这两部公约,“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愿参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为者,也视为海盗行为。

依据习惯国际法规则,海盗行为属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属于国际法确认的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

为了维护公海上的航行安全和公海上的正常秩序,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危害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可以行使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

因此,上述两公约也要求:“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也就是说,根据公约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国家对普遍管辖权的具体行使,是要以罪犯已在该国境内或者罪犯并不在其他国家的领域之内为条件。

否则,盲目地主张普遍管辖权,可能造成涉及其他国家的管辖权,不但影响权利的行使,而且还会招致侵犯主权之嫌。

同,时,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诸如“发生在一国领海之内的劫掠活动是否属于海盗行径”、“海盗在公海上作案后逃入该国领海,而该国暂无合法政府存在或合法政府崩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人其领海缉拿海盗”等问题上陷入盲区,导致索马里的海盗们钻法律的空子,在公海上干完“活”后就往索马里领海跑,然后在那坐等赎金。

可见,国际打击索马里海盗行动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一是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国际合作,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二是协助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对其境内的武装劫船行为行使国家管辖权。

二、打击海盗行动的法律权限分析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军事行动,涉及到各国派什么船只打击海盗,根据1982年公约规定:军用舰队或具有清楚的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的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有权登临或扣押涉嫌海盗的船只。

但由于执法船与军舰相比防卫能力弱、续航时间短,不适于远航从事打击海盗。

因此,各国均派出军舰打击海盗。

而关于各国军舰、战机在索马里附近公海海域、空域巡逻和护航,对海盗船、机使用武力;在索马里领海、领空以及登陆索马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力过程中,如何依法行使权利,是关系到能否加大海盗打击力度,切实履行海军护航任务的重要问题。

(一)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上。

一般认为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

但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也没有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事先通知沿海国或经沿海国核准,而只是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沿海”。

可见,军舰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海洋法公约属于折中的产物,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也并非一项普遍的国际法规则。

尽管公约规定不允许保留,但有些国家在加入和批准公约时作出了政策性声明,要求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时需要事前授权或给予许可,如中国、越南、也门、索马里、印度等。

因此,联合国作出决议,对于各国海军进入索马里领海,需事先征得索马里政府的同意。

同时,根据公约,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就是无害的;通过一般不包括停船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援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允许的。

据此,各国海军舰队在索马里领海为援救遇险或遭难的人员和船舶,有权停泊和下锚。

以便在遇有海盗嫌疑船只时进行登临和检查。

(二)军舰享有登临权和紧追权所谓登临权,根据公约第110条,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于同一国籍等情况的嫌疑时,可以登临该船检查其国旗和船舶文件的权利。

行使登临权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运用视听信号在可见范围内命令嫌疑船悬挂国旗,停船检查;如嫌疑船拒不停船,可鸣枪警告;鸣枪警告后仍不停船,可往船前打拦截炮。

甚至使用武力;嫌疑船停船后,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接近该船并登船检查;如条件许可,也可命令受梭船船长携带船舶文件到军舰上接受检查;检验船舶文件,如有怀疑,可进一步在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应尽量审慎进行。

关于紧追权,公约第111条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迫。

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只要未曾中断,可一直追至公海并将其拿捕。

应该说,上述两项权利均属于各国军舰在公海上所享有的权利,但由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外国军舰在索马里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领海清剿海盗,而且两项权利的行使也主要针对海盗行为,所以军舰在索马里领海内应有权行使登临权和紧迫权。

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1816号决议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索马里,并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惯国际法,即对于军舰进驻沿海国领海拿捕海盗的权利,该决议并不构成先例。

但针对紧追权的行使,我们认为,应在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基础上,扩大适用范围。

为扣押海盗船可以在另一国专属经济区,甚至领海进行紧迫。

但同时通知沿海国,求得该国协助,并在捕获后交沿海国协商处理。

(三)军舰享有豁免权军舰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即不受外国的刑事和民事管辖,免除海关和边防检查,不得登临搜查或拿捕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5条规定:“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军舰的豁免权主要来源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军舰是其所属国主权的象征,所以,不论其在公海上或在另一国管辖水域中,都享有豁免权。

但在沿海国领海内,军舰应遵守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否则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军舰的这种特权,是履行职能的需要,便于其护航任务的执行。

此外,军舰还享有自卫权、紧急避难权、惩罚海盗权、扣押权、查询过往船只国籍权,甚至开火权。

根据安理会授权,军舰在护航行动中,必要时可使用武力。

但该权利的行使,应遵循国际法所规定的打击适度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尽量以最小的代价制止海盗行为。

同时,还必须注意保护海洋环境,尤其是对油轮等容易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实施护航时。

应注意避免。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可燃烧性物品泄漏。

三、打击海盗行为的法律局限性分析(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足对于海盗问题,从“哈佛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到国际法委员会,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形成了国际海洋法的一般原则。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海盗行为变得更为复杂,索马里海盗的日益猖獗,便凸现了国际法规范的盲区。

关于海盗行为的界定,首先根据公约仅限于“私人目的”,范围狭窄。

应包括其他政治目的和动机,更主要的应看其造成的不法后果。

这样对于恐怖及武装暴力行为才能进行有效的制裁,也可以避免类似美、英、法、德、意等国组建的“150联合特遣队”将反恐与打击海盗截然区分的现象发生。

其次,不一定要从一条船上去攻击另一条船,在本船上以暴力攻击本船从事海盗行为,也构成海盗罪。

再有,海盗行为应同时考虑到海上、空中。

或从海上、空中从事的海盗行为。

2,关于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原来规定为“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地方”,显然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这主要是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已成为国家管辖范围海域。

“现已有101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还有13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领海”。

如果全部沿海国都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那么地球表面的36,5%将划入专属经济区。

在这种情况下,海盗行为将不再是主要发生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而是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水域。

联合国1816号决议主要针对索马里海盗的特例,并不构成国际习惯法,但鉴于上述原因,仍需调整对海盗共同管辖的范围。

对此,可借鉴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关于制止妨害海上航行安全不法行为的公约》中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将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扩展到沿海国领海外缘线之外。

3,公约的剩余权利问题引起的相关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约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和平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公约没有作进一步解释。

由此,使得海洋的和平目的与军事用途之间的协调成为讨论的问题之一。

一般认为,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

但公约这种折中性规定多,遗留问题多的现状,也是国际社会对于索马里海盗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由于条约只约束缔约国,而海盗频繁出没海域的很多周边国家没有批准海洋法公约,这使得对海盗的惩治只能依赖习惯法,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很多国家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不会行使管辖权。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限制联合国安理会是世界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也是目前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针对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的情况,去年下半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呼吁和授权,世界各国到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并授权各国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进入其领海。

但上述授权大多都有期限的限制,如1816号决议规定授权期限从2008年6月2日期至12月2日止,即6个月的期限,延期与否视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是否提出申请而定。

而目前,尽管多国海军部队在亚丁湾加大巡逻力度,但索马里海盗活动并未受到明显遏制。

所以,建议安理会延长对有关国家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活动的授权期限,继续鼓励有能力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海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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