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令(2011)第12号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中国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

中国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包括国际间转移和国内跨省转移。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全面而严厉的监管体系。
但危险废物跨国走私和跨省转移引发的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相关部门仍需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
■文 / 王琪周炳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的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的非法转移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有效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无害化处置以及利用手段,同时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来自发达国家的危险废物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甚至是灾难性的破坏。
为杜绝这一现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5月正式生效。
这一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
《巴塞尔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低限度,并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
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出口国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物的数量及性质,即转移前的事先通报;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还必须遵守进口国的法律政策,征得进口国的同意,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
《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进一步提出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并要求发达国家逐渐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违规进口危险废物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影响我国积极参加了《巴塞尔公约》的制定,于1990年3月在该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之一,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
《巴塞尔公约》在我国得到了严格的执行。
同时我国还在这一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废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1995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新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XXXX年第12号令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关于公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04-0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联合令〔2011〕12号【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日期】2011-4-8【生效日期】2011-4-8【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拆解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万环评报告

(1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2012.10.30
根据台州市椒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台椒经技变更【2016】10号”文件,浙江飞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技改项目实施达产后预计形成年拆解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20万吨/年,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利税12000万元。
为保证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的实施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受浙江飞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令第33号),本项目归入《名录》项目类别中“U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155、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废电机、废五金等加工、再生利用”,评价类别为报告书。在通过对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情况、污染源类比调查分析及选址的环境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要求,我单位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于2016年7月14日在椒江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咨询会,会后专家出具了审查意见并要求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我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终完成报告书(报批稿),由建设单位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作为企业今后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环境保护管理技术文件和决策依据。
(2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2013.11.15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内部治 理 、严 格 质 量 控 制 ,加 快 完 善 “ 责 清 权 晰 、决 策 科学 、管 理严格 、和谐 发展 ” 的治 理 机 制 ,建 立 健全 人 员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
可用 作原 料 的 固体 废物 的 国外供 货商 ,应 当取 得
进 口固体废 物 仅 限留作 本企业 自用 。
第 三章
第二 十条
固体废物进 口许可管理
进 口列 入 限制 进 口 目录 的固体废
国务 院质 量监 督检 验检 疫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
书。
物 ,应 当经 国务 院环境 保护行 政 主管部 门会 同国 务 院对外 贸易 主管 部 门审查 许可 。进 口列 入 自动 许 可进 口目录的 固体废 物 ,应 当依法办 理 自动许
政 主管 部 门制定 。
第十 条 国务 院环境 保 护行政 主 管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商务 主管 部 门 、国务 院经济 综合 宏观 调控
部 门 、海关 总署 、国务 院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部 门
第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限制 进 口的固体废 物在
设 定 的进 口废物 “ 区管理 ” 园区 内加 工利 用 。 圈 进 口废 物 “ 区管 理”应 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圈
固体 废 物 进 口管 理 办 法
第章总 一 则
第一 条 为 了 规范 固体 废 物 进 L 环 境 管 理 , I
薹
政 法规 ,制定本 办法 。
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8 第二条 本 办 法所 称 周 体 废 物 ,是 指 在 生 域 和场所 ” 。 )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知识

(二)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
• 概念: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
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 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 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 管理的物品、物质。(泥状废弃物、废母液、废 酸碱液等) • 分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来源)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 主要制度
• • • • •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固废法》第32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 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 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 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 《环境保护法》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 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
• 工业固体废物(八类):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 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其他 • 危险废物;列入目录或按鉴定方法确定,一般指具有爆炸 、易燃、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 • 冶炼渣:冶炼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有色金属 矿渣 • 粉煤灰:在电厂和供热锅炉和其他行业除尘器产生的粉状 废渣; • 炉渣:主要是锅炉、炉窖等产生的煤渣,不含除去的烟尘 • 煤矸石:与煤层伴生的含碳量的黑色岩石,洗选、煤场等 • 尾矿:选矿厂和水冶厂排放的废物,如金属与废金属的洗 选 • 放射性废渣:含有放射性比活度大于一定标准的废物, • 其他:其他工业垃圾等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续)

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门、海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有权依据各 自的职责对与进 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
行 监督 检查 。
进 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 日
常定 期 监测 。监 测报告 应 当至少 保存 5 。 年 进 口固体 废物 利用 企业 应 当按 照 国务 院环境 保护
证:
进 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
物进 口相关许 可证 载 明 的利 用企 业作 为原 料利 用 。 第 三十 四条 进 口固体 废 物利用 企业 应 当 以环境
无害化方式对进 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 关 以拍卖 或 者委托 方 式移交 处 理 的进 口固体 废 物 的利用 或 者处 置单 位 ,必 须对 所 承担 的进 口 固体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内单位不
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 ,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
验 。海关 凭 海关 特 殊监 管 区域 和场 所行 政 管理 部 门和 所在 地设 区 的市级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管部 门批 准 文件 按
规定 办理 有关 手续 。
得 以转 口 货物为名存放进 口固体废物。
主管 部 门应 当组 织对 进 口固体废 物利 用企 业进 行 实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
检查 和监 督 性监 测 ,发 现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在
5 工作 日内报 知 国务 院环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 个 ( )隐瞒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申请 固体 一 废 物进 口相 关许 可 证或 者转 让 固体废 物 进 口相关 许 可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保护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包括固体废物贸易、固体废物转口、固体废物再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安全卫生、经济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资源政策和贸易政策。
第五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进口活动。
第六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确保进口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七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建立进口固体废物台账,记录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章进口申请与审批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港口、运输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进口申请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进口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和再利用可能性;(三)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运输方式和安全措施;(五)进口固体废物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影响。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书发给进口固体废物单位。
第三章进口行为监督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现场检查、进口固体废物台账的核查等。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不得采取虚假申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法规避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止进口固体废物,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进口许可证;(二)罚款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吊销或者暂扣违法单位的环境许可证;(四)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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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第二十三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发展改革委主任
海关总署署长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第三十条对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运。
第三十一条对确属无法退运出境或者海关决定不予退运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者不明时由承运人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固体废物进口xx管理
第四章检验检疫与xx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xx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进口固体废物,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九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对委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扣除处理费用后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交由海关上缴国库。各级海关未经批准,不得拍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海关应当将退运等后续处理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xx。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检验或者鉴别期间,海关不接受企业担保放行的申请。对货物在检验或者鉴别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损失,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行承担。
本条所涉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应当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审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验检疫与xx手续
第二十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