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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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规范外汇存款业务,保障外汇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外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的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外汇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存款种类第五条外汇存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定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到期后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二)活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可以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三)通知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提前通知银行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四)协定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利率和取款条件,银行根据存款人需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流动性支持的存款。

第三章外汇存款账户第六条外汇存款账户分为以下几种:(一)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个人,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二)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单位,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三)保证金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外汇账户。

第四章外汇存款利率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外汇存款利率分为以下几种:(一)基准利率: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浮动利率: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由银行自行确定的利率。

(三)固定利率:存款人和银行事先约定的利率。

第五章外汇存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外汇存款业务流程如下:(一)存款人填写外汇存款申请书,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资金。

(二)分支机构审核存款人身份和外汇资金来源,确认无误后,为存款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与分支机构签订外汇存款合同,明确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取款条件等事项。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及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对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详细解释。

首先,境内外汇账户的开设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境内居民可以通过国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人民币境内外汇账户,而非居民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申请批准文件才能开设外汇账户。

其次,境内外汇账户的用途有一定的限制。

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个人和企业的贸易、投资和服务交易,但是不能用于非法交易和资本项目的跨境资金流动。

第三,境内外汇账户的存取款有一定的限制。

境内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境内外汇账户可以自由存取款,非居民持有的外汇账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货币的兑换和资金的划转手续。

第四,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开设境内外汇账户的机构需要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控。

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需要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和经济政策,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套利和其他违法行为。

最后,境内外汇账户的变更和销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持有境内外汇账户的个人和企业需要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在需要时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的销户手续。

总而言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中国对境内居民及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外汇账户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运用外汇资金。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在境内外进行账户管理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境内外账户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在中国,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境外资金交易、国际支付、外汇结算等业务。

外汇管理规定涉及到汇率的管理、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等方面。

2. 跨境资金流动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限制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规定。

此外,还有设立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3. 境内外账户对接规定: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跨境资金转移、账户余额限制、境外账户开户和境内账户跨境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4. 资本管制规定:对于特定行业和国有企业,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限制其在境外开设账户和进行资本流动。

5.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为了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境内外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中国也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活动进行监测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查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境内外账户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人行制定了哪些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目的,开户金融机构及外汇帐户用语含义)
* 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外币现钞帐户(X)
个人及来华人员-结算外汇帐户(X)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保留外汇范围,开户程序,外汇保
留最高额)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范围-外债、中资外汇贷款、偿债、股
票收入、外资企业资本金等,帐户种类-贷款专户、
还贷专户、股票专户、资本金帐户、临时专户)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五章罚则
* 1997.10.15起施行
* 2002.12.16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四条已对本规定28条做了修改。

* 2003.3.3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4.4.1人行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5.30发布的≪关于<外汇外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6.22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1996.6.28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

以下从监管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管理要求、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一、监管目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促进外汇流动和更好地发挥外汇资源的作用。

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公平公正: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中,要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效率与安全并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要兼顾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安全,既要促进资金流动,又要防范金融风险。

三、管理主体1.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主体为中国居民,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存取款和外汇交易。

2. 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金融机构,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按规定进行资金运作和外汇交易。

四、管理要求1. 开户条件:开设境内外汇账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

2. 存取款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存取款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资金运作需按规定进行,不得违反金融监管政策。

3. 外汇交易管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需符合相关规定,交易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资金来源,并遵守外汇管理制度。

4. 外币购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按规定进行,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合法用途;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符合相关规定,用于正常经营和外贸结算等合法用途。

5. 外币销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需按规定办理,外币收入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换汇;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暂停业务等措施,同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 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 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外汇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均可在** 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一)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 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 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1.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开户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2. 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商务机构开户时提供)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4. 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5.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6. 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7. 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8. 印鉴卡;9.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 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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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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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7日发布银发〔1997〕4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账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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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能够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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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它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能够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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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
(二)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它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账户的用途,规定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账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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