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账户是指境内居民或者非居民通过国内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外币和进行外汇交易的账户。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以下就境外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批准。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在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存在违法行为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时,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境外外汇账户的用途境外外汇账户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境外资金交易、财务结算和国际贸易等。
个人可以通过境外外汇账户进行境外资金的汇款、投资和消费等操作。
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境外外汇账户进行国际贸易结算、跨境投资和资金调拨等活动。
三、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要求为有效管理境外外汇账户,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首先,账户开设人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其次,账户开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完成实名认证。
另外,账户开设人还需要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账户开设人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方式充值和提取资金,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管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管理也受到一定的规定。
首先,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必须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其次,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资金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最后,账户开设人在使用境外外汇账户时要合理避免造成资金流动的不稳定和金融风险。
五、境外外汇账户的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境外外汇账户的合规运行,我国实行了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部门有权对境外外汇账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账户开设人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账户开设人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进行资金流向的审查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必 须进 行 国 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关于 出 口 收 汇 核 梢 管 理 和 进 口 付 汇 核
第十 二 条 持有
,
属于 个人所有 的 外 汇
,
可 以 自行
。
户 ; 卖给 外 汇 指 定银 行的 须 经 外 汇 管 理机 关批 准
,
,
。
也 可 以 存入 银 行 或者卖给 外 汇 指 定银 行
适 用 本条例
凭证 和 商 业 单据 向 外 汇 指 定银 行购 汇 支付
。
第五 条
收 支统 计申报
国 家 实 行 国 际 收 支统 计申报 制 度
,
第十一 条 境 内机 构 的 出 口 收 汇 和 进 口 付 汇
梢 管理 的规 定办 理核 销 手续
。
,
凡 有 国际 收 支活 动 的单位 和 个人
。
法
规
园
地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 务院 令 第 号
年
,
1
3
《 已经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外 汇 管理 条例 》 国 务 院 第四 十一 次 常 务会议通 过 月 1 日 起施 行
。 ,
月
日
1
现予发 布 自1996年 4
总理
李鹏
日
一 九 九六 年 一 月 二十 九
,
第二 十条 境 内机 构 向境外投 资 在向 审批 主
管部 门 申请前
源
;
,
个人 的外 汇 储 蓄存款 自由
、
实行存款 自愿
。
、
取款
由 外 汇 管理 机 关审查其外 汇 资金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d70e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b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是指中国居民持有的外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或者其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存款账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外汇管理局针对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开设境外外汇账户的资格限制:境外外汇账户一般只对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开放,但需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必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2. 外汇资金的来源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得外汇资金。
3. 外汇资金的用途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用于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投资和支付。
4. 外汇资金的转移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转移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资金转移或者结汇。
5. 外汇账户信息报告制度: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提交账户信息报告,并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6. 外汇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局有权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资金使用和转移,防止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动,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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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资本流动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利益。
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和管理境外外汇账户的行为。
二、账户开立和使用原则1. 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必须事先取得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账户开立时,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
2. 只允许用于合法合规的跨境交易,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和违法用途。
3. 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划转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外汇管制政策。
4. 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转入转出应当明确标明交易性质和合同对象,不得隐瞒交易背景、目的或途径。
5. 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合理、合规,不得违反境外所在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账户管理要求1. 境外外汇账户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账户操作工具,不得将账户信息和操作工具泄露给他人。
2. 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应及时通知境外外汇账户所在机构变更的个人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3. 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在境外外汇账户发生异常交易或账户被非法使用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境外外汇账户所在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 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应按照境外外汇账户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申报和报告义务。
5. 境外外汇账户的日常余额和交易记录须定期报送外汇管理局,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局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撤销境外外汇账户等。
2. 对于故意逃避外汇管理监管的行为,外汇管理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和经济制裁。
3. 造成国家金融安全和利益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时修订和解释。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外汇账户是指个人或机构在境外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境外货币的账户。
外汇账户的管理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二、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1. 开设条件(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在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时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承诺不进行非法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备案。
2. 资金来源(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外汇账户进行洗钱、走私、逃避税收等非法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构在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以验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 资金监管(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应进行合理的监管,不得使用外汇账户进行违法或不当的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不得擅自挪用或冻结资金。
三、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1. 限制性用途(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禁止使用外汇账户进行非法资金流动和境外投资等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境外投资。
2. 外汇交易(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进行外汇转账、结汇、购汇等活动。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擅自进行外汇转账、结汇、购汇等活动。
3. 信息报告(1)个人境外外汇账户的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账户内资金的流动和变动情况。
(2)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账户内资金的流动和变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报告材料。
四、违规处理对于个人或机构违反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资金流动、暂停账户等。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指对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由国家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旨在监管和管理境外外汇账户,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
具体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的条件和限制。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的条件和限制。
这些条件和限制可能包括对账户持有人身份和资质的要求,对资金来源的审查等。
2. 境外外汇账户的用途和限制。
规定了境外外汇账户的用途和限制,包括可以用于哪些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不允许用于哪些活动等。
3. 境外外汇账户的交易和转账规定。
规定了境外外汇账户的交易和转账的方式、限额和手续等。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资金洗钱、非法转移和违规交易等行为。
4. 账户报告和申报要求。
规定了境外外汇账户的报告和申报要求,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的报告,以及对账户进行定期申报的要求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境外外汇账户的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5. 监管和处罚措施。
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对违规账户的查封、冻结和罚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对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在进行境外外汇账户操作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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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外汇帐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帐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批准的帐户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帐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帐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帐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供帐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帐户完整的会计资料。
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的,擅自改变境外外汇帐户开户行、收支范围、最高金额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向外汇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