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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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持《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七条(一)、(四)项材料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有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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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为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制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条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第五条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

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第六条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政府制定的针对中国居民和企业在国外进行投资和外汇交易的监管政策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管理和规范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保护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安全。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中国居民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时,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规定。

首先,中国居民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遵守外汇管理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具体而言,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手续,并遵守相关的投资限额和额度的规定。

其次,中国居民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时,需要遵守外汇管理的风险管理要求。

这包括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比例,遵守外汇收支的平衡要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此外,中国居民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而言,需要根据规定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报告和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回报等相关信息。

总体而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安全,并促进中国居民和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的合法、规范和便利。

同时,这些规定也可以帮助中国政府更好地监管和管理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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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

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

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式“五个转变”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式“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有罪假设”转变到“⽆罪假设”,从“正⾯清单”转变到“负⾯清单”。

上海黄⾦价格⾛势图“五个转变”提出后,外汇管理改⾰步伐开始提速,简政放权⼒度逐渐加⼤,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在了前列。

2009年7⽉,外汇局在整合和固化前期改⾰成果的基础上,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初步建⽴起以登记为核⼼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

主要包括:简化审核程序,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汇出核准;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来源。

境内机构可使⽤⾃有外汇资⾦、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民币购汇或实物、⽆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境外直接投资;取消对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正式成⽴前的筹建阶段汇出前期费⽤,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利润汇回等。

2012年,外汇局先后发布《关于⿎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前者进⼀步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汇回管理,并适当放宽个⼈对外担保管理,以促进民间资本“⾛出去”发展;后者则进⼀步简化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流程,放松了相关管理内容,缩短了办理时限。

2014年初,外汇局发布实施《关于进⼀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由10万美元提升⾄300万美元,并将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分⽀局,进⼀步便利境内机构“⾛出去”发展。

经过上述改⾰美元指数实时⾛势图,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环节已⽆任何前置性审核。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环节已⽆任何前置性审核。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汇入其他外汇与美元的折算汇率问题,是否按照当天汇率,是否可以有浮动区间?
答:QFII机构应按照汇入本金发生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月度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概算。
3、QFII机构汇出资金需提交的材料中,收益完税凭证怎么确认?
1、对于未如期汇入全部投资本金而取得外汇局延期批复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本金锁定期应该如何计算?
答:对于未在额度批复后6个月内汇入全部投资本金的QFII机构,其本金锁定期从6个月起开始计算,对于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延期批复的QFII机构,本金锁定期仍从汇足本金日或延期截止日开始计算。
13、《通知》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所涉及的外汇账户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境内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凭额度批准文件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包括: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境外托管账户、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在《通知》附表中明确了账户收支范围及相关注意事项。
7、QFII机构可否向同一个外汇账户中汇入不同币种的外汇投资本金,并分别开立外汇子账户?可开立外汇账户的币种有哪些?
答:QFII机构只能选择以美元、欧元、英镑、港元、日元五种币种中的一种汇入本金并开立外汇账户。
8、QFII托管人提交的书面申请需包含什么内容?
答:由于《规定》要求托管人代QFII机构办理投资额度和账户申请等相关手续,因此需托管人提交代QFII机构提出额度和账户申请的书面请示。
5、《规定》第十六条中托管人确认是指什么?具体的本金和收益计算方式是什么?如果发生投资亏损,怎么计算本金和收益?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为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特制定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3-08-21实施时间:2013-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

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见附1);(二)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文件复印件。

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局等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文件或凭证;(三)合格投资者与境内托管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中(一)、(三)、(四)外,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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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

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
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__
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
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
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
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
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
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
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和
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

第三章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第十三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
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 __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

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

如确因前期工作需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
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金融机构除外)应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的相关规定参加年检。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外汇年检。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外汇
登记等业务,应按相关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信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反馈。

第二十四条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所列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外汇管理局新规定
2.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3.外汇管理新规定
4.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5.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
6.外汇管理局37全文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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