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账户是指境内居民或者非居民通过国内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外币和进行外汇交易的账户。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以下就境外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批准。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在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存在违法行为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时,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境外外汇账户的用途境外外汇账户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境外资金交易、财务结算和国际贸易等。
个人可以通过境外外汇账户进行境外资金的汇款、投资和消费等操作。
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境外外汇账户进行国际贸易结算、跨境投资和资金调拨等活动。
三、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要求为有效管理境外外汇账户,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首先,账户开设人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其次,账户开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完成实名认证。
另外,账户开设人还需要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账户开设人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方式充值和提取资金,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管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管理也受到一定的规定。
首先,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必须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其次,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资金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最后,账户开设人在使用境外外汇账户时要合理避免造成资金流动的不稳定和金融风险。
五、境外外汇账户的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境外外汇账户的合规运行,我国实行了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部门有权对境外外汇账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账户开设人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账户开设人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进行资金流向的审查和监控。
2023年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外汇账户管理规定,2000字2023年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经济金融发展趋势而制定的外汇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外汇市场的运行,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1. 个人外汇账户的开立根据规定,个人外汇账户只允许中国公民持有。
个人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到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开户手续,并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账户的用途和限额。
2. 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企业外汇账户开立按照现行法规进行,企业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法人证件和经济活动所需的材料,经审批后方可开立。
3. 外汇账户的用途外汇账户用途按照现行法规执行,个人外汇账户用于个人合法的出境旅游、留学、购汇等经济活动;企业外汇账户用于经常项目和合规的资本项目交易。
4. 外汇账户的限额个人外汇账户和企业外汇账户均设定存、取款限额,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状况不定期调整。
超出限额的需经特别审批。
二、外汇交易和资金转移1. 外汇交易外汇交易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个人和企业在合法的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外汇的行为,必须依法申请相关手续,并通过指定银行办理。
2. 资金转移个人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合法需要,可将外汇资金转移到国内或国外其他账户。
资金转移必须经过指定银行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外汇账户监管和风险防控1. 外汇账户监管银行和外汇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包括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的核查。
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冻结账户等。
2. 风险防控银行和外汇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对存在风险的账户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四、特殊情况下的管理措施1. 外汇管制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可实施临时的外汇管制措施,包括限制或暂停外汇交易、资金转移等,由外汇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 外汇市场的开放为促进我国外汇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进程,我国将继续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完善外汇管理制度,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是指中国居民持有的外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或者其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存款账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外汇管理局针对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开设境外外汇账户的资格限制:境外外汇账户一般只对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开放,但需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必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2. 外汇资金的来源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得外汇资金。
3. 外汇资金的用途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用于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投资和支付。
4. 外汇资金的转移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转移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资金转移或者结汇。
5. 外汇账户信息报告制度: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提交账户信息报告,并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6. 外汇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局有权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资金使用和转移,防止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动,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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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指的是中国境内对外支付和收入的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中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主要规定:
1. 外汇账户的种类:根据不同用途,境内外汇账户可分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汇账户等。
2. 开户主体: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主体为银行或其他外汇管理机构。
非居民个人可以在境内外汇账户开户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 资金收入和支付:外汇账户可用于外贸收入、外资投资收益、境内个人外汇收入等资金的收入与支付。
4. 外汇账户的用途:外汇账户可以用于外汇购汇、结售汇、换汇、跨境支付、境外投资等活动。
5. 外汇账户管理:境内外汇账户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备案、报告、核查等程序。
6. 外汇账户资金的使用:外汇账户资金需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用于非法、违规活动。
7. 外汇账户的监督和处罚:外汇账户的监督和处罚由中国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机构负责。
总体来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国境内的外汇流动,保障外汇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操作细节可以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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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及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对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详细解释。
首先,境内外汇账户的开设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境内居民可以通过国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人民币境内外汇账户,而非居民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申请批准文件才能开设外汇账户。
其次,境内外汇账户的用途有一定的限制。
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个人和企业的贸易、投资和服务交易,但是不能用于非法交易和资本项目的跨境资金流动。
第三,境内外汇账户的存取款有一定的限制。
境内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境内外汇账户可以自由存取款,非居民持有的外汇账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货币的兑换和资金的划转手续。
第四,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开设境内外汇账户的机构需要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控。
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需要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和经济政策,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套利和其他违法行为。
最后,境内外汇账户的变更和销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持有境内外汇账户的个人和企业需要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在需要时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的销户手续。
总而言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中国对境内居民及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外汇账户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运用外汇资金。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是指中国居民个人或单位在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用于存储外币资金和进行境外交易的账户。
为了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中国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1. 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和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并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未经批准或违规操作的境外外汇账户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措施。
2. 外汇交易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合法的境外交易,不得用于中国境内交易。
个人外汇账户每年有限额限制,单位外汇账户的用途需符合相关规定。
3. 外汇转移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转移必须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和方式。
个人转移限额根据个人身份和目的有所不同,单位转移需符合相关规定。
4. 外汇账户报告:持有境外外汇账户的个人和单位需要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账户的存款、支出和收入情况,如不按规定报告将会被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措施。
5. 外汇账户关闭:个人或单位需要正式申请关闭境外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关闭。
未经审核关闭账户将被视为违规操作。
这些规定和政策旨在维护中国的外汇管理秩序,防止资金洗钱、逃离风险等问题的发生,并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安全使用。
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可咨询当地外汇管理局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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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
以下从监管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管理要求、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一、监管目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促进外汇流动和更好地发挥外汇资源的作用。
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公平公正: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中,要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效率与安全并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要兼顾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安全,既要促进资金流动,又要防范金融风险。
三、管理主体1.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主体为中国居民,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存取款和外汇交易。
2. 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金融机构,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按规定进行资金运作和外汇交易。
四、管理要求1. 开户条件:开设境内外汇账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
2. 存取款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存取款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资金运作需按规定进行,不得违反金融监管政策。
3. 外汇交易管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需符合相关规定,交易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资金来源,并遵守外汇管理制度。
4. 外币购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按规定进行,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合法用途;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符合相关规定,用于正常经营和外贸结算等合法用途。
5. 外币销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需按规定办理,外币收入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换汇;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暂停业务等措施,同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公司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外汇账户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降低外汇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账户管理范围1. 公司外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借款账户、外汇专项资金账户等。
2. 各部门、子公司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合理使用外汇账户。
三、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 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2. 外汇账户开立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汇账户申请书等。
3. 外汇账户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相关证明材料等。
4. 外汇账户撤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撤销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外汇账户使用1. 各部门、子公司在使用外汇账户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不得违规使用外汇。
2. 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外汇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政策。
(2)真实有效:外汇收支业务应真实、有效,不得虚构、隐瞒。
(3)专款专用:外汇专项资金账户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效益优先:外汇资金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外汇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外汇风险进行评估。
2. 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外汇风险:(1)合理配置外汇资产,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2)运用外汇衍生品等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降低外汇风险敞口。
(3)加强外汇收支管理,避免外汇资金闲置。
(4)加强外汇市场分析,及时掌握外汇市场动态。
六、监督检查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外汇账户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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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二)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
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二十条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
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资料;(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五)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
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
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二)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三)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开户通知书中外汇帐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