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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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理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2、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账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账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供账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的证件如果不是本年度领取的,要有年检记录。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外汇管理知识

外汇管理知识
3)维持汇率固定的困难较大,代价较高。 易于产生输入性通货膨胀。 易遭受国际资本的冲击 。 4)固定汇率积累的风险大。 国际收支失衡风险→汇率风险→投 机风险 →金融危机 投机者会投机于汇率固定的国家,因为汇 率一旦发 生变动,就会产生巨大的收益。
第二节 汇率制度与货币可兑换
2、浮动汇率的利弊
1)有利于一国自主运用经济金融政策,有效 调节国际收支。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制 (1)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有实际出境
(3)自费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学费为 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上 所列明的学费金额全额供汇,生活费为 每人每年不超过等值2万美元。 (4)简化因私购汇凭证,境内居民个人 因出境事由购汇的,持因私护照、有效 签证及录取通知书、费用证明办理。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制
( 四)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新的汇率 机制 1、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 (94.4.1 ) 2 、该市场为银行间交易市场,参加交易者 必须申请为会员,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制
3 、央行对银行结售汇所周转的外汇头寸, 实行现额比例管理。——头寸买卖 4 、银行间外汇头寸买卖交易价格形成第二 日汇率基础。
一、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94.1.1)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制
(一)取消外汇分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制
结汇制: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外汇收入必须
调回境内,以官方汇率全部卖给外汇
银行。
强制性结汇:
1、外汇收入不得存放境外
2、不得擅自保留和使用外汇
(二)取消使用外汇的计划审批制,实行银 行售汇制。 售汇制:境内机构需要对外支付外汇,可按 规定持有效凭证到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外汇管理知识

外管局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外管局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 20 年 5月 2 06 2日发布 了《 户外广 告登记管理规定 》 ,并 自7月 1日起实行 。该规定明 确, 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 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 ,对本单 位的名称 、 标识 、 经营范 围、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联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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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要 览
让收入。纳税人 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国 家工 商总局发布
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
核 定其 转让 收入 , 须保 证 各税种 计税 价 格一 致 。 但必 对
信息要览
( 2万美元 ) 含 。境 内 居 民个 人 在年 度总 额 内购 汇的 ,
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
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 求凭证后办理。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
核 销管理 。
上海市政府调节收入分配
最近,国家有关部委相继 出台了一系列调节收入 分配的政策。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 上海市 政府批准了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等部门关于调节本市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部 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 增加公益性 岗位报酬等四项工作 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 : 1 从 () 20 年 8月 1 06 日起 ,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 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30 0 元提高到 30 2 元。同时, 从 7 1日起, 月 凋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由现 行的每人每年 2 4 元调整到 26 30 50元。( 2)从 9月 1 日起, 调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9.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于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能够 结汇,也能够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

境内机 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 有权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 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 手续,且于结汇后 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 内机构。

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于 地外汇局。

4•同壹境内机构于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 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能 够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 必须于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 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汇入金融 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 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开户所于地外汇局审核材料: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运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1.境内机构原则上应于注册地开户,确因运营需要可于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2.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准,即同壹个地级市范围内视为同城;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国家外汇局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国家外汇局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银监局要精心准备 , 辖内农村信 用社“14 结合 l0 工程” 的培 训 、 数据填
报和试运行 , 督促省级联 社抓 紧做好 风险水平 、 风险迁徙以及风险抵
补等主要监管指标计 算方法的培训 , 为下一步开展监管评级 , 施分
类监管和差别监管奠定基础。图
差、 工作进展缓慢 的地区要增派人 员 行重点辅导 , 进 确保工作 的整体
员也要按照现行的要求进 行再培 训。三是 各银 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组
织有针对性的培训 , 重点是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 重视分类过程 , 高信贷管理水 平。各级 监管部 门要督促农 提
并将验收评价报告报送 当地 监管部 门。各级监管 部门要在省 级联社 验收的基础上 , 组织对辖 内农村信用社分 类偏 离度进 行检 查 , 对偏离 度较大 、 类质量 较低的农村 信用社 , 分 要依据 有关规定强化 问责 , 加
款风险 ,各级 监管部 I2 0 年末可不按五 级分 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 " 06 - ] “ 双降” 考核 , o 7 从2 o 年起 , 统一以20 年 末五 级分类结果 为基数 , 06 对 贷款质量进行 考核 。
二、 切实采取措施 , 提高分类质量。一是要严格标准 , 规范操作 。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印发的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大监管力度 。 各银 监局 要在辖内偏离度检查工作结束后 , 对贷款五级
分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 贷款五级分类结 果、 并将 分类后拨 备情况和
资本充足率水平报送银 监会。
信息的收集 、 整理和上报 , 及时掌握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开展贷款 五级 分类工作的进展和动态 , 总结交流经验和做 法 , 加大表彰先进 和鞭策 落后的力度 ,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 级分类信息工作的考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必看考点四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必看考点四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必看考点四1、问答题银行发现个人有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分拆结售汇特征之一(江南博哥),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2、多选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A、出口后应当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B、进口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C、收取货款后及时、足额出口货物;D、支付货款后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正确答案:A, B, C, D3、单选MT103报文中,71a为“BEN”的,是指().A、付款人负担B、收款人负担C、发报行的费用由汇款方负担,收报行的费用由收款方负担正确答案:B4、单选在信用证业务中,与开证行承担相同付款责任的银行是().A、保兑行B、付款行C、议付行D、偿付行正确答案:A5、单选出票人签字一般位于票据正面的().A、右下角B、左下角C、左上角D、右上角正确答案:A6、填空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正确答案:外商投资企业7、单选我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的时间是()。

A、1993年12月B、1994年4月C、1996年6月正确答案:B8、单选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之前的,可直接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 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 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 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 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 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 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 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 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 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 份证明。 5.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 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 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 2.《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理 规定》 3.《境内居民 个人购汇管理 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调 整经常项目外 汇管理政策的 通知》(汇发 [2006]19号)
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本人真实身 份证明; 2.由直系亲属 代为办理的, 还须提供委托 人的授权书、 代办人的真实 身份证明和亲 属关系证明。 1.审核居民个 人身份证明的真 实性; 2.居民个人年 度总额为每人每 年等值2万美元 。
注意事项 1.居民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购汇,不得超 过年度总额,年度总额内外汇可以分次购 买。 2.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进行。 3.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 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 一年度使用。 4.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 汇账户、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 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可 以提取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存入本人外汇账户后, 按照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居 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并携带出境按照现行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规定执行。 *6.居民个人购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 限制。 *7. 真实身份证明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其使用有效 期内、能表明居民个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性 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 照以及永久居留证等。 *8.银行应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真实、准确地 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有关信息,应打印购 汇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 *9.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如出现重复,应提 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证明,银行方 能为其办理购汇手续。 *10.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 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办理购汇时,银行在 系统的身份证号码一栏内录入其永久居留 证上的编码。 注:本项目中打*的为各项目中均应注意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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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2]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9.09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以下简称“账户开立核准件”)(见附件二)。

第七条外汇局核准境内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账户开立核准件”中注明。

第八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每年的1月份,根据各地区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为各分局核定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

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为本地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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